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款薯片检出致癌物,网友:瞬间放下了手里的薯片】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薯片中外对比试验报告”,对市面上较为常见的15款产品进行检测,全部检出2A类致癌物丙烯酰胺。其中,8款产品检出值低于欧盟设定的基准水平值(750μg/kg),7款产品检出值高于750μg/kg。有3款产品丙烯酰胺检出值>2000ug/kg,分别是盐津铺子薯惑烘焙薯片醇香原味,三只松鼠原味脆署,董小姐轻食薯片清怡原味。(原文链接https://t.cn/A6GLd6Ky)
马铃薯超过120℃高温处理
就有可能形成丙烯酰胺
据了解,食品中的丙烯酰胺主要由游离氨基酸和还原糖经过高温烹饪,发生美拉德反应(食物的颜色发生变化呈现褐色)后生成。天然的马铃薯含有较高的天冬酰胺,在超过120℃以上温度条件下处理时,就有可能形成丙烯酰胺。
1994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丙烯酰胺分在2A类致癌物中,将其定为对人类可能有致癌性物质。欧盟食品安全局对丙烯酰胺进行评估,结合动物实验研究结果,认为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存在增加了患癌症的风险,并且儿童是最易受到危害的人群。
此外,研究表明丙烯酰胺对生殖和遗传都有一定的毒性。目前国际上以及国内并没有制定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法规或标准。2017年欧盟发布指令(EU)2017/2158,制定缓解措施和基准水平,以减少食品中的丙烯酰胺含量。其附件IV中制定丙烯酰胺在马铃薯制品等食品中存在的基准水平值(μg/kg),其中薯片的基准水平值为750μg/kg。
焙烤型薯片的丙烯酰胺
平均含量高于油炸型薯片
本次比较试验中,全部样品都检出了丙烯酰胺。从产品类型看,油炸型薯片在丙烯酰胺含量控制的水平较好,焙烤型薯片的丙烯酰胺平均含量高于油炸型薯片。本次丙烯酰胺参考欧盟制定的薯片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750μg/kg),判断该样品的丙烯酰胺含量是否高于基准水平值。
深圳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该基准水平值是用来验证缓解措施有效性的绩效指标,并非丙烯酰胺在食物中的安全限量,丙烯酰胺应摄入越少越好!
有8款薯片样品低于欧盟设定的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750μg/kg),其中国产4款,对应的品牌为:单身粮、可比克、Lay's乐事和好丽友;进口4款,对应的品牌为Lay's、Lorenz、Bluebird和Thins。
有7款样品高于欧盟设定的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对应品牌分别是:天优、上好佳、RED ROCK DELI、良品铺子、盐津铺子、三只松鼠、董小姐。其中,有3款样品丙烯酰胺检出值超过2000ug/kg,分别是盐津铺子薯惑烘焙薯片醇香原味,三只松鼠原味脆署,董小姐轻食薯片清怡原味。
三只松鼠、盐津铺子、董小姐回应
对于深圳消委会薯片检出丙烯酰胺一事,三只松鼠、盐津铺子、董小姐均提醒消费者:一是我国目前对于丙烯酰胺的指标还没有任何限量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二是丙烯酰胺存在于多种食品中,薯片属于休闲食品,实际丙烯酰胺的摄入量不多,不过量食用,均衡饮食才是消费者的合理选择。
盐津铺子:国际和国内尚无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记者在京东盐津铺子自营旗舰店询问客服后发现,盐津铺子已经不再售卖薯片系列的零食,具体上架时间尚不明确。但是在淘宝旗舰店,盐津铺子的这款薯片仍在售卖,并且销量稳居本店膨化食品类第二名。
盐津铺子淘宝旗舰店客服表示:“我国并无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正如经济科教频道报道所言,对于丙烯酰胺指标,国际和国内尚无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近期,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传统熏炸烤食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及集成示范项目已立项,我司已积极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力争为食品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做努力,持续为市场提供放心、美味食品。”
董小姐:离开剂量去谈毒性
都是不明智和无意义的
董小姐薯片淘宝官方旗舰店客服提供了该企业对此事件的说明函。其中重点强调了“我国目前并没有丙烯酰胺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标准的相关要求”,而丙烯酰胺存在于多种产品中,是否健康,取决于事物中丙烯酰胺暴露量的多少,休闲食品不是主粮,不可能论公斤吃。所以对于任何指标,离开剂量去谈毒性,都是不明智和无意义的。
三只松鼠:薯片类产品中普遍存在
而一包薯片的实际摄入量极低
三只松鼠淘宝以及京东旗舰店的客服均告知南都记者称,丙烯酰胺存在于高温烘焙、油炸类食品,在超过12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处理时,就有可能形成这种物质(丙烯酰胺),薯片类产品中普遍存在。而三只松鼠实际一包薯片的克重小于50g,也就是说实际摄入量极低。
如何客观认识丙烯酰胺?
隔一段时间,丙烯酰胺就会因为不同机构的食品检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今年8月,香港消费者委员发布77款预先及非预先包装薯片、虾条等零食样本检测结果,其中70款零食也检出可致癌物质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是食物在煎、炸、烘烤等高温加热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化学物质。炸薯条、烤面包、烘焙咖啡豆时都可能产生一定量的丙烯酰胺。动物实验表明,丙烯酰胺具有潜在的神经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
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丙烯酰胺定义为2A类致癌物,即对动物致癌的证据充分,对人致癌的证据不足。无论是咖啡还是薯条等其他含有丙烯酰胺的食物,谈论致癌性都不能脱离“剂量”这一重要参数。
以咖啡为例,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数据显示,每千克煮咖啡中丙烯酰胺平均含量为13微克。而此前曾有研究显示,丙烯酰胺的致癌剂量大约为每天每千克体重摄入2.6微克至16微克。专家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少用煎、炸、烤等烹饪方法,尽量避免连续长时间或高温烹饪食品,以减少丙烯酰胺的产生。
(原文链接https://t.cn/A6GLd6Ky)
马铃薯超过120℃高温处理
就有可能形成丙烯酰胺
据了解,食品中的丙烯酰胺主要由游离氨基酸和还原糖经过高温烹饪,发生美拉德反应(食物的颜色发生变化呈现褐色)后生成。天然的马铃薯含有较高的天冬酰胺,在超过120℃以上温度条件下处理时,就有可能形成丙烯酰胺。
1994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丙烯酰胺分在2A类致癌物中,将其定为对人类可能有致癌性物质。欧盟食品安全局对丙烯酰胺进行评估,结合动物实验研究结果,认为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存在增加了患癌症的风险,并且儿童是最易受到危害的人群。
此外,研究表明丙烯酰胺对生殖和遗传都有一定的毒性。目前国际上以及国内并没有制定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法规或标准。2017年欧盟发布指令(EU)2017/2158,制定缓解措施和基准水平,以减少食品中的丙烯酰胺含量。其附件IV中制定丙烯酰胺在马铃薯制品等食品中存在的基准水平值(μg/kg),其中薯片的基准水平值为750μg/kg。
焙烤型薯片的丙烯酰胺
平均含量高于油炸型薯片
本次比较试验中,全部样品都检出了丙烯酰胺。从产品类型看,油炸型薯片在丙烯酰胺含量控制的水平较好,焙烤型薯片的丙烯酰胺平均含量高于油炸型薯片。本次丙烯酰胺参考欧盟制定的薯片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750μg/kg),判断该样品的丙烯酰胺含量是否高于基准水平值。
深圳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该基准水平值是用来验证缓解措施有效性的绩效指标,并非丙烯酰胺在食物中的安全限量,丙烯酰胺应摄入越少越好!
有8款薯片样品低于欧盟设定的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750μg/kg),其中国产4款,对应的品牌为:单身粮、可比克、Lay's乐事和好丽友;进口4款,对应的品牌为Lay's、Lorenz、Bluebird和Thins。
有7款样品高于欧盟设定的丙烯酰胺基准水平值,对应品牌分别是:天优、上好佳、RED ROCK DELI、良品铺子、盐津铺子、三只松鼠、董小姐。其中,有3款样品丙烯酰胺检出值超过2000ug/kg,分别是盐津铺子薯惑烘焙薯片醇香原味,三只松鼠原味脆署,董小姐轻食薯片清怡原味。
三只松鼠、盐津铺子、董小姐回应
对于深圳消委会薯片检出丙烯酰胺一事,三只松鼠、盐津铺子、董小姐均提醒消费者:一是我国目前对于丙烯酰胺的指标还没有任何限量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二是丙烯酰胺存在于多种食品中,薯片属于休闲食品,实际丙烯酰胺的摄入量不多,不过量食用,均衡饮食才是消费者的合理选择。
盐津铺子:国际和国内尚无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记者在京东盐津铺子自营旗舰店询问客服后发现,盐津铺子已经不再售卖薯片系列的零食,具体上架时间尚不明确。但是在淘宝旗舰店,盐津铺子的这款薯片仍在售卖,并且销量稳居本店膨化食品类第二名。
盐津铺子淘宝旗舰店客服表示:“我国并无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正如经济科教频道报道所言,对于丙烯酰胺指标,国际和国内尚无食物中丙烯酰胺限量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近期,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传统熏炸烤食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及集成示范项目已立项,我司已积极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力争为食品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做努力,持续为市场提供放心、美味食品。”
董小姐:离开剂量去谈毒性
都是不明智和无意义的
董小姐薯片淘宝官方旗舰店客服提供了该企业对此事件的说明函。其中重点强调了“我国目前并没有丙烯酰胺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标准的相关要求”,而丙烯酰胺存在于多种产品中,是否健康,取决于事物中丙烯酰胺暴露量的多少,休闲食品不是主粮,不可能论公斤吃。所以对于任何指标,离开剂量去谈毒性,都是不明智和无意义的。
三只松鼠:薯片类产品中普遍存在
而一包薯片的实际摄入量极低
三只松鼠淘宝以及京东旗舰店的客服均告知南都记者称,丙烯酰胺存在于高温烘焙、油炸类食品,在超过12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处理时,就有可能形成这种物质(丙烯酰胺),薯片类产品中普遍存在。而三只松鼠实际一包薯片的克重小于50g,也就是说实际摄入量极低。
如何客观认识丙烯酰胺?
隔一段时间,丙烯酰胺就会因为不同机构的食品检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今年8月,香港消费者委员发布77款预先及非预先包装薯片、虾条等零食样本检测结果,其中70款零食也检出可致癌物质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是食物在煎、炸、烘烤等高温加热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化学物质。炸薯条、烤面包、烘焙咖啡豆时都可能产生一定量的丙烯酰胺。动物实验表明,丙烯酰胺具有潜在的神经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
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丙烯酰胺定义为2A类致癌物,即对动物致癌的证据充分,对人致癌的证据不足。无论是咖啡还是薯条等其他含有丙烯酰胺的食物,谈论致癌性都不能脱离“剂量”这一重要参数。
以咖啡为例,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数据显示,每千克煮咖啡中丙烯酰胺平均含量为13微克。而此前曾有研究显示,丙烯酰胺的致癌剂量大约为每天每千克体重摄入2.6微克至16微克。专家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少用煎、炸、烤等烹饪方法,尽量避免连续长时间或高温烹饪食品,以减少丙烯酰胺的产生。
(原文链接https://t.cn/A6GLd6Ky)
#济南身边事# 【饭店卖凉菜被罚一万元,监管部门回应称处罚有理有据,实情是……】前不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一餐饮企业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山羊味道济南分公司销售麻辣羊脸、老醋花生等多种冷食类食品,但餐厅没有变更经营许可,冷食类食品不在其许可事项经营项目中。在发布整改通知书七天后,餐饮公司依然没有申请变更经营许可。5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餐厅处以顶格的一万元罚款。
事件:超经营项目卖麻辣羊脸等被罚10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蒙山羊味道济南分公司没有申请添加凉菜的制售许可,但销售着麻辣羊脸,老醋花生多种凉菜菜品。
2020年1月3日,历下区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餐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餐厅立即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事项。1月4日至1月10日,餐厅依旧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被认为是“拒不改正”。
4月3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餐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餐厅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餐厅顶格处罚,对公司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餐厅:已经缴纳完罚款并获得冷食许可
6月30日,记者来到位于浆水泉路上的蒙山羊味道(济南总店))。硕大的红底黄字招牌,写着:蒙山羊味道生态餐厅。进门处的墙上有两块木牌,上刻着:郑重承诺,本店食材选自蒙山黑山羊。一进门正对着的墙上,摆放着餐厅所获的餐饮类荣誉证书。餐厅以木质桌凳为主,各种绿植摆在墙上的橱窗上,有的绿叶快要垂到餐桌上,绿意盎然,古色古香。餐厅规模很大,上下两层,一层有两个大厅,宽敞亮堂。
时值中午头,正是饭点,但餐厅的顾客却不太多,十来个人,只做了三四桌,四分之三的桌椅是空着的。公司的老板高先生前去临沂采购,餐厅的夏经理向记者介绍道,疫情过后,餐厅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流水不足从前的50%,情况有些困难。
记者翻阅餐单看到,餐厅售卖的冷食类菜品种类繁多,有麻辣羊蹄、麻辣羊脸、油炸花生米、老醋花生、凉拌金针菇……足足有19个,在菜单上占了半页纸。食客们大多是冷热搭配着点餐,一碗热羊汤,几个热菜,配上一两个凉菜,津津有味。
据夏经理介绍,2019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餐厅监督检查,发现凉菜与热菜的制作是一起的,没有专用的凉菜间。“现在我们已经准备了凉菜间,专人单独准备凉菜。”夏经理指着后厨一角说。
“收到改正通知书后,我和老板分别拿着处罚通知书分别去过监督部门几次。当时我拿着酒水、蔬菜、肉类等各种许可证书去过几次,但好像还是缺什么东西。”夏经理说。
记者问到是否凉菜不在经营许可范围是处罚主要原因中,夏经理表示:“不大清楚,看字面意思好像是这样。之后我们已经把一万元的罚款都缴清了。”问到时隔几个月,餐厅现在是否加入了凉菜制售许可,夏经理表示,后续她没有再跟踪这件事了,她要问问老板。
餐厅收银处的墙上挂着三个执照,分别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者查看餐馆墙上悬挂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于2月18日新签发的,经营许可项目中,已经新增了“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记者来到夏经理提到的凉菜间,在后厨的左边开辟了一个角落,用透明玻璃围了起来,与热菜制作区分离了。一个厨师小哥正在里面处理食材,他负责单独制作凉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好不容易联系了餐厅老板高先生,电话打过去直接挂掉了,后来发短信表示“我现在在外不方便,过去的事就让他过去吧。”
监管部门:为何罚款顶格罚款?有理有据
对这家饭店罚款一万,引发网上议论纷纷,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也了解到了这个情况。面对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快速进行了回应。
之所以顶格罚款是因为“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整改,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羊味道蒙山羊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经营项目”只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既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范围,也没有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自2019年11月以来一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0年1月3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变更经营许可事项。2020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4日至1月10日间,在仍未取得冷食制售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的情况下,继续制作经营拌黄瓜、凉拌金针、姜汁藕、老醋木耳等冷食类食品提供给消费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该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五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3“顶格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
2020年5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已按时缴纳国库。
追踪:是个饭店就可以经营冷食?不对!
关于冷食和热食的区分,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回答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的提问时表示,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
冷食通俗说就是平时所说的凉菜。《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第五十二条里对冷食类食品和热食类食品进行了解释。冷食类食品是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比如拌黄瓜、拌羊脸、酱牛肉、果蔬蘸酱、水果切盘等。
热食类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违法违规超范围经营冷食,容易导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直至腐败变质,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危害就餐者的生命安全。
因为冷食制作必须在专间内进行,而专间的食品安全要求非常严格,一是专间必须专用密闭,地面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开闭式食品传递窗,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二是专间内要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一般为紫外线灯,保证专间内空气清洁),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是专间的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如不在符合要求的专间内加工冷食类食品,比如山东羊味道蒙山羊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这种直接在烹饪间内加工冷食的行为,加工冷食的案板、刀具不专用,会再用于加工生肉、生鱼等,很容易造成直接入口的冷食和其他生食品的交叉污染,导致冷食的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直至腐败变质,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危害就餐者的生命安全。这种惨痛教训比比皆是。
在该案件中,第一次检查后,执法部门秉承教育为主,给予了改正的机会,但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加工条件达不到制作冷食的情况下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冷食,这是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甚至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是侵害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夏季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季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危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等领域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对顶风而上,置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于不顾者,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事件:超经营项目卖麻辣羊脸等被罚10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蒙山羊味道济南分公司没有申请添加凉菜的制售许可,但销售着麻辣羊脸,老醋花生多种凉菜菜品。
2020年1月3日,历下区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餐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餐厅立即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事项。1月4日至1月10日,餐厅依旧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被认为是“拒不改正”。
4月3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餐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餐厅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餐厅顶格处罚,对公司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餐厅:已经缴纳完罚款并获得冷食许可
6月30日,记者来到位于浆水泉路上的蒙山羊味道(济南总店))。硕大的红底黄字招牌,写着:蒙山羊味道生态餐厅。进门处的墙上有两块木牌,上刻着:郑重承诺,本店食材选自蒙山黑山羊。一进门正对着的墙上,摆放着餐厅所获的餐饮类荣誉证书。餐厅以木质桌凳为主,各种绿植摆在墙上的橱窗上,有的绿叶快要垂到餐桌上,绿意盎然,古色古香。餐厅规模很大,上下两层,一层有两个大厅,宽敞亮堂。
时值中午头,正是饭点,但餐厅的顾客却不太多,十来个人,只做了三四桌,四分之三的桌椅是空着的。公司的老板高先生前去临沂采购,餐厅的夏经理向记者介绍道,疫情过后,餐厅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流水不足从前的50%,情况有些困难。
记者翻阅餐单看到,餐厅售卖的冷食类菜品种类繁多,有麻辣羊蹄、麻辣羊脸、油炸花生米、老醋花生、凉拌金针菇……足足有19个,在菜单上占了半页纸。食客们大多是冷热搭配着点餐,一碗热羊汤,几个热菜,配上一两个凉菜,津津有味。
据夏经理介绍,2019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餐厅监督检查,发现凉菜与热菜的制作是一起的,没有专用的凉菜间。“现在我们已经准备了凉菜间,专人单独准备凉菜。”夏经理指着后厨一角说。
“收到改正通知书后,我和老板分别拿着处罚通知书分别去过监督部门几次。当时我拿着酒水、蔬菜、肉类等各种许可证书去过几次,但好像还是缺什么东西。”夏经理说。
记者问到是否凉菜不在经营许可范围是处罚主要原因中,夏经理表示:“不大清楚,看字面意思好像是这样。之后我们已经把一万元的罚款都缴清了。”问到时隔几个月,餐厅现在是否加入了凉菜制售许可,夏经理表示,后续她没有再跟踪这件事了,她要问问老板。
餐厅收银处的墙上挂着三个执照,分别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者查看餐馆墙上悬挂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于2月18日新签发的,经营许可项目中,已经新增了“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记者来到夏经理提到的凉菜间,在后厨的左边开辟了一个角落,用透明玻璃围了起来,与热菜制作区分离了。一个厨师小哥正在里面处理食材,他负责单独制作凉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好不容易联系了餐厅老板高先生,电话打过去直接挂掉了,后来发短信表示“我现在在外不方便,过去的事就让他过去吧。”
监管部门:为何罚款顶格罚款?有理有据
对这家饭店罚款一万,引发网上议论纷纷,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也了解到了这个情况。面对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快速进行了回应。
之所以顶格罚款是因为“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整改,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羊味道蒙山羊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经营项目”只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既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范围,也没有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自2019年11月以来一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0年1月3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变更经营许可事项。2020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4日至1月10日间,在仍未取得冷食制售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的情况下,继续制作经营拌黄瓜、凉拌金针、姜汁藕、老醋木耳等冷食类食品提供给消费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该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五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3“顶格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
2020年5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已按时缴纳国库。
追踪:是个饭店就可以经营冷食?不对!
关于冷食和热食的区分,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回答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的提问时表示,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
冷食通俗说就是平时所说的凉菜。《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第五十二条里对冷食类食品和热食类食品进行了解释。冷食类食品是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比如拌黄瓜、拌羊脸、酱牛肉、果蔬蘸酱、水果切盘等。
热食类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违法违规超范围经营冷食,容易导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直至腐败变质,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危害就餐者的生命安全。
因为冷食制作必须在专间内进行,而专间的食品安全要求非常严格,一是专间必须专用密闭,地面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开闭式食品传递窗,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二是专间内要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一般为紫外线灯,保证专间内空气清洁),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是专间的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如不在符合要求的专间内加工冷食类食品,比如山东羊味道蒙山羊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这种直接在烹饪间内加工冷食的行为,加工冷食的案板、刀具不专用,会再用于加工生肉、生鱼等,很容易造成直接入口的冷食和其他生食品的交叉污染,导致冷食的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直至腐败变质,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危害就餐者的生命安全。这种惨痛教训比比皆是。
在该案件中,第一次检查后,执法部门秉承教育为主,给予了改正的机会,但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加工条件达不到制作冷食的情况下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冷食,这是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甚至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是侵害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夏季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季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危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等领域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对顶风而上,置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于不顾者,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武汉市场监管局发布“6·18”网络消费提示# :#保持理性消费#,#严防网络骗局#!】年中“6·18”、年末“双11”,已成为电商行业一年中最为重要的两大促销节点。作为疫后重振的首个大规模电商促销活动,各大电商平台都在“6·18”活动中打出了“狂欢”的口号。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坚持理性消费,规避消费风险。
在“买买买”的同时,消费者最应该注意什么?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应优先保证交易安全,严防网络骗局。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要特别关注商品页面宣传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对于促销商品能否申请“价格保护”、优惠卷能否叠加使用等内容可以提前向经营者咨询。同时,对“中奖、返利、赔付”等陌生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警惕。
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从线上延伸至线下,目前湖北省已有710家门店响应号召实行“无理由退货”。然而,消费者在线上消费时,需要关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例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
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同样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下单前务必提前向经营者咨询所购商品属性。
疫情期间,线上团购给广大市民带来便利。在参与团购时,消费者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知名度和信誉度较好的供货商家,不要参与团长身份不清、商品来源不明的团购活动。此外,夏季高温,鲜活冷冻商品难以长时间存放,消费者要关注商品到货时间,及时收货、现场验货。
在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时,首先确认商家公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等信息,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https://t.cn/Ai9IA1Ar)在线查询有关商品具体描述,全面了解其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等内容,确保买到符合自己要求的防疫用品,切勿轻信社交软件、论坛、贴吧上的各类防疫物资交易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网购期间遭遇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平台投诉。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发起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费晓丹 通讯员 李诚 )
链接 :
湖北发布服务导则 710家商超门店承诺“无理由退货”
6月1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正式启动“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并现场发布《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助力我省经济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受疫情影响,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全省实体经济受到较大冲击,消费信心略显不足。为了有效化解消费矛盾,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多方“共赢”,省消委立足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和困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广泛动员实体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推动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前期我们已在宜昌进行试点,共推动7家商超的168家门店作出公开承诺。”省消委副秘书长蔡浩告诉记者,经过动员倡议、调查征询、自愿申报,活动已在全省范围内铺开,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场为牵引,带动各行业实体店经营者 “积极承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全省首批“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共710家,其中包括苏宁易购、沃尔玛、中百仓储、中商、工贸家电、家乐福、迪卡侬等综合卖场,以及海尔、美的、林内、万家乐、苏泊尔、九阳、科沃斯、OPPO、小米、VIVO、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三菱重工等品牌企业。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活动机制,探索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消费维权新模式,活动现场,省消委发布了《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明确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导则也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
蔡浩表示,下一步,省消委将以省政府提振消费“六月欢购节”活动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承诺月”宣传活动,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名录,并向社会进行红榜公示,后期还将对参加承诺的实体店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落实,加大消费体察、随机抽查、监督暗访、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兑现承诺,落实落地。
附:《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湖北”行动,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的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程序、退货方式、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款时限等。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具体范围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时限应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八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取得赠品的,退货时应将赠品与所购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三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五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买买买”的同时,消费者最应该注意什么?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应优先保证交易安全,严防网络骗局。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要特别关注商品页面宣传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对于促销商品能否申请“价格保护”、优惠卷能否叠加使用等内容可以提前向经营者咨询。同时,对“中奖、返利、赔付”等陌生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警惕。
七天无理由退货已经从线上延伸至线下,目前湖北省已有710家门店响应号召实行“无理由退货”。然而,消费者在线上消费时,需要关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例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
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同样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下单前务必提前向经营者咨询所购商品属性。
疫情期间,线上团购给广大市民带来便利。在参与团购时,消费者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知名度和信誉度较好的供货商家,不要参与团长身份不清、商品来源不明的团购活动。此外,夏季高温,鲜活冷冻商品难以长时间存放,消费者要关注商品到货时间,及时收货、现场验货。
在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时,首先确认商家公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等信息,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https://t.cn/Ai9IA1Ar)在线查询有关商品具体描述,全面了解其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等内容,确保买到符合自己要求的防疫用品,切勿轻信社交软件、论坛、贴吧上的各类防疫物资交易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网购期间遭遇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平台投诉。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发起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费晓丹 通讯员 李诚 )
链接 :
湖北发布服务导则 710家商超门店承诺“无理由退货”
6月1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正式启动“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并现场发布《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助力我省经济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受疫情影响,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全省实体经济受到较大冲击,消费信心略显不足。为了有效化解消费矛盾,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多方“共赢”,省消委立足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和困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广泛动员实体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推动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前期我们已在宜昌进行试点,共推动7家商超的168家门店作出公开承诺。”省消委副秘书长蔡浩告诉记者,经过动员倡议、调查征询、自愿申报,活动已在全省范围内铺开,逐步形成了以大型零售商场为牵引,带动各行业实体店经营者 “积极承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全省首批“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共710家,其中包括苏宁易购、沃尔玛、中百仓储、中商、工贸家电、家乐福、迪卡侬等综合卖场,以及海尔、美的、林内、万家乐、苏泊尔、九阳、科沃斯、OPPO、小米、VIVO、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三菱重工等品牌企业。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活动机制,探索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消费维权新模式,活动现场,省消委发布了《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明确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导则也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
蔡浩表示,下一步,省消委将以省政府提振消费“六月欢购节”活动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承诺月”宣传活动,建立“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企业名录,并向社会进行红榜公示,后期还将对参加承诺的实体店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落实,加大消费体察、随机抽查、监督暗访、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兑现承诺,落实落地。
附:《湖北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导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湖北”行动,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的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程序、退货方式、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款时限等。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具体范围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时限应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八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取得赠品的,退货时应将赠品与所购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三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五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