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圈美工设计[超话]#
⚠️科普Time⚠️
商用:增加原价的50%-100%
给合并源文件
商用表示甲方购买了乙方的某一设计后,使用该设计宣传盈利
如- A客妹找B约了一个小卡,售卖该小卡并盈利,但A客妹仅能使用此设计图作为小卡售卖,不能二改该设计;但B设计师也不能二次出售该小卡设计。
买断:增加原价的2~3倍
给未合并源文件
买断除了含有商用的盈利性质以外,还包含甲方拥有该设计的所有使用权
如- A客妹找B约了一个小卡,并买断了该小卡的设计权,则表示A客妹不仅可以售卖该小卡并盈利,且能够使用该小卡的设计去做成另外的设计作品(如杯垫、海报等)而该小卡的设计图所产生的所有盈利收益将与B设计师毫无关系,B仅有该设计的设计署名权。
授权
各位想约稿的新手ls在出案例一般有两个选择:
1.官方图,可直接食用(部分杂志图除外
2.站子图,需要找站姐要授权
如果需要自己开团则需要找站姐要商业授权
设计ls一般在做设计时请一定要让客妹自行解决图片/视频授权问题
❗️大脑只能转动到这里,有什么我再补充
❗️哪怕不商用各位ls也不能二次出售啊!!
❗️娃和娃衣的买断跟设计不太一样,姐妹们不懂的话我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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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增加原价的50%-100%
给合并源文件
商用表示甲方购买了乙方的某一设计后,使用该设计宣传盈利
如- A客妹找B约了一个小卡,售卖该小卡并盈利,但A客妹仅能使用此设计图作为小卡售卖,不能二改该设计;但B设计师也不能二次出售该小卡设计。
买断:增加原价的2~3倍
给未合并源文件
买断除了含有商用的盈利性质以外,还包含甲方拥有该设计的所有使用权
如- A客妹找B约了一个小卡,并买断了该小卡的设计权,则表示A客妹不仅可以售卖该小卡并盈利,且能够使用该小卡的设计去做成另外的设计作品(如杯垫、海报等)而该小卡的设计图所产生的所有盈利收益将与B设计师毫无关系,B仅有该设计的设计署名权。
授权
各位想约稿的新手ls在出案例一般有两个选择:
1.官方图,可直接食用(部分杂志图除外
2.站子图,需要找站姐要授权
如果需要自己开团则需要找站姐要商业授权
设计ls一般在做设计时请一定要让客妹自行解决图片/视频授权问题
❗️大脑只能转动到这里,有什么我再补充
❗️哪怕不商用各位ls也不能二次出售啊!!
❗️娃和娃衣的买断跟设计不太一样,姐妹们不懂的话我再说吧
什么是「短视频侵权」?仅在个人微博或朋友圈传播影视作品片段而不进行营利活动是否属于侵权?论短视频领域的一系列侵权问题。
重点一:短视频平台如何界定侵权?
基于影视作品的短视频改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素材引用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版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的侵权;二是改编不当也可能侵犯作品的完整性。
目前,短视频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许可的传播和使用,包括影视作品的编辑、处理、传播和再创作,大多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人依法获得报酬权。
重点二:进行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对原著作的侵权?
合理使用的范畴是明确的,在文学批评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或者不可避免地复制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来报道新闻。二次创作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他人作品的演绎创作,形成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利用原著中的一些素材,创作出不主要依附于原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有必要引用原著的材料。这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引用行为,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一般构成侵权。当然,如果这个二次创作形成了原创作品,那么其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产品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重点三:影视剪辑的传播是否侵权?
目前对于影视作品剪辑传播多长时间属于侵权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和相关视频发布平台,可以进一步明确适当比例作为影视作品侵权在时间和内容上的参考标准,甚至可以参考论文写作中的“查重”标准,让大家有更清晰的认识。相应的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过于机械甚至苛刻,从而影响和压制创作,甚至给文化生活带来不便。
以上主要介绍的是APP内容审核:“XX分钟看电影”短视频侵权如何判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下期再见!
#Clubhouse# #音频数据# #内容审核# #音视频直播审核# #审核#
重点一:短视频平台如何界定侵权?
基于影视作品的短视频改编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素材引用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版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的侵权;二是改编不当也可能侵犯作品的完整性。
目前,短视频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许可的传播和使用,包括影视作品的编辑、处理、传播和再创作,大多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人依法获得报酬权。
重点二:进行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对原著作的侵权?
合理使用的范畴是明确的,在文学批评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或者不可避免地复制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来报道新闻。二次创作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他人作品的演绎创作,形成演绎作品;另一种是利用原著中的一些素材,创作出不主要依附于原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有必要引用原著的材料。这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引用行为,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一般构成侵权。当然,如果这个二次创作形成了原创作品,那么其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产品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重点三:影视剪辑的传播是否侵权?
目前对于影视作品剪辑传播多长时间属于侵权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和相关视频发布平台,可以进一步明确适当比例作为影视作品侵权在时间和内容上的参考标准,甚至可以参考论文写作中的“查重”标准,让大家有更清晰的认识。相应的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过于机械甚至苛刻,从而影响和压制创作,甚至给文化生活带来不便。
以上主要介绍的是APP内容审核:“XX分钟看电影”短视频侵权如何判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下期再见!
#Clubhouse# #音频数据# #内容审核# #音视频直播审核# #审核#
#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赢惠法】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赢惠法】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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