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偷我的棺材本,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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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 】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一审判决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一审判决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 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据极目新闻报道: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https://t.cn/A660HU5v(极目新闻客户端)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https://t.cn/A660HU5v(极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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