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哭诉生活困难,父母侵占商品房诉请腾退被法院驳回?
【以案释法】80后女子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法院判了
辽宁80后女子丁女士的老家在鞍山农村,多年前在沈阳市浑南区100万买套商品房。父母年纪大了住进商品房要求养老。丁女士和丈夫马某某生育一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经常因为养老问题发生争议。丈夫马某某因此与其离婚。丁女士认为父母是造成自己离婚和生活困难的关键因素。
由于和父母不和,丁女士离婚后带孩子在外边租房住,收入不高生活艰难,希望父母同意卖掉商品房,回老家养老,并每月提供1500元生活费。父母不同意,丁女士就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因为100万购房款丁女士出资80万元,父母出了20万元,商品房名字登记在丁女士名下。丁女士说这个20万元是父母赠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丁女士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丁女士不服上诉,2022年2月16日,沈阳中院终审驳回了丁女士上诉。
1986年出生的丁女士,老家在鞍山农村,老家父母有一套自住房。丁女士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多年后,用个人积蓄80万元和父母20万元出资购买了浑南区某套100多平米的商品房,购买时父母没有明确20万用于借贷或赠予。丁女士与马某某结婚后在该商品房居住,父母也从老家过来住进房间。丁女士父母认为涉案房屋其投入20万元,且其为丁女士上大学支付学费等费用,要求丁女士返还并且一并解决赡养问题,双方时常因此发生纠纷。
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马某某与丁女士办理离婚。丁女士哭诉自己生活状态窘迫,作为单身母亲,生活艰难,经济拮据,居无定所。居住的房屋被父母二人占据。丁女士称婚前竭尽所能提供赡养义务,在父母生病10年期间,90%的医药费都由丁女士从微薄的工资中支付,价值15万元。婚后由于生育,丈夫马某某购买的期房延期交房,需要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丁女士与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无法共同居住。
丁女士哭诉父母一手造成其离婚的悲剧,生活状态艰难,独自带孩子无法找到收入好的工作,只能勉强维持生活。赡养义务也要看实际条件,不是所有子女都有能力提供沈阳这样的一线城市养老,住价值100万的洋房,享受中国医科大学的医疗条件。反而子女生活窘迫,居无定所。
丁女士诉称多次要求将涉案房屋售卖,所得费用由丁女士支付费用为被告二人在鞍山租赁或者购买一处一室一厅、距离亲戚近、适合生活的房屋,并按月支付赡养费,均遭到拒绝。丁女士的父母要求占据房屋,拒不归还,口头承诺配合卖房,行动上屡屡阻挠。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丁女士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要求其父母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序良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相悖,应予以驳回。2月16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丁女士要求父母腾退房屋有违公序良俗,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引发了伦理思考,子女面临就业生活十分困难情况下,希望处置高档商品房,租住廉价房屋生活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说子女确实没有能力住高档商品房,面临子女上学抚养压力,同时还有赡养父母,这个时候子女的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如果说子女已经为此负债累累了,父母还非要住在高档商品房里要求尽赡养义务也不近人情呀?但是,另一方面,什么原因造成丁女士和丈夫及孩子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闹到离婚与父母分开居住呢?
现在经济发展变化因素较多,年轻人由于各种原因,收入减少,负债等,处置房屋改变居住条件都是正常需求。不能不分条件地苛求子女赡养义务。这起案件中,老家鞍山生活成本条件肯定比沈阳低许多,父母养老没必要在沈阳居住呀?子女愿意承担在老家养老的衣食住行,为何行不通呢?当然,丁女士自身也有问题,至少离婚的丈夫马某某有问题,为何就不能迁就,体谅一下与父母共同生活?话又说回来,如果父母非要到大城市养老,子女无力负担该如何解决呢?
#普法行动##法律人举案普法##出道吧新星#
【以案释法】80后女子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法院判了
辽宁80后女子丁女士的老家在鞍山农村,多年前在沈阳市浑南区100万买套商品房。父母年纪大了住进商品房要求养老。丁女士和丈夫马某某生育一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经常因为养老问题发生争议。丈夫马某某因此与其离婚。丁女士认为父母是造成自己离婚和生活困难的关键因素。
由于和父母不和,丁女士离婚后带孩子在外边租房住,收入不高生活艰难,希望父母同意卖掉商品房,回老家养老,并每月提供1500元生活费。父母不同意,丁女士就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因为100万购房款丁女士出资80万元,父母出了20万元,商品房名字登记在丁女士名下。丁女士说这个20万元是父母赠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丁女士起诉父母要求腾退房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丁女士不服上诉,2022年2月16日,沈阳中院终审驳回了丁女士上诉。
1986年出生的丁女士,老家在鞍山农村,老家父母有一套自住房。丁女士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多年后,用个人积蓄80万元和父母20万元出资购买了浑南区某套100多平米的商品房,购买时父母没有明确20万用于借贷或赠予。丁女士与马某某结婚后在该商品房居住,父母也从老家过来住进房间。丁女士父母认为涉案房屋其投入20万元,且其为丁女士上大学支付学费等费用,要求丁女士返还并且一并解决赡养问题,双方时常因此发生纠纷。
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马某某与丁女士办理离婚。丁女士哭诉自己生活状态窘迫,作为单身母亲,生活艰难,经济拮据,居无定所。居住的房屋被父母二人占据。丁女士称婚前竭尽所能提供赡养义务,在父母生病10年期间,90%的医药费都由丁女士从微薄的工资中支付,价值15万元。婚后由于生育,丈夫马某某购买的期房延期交房,需要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丁女士与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无法共同居住。
丁女士哭诉父母一手造成其离婚的悲剧,生活状态艰难,独自带孩子无法找到收入好的工作,只能勉强维持生活。赡养义务也要看实际条件,不是所有子女都有能力提供沈阳这样的一线城市养老,住价值100万的洋房,享受中国医科大学的医疗条件。反而子女生活窘迫,居无定所。
丁女士诉称多次要求将涉案房屋售卖,所得费用由丁女士支付费用为被告二人在鞍山租赁或者购买一处一室一厅、距离亲戚近、适合生活的房屋,并按月支付赡养费,均遭到拒绝。丁女士的父母要求占据房屋,拒不归还,口头承诺配合卖房,行动上屡屡阻挠。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丁女士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要求其父母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序良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相悖,应予以驳回。2月16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丁女士要求父母腾退房屋有违公序良俗,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引发了伦理思考,子女面临就业生活十分困难情况下,希望处置高档商品房,租住廉价房屋生活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说子女确实没有能力住高档商品房,面临子女上学抚养压力,同时还有赡养父母,这个时候子女的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如果说子女已经为此负债累累了,父母还非要住在高档商品房里要求尽赡养义务也不近人情呀?但是,另一方面,什么原因造成丁女士和丈夫及孩子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闹到离婚与父母分开居住呢?
现在经济发展变化因素较多,年轻人由于各种原因,收入减少,负债等,处置房屋改变居住条件都是正常需求。不能不分条件地苛求子女赡养义务。这起案件中,老家鞍山生活成本条件肯定比沈阳低许多,父母养老没必要在沈阳居住呀?子女愿意承担在老家养老的衣食住行,为何行不通呢?当然,丁女士自身也有问题,至少离婚的丈夫马某某有问题,为何就不能迁就,体谅一下与父母共同生活?话又说回来,如果父母非要到大城市养老,子女无力负担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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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超话]#标题:投诉黑龙江省林口县动迁办渎职。我是林口县铁北街道居民,2015年政府对我住区域进行棚户区动迁改造,配合动迁办对房屋测量评估,我选择货币补偿,金额307000左右,评估报告出来后在王晓慧主任面前登记我的联络方式,告诉我等候他们通知签动迁补偿协议,因为当时我一家三口已经搬迁到沈阳,情况我已说明,回去等了半年多没有接到动迁办的电话,打电话问了老家的邻居告诉我协议早签完了,要钱的早已经到帐了,要房子的也分完了,我找动迁办问怎么回事不通知我,告诉我把我给落下了,现在钱也没了,房子剩下几套顶楼的,不要房子只能等下一批动迁款来了,这一等等了4年多没消息,没办法2000年开始投诉,控告。告了数月于11月动迁办通知我可以给我补签动迁协议,办完手续12月初历时5年的动迁款到账。这是整个事情的经过,下面问题来了。也是我此次的诉求。
一:因为动迁办工作人员的过失,这笔30多万的动迁款5年前就应该给我,整整压了我5年时间,不告还不知道托多少年。
二:评估报告明确标注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重新评估,动迁办却拿着过期的评估报告给我结款,我了解了一下,2016年的动迁补偿在1900每平方,要房子的合算到2500左右每平米,我
当时的补偿是1480每平方米。
30多万的补偿款16年在沈阳能买套50平的房子,那时房价6000左右,2000年房价15000左右,钱是给了够个首付。这笔钱5年的时间它的价值发生了太大的变化。
在此事件上我一直配合动迁办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一切后果及损失都是动迁办造成的,我的诉求是林口县动迁办应给我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损失不应我来承担。在此之前我已投诉多次,每次都是动迁办找一些狗屁理由推诿扯皮,在信访网上回复一下应付了事,始终不予正面解决问题,严重藐视国家信访机构,恳请有关部门能给与解决,感谢!
投诉人:董军
身份证号:231025197102270013
电话:13674275888 https://t.cn/8ks4DSP
一:因为动迁办工作人员的过失,这笔30多万的动迁款5年前就应该给我,整整压了我5年时间,不告还不知道托多少年。
二:评估报告明确标注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重新评估,动迁办却拿着过期的评估报告给我结款,我了解了一下,2016年的动迁补偿在1900每平方,要房子的合算到2500左右每平米,我
当时的补偿是1480每平方米。
30多万的补偿款16年在沈阳能买套50平的房子,那时房价6000左右,2000年房价15000左右,钱是给了够个首付。这笔钱5年的时间它的价值发生了太大的变化。
在此事件上我一直配合动迁办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一切后果及损失都是动迁办造成的,我的诉求是林口县动迁办应给我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损失不应我来承担。在此之前我已投诉多次,每次都是动迁办找一些狗屁理由推诿扯皮,在信访网上回复一下应付了事,始终不予正面解决问题,严重藐视国家信访机构,恳请有关部门能给与解决,感谢!
投诉人:董军
身份证号:231025197102270013
电话:13674275888 https://t.cn/8ks4DSP
2018年在沈阳买的一个毛坯房,房屋面积一百多平,比之前租过的房屋面积都要大不少,面积大了,捣腾起来也特别的过瘾,除了两面墙是工人师傅砸的以外,剩下的都是自个儿整的,每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干活儿,特别累,但很满足。收拾完,生活起居基本可以在里面进行,里面的家具摆件也都是淘来的二手和老的,想念那段日子的生活,每时每刻的时间都是过给自己的。(这个房子已卖,因为不打算在沈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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