#四川大学[超话]#看到有很多学弟学妹求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的参考书目,没有蹲到的同学看过来呀~
#四川大学考研[超话]##四川大学##考研#
632法学综合A(法理学+宪法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学导论》《法理学》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
PS:现在考研备考当中,法理学的参考书主要还是以卓泽渊老师的为主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宪法学》周伟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这位是宪法骨灰级老师,最开始的参考书中没有列明的,但历年考试说明这本书也很重要,所以可以放入参考书目当中)
905综合B(民法学+刑法学+民诉+刑诉)
《民法总论》王建平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魏老师的这本书一直都在参考书目里面,但是比较老了,建议更换为王利明老师的民法书)
《刑法学》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北京法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刑法学教程》向朝阳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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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法学综合A(法理学+宪法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学导论》《法理学》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
PS:现在考研备考当中,法理学的参考书主要还是以卓泽渊老师的为主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宪法学》周伟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这位是宪法骨灰级老师,最开始的参考书中没有列明的,但历年考试说明这本书也很重要,所以可以放入参考书目当中)
905综合B(民法学+刑法学+民诉+刑诉)
《民法总论》王建平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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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北京法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刑法学教程》向朝阳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
新祥旭考研:22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812民法民诉经济法授课计划
#考研# [冰墩墩] #法学#
新祥旭考研:本文是新祥旭考研制定的授课计划。更多的保研/考研/考博信息和备考干货也将陆续呈现,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
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812(民法、民诉、经济法)考研授课计划、参考书
课程名称
中财法学学硕专业课
辅导科目
812(民法、民诉、经济法)
授课老师
适用学校、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学硕
学生分析
课程目标
了解812考试题型,熟悉与掌握考试涉及的重点内容。
教学内容
考研形势分析
2022年统招18人,之前较为冷门,最近关注度提升。
考研真题分析
真题整体较为基础,偏向记忆;但经济法的试题中一般会有一道超纲的题目,值得关注。
课程主要内容
民法(包含总则、物权编、合同编);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包含总则、财税法、竞争法)
学时分配
民法学16课时;经济法12课时;民诉12课时
课程考核
以上课提问的方式。
参考书目
必看参考书目
《民法学》王利明等著 法律出版社(2017 第五版)
《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第二版)
《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著 法律出版社(2019第五版)
选读参考资料
法考教材
新祥旭考研:22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812民法民诉经济法授课计划
本文新祥旭考研原创,新祥旭StudyWithMe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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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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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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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考研形势分析
2022年统招18人,之前较为冷门,最近关注度提升。
考研真题分析
真题整体较为基础,偏向记忆;但经济法的试题中一般会有一道超纲的题目,值得关注。
课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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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分配
民法学16课时;经济法12课时;民诉12课时
课程考核
以上课提问的方式。
参考书目
必看参考书目
《民法学》王利明等著 法律出版社(2017 第五版)
《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第二版)
《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著 法律出版社(2019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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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祥旭考研:22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812民法民诉经济法授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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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问题的回答】(转自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
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
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另外,债务更新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因此,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与此相符,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句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
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另外,债务更新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因此,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与此相符,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句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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