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关节集采:明确挂网、支付标准,天津4月10日执行
天津发布人工关节集采配套文件,对非中选品种挂网及医保支付价格做了限制,非中选产品中的非中选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超价格高线的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此外,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价差>2倍的,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今日(4月8日),天津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对集采品种挂网方式、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方面明确相关配套措施。该通知自2022年4月10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挂网,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
非中选产品中的中选产品部件按中选价格挂网,非中选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
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价差>2倍的,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不管是此前国家版配套文件还是此次天津的文件,都对非中选品种挂网及医保支付价格做了限制,这也有利于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对于未中标或未纳入集采的关节类产品价格也将受到影响,其价格也将下行。
图片
根据此前根据国家医保局信息,人工关节国家集采共48家企业参与,44家中选,中选率92%,中选髋关节平均价格从3.5万元下降至7000元左右,膝关节平均价格从3.2万元下降至5000元左右,平均降价82%。
目前多个省份陆续出台配套文件,推进人工关节国采中选产品落地工作。其中江西明确自2022年4月26日起医疗机构开始执行中选结果。
广东明确,4月15日执行中旬结果。据了解,广东此次共有330家医疗机构参与人工关节集采工作,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全省首年采购总量36400套,预计年节约费用7.5亿元。
海南省明确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工作将于3月25日在海南落地实施,共有35家医疗机构参与,首年采购总量3356套。
下面来看看此次天津文件的重要内容:
采购主体: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
约定采购量:天津市医疗机构与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2年
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
《通知》要求采购部门及时将人工关节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
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保经办部门将人工关节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
非中选品种,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
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
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髋臼螺钉,以各系统类别中选髋臼螺钉的最高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合金-聚乙烯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460元;
陶瓷-聚乙烯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500元;
陶瓷-陶瓷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920元;
其他类别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920元;
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髋臼螺钉时,髋臼螺钉最高支付标准为每枚450元。
初次全膝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 7199元。
半髋产品系统以挂网价格高线为最高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半髋产品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290元。
单髁产品系统以挂网价格高线为最高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单髁产品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360元。
非中选人工关节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非中选人工关节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对于销售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2倍的(不含2倍),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天津发布人工关节集采配套文件,对非中选品种挂网及医保支付价格做了限制,非中选产品中的非中选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超价格高线的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此外,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价差>2倍的,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今日(4月8日),天津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对集采品种挂网方式、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方面明确相关配套措施。该通知自2022年4月10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挂网,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
非中选产品中的中选产品部件按中选价格挂网,非中选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
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价差>2倍的,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不管是此前国家版配套文件还是此次天津的文件,都对非中选品种挂网及医保支付价格做了限制,这也有利于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对于未中标或未纳入集采的关节类产品价格也将受到影响,其价格也将下行。
图片
根据此前根据国家医保局信息,人工关节国家集采共48家企业参与,44家中选,中选率92%,中选髋关节平均价格从3.5万元下降至7000元左右,膝关节平均价格从3.2万元下降至5000元左右,平均降价82%。
目前多个省份陆续出台配套文件,推进人工关节国采中选产品落地工作。其中江西明确自2022年4月26日起医疗机构开始执行中选结果。
广东明确,4月15日执行中旬结果。据了解,广东此次共有330家医疗机构参与人工关节集采工作,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全省首年采购总量36400套,预计年节约费用7.5亿元。
海南省明确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工作将于3月25日在海南落地实施,共有35家医疗机构参与,首年采购总量3356套。
下面来看看此次天津文件的重要内容:
采购主体: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
约定采购量:天津市医疗机构与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2年
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
《通知》要求采购部门及时将人工关节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
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保经办部门将人工关节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
非中选品种,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
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
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髋臼螺钉,以各系统类别中选髋臼螺钉的最高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合金-聚乙烯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460元;
陶瓷-聚乙烯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500元;
陶瓷-陶瓷类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920元;
其他类别初次全髋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920元;
使用超过系统类别标准配备数量的髋臼螺钉时,髋臼螺钉最高支付标准为每枚450元。
初次全膝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 7199元。
半髋产品系统以挂网价格高线为最高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半髋产品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8290元。
单髁产品系统以挂网价格高线为最高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单髁产品系统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套9360元。
非中选人工关节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非中选人工关节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对于销售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2倍的(不含2倍),按照最高支付标准的110%作为该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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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庭前旧棠色》雨陌清珩【原创小说|纯爱小说】_晋江文学城手机版』https://t.cn/A6xkgXaA
四年前的一个睡前故事,我把它写出来给你们看了。三年多的写作面临的其实是很多的孤独,但是只要有一丝的温暖和光芒便足够让我继续前行。半目颓唐,半目星光,我终于迈出了这一步,希望大家能积极给我评论哦~!
四年前的一个睡前故事,我把它写出来给你们看了。三年多的写作面临的其实是很多的孤独,但是只要有一丝的温暖和光芒便足够让我继续前行。半目颓唐,半目星光,我终于迈出了这一步,希望大家能积极给我评论哦~!
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落地,6类情况不予支付
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发布,明确了基本待遇支付政策,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逐步规范缴费年限政策。
8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意见指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意见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拟订基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各地不得新设制度,原有的制度要逐步清理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符的政策,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
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再出部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出台门具体牵头,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
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施应用,做到信息系统与待遇清单制度相适应,在信息系统上同步完成清理规范,对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信息系统不予支持。
建立健全适应清单制度运行需要的中央对省级和省级对统筹地区的追责问责机制、奖励惩处办法等,对执行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督促纠正,追责问责。
建立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民族药纳入医保等需向上报告并备案
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符合中央改革方向、地方须因地制宜探索的新机制、新办法,在按程序请示报告后,鼓励各省探索。
为应对突发性重大情况等确有必要突破国家清单限定的,要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国家规定的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以及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等重大政策调整,要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并备案。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发布,明确了基本待遇支付政策,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逐步规范缴费年限政策。
8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意见指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意见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拟订基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各地不得新设制度,原有的制度要逐步清理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各地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要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国家建立完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明确确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规则等。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符的政策,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
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再出部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出台门具体牵头,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
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施应用,做到信息系统与待遇清单制度相适应,在信息系统上同步完成清理规范,对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信息系统不予支持。
建立健全适应清单制度运行需要的中央对省级和省级对统筹地区的追责问责机制、奖励惩处办法等,对执行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督促纠正,追责问责。
建立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民族药纳入医保等需向上报告并备案
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符合中央改革方向、地方须因地制宜探索的新机制、新办法,在按程序请示报告后,鼓励各省探索。
为应对突发性重大情况等确有必要突破国家清单限定的,要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国家规定的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以及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等重大政策调整,要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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