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招聘[超话]#【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名】
中国交通广播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第四套全国覆盖的广播节目,是唯一的一家国家级交通广播,同时也是国家应急广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交通广播定位“大交通”信息服务,为全国参与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出行人群提供路况、新闻、气象等专题资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播发权威信息,部署应急措施,起到预警疏导、联络沟通和信息通报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FM104.7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工作人员18名。其中:新闻主播/谈话类节目主持人4名; 节目编辑2名; 节目及活动策划2名;;行政助理1名;美术设计1名;基础人员8名。具体岗位及有关要求详见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年龄(业务人员除外)应在35周岁以下(_1987_年_1_月_1_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热爱新闻传媒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水平。
5.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6.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函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在2022年7月3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逾期将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人员。
4.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方法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2年4月18日08:30至2022年4月22日17:30。
考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方案,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报名和资格初审都以网络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专业)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报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4月18日09:00至2022年4月22日18:30。
按照招聘所需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考生可自动接收到审核结果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者应在报名有效时间内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照要求再次提交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允许提交报名资料。
考生于2022年4月23日9:00登录报名系统,自行用A4纸打印《2022年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备面试时使用。
(三)其它说明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于考试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立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面试时间和地点:1.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委根据应聘人员的仪表、语言表达、专业知识、应变能力等方面给予评分。现场录音录像,面试结束后,公布面试成绩。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面试成绩并列时,则加试面试,排出名次。
报名办法: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入报名链接
中国交通广播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第四套全国覆盖的广播节目,是唯一的一家国家级交通广播,同时也是国家应急广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交通广播定位“大交通”信息服务,为全国参与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出行人群提供路况、新闻、气象等专题资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播发权威信息,部署应急措施,起到预警疏导、联络沟通和信息通报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FM104.7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工作人员18名。其中:新闻主播/谈话类节目主持人4名; 节目编辑2名; 节目及活动策划2名;;行政助理1名;美术设计1名;基础人员8名。具体岗位及有关要求详见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年龄(业务人员除外)应在35周岁以下(_1987_年_1_月_1_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热爱新闻传媒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水平。
5.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6.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函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在2022年7月3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逾期将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人员。
4.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方法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2年4月18日08:30至2022年4月22日17:30。
考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方案,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报名和资格初审都以网络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专业)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报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4月18日09:00至2022年4月22日18:30。
按照招聘所需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考生可自动接收到审核结果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者应在报名有效时间内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照要求再次提交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允许提交报名资料。
考生于2022年4月23日9:00登录报名系统,自行用A4纸打印《2022年中国交通广播河南频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备面试时使用。
(三)其它说明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于考试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立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面试时间和地点:1.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委根据应聘人员的仪表、语言表达、专业知识、应变能力等方面给予评分。现场录音录像,面试结束后,公布面试成绩。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面试成绩并列时,则加试面试,排出名次。
报名办法: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入报名链接
探析破产财产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
笔者在处置某湖南某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时,在《拍卖公告》中作出如下约定:拍卖不动产的税费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但在税费缴纳过程中,当地区税务局认为管理人在《拍卖公告》中的约定无效,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缴纳义务不能依据约定进行转移。市税务局则持相反意见,认为税费的实际承担应当以买卖双方合意为准。那么,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作出的“税费转嫁”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家税务总局: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可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其依据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是网络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的《民事裁定书》,即: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中载明“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
经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破产财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不适用前述规定。
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破产财产拍卖中约定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对竞买人具有约束力。
三、笔者的理解
关于破产财产拍卖能否进行“税费转嫁”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了肯定回答,并从权力来源对网络司法拍卖和破产财产拍卖进行了区分,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其处置财产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破产财产拍卖是管理人依据债权人的请求,代为处置财产的行为,并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权力来源于债权人的授权,因此破产财产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在实践中具备指导意义。
其次,笔者认为破产财产拍卖中的“税费转嫁”条款并未违反“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破产企业是应税主体,但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和税费的经济承担主体是不同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故该“霸王”条款的设置应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
再者,买卖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买受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参与主体参加竞买,就应当视其接受《拍卖公告》中载明的事项,一旦竞买成功,则该条款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约履行不违反公平原则,亦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实践中,通常都是由买受人以破产企业名义代缴,或是买受人将税款支付给管理人,再由管理人进行缴纳。
四、设置“税费转嫁”条款的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之下,破产财产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转嫁”条款虽然具备法律效力,但通过设置“税费转嫁”条款能否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达到提高债权清偿率的目的,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管理人对“税费转嫁”条款的设置应当谨慎,“税费转嫁”条款更容易引发争议、产生纠纷(如:买受人因不了解拍卖标的的原值,导致买受人不愿意承担高额税费进而悔拍),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资产处置的进程,造成履行困难的局面。因此,笔者建议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前,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进行市场行情调查,同时对收集破产财产意向竞买人的反馈意见,再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悔拍、流拍带来的诉讼风险、降价风险,以及考察竞买人履行能力等因素,最后再确定是否选择“净值拍卖”方式。同时,为了尽到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管理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形成表决议案,递交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表决选择。
笔者在处置某湖南某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时,在《拍卖公告》中作出如下约定:拍卖不动产的税费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但在税费缴纳过程中,当地区税务局认为管理人在《拍卖公告》中的约定无效,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缴纳义务不能依据约定进行转移。市税务局则持相反意见,认为税费的实际承担应当以买卖双方合意为准。那么,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作出的“税费转嫁”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家税务总局: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可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其依据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是网络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的《民事裁定书》,即: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中载明“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
经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破产财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不适用前述规定。
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破产财产拍卖中约定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对竞买人具有约束力。
三、笔者的理解
关于破产财产拍卖能否进行“税费转嫁”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的《民事裁定书》作出了肯定回答,并从权力来源对网络司法拍卖和破产财产拍卖进行了区分,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其处置财产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破产财产拍卖是管理人依据债权人的请求,代为处置财产的行为,并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权力来源于债权人的授权,因此破产财产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在实践中具备指导意义。
其次,笔者认为破产财产拍卖中的“税费转嫁”条款并未违反“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破产企业是应税主体,但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和税费的经济承担主体是不同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故该“霸王”条款的设置应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
再者,买卖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买受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参与主体参加竞买,就应当视其接受《拍卖公告》中载明的事项,一旦竞买成功,则该条款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约履行不违反公平原则,亦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实践中,通常都是由买受人以破产企业名义代缴,或是买受人将税款支付给管理人,再由管理人进行缴纳。
四、设置“税费转嫁”条款的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之下,破产财产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转嫁”条款虽然具备法律效力,但通过设置“税费转嫁”条款能否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达到提高债权清偿率的目的,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管理人对“税费转嫁”条款的设置应当谨慎,“税费转嫁”条款更容易引发争议、产生纠纷(如:买受人因不了解拍卖标的的原值,导致买受人不愿意承担高额税费进而悔拍),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资产处置的进程,造成履行困难的局面。因此,笔者建议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前,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进行市场行情调查,同时对收集破产财产意向竞买人的反馈意见,再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悔拍、流拍带来的诉讼风险、降价风险,以及考察竞买人履行能力等因素,最后再确定是否选择“净值拍卖”方式。同时,为了尽到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管理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形成表决议案,递交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表决选择。
#蝈蝈读报#【年轻人入职前查单位“老底”】4月19日,北京晚报刊发一篇调查新闻,报道说,马上又要有一批毕业生入职了,对于新人来说,求职不再只是被动接受公司对自己进行背景调查。现在的年轻人选择主动出击,展开一系列反向背景调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文化氛围、经营状况等软硬件指标。年轻人学聪明了,用人单位也得与时俱进。由此,建议用人单位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应聘者的调查,特别是身心健康方面,现在有心理问题的人越来越多,等入职之后再发现就晚了,这样的人用不了,又辞不掉,还白白占用了北京户口指标,害人不浅。有同感吗?https://t.cn/A66gKo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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