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碳达峰 碳中和##碳标签#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碳标签注入新力量】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碳标签注入新力量 | 祝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
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的中国产品碳标签认证是当下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一大低碳热潮。为加快推进碳标签评价工作,树立适用于全行业的碳足迹评价规范,低碳委于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碳标签评价规则暂行办法,制定并推出《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此暂行办法依据多项碳足迹评价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制定,标志着我国碳标签认证工作已取得重要突破,全行业类别产品均可依此开展碳标签评价认证。由此,碳标签认证工作开始迈入环保行业。
2021年 9月 1日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标志着致力于低碳发展的大军在环保行业的进一步扩大。而《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的发布,也为环保领域企业产品碳标签认证提供标准规范,势必加速推动环保行业实现低碳发展,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做出重要贡献。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生产研发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申请了碳标签认证,并成功获得了“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该公司主要从事水处理工程设计、系统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委托运营服务,承接污水处理单元(含工业污水)EPC、EPCO、BOO、设备总包及分包业务,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坚持“工程设备化、设备模块化、模块标准化、标准装配化”的企业理念及“设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产品极致化、服务智慧化”的企业精神,遵循组合创新、跨界创新的原则,努力发展标准化智能制造,不断进行创新研发,最终取得了工厂化预制不锈钢标准模块全装配式“智造”污水厂的研发突破,革命性地颠覆了传统的钢筋混凝土“建造”污水厂旧模式。该公司研发出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实现了原材料的减量化和产品回收减排,在同等规模污水处理单元下的碳足迹仅为传统混凝土污水处理单元碳足迹的24.60%,取得75.40%的碳减排,实现了污水处理单元的卓越减排效果,因而成功通过产品碳标签认证,标志着环保水处理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突破。
水处理行业作为环保领域最大体量的产业,碳排放量高达全社会总排放量2%左右,降低行业的总体碳排放、实现资源回收和重复利用,是实现水处理行业达成“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的伟大号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碳标签作为产品在供应链层面低碳等级的衡量者,代表了企业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的健全,为企业提供了明确到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水平的低碳转型升级方向,从而提高环保科技产品碳足迹评价和通报的透明性和一致性、帮助相关方更好地了解环保技术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此次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获得“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对比各项能源、资源、物料碳足迹数据,找出影响产品碳足迹的关键要素,从而针对性地升级改造生产技术工艺,优化供应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目标;还可以帮助公司明确自身碳排放现状,制定和实施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策略和行动,最终建立绿色低碳的竞争优势,为碳排放核查、排污权交易、绿色企业认证等做信息储备。同时,碳标签也可被看作一种荣誉,用于表彰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坚持低碳减排的企业,从而引领低碳风尚。
除企业层面,碳标签也起到了促进消费者理念更新的作用。它凭借其明确直观的表现形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环境影响拥有了量化认识,从而使低碳消费的理念在公众心里生根发芽。两者综合,帮助我国快速实现碳替代、碳减排、碳封存、碳循环等对策,提高自身绿色竞争力。
双碳目标的实现,仍需更多的力量。碳标签作为企业实现产品低碳化的好伙伴,会将企业力量汇聚为一支目标明确的箭,以碳中和为靶,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低碳运动。
低碳委作为国内首个开展电器电子行业产品碳标签评价认证工作的团体,于2018年正式启动了中国碳标签体系建设工作,采用“1+N”的方式搭建标准体系,出台了总体管理层面的《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技术层面的《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和其他若干类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认证规范,并搭建了功能全面的“中国碳标签评价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与政府紧密合作的专业委员会,低碳委受国家生态环境部委托,在2020年主持开展了《我国电子产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及其效果研究》课题项目,并于2021年6月完成结题验收,期间对我国电子产品低碳认证现状以及认证效果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多项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以转化为实践,得到行业推行。2021年8月26日低碳委又制定了《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成为我国全行业产品碳标签评价的重要里程碑。低碳委组织开展的电器电子行业碳标签评价业务正在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已在LED道路照明产品与电视机产品两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多家企业的产品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与此同时,低碳委也在继续开展汽车、纺织品、农副产品、食品、建筑等行业碳标签标准建立的工作,建立健全产品、服务、企业与工程碳标签标准的认证评价体系,力争2022年完成全部其他标准的建立。
低碳委将持续推进碳标签认证及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工作,作为低碳行业的领军者,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为企业提供专业成熟的碳标签评价认证。我们也号召各大行业企业重视国家低碳政策,积极参与碳标签认证,实施低碳减排转变,各行业机构组织踊跃加入碳标签评价技术规范制定,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做出新贡献!
#绿色转型#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碳标签注入新力量】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碳标签注入新力量 | 祝贺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
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的中国产品碳标签认证是当下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一大低碳热潮。为加快推进碳标签评价工作,树立适用于全行业的碳足迹评价规范,低碳委于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碳标签评价规则暂行办法,制定并推出《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此暂行办法依据多项碳足迹评价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制定,标志着我国碳标签认证工作已取得重要突破,全行业类别产品均可依此开展碳标签评价认证。由此,碳标签认证工作开始迈入环保行业。
2021年 9月 1日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标志着致力于低碳发展的大军在环保行业的进一步扩大。而《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的发布,也为环保领域企业产品碳标签认证提供标准规范,势必加速推动环保行业实现低碳发展,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做出重要贡献。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生产研发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申请了碳标签认证,并成功获得了“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该公司主要从事水处理工程设计、系统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委托运营服务,承接污水处理单元(含工业污水)EPC、EPCO、BOO、设备总包及分包业务,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坚持“工程设备化、设备模块化、模块标准化、标准装配化”的企业理念及“设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产品极致化、服务智慧化”的企业精神,遵循组合创新、跨界创新的原则,努力发展标准化智能制造,不断进行创新研发,最终取得了工厂化预制不锈钢标准模块全装配式“智造”污水厂的研发突破,革命性地颠覆了传统的钢筋混凝土“建造”污水厂旧模式。该公司研发出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实现了原材料的减量化和产品回收减排,在同等规模污水处理单元下的碳足迹仅为传统混凝土污水处理单元碳足迹的24.60%,取得75.40%的碳减排,实现了污水处理单元的卓越减排效果,因而成功通过产品碳标签认证,标志着环保水处理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突破。
水处理行业作为环保领域最大体量的产业,碳排放量高达全社会总排放量2%左右,降低行业的总体碳排放、实现资源回收和重复利用,是实现水处理行业达成“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的伟大号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碳标签作为产品在供应链层面低碳等级的衡量者,代表了企业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的健全,为企业提供了明确到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水平的低碳转型升级方向,从而提高环保科技产品碳足迹评价和通报的透明性和一致性、帮助相关方更好地了解环保技术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此次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TIMP智能模块化装配式集成污水处理系统获得“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对比各项能源、资源、物料碳足迹数据,找出影响产品碳足迹的关键要素,从而针对性地升级改造生产技术工艺,优化供应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目标;还可以帮助公司明确自身碳排放现状,制定和实施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策略和行动,最终建立绿色低碳的竞争优势,为碳排放核查、排污权交易、绿色企业认证等做信息储备。同时,碳标签也可被看作一种荣誉,用于表彰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坚持低碳减排的企业,从而引领低碳风尚。
除企业层面,碳标签也起到了促进消费者理念更新的作用。它凭借其明确直观的表现形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环境影响拥有了量化认识,从而使低碳消费的理念在公众心里生根发芽。两者综合,帮助我国快速实现碳替代、碳减排、碳封存、碳循环等对策,提高自身绿色竞争力。
双碳目标的实现,仍需更多的力量。碳标签作为企业实现产品低碳化的好伙伴,会将企业力量汇聚为一支目标明确的箭,以碳中和为靶,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低碳运动。
低碳委作为国内首个开展电器电子行业产品碳标签评价认证工作的团体,于2018年正式启动了中国碳标签体系建设工作,采用“1+N”的方式搭建标准体系,出台了总体管理层面的《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技术层面的《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和其他若干类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认证规范,并搭建了功能全面的“中国碳标签评价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与政府紧密合作的专业委员会,低碳委受国家生态环境部委托,在2020年主持开展了《我国电子产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及其效果研究》课题项目,并于2021年6月完成结题验收,期间对我国电子产品低碳认证现状以及认证效果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多项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以转化为实践,得到行业推行。2021年8月26日低碳委又制定了《行业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签自愿性评价实施规则(暂行)》,成为我国全行业产品碳标签评价的重要里程碑。低碳委组织开展的电器电子行业碳标签评价业务正在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已在LED道路照明产品与电视机产品两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多家企业的产品荣获“中国产品碳标签评价证书”。与此同时,低碳委也在继续开展汽车、纺织品、农副产品、食品、建筑等行业碳标签标准建立的工作,建立健全产品、服务、企业与工程碳标签标准的认证评价体系,力争2022年完成全部其他标准的建立。
低碳委将持续推进碳标签认证及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工作,作为低碳行业的领军者,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为企业提供专业成熟的碳标签评价认证。我们也号召各大行业企业重视国家低碳政策,积极参与碳标签认证,实施低碳减排转变,各行业机构组织踊跃加入碳标签评价技术规范制定,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做出新贡献!
#绿色转型#
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能够做出无罪的比例是万分之零地八,也就是说还不到万里挑一。按照最高检统计的数据,从2021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所以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能将重点放在法院审判阶段,而是应该将无罪辩护的阶段前移。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告诉侦查机关,这不仅是律师的辩护职责,更是辩护律师的义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律师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能够按照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结果,而且可以让当事人尽早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是最佳的无罪辩护方案。如果错过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必须要守住审查起诉这道关,因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旦提起公诉,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就会太太降低。所以,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也是有效辩护的集中展示阶段。
按照当前司法实践,即使证据上存在瑕疵,要想让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也非常困难,因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因为此时对证据了解的程度并不对等。辩护律师了解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只言片语,而侦查机关看到了案卷的全部证据。即使证据上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选择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处于羁押状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就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会太多关注。鉴于辩护律师此时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一般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只是按照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从法律上论述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至于证据上是否证明能够犯罪事实发生,辩护律师因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上也就无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述。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却是看重证据,至于法律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很少有律师能够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述影响和打动司法机关。
之所以说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做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就是因为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同步展开阅卷,检察机关也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控辩双方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对立于一控一辩,统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不过辩护律师要慎做无罪辩护,一旦做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就要不存在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所有案件材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委托就忽视证据和曲解法律,而是要事实求是进行辩护。最近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就充分证明这个问题。案情很简单,三人盗窃,其中两个人被叫过去帮忙,不过在是否明知实施盗窃活动的问题上两人供述存在反复。之所以反复也是人的本能反应,担心承认知道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要被判处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知晓全部的案卷材料,除了自己的口供之外并不知道其他证据材料是什么。笔者综合全案材料后认为能够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其实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就出现了矛盾。既然辩护律师明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罪,而犯罪嫌疑人继续做无罪辩解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也不会考虑判处缓刑。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开始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不敢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是担心一旦承认有罪就要被判刑,如果不承认有罪可能还有无罪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这是正常人最朴素的观点,能够这样理解问题也不算错误,法律上的含义和日常的理解并不全部一致。笔者就开始给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种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真正的无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能提起公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两次退补之后,有罪证据仍旧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还有一种就是酌定不起诉,即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其实笔者与当事人沟通之际,并没有十足把握将案件做成不起诉。毕竟案件涉及到三个人,一旦不起诉就要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案件对两个人做出不起诉也是非常少有。另外,当事人对笔者所称的“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做不起诉的说法”也是半信半疑。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其实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违背了职业规范。但如果辩护律师不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和帮助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缺乏担当意识和丧失独立辩护权。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就是因为不懂法律而需要律师提出有利于的建议,故笔者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进行下去,于是从事实上证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笔者遂将之承办的几起酌定不起诉案件交给当事人观看,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认罪”竟然会“无罪”的事实。但是,在事实面前当事人还是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同意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提出最好是作成不起诉。其实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的要求就是无罪的要求。笔者的辩护观点也是无罪辩护,只是属于基于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于是辩护的压力瞬间出现。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有担当精神和敢于无罪辩护的勇气,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于是围绕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规定。检察机关非常负责,不但对辩护意见认真审查,而且还积极配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局,两个当事人都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并不是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大要案,更没有惊天动地和轰轰烈烈的社会影响,但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甚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参军等诸多方面。回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事人要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值得庆幸,笔者也为当时的勇气感到自豪。如果不是笔者的强烈坚持,也许案件将是另外一种走向。
综上,传统的无罪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更多的影视剧也是在渲染法庭上无罪辩护的荡气回肠和激情澎湃,但真正依靠庭审做成无罪辩护的几率太低了。虽然辩护律师更愿意在法庭上将无罪的理由公布于众,但口若悬河和铿锵有力并不一定能够换来当事人无罪。相反,那种庭前下足功夫、做足功课的无罪辩护意见反而更具有杀伤力,这样的辩护更像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音希声、大道至简,篇幅不长,逻辑紧密,字字珠玑,直接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当事人想要的只是是无罪的结论而不是过程中的花哨,唯有理解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才会将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唯有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放过,走好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最终才可能到达理想的目的地。
最后需要提醒辩护律师,每一起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都必须感谢有担当的检察官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没有他们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而仅仅依靠辩护律师的力量,案件根本不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https://t.cn/A6xOu8Ag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按照当前司法实践,即使证据上存在瑕疵,要想让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也非常困难,因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因为此时对证据了解的程度并不对等。辩护律师了解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只言片语,而侦查机关看到了案卷的全部证据。即使证据上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选择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处于羁押状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就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会太多关注。鉴于辩护律师此时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一般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只是按照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从法律上论述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至于证据上是否证明能够犯罪事实发生,辩护律师因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上也就无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述。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却是看重证据,至于法律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很少有律师能够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述影响和打动司法机关。
之所以说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做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就是因为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同步展开阅卷,检察机关也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控辩双方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对立于一控一辩,统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不过辩护律师要慎做无罪辩护,一旦做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就要不存在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所有案件材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委托就忽视证据和曲解法律,而是要事实求是进行辩护。最近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就充分证明这个问题。案情很简单,三人盗窃,其中两个人被叫过去帮忙,不过在是否明知实施盗窃活动的问题上两人供述存在反复。之所以反复也是人的本能反应,担心承认知道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要被判处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知晓全部的案卷材料,除了自己的口供之外并不知道其他证据材料是什么。笔者综合全案材料后认为能够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其实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就出现了矛盾。既然辩护律师明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罪,而犯罪嫌疑人继续做无罪辩解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也不会考虑判处缓刑。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开始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不敢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是担心一旦承认有罪就要被判刑,如果不承认有罪可能还有无罪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这是正常人最朴素的观点,能够这样理解问题也不算错误,法律上的含义和日常的理解并不全部一致。笔者就开始给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种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真正的无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能提起公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两次退补之后,有罪证据仍旧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还有一种就是酌定不起诉,即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其实笔者与当事人沟通之际,并没有十足把握将案件做成不起诉。毕竟案件涉及到三个人,一旦不起诉就要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案件对两个人做出不起诉也是非常少有。另外,当事人对笔者所称的“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做不起诉的说法”也是半信半疑。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其实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违背了职业规范。但如果辩护律师不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和帮助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缺乏担当意识和丧失独立辩护权。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就是因为不懂法律而需要律师提出有利于的建议,故笔者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进行下去,于是从事实上证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笔者遂将之承办的几起酌定不起诉案件交给当事人观看,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认罪”竟然会“无罪”的事实。但是,在事实面前当事人还是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同意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提出最好是作成不起诉。其实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的要求就是无罪的要求。笔者的辩护观点也是无罪辩护,只是属于基于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于是辩护的压力瞬间出现。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有担当精神和敢于无罪辩护的勇气,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于是围绕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规定。检察机关非常负责,不但对辩护意见认真审查,而且还积极配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局,两个当事人都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并不是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大要案,更没有惊天动地和轰轰烈烈的社会影响,但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甚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参军等诸多方面。回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事人要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值得庆幸,笔者也为当时的勇气感到自豪。如果不是笔者的强烈坚持,也许案件将是另外一种走向。
综上,传统的无罪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更多的影视剧也是在渲染法庭上无罪辩护的荡气回肠和激情澎湃,但真正依靠庭审做成无罪辩护的几率太低了。虽然辩护律师更愿意在法庭上将无罪的理由公布于众,但口若悬河和铿锵有力并不一定能够换来当事人无罪。相反,那种庭前下足功夫、做足功课的无罪辩护意见反而更具有杀伤力,这样的辩护更像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音希声、大道至简,篇幅不长,逻辑紧密,字字珠玑,直接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当事人想要的只是是无罪的结论而不是过程中的花哨,唯有理解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才会将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唯有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放过,走好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最终才可能到达理想的目的地。
最后需要提醒辩护律师,每一起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都必须感谢有担当的检察官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没有他们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而仅仅依靠辩护律师的力量,案件根本不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https://t.cn/A6xOu8Ag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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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最严遛狗令引热议#【上街遛狗只能在凌晨,狗还要戴口罩?云南昭通“最严遛狗令”引热议】城管局回应: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
这个地方上街遛狗只能在凌晨,而且,狗狗出门也得戴口罩!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该《通告》限制犬只在“早上6:00—凌晨00:00内”进入包括“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需戴口罩。
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持续推进,昭通中心城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明显改善,但依然存在部分市民违规遛犬、未拴绳遛犬,犬只随地便溺、损毁绿地、扰民,流浪犬、大型烈性犬伤人事件等问题,给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清洁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规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犬只进入公共区域
养犬人应在其独户居住住所内或是固定饲养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
凌晨00:00—早上6:00外出遛犬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口罩,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早上6:00—凌晨00:00内,禁止任何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1.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3.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4.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5.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6.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7.机场、车站等公共客运场所及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等公共客运载具;
8.宗教活动场所;
9.其他设有禁令标志的场所。
二、开展流浪犬集中清理
从即日起,中心城区内未拴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公共区域、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狗进行处置。流浪犬只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进行集中收容处置。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三、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友质疑当地是否执法过度
“最严限狗令”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赞同,希望能“全国推行”。
但也有部分网友质疑:这相当于是规定养犬人只能在凌晨12点到早上6点外出遛狗,是否合规合理?
12月4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给当地政府留言称:“规定养犬人只能凌晨12点到六点进行遛狗,其他时间段禁止犬只出门,包括街道小巷。这一规定既不文明也不合理,甚至没有一点人情。文明养犬应当是出门牵绳,捡屎狗屎粪便,若未文明遛狗,可给予处罚教育。而不是一刀切,禁止狗狗出门……夜间十二点到六点,是否执法过度了。”
当地养犬管理办法:未限制具体遛狗时间
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车站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六)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对携犬进入以上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拒绝。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通告》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中,“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并不在当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此外,当地也没有详细限制养犬人遛狗时间。
城管局回应: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
据潇湘晨报,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值班人员12月5日上午告诉记者,该《通告》由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后发布,市民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其向领导反馈后将给予市民回复。
随后,昭阳区城管局凤凰执法大队和龙泉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告》规定的“犬只佩戴口罩”,是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此外具体执法时建议市民们能“把垃圾袋和宠物的栓绳准备好,文明养犬”。
“(执法)这方面是偏人性化的,因为我们也有同事养狗,他们也说是不是不能遛狗了,意见比较大。”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当地城管局是否可以规定养犬人遛狗时间?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的《通告》是无效的。“该地方性规定,可征求意见修正后执行,而不是让城管自己扩大规定来执行。其次,立法语言要严谨,譬如何谓‘背街小巷’,须有定义才有可操作性。”(每日经济新闻)
这个地方上街遛狗只能在凌晨,而且,狗狗出门也得戴口罩!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该《通告》限制犬只在“早上6:00—凌晨00:00内”进入包括“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需戴口罩。
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持续推进,昭通中心城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明显改善,但依然存在部分市民违规遛犬、未拴绳遛犬,犬只随地便溺、损毁绿地、扰民,流浪犬、大型烈性犬伤人事件等问题,给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清洁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规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犬只进入公共区域
养犬人应在其独户居住住所内或是固定饲养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
凌晨00:00—早上6:00外出遛犬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口罩,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早上6:00—凌晨00:00内,禁止任何犬只进入以下公共区域:
1.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3.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4.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5.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6.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7.机场、车站等公共客运场所及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等公共客运载具;
8.宗教活动场所;
9.其他设有禁令标志的场所。
二、开展流浪犬集中清理
从即日起,中心城区内未拴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公共区域、排泄物无人清理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狗进行处置。流浪犬只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进行集中收容处置。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
三、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友质疑当地是否执法过度
“最严限狗令”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赞同,希望能“全国推行”。
但也有部分网友质疑:这相当于是规定养犬人只能在凌晨12点到早上6点外出遛狗,是否合规合理?
12月4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给当地政府留言称:“规定养犬人只能凌晨12点到六点进行遛狗,其他时间段禁止犬只出门,包括街道小巷。这一规定既不文明也不合理,甚至没有一点人情。文明养犬应当是出门牵绳,捡屎狗屎粪便,若未文明遛狗,可给予处罚教育。而不是一刀切,禁止狗狗出门……夜间十二点到六点,是否执法过度了。”
当地养犬管理办法:未限制具体遛狗时间
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车站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六)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对携犬进入以上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拒绝。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通告》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中,“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并不在当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此外,当地也没有详细限制养犬人遛狗时间。
城管局回应: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
据潇湘晨报,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值班人员12月5日上午告诉记者,该《通告》由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后发布,市民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其向领导反馈后将给予市民回复。
随后,昭阳区城管局凤凰执法大队和龙泉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告》规定的“犬只佩戴口罩”,是要求佩戴“防咬口罩”而非防疫口罩,此外具体执法时建议市民们能“把垃圾袋和宠物的栓绳准备好,文明养犬”。
“(执法)这方面是偏人性化的,因为我们也有同事养狗,他们也说是不是不能遛狗了,意见比较大。”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当地城管局是否可以规定养犬人遛狗时间?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的《通告》是无效的。“该地方性规定,可征求意见修正后执行,而不是让城管自己扩大规定来执行。其次,立法语言要严谨,譬如何谓‘背街小巷’,须有定义才有可操作性。”(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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