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马奇勋律师微信maqixun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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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痛心!渭南高中生掐死外公 被执行强制医疗】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精神病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决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也是该院首例全程参与监督的一起强制医疗案。
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校高中学生)因父母常年外地打工,暂寄宿华阴某小区外公杨某家,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因生活锁事与外公杨某发生争吵,第二天中午11时许,曹某想起先一天外公对自己的辱骂,便怀恨在心,趁外公杨某回卧室熟睡之际,独自进入卧室,反锁房门,趴在外公身上,用双手摁住杨某脖颈数分钟,将杨某掐死。经鉴定杨某被人扼颈机械性而死亡。
此案发生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并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此案的现场勘查、解剖等侦查活动。并参与了对本案曹某的首次讯问,在参与审讯曹某的过程中,细心敏锐的检察官发现,曹某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应答异于常人,并经询问调查曹某曾因患精神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过,参与此案的检察官立即将此案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以汇报,该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要求对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及时采纳回复此项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曹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10月22日,曹某经鉴定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疾病发作期,完全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因此案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意见公安机关告知了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其对精神病鉴定并无异议,但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华阴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启动华阴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殊程序,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建议公安机关在7日之内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并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了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检察建议。
11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院提请强制医疗,目前曹某已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303条之规定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来源:渭南检察
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校高中学生)因父母常年外地打工,暂寄宿华阴某小区外公杨某家,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因生活锁事与外公杨某发生争吵,第二天中午11时许,曹某想起先一天外公对自己的辱骂,便怀恨在心,趁外公杨某回卧室熟睡之际,独自进入卧室,反锁房门,趴在外公身上,用双手摁住杨某脖颈数分钟,将杨某掐死。经鉴定杨某被人扼颈机械性而死亡。
此案发生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并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此案的现场勘查、解剖等侦查活动。并参与了对本案曹某的首次讯问,在参与审讯曹某的过程中,细心敏锐的检察官发现,曹某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应答异于常人,并经询问调查曹某曾因患精神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过,参与此案的检察官立即将此案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以汇报,该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要求对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及时采纳回复此项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曹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10月22日,曹某经鉴定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疾病发作期,完全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因此案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意见公安机关告知了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其对精神病鉴定并无异议,但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华阴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启动华阴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殊程序,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建议公安机关在7日之内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并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了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检察建议。
11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院提请强制医疗,目前曹某已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303条之规定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来源:渭南检察
【痛心!渭南高中生掐死外公 被执行强制医疗】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精神病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决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也是该院首例全程参与监督的一起强制医疗案。
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校高中学生)因父母常年外地打工,暂寄宿华阴某小区外公杨某家,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因生活锁事与外公杨某发生争吵,第二天中午11时许,曹某想起先一天外公对自己的辱骂,便怀恨在心,趁外公杨某回卧室熟睡之际,独自进入卧室,反锁房门,趴在外公身上,用双手摁住杨某脖颈数分钟,将杨某掐死。经鉴定杨某被人扼颈机械性而死亡。
此案发生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并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此案的现场勘查、解剖等侦查活动。并参与了对本案曹某的首次讯问,在参与审讯曹某的过程中,细心敏锐的检察官发现,曹某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应答异于常人,并经询问调查曹某曾因患精神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过,参与此案的检察官立即将此案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以汇报,该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要求对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及时采纳回复此项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曹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10月22日,曹某经鉴定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疾病发作期,完全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因此案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意见公安机关告知了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其对精神病鉴定并无异议,但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华阴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启动华阴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殊程序,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建议公安机关在7日之内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并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了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检察建议。
11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院提请强制医疗,目前曹某已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303条之规定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来源:渭南检察
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校高中学生)因父母常年外地打工,暂寄宿华阴某小区外公杨某家,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因生活锁事与外公杨某发生争吵,第二天中午11时许,曹某想起先一天外公对自己的辱骂,便怀恨在心,趁外公杨某回卧室熟睡之际,独自进入卧室,反锁房门,趴在外公身上,用双手摁住杨某脖颈数分钟,将杨某掐死。经鉴定杨某被人扼颈机械性而死亡。
此案发生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并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参与此案的现场勘查、解剖等侦查活动。并参与了对本案曹某的首次讯问,在参与审讯曹某的过程中,细心敏锐的检察官发现,曹某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应答异于常人,并经询问调查曹某曾因患精神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过,参与此案的检察官立即将此案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以汇报,该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要求对曹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及时采纳回复此项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曹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10月22日,曹某经鉴定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疾病发作期,完全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因此案曹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意见公安机关告知了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其对精神病鉴定并无异议,但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华阴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启动华阴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殊程序,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5条,建议公安机关在7日之内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理由。并向华阴市公安局发出了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检察建议。
11月27日,华阴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院提请强制医疗,目前曹某已被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303条之规定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来源:渭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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