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典”亮人民美好生活】民法典正式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适用民法典公正裁判了一系列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民法典以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护航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取向。
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019年2月起,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公然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8日,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容易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
2020年4月28日,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70岁的宋某右眼并住院治疗。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惩治环境侵权行为
深圳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也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环保组织等以该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等。
【说法】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民法典各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支持环保组织主张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绿水青山的信心和决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担责
不让加害人漏网他人“背锅”
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伴随一声巨响,成都市某小区一层住户胡某家被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3个。胡某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胡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该楼18层业主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只愿赔偿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单元楼2层至18层共17名业主全部起诉至法院。经现场勘验并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罗某作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楼的其他业主分摊。
【说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不让无辜人“背锅”。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019年2月起,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公然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8日,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容易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
2020年4月28日,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70岁的宋某右眼并住院治疗。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惩治环境侵权行为
深圳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也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环保组织等以该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等。
【说法】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民法典各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支持环保组织主张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绿水青山的信心和决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担责
不让加害人漏网他人“背锅”
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伴随一声巨响,成都市某小区一层住户胡某家被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3个。胡某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胡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该楼18层业主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只愿赔偿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单元楼2层至18层共17名业主全部起诉至法院。经现场勘验并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罗某作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楼的其他业主分摊。
【说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不让无辜人“背锅”。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在晚唐,连考十次科举不中,还能做什么?】罗隐,字昭谏,杭州新城(今浙江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晚唐诗人。
罗隐生当晚唐五代,从二十多岁,到四十五岁,科举应试,一连考了十次,回回名落孙山,但一直锲而不舍,执着应试,非要取个功名不可。这一点反映了社会影响,流风所及。#每天读国学#
屡屡落第,有罗隐自身的原因。唐代的科举考试,在制度上没有后来宋代那么严密规范,没有糊名、誊录等防止舞弊的做法。进士登第,不光靠应试时显示的文才,还主要靠有名望和势力的公卿揄扬推荐。但据《五代史补》讲“罗隐在科场,恃才傲物,尤为公卿所恶”。太高傲,没人喜欢他,自然被黜落。
罗隐屡败屡战,除了流风所及,也是不服气,因此陷入怪圈,难以自拔。
后来,两个人点拨了罗隐。一个是跟罗隐同姓的老道士。他对多次落第的罗隐说:“吾子之于一第也,贫道观之,虽首冠群英,亦不过簿尉尔。若能罢举,东归霸国以求用,则必富且贵矣。两途,吾子宜自择之。”老道士是说,你即使进士及第,得到的也不过是县尉或主簿这样的小官。但如果是回到已经处于割据政权之下的家乡,那就可以荣华富贵了。是考是归,这两条道你自己选吧。
对于老道士指点迷津的这些话,罗隐一时还不能接受,或者说他还不甘心。《五代史补》记载了他听了这些话的反应:“懵然不知所措者数日。”这一记载披露出罗隐内心的矛盾与斗争。
罗隐的内心烦恼写在脸上,让一个卖饭的邻居老太太看到了。“邻居有卖饭媪见隐,惊曰:‘何辞色之沮丧如此,莫有不决之事否?’隐谓知之,因尽以尊师之言告之。媪叹曰:‘秀才何自迷甚焉,且天下皆知罗隐,何须一第然后为得哉?不如急取富贵,则老婆之愿也。’”
老媪一言破迷障。连考十次的罗隐,终于在五十五岁之时,怀着绝望与不甘,放弃功名,回到家乡,成为钱镠的幕僚。
成为幕僚也有曲折,罗隐在费用困窘时去拜谒邺王罗绍威,拜见之前写去一封信,称同姓的邺王为侄。这让邺王的手下大为光火,说:“罗隐一布衣耳,而侄视大王,其可乎?”就是说,他不过是个平头百姓,怎么能叫大王您侄子呢?这个罗绍威倒是礼贤下士,答道:“罗隐名振天下,王公大夫多为所薄。今惠然肯顾,其何以胜?得在侄行,为幸多矣,敢不致恭,诸公慎勿言。”
接着,《五代史补》记载了后来的情形:“于是拥旆郊迎,一见即拜,隐亦不让。及将行,绍威赠以百万,他物称是,仍致书于镠谓叔父,镠首用之。”
这段记载,也看出罗隐的高傲。盘踞一方的魏博大王远远地拉出仪仗队来迎接,见面便跪,施以晚辈之礼,而罗隐则坦然受之。临走,还获得百万馈赠。
士人的气节与傲骨,也在于岁月的养育。罗隐身上,有着李太白让高力士脱靴的遗风。从卖饭的老太婆说“天下皆知罗隐”,到邺王罗绍威说“罗隐名振天下”,可知罗隐享誉当世。
由于享誉当世,罗隐还曾被人暗恋,差点成就一桩姻缘。《旧五代史》卷二四《罗隐传》载:
罗隐,余杭人。诗名于天下,尤长于咏史,然多所讥讽,以故不中第。大为唐宰相郑畋、李蔚所知。隐虽负文称,然貎古而陋。畋女幼有文性,尝览隐诗卷,讽诵不已。畋疑其女有慕才之意。一日隐至第,郑女垂帘而窥之,自是绝不咏其诗。
这段记载也饶有趣味。一个相门妙龄少女,读到罗隐的诗卷,心生爱意,每天朗诵个不停。当宰相的父亲就想为女儿牵线搭桥,把罗隐叫到家里。岂不知名与实不相符,才与貌不相应,看到长相丑陋的罗隐之后,少女的五彩肥皂泡破灭,从此绝口不吟罗隐诗,一段姻缘中止于暗恋。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罗隐之傲,不仅恃才,可能还出于貌丑之逆反。
罗隐名满天下,其诗不仅少女吟诵,也播在一般人口。《隆平集》卷一二《孟昶传》载:“ (王)昭远,成都人。少贫为僧童,知祥因饭僧,昭远从至。知祥见而留以给事昶。昶立,擢知枢密院兼节度使。王师入境,昶命总兵拒战。昭远攘臂曰:‘是行也,岂止克敌,当定中原矣。’执铁如意指挥军事,自比诸葛亮。及败,昭远窜匿东川民舍,犹诵罗隐‘运失英雄不自由’之句,遂为追兵所执,人皆笑之。”
罗隐的这首诗见于《罗昭谏集》卷三,题为《筹笔驿》。全诗如下:
抛掷南阳为主忧,北征东讨尽良筹。
时来天地虽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
千里山河轻孺子,两朝冠剑恨谯周。
唯余岩下多情水,犹解年年傍驿流。
深至闺中,远及巴蜀,罗隐之诗,播在人口,广为流传。这是在印刷术还未普及的时代。近年,宋代的信息传递受到重视,从文学作品的流传中,似亦可得到一些启示。
罗隐生当晚唐五代,从二十多岁,到四十五岁,科举应试,一连考了十次,回回名落孙山,但一直锲而不舍,执着应试,非要取个功名不可。这一点反映了社会影响,流风所及。#每天读国学#
屡屡落第,有罗隐自身的原因。唐代的科举考试,在制度上没有后来宋代那么严密规范,没有糊名、誊录等防止舞弊的做法。进士登第,不光靠应试时显示的文才,还主要靠有名望和势力的公卿揄扬推荐。但据《五代史补》讲“罗隐在科场,恃才傲物,尤为公卿所恶”。太高傲,没人喜欢他,自然被黜落。
罗隐屡败屡战,除了流风所及,也是不服气,因此陷入怪圈,难以自拔。
后来,两个人点拨了罗隐。一个是跟罗隐同姓的老道士。他对多次落第的罗隐说:“吾子之于一第也,贫道观之,虽首冠群英,亦不过簿尉尔。若能罢举,东归霸国以求用,则必富且贵矣。两途,吾子宜自择之。”老道士是说,你即使进士及第,得到的也不过是县尉或主簿这样的小官。但如果是回到已经处于割据政权之下的家乡,那就可以荣华富贵了。是考是归,这两条道你自己选吧。
对于老道士指点迷津的这些话,罗隐一时还不能接受,或者说他还不甘心。《五代史补》记载了他听了这些话的反应:“懵然不知所措者数日。”这一记载披露出罗隐内心的矛盾与斗争。
罗隐的内心烦恼写在脸上,让一个卖饭的邻居老太太看到了。“邻居有卖饭媪见隐,惊曰:‘何辞色之沮丧如此,莫有不决之事否?’隐谓知之,因尽以尊师之言告之。媪叹曰:‘秀才何自迷甚焉,且天下皆知罗隐,何须一第然后为得哉?不如急取富贵,则老婆之愿也。’”
老媪一言破迷障。连考十次的罗隐,终于在五十五岁之时,怀着绝望与不甘,放弃功名,回到家乡,成为钱镠的幕僚。
成为幕僚也有曲折,罗隐在费用困窘时去拜谒邺王罗绍威,拜见之前写去一封信,称同姓的邺王为侄。这让邺王的手下大为光火,说:“罗隐一布衣耳,而侄视大王,其可乎?”就是说,他不过是个平头百姓,怎么能叫大王您侄子呢?这个罗绍威倒是礼贤下士,答道:“罗隐名振天下,王公大夫多为所薄。今惠然肯顾,其何以胜?得在侄行,为幸多矣,敢不致恭,诸公慎勿言。”
接着,《五代史补》记载了后来的情形:“于是拥旆郊迎,一见即拜,隐亦不让。及将行,绍威赠以百万,他物称是,仍致书于镠谓叔父,镠首用之。”
这段记载,也看出罗隐的高傲。盘踞一方的魏博大王远远地拉出仪仗队来迎接,见面便跪,施以晚辈之礼,而罗隐则坦然受之。临走,还获得百万馈赠。
士人的气节与傲骨,也在于岁月的养育。罗隐身上,有着李太白让高力士脱靴的遗风。从卖饭的老太婆说“天下皆知罗隐”,到邺王罗绍威说“罗隐名振天下”,可知罗隐享誉当世。
由于享誉当世,罗隐还曾被人暗恋,差点成就一桩姻缘。《旧五代史》卷二四《罗隐传》载:
罗隐,余杭人。诗名于天下,尤长于咏史,然多所讥讽,以故不中第。大为唐宰相郑畋、李蔚所知。隐虽负文称,然貎古而陋。畋女幼有文性,尝览隐诗卷,讽诵不已。畋疑其女有慕才之意。一日隐至第,郑女垂帘而窥之,自是绝不咏其诗。
这段记载也饶有趣味。一个相门妙龄少女,读到罗隐的诗卷,心生爱意,每天朗诵个不停。当宰相的父亲就想为女儿牵线搭桥,把罗隐叫到家里。岂不知名与实不相符,才与貌不相应,看到长相丑陋的罗隐之后,少女的五彩肥皂泡破灭,从此绝口不吟罗隐诗,一段姻缘中止于暗恋。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罗隐之傲,不仅恃才,可能还出于貌丑之逆反。
罗隐名满天下,其诗不仅少女吟诵,也播在一般人口。《隆平集》卷一二《孟昶传》载:“ (王)昭远,成都人。少贫为僧童,知祥因饭僧,昭远从至。知祥见而留以给事昶。昶立,擢知枢密院兼节度使。王师入境,昶命总兵拒战。昭远攘臂曰:‘是行也,岂止克敌,当定中原矣。’执铁如意指挥军事,自比诸葛亮。及败,昭远窜匿东川民舍,犹诵罗隐‘运失英雄不自由’之句,遂为追兵所执,人皆笑之。”
罗隐的这首诗见于《罗昭谏集》卷三,题为《筹笔驿》。全诗如下:
抛掷南阳为主忧,北征东讨尽良筹。
时来天地虽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
千里山河轻孺子,两朝冠剑恨谯周。
唯余岩下多情水,犹解年年傍驿流。
深至闺中,远及巴蜀,罗隐之诗,播在人口,广为流传。这是在印刷术还未普及的时代。近年,宋代的信息传递受到重视,从文学作品的流传中,似亦可得到一些启示。
#大江·普法# 【高楼外墙脱落等物件“被动”脱落、坠落,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违法”,抛掷行为一般为“人为主动”,而近年来高发的高楼外墙脱落、玻璃坠落、阳台搁置物掉落等等“被动”伤人损物事件,物件脱落、坠落,民法典规定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7月24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叶明奇就高楼坠物问题作出了分析。
就在今年4月,芜湖市伊顿津桥小区业主向大江晚报新闻热线反映,受大风影响,该小区9号楼2单元7层至8层朝北外墙墙皮脱落,差点砸中正从下面路过的居民。2019年5月6日,我市地大橡树园小区15号楼外墙立面脱落,大块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小区一辆停在停车位中的红色奔驰车。2019年7月,我市大营新村的孔先生差点被9号楼突然脱落的瓷砖砸中……外墙墙皮脱落事件在我市多个小区时有发生,除此之外,高楼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商业街上的广告牌、玻璃脱落等事件更是屡见不鲜,来自“头顶的隐患”,不仅有“主动抛物“”,更不能忽略“被动”的坠物。
法官助理叶明奇讲述了一件真实案例:赵某与宋某为同一小区的业主,赵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诉称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坏了赵某的车辆,要求宋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一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其车辆正常停靠在停车位中,被告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中了原告的车辆,造成了原告车辆的损坏,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整栋楼只有22楼的被告家的窗户玻璃是缺失的,排除了其他住户侵权的可能。被告否认其家窗户砸坏原告车辆的事实,辩称其长期不在这处房屋居住,对窗户玻璃的坠落没有过错,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车辆的损坏是由被告家窗户坠落导致的事实,所以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落窗户玻璃造成赵某的损失,窗户的主人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叶明奇表示:“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物件致害责任应为过错推定,即受害者只要证明受到物件侵害的的事实,则推定物件所有人等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所有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助理叶明奇认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的充分保护,明确了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提高了高层建筑下的安全系数,还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违法”,抛掷行为一般为“人为主动”,而近年来高发的高楼外墙脱落、玻璃坠落、阳台搁置物掉落等等“被动”伤人损物事件,物件脱落、坠落,民法典规定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7月24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叶明奇就高楼坠物问题作出了分析。
就在今年4月,芜湖市伊顿津桥小区业主向大江晚报新闻热线反映,受大风影响,该小区9号楼2单元7层至8层朝北外墙墙皮脱落,差点砸中正从下面路过的居民。2019年5月6日,我市地大橡树园小区15号楼外墙立面脱落,大块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小区一辆停在停车位中的红色奔驰车。2019年7月,我市大营新村的孔先生差点被9号楼突然脱落的瓷砖砸中……外墙墙皮脱落事件在我市多个小区时有发生,除此之外,高楼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商业街上的广告牌、玻璃脱落等事件更是屡见不鲜,来自“头顶的隐患”,不仅有“主动抛物“”,更不能忽略“被动”的坠物。
法官助理叶明奇讲述了一件真实案例:赵某与宋某为同一小区的业主,赵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诉称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坏了赵某的车辆,要求宋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一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其车辆正常停靠在停车位中,被告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中了原告的车辆,造成了原告车辆的损坏,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整栋楼只有22楼的被告家的窗户玻璃是缺失的,排除了其他住户侵权的可能。被告否认其家窗户砸坏原告车辆的事实,辩称其长期不在这处房屋居住,对窗户玻璃的坠落没有过错,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车辆的损坏是由被告家窗户坠落导致的事实,所以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落窗户玻璃造成赵某的损失,窗户的主人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叶明奇表示:“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物件致害责任应为过错推定,即受害者只要证明受到物件侵害的的事实,则推定物件所有人等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所有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助理叶明奇认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的充分保护,明确了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提高了高层建筑下的安全系数,还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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