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信息属哄抬价格#】#市监总局明确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央视)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央视)
#太优管理# 【乔吉拉德七个销售法则】一、250定律:得罪失去哪怕是一个顾客。就相当赶走了250个潜在客户;二、名片满天飞:向每一个人推销 ,大数法则。三、建立顾客档案:更多地了解顾客。 四、猎犬计划:让顾客帮助你寻找顾客,加强转介绍。五、推销产品的味道:让产品吸引顾客。 六、诚实,老少无欺,七,推销活动真正的开始在成交之后,而不是之前。 #数字经济#
【#十大行动打好蓝天保卫战#】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十大行动持续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保障专项行动。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冶炼、煤化工和炼油等产能和产量。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4月底前,开展传统产业聚集区综合整治,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通过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年底前,完成50%传统产业聚集区升级改造。
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烧结类砖瓦企业深度治理。2022年9月底前,针对我市砖瓦窑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深化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
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提标专项行动。鼓励企业自主升级,整体提升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2022年申报A级企业不少于1家,引领性企业不少于2家,B级企业不少于3家。完成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监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安装。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开展夏季VOCs污染专项治理,以PM2.5、O3协同控制为主线,制定并实施VOCs污染治理方案。
推进清洁能源优化保障专项行动。集中攻坚65座变电站及配套电力沟道建设,确保按期建成使用。推动油品质量升级,在油源有保障的情况下,督促加油站按期完成油品置换。到2022年底,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督促指导集中供热企业开展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检修、维护、保养,实施“冬病夏治”。继续排查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淘汰一台。
推进运输结构优化保障专项行动。推动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全市燃煤火电企业铁路运输比例保持在60%以上。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年审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依法持续开展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淘汰工作,强化对I/M站和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车辆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12月1日,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鼓励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开展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严格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实行信用惩戒。实现对全市重点扬尘源的24小时全天候监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县城达到80%。普通国省干线平原区二级以上公路,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重点路段每日清扫不少于3次。实施降尘考核,月度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实施面源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开展“三夏”“三秋”期间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试点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在线监控。加大对油烟超标排放、违法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开展监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开展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卸车密闭性的行为。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对全市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将汽油(含乙醇汽油)蒸气压指标作为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验项目。采暖季期间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制定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保障专项行动。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冶炼、煤化工和炼油等产能和产量。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4月底前,开展传统产业聚集区综合整治,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通过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年底前,完成50%传统产业聚集区升级改造。
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烧结类砖瓦企业深度治理。2022年9月底前,针对我市砖瓦窑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深化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
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提标专项行动。鼓励企业自主升级,整体提升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2022年申报A级企业不少于1家,引领性企业不少于2家,B级企业不少于3家。完成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监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安装。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开展夏季VOCs污染专项治理,以PM2.5、O3协同控制为主线,制定并实施VOCs污染治理方案。
推进清洁能源优化保障专项行动。集中攻坚65座变电站及配套电力沟道建设,确保按期建成使用。推动油品质量升级,在油源有保障的情况下,督促加油站按期完成油品置换。到2022年底,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督促指导集中供热企业开展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检修、维护、保养,实施“冬病夏治”。继续排查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淘汰一台。
推进运输结构优化保障专项行动。推动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全市燃煤火电企业铁路运输比例保持在60%以上。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年审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依法持续开展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淘汰工作,强化对I/M站和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车辆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12月1日,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鼓励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开展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严格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实行信用惩戒。实现对全市重点扬尘源的24小时全天候监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县城达到80%。普通国省干线平原区二级以上公路,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重点路段每日清扫不少于3次。实施降尘考核,月度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实施面源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开展“三夏”“三秋”期间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试点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在线监控。加大对油烟超标排放、违法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开展监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开展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卸车密闭性的行为。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对全市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将汽油(含乙醇汽油)蒸气压指标作为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验项目。采暖季期间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制定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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