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金星环明显,但是断断续续多条,能够得到异性的比较大的帮助,对象在你的生命中起很大作用,但是有多条,恋爱是会比较折磨,干扰信息多,生命线一直到35岁之前都有多条纹冲破。不太利于开展事业。35岁过后比较平稳,并且直接延伸到手腕,后面的运势很强。事业线也出现了比较晚,也是在中年阶段延伸,晚运安稳,金星区位置混乱,经常心烦意乱,不太能静下心,感情比较坎坷。
#给心灵一瓣儿书香[超话]# [心]生命在时光的轮上转了一圈又一圈。蓦然回首时,忽然发现,生命里痛过的早就好了伤疤,路过的也都成了美景。原来,人间正道是沧桑,生活一直如此美好,赠予黯然,必会与予明媚。驻足于喧嚣的俗世,知道让自己随遇而安,也知道该柔软的时候,能微笑着沉默。出则风起云涌,入则贤良安端。纵使,生活忙忙碌碌,也可以让每一个平凡的日子安恬静怡,充满诗意。会逆流而上,追寻自己想要的东西;也会顺流而下,任一切自自然然,尘埃落定。再繁华的过往,都将如云烟一样,变淡变远。能留下来的,只有自己的一颗素心。[加油]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浙江杭州,保姆吴某带孩子回家时,将2岁女童一个人遗留在电梯里,导致女童失踪。她联系雇主陈先生后,一会儿说女童在1楼,一会儿说女童在2楼。陈先生不再信任她,开始一层层地找孩子。最终,陈先生在二楼平台发现孩子,当时孩子已经坠楼身亡。
监控显示,保姆带着一个滑板车和女童进入电梯后,按下1楼按键,之后一直在看手机。电梯到达1楼后,女童伸手想摸电梯按钮。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当时电梯门已经打开,保姆带着滑板车走出去。电梯门快关闭时,保姆回头一看,才发现女童没跟出来,赶紧尝试用滑板车去挡电梯门,却已经来不及。之后孩子一个人在电梯里嚎啕大哭,电梯在8楼停下,门打开后孩子从电梯里跑出去,消失在楼道。
陈先生说,孩子从楼道边45厘米的窗户爬出去,坠落在二楼平台。
保姆说,电梯门关了以后,她很慌,赶紧按上下按键,结果是旁边的电梯打开了。她只能在原地等待,看电梯停在几楼。等发现电梯停在8楼以后,她赶紧上去找,没有找到就给陈先生打了电话。(来源:极目新闻)
2岁的孩子,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意外,就失去了生命,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现在大家群情激奋,许多人指责保姆,甚至认为保姆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保姆在这件事里当然是存在一些过失的,受到指责也是理所应当,但是保姆的过失是否能够达到犯罪的程度,还是值得商榷的。
早在2020年,杭州就发生过保姆带孩子,造成孩子坠落身亡的案件。当时保姆梁某花把雇主孩子带至同小区自己女儿家后,因孩子大便,她独自返回取尿不湿,把2岁女童一个人留在女儿家,导致女童从23楼意外坠亡。
对比起来,梁某花当时知道女儿家窗户没有防护栏,还故意将孩子一个人反锁在家里,而吴某并不是故意将孩子一个人留在电梯的,相对而言,保姆梁某花的行为性质,过失程度远比保姆吴某的性质严重的多。
那么,梁某花最终是被如何处理的呢?
梁某花在事发以后,先是被刑事拘留,但7天后就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认为,梁某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梁某花不起诉。
在梁某花的案件里,检察院是认为她构成犯罪的,只是这种犯罪情节轻微,所以酌情不起诉了。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这可能还需要讨论。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对于过失的性质以及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认为,这里的过失至少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如果过失轻微,与死亡之间只有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这个事件里,一方面,吴某并非故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里,而且她在出门的一瞬间就意识到女童没出来,立即回头,但是没来得及阻止电梯门的关闭,事后也立即采取措施,并没有离开。另一方面,女童留在电梯里本身并不会导致死亡,一般人也很难预料到留在电梯会出现坠亡这样的后果。事实上,如果不是8楼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女童也确实不会出现坠亡这样的严重后果。
所以,相对来说,保姆吴某的过失肯定是有的,但能否直接认定她的行为与女童坠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而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可能是需要讨论的。
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她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她的过失虽然不一定与女童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间接因果关系肯定是有的,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追究民事责任,这个事件里,开发商或者物业恐怕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报道,女童坠亡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高,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3 规定:“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6.10.3.4 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个窗户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问题,也是需要讨论的。如果设计存在问题,或者物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相关责任人肯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不管最终如何追责,都希望这件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人,在带孩子时还是要提高责任心,一刻也不能疏忽。
监控显示,保姆带着一个滑板车和女童进入电梯后,按下1楼按键,之后一直在看手机。电梯到达1楼后,女童伸手想摸电梯按钮。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当时电梯门已经打开,保姆带着滑板车走出去。电梯门快关闭时,保姆回头一看,才发现女童没跟出来,赶紧尝试用滑板车去挡电梯门,却已经来不及。之后孩子一个人在电梯里嚎啕大哭,电梯在8楼停下,门打开后孩子从电梯里跑出去,消失在楼道。
陈先生说,孩子从楼道边45厘米的窗户爬出去,坠落在二楼平台。
保姆说,电梯门关了以后,她很慌,赶紧按上下按键,结果是旁边的电梯打开了。她只能在原地等待,看电梯停在几楼。等发现电梯停在8楼以后,她赶紧上去找,没有找到就给陈先生打了电话。(来源:极目新闻)
2岁的孩子,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意外,就失去了生命,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现在大家群情激奋,许多人指责保姆,甚至认为保姆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保姆在这件事里当然是存在一些过失的,受到指责也是理所应当,但是保姆的过失是否能够达到犯罪的程度,还是值得商榷的。
早在2020年,杭州就发生过保姆带孩子,造成孩子坠落身亡的案件。当时保姆梁某花把雇主孩子带至同小区自己女儿家后,因孩子大便,她独自返回取尿不湿,把2岁女童一个人留在女儿家,导致女童从23楼意外坠亡。
对比起来,梁某花当时知道女儿家窗户没有防护栏,还故意将孩子一个人反锁在家里,而吴某并不是故意将孩子一个人留在电梯的,相对而言,保姆梁某花的行为性质,过失程度远比保姆吴某的性质严重的多。
那么,梁某花最终是被如何处理的呢?
梁某花在事发以后,先是被刑事拘留,但7天后就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认为,梁某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梁某花不起诉。
在梁某花的案件里,检察院是认为她构成犯罪的,只是这种犯罪情节轻微,所以酌情不起诉了。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这可能还需要讨论。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对于过失的性质以及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认为,这里的过失至少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如果过失轻微,与死亡之间只有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这个事件里,一方面,吴某并非故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里,而且她在出门的一瞬间就意识到女童没出来,立即回头,但是没来得及阻止电梯门的关闭,事后也立即采取措施,并没有离开。另一方面,女童留在电梯里本身并不会导致死亡,一般人也很难预料到留在电梯会出现坠亡这样的后果。事实上,如果不是8楼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女童也确实不会出现坠亡这样的严重后果。
所以,相对来说,保姆吴某的过失肯定是有的,但能否直接认定她的行为与女童坠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而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可能是需要讨论的。
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她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她的过失虽然不一定与女童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间接因果关系肯定是有的,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追究民事责任,这个事件里,开发商或者物业恐怕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报道,女童坠亡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高,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3 规定:“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6.10.3.4 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个窗户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问题,也是需要讨论的。如果设计存在问题,或者物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相关责任人肯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不管最终如何追责,都希望这件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人,在带孩子时还是要提高责任心,一刻也不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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