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流砥柱——山东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纪念馆
1938年2月12日,“三军”和领导机关到达昆嵛山区的崔家口一带,同时接到在牟平城做兵运工作的共产党员贺致平的信,信中介绍了日军占领牟平城的情况,并报告原国民党牟平县保安大队大队长张建勋愿意和“三军”一起攻打牟平城。根据这一情况,胶东军政委员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决定:乘敌人立足未稳,伪军内部矛盾和下层士兵动摇之机,长途奔袭牟平城,粉碎伪政权,遏止日军侵犯的嚣张气焰。“三军”除由胶东特委副书记吕志恒率二大队留守崔家口外,其余部队全部参加攻打牟平城。
1938年2月12日,“三军”和领导机关到达昆嵛山区的崔家口一带,同时接到在牟平城做兵运工作的共产党员贺致平的信,信中介绍了日军占领牟平城的情况,并报告原国民党牟平县保安大队大队长张建勋愿意和“三军”一起攻打牟平城。根据这一情况,胶东军政委员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决定:乘敌人立足未稳,伪军内部矛盾和下层士兵动摇之机,长途奔袭牟平城,粉碎伪政权,遏止日军侵犯的嚣张气焰。“三军”除由胶东特委副书记吕志恒率二大队留守崔家口外,其余部队全部参加攻打牟平城。
质量建设年 | “小案”中“求极致”的“绣花功夫”——检察官断清了这桩“家务事”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通过利用公开听证把这两起刑事案件背后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竟然妥善解决了。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张(女)原系夫妻,202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期间,小张因财产问题与小王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小张的殴打行为造成小王母亲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小王得知后,气愤之下与其姨父李某寻至小张家,二人共同对小张进行了殴打,并造成小张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对小王、李某和小张立案,并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此前积累的各种家庭矛盾,加之此次大打出手后矛盾升级,双方互不让步,民事赔偿方面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两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审查到研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起案件虽为独立的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特殊,且为关联案件,同步办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经审查,这两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张、小王、李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三人分别讯问后,双方依然秉持互不赔偿、互不谅解的态度。如果就此审结,提起公诉对检察官来说无疑是相对简单、省事的处理方法,但这明显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三人并无违法犯罪前科,如果简单起诉,则原来的夫妻、亲戚也就此结下仇恨,再难化解,而原来的“家庭矛盾”最终变成了“社会矛盾”。且经过承办人深入了解,小王和小张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二人不满三周岁的婚生子由父亲小王抚养。本案,如果双方既不赔偿又不谅解,提起公诉后法院可能判处实体刑,服刑期间这孩子将没有父母抚养,父母的“结”也越结越“死”,最后受伤害最大的无疑是这个未成年的孩子。因此,检察官决定无论从案结、事了、人和的角度,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两起案件绝不能这样简单的“一诉了之”。
从训诫到调解
“这件事情你们双方都有过错,到现在你们这样的态度说明你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你们行为的性质,你的行为已经是犯罪了......”
“无论什么理由你也不应该对老人动手......”
“再怎么样你们两个男人不该对一个女人下那么狠的手,而且还是你的妻子 .......”
“外人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更何况一个锅里吃过饭的人,能有多大的仇恨,难道你们要带着对过去的怨气,开始你们以后的新生活吗......”
首先得让他们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都有悔过之心,才有可能促成矛盾化解、真正认罪认罚。经过承办检察官几番教育训诫、释法说理之后,双方终于都低下了头,不再“理直气壮”地给自己的行为开脱。时机成熟后,检察官试着让双方达成和解,但为了避免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再起争执,检察官只能分别谈话。
“我也不是不能给她赔偿,但我现在也没有多少钱.....”
“我同意调解,但是他之前还......”“不行就算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
一次,两次......果然没有那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是一肚子家长里短的不满与委屈。“虽然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只要有机会我们就要尽力促成和解。只要有足够的耐心,检察官未必断不了这家务事。”几轮“传话调解”后,双方终于开始松口了,检察官们乘热打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双方沟通。
“孩子还这么小,如果你们一直揪着彼此的过错不放,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孩子怎么办,谁来照顾?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说已经是伤害,你们就这样僵持着,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吗?”
提到孩子,双方都沉默了,终于放下了成见,决定面对面坐下来解决这件事情。最终,两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均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谅解。
从认罪认罚到公开听证
和解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也通过积极的态度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并对这两起案件同时组织进行公开听证,针对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除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特别邀请了旗妇联的副主席担任听证员。
“对不起,面对带给你的伤害,我真心感到抱歉,对不起……”
“我希望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对他的爱,也希望我们都可以各自过好以后的生活……”
“谢谢检察官、听证员,我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互相道歉,希望对我们的行为从轻处理。”
虽然案情简单但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听证会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已一改之前的“剑拔弩张”,在听证员们的询问下,双方也道出了此前矛盾累积的深层原因,彻底打开心结,真诚的互相道歉。最后,听证员们经过合议,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侦查机关也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及处理结果表示赞同。
从案内和解到案外调解
鉴于听证会上,小张、小王均提出二人在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上有些争议,为了防止上述问题成为双方新的矛盾隐患。听证会后,检察官和听证员们又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最终在听证员的的见证下,双方就孩子探视权、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最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这起“家务事”引发的案件彻底得到解决。
据统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2022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80%是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治理并重,本着“小案不简办”“小案要精办”的工作理念,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求极致”的“绣花功夫”办理好每一件“小案”。2022年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已成功促成5起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3起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并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占相对不起诉案件30%。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坚持践行张军检察长“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求,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持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展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办案情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通过利用公开听证把这两起刑事案件背后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竟然妥善解决了。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张(女)原系夫妻,202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期间,小张因财产问题与小王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小张的殴打行为造成小王母亲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小王得知后,气愤之下与其姨父李某寻至小张家,二人共同对小张进行了殴打,并造成小张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对小王、李某和小张立案,并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此前积累的各种家庭矛盾,加之此次大打出手后矛盾升级,双方互不让步,民事赔偿方面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两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审查到研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起案件虽为独立的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特殊,且为关联案件,同步办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经审查,这两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张、小王、李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三人分别讯问后,双方依然秉持互不赔偿、互不谅解的态度。如果就此审结,提起公诉对检察官来说无疑是相对简单、省事的处理方法,但这明显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三人并无违法犯罪前科,如果简单起诉,则原来的夫妻、亲戚也就此结下仇恨,再难化解,而原来的“家庭矛盾”最终变成了“社会矛盾”。且经过承办人深入了解,小王和小张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二人不满三周岁的婚生子由父亲小王抚养。本案,如果双方既不赔偿又不谅解,提起公诉后法院可能判处实体刑,服刑期间这孩子将没有父母抚养,父母的“结”也越结越“死”,最后受伤害最大的无疑是这个未成年的孩子。因此,检察官决定无论从案结、事了、人和的角度,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两起案件绝不能这样简单的“一诉了之”。
从训诫到调解
“这件事情你们双方都有过错,到现在你们这样的态度说明你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你们行为的性质,你的行为已经是犯罪了......”
“无论什么理由你也不应该对老人动手......”
“再怎么样你们两个男人不该对一个女人下那么狠的手,而且还是你的妻子 .......”
“外人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更何况一个锅里吃过饭的人,能有多大的仇恨,难道你们要带着对过去的怨气,开始你们以后的新生活吗......”
首先得让他们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都有悔过之心,才有可能促成矛盾化解、真正认罪认罚。经过承办检察官几番教育训诫、释法说理之后,双方终于都低下了头,不再“理直气壮”地给自己的行为开脱。时机成熟后,检察官试着让双方达成和解,但为了避免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再起争执,检察官只能分别谈话。
“我也不是不能给她赔偿,但我现在也没有多少钱.....”
“我同意调解,但是他之前还......”“不行就算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
一次,两次......果然没有那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是一肚子家长里短的不满与委屈。“虽然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只要有机会我们就要尽力促成和解。只要有足够的耐心,检察官未必断不了这家务事。”几轮“传话调解”后,双方终于开始松口了,检察官们乘热打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双方沟通。
“孩子还这么小,如果你们一直揪着彼此的过错不放,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孩子怎么办,谁来照顾?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说已经是伤害,你们就这样僵持着,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吗?”
提到孩子,双方都沉默了,终于放下了成见,决定面对面坐下来解决这件事情。最终,两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均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谅解。
从认罪认罚到公开听证
和解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也通过积极的态度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并对这两起案件同时组织进行公开听证,针对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除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特别邀请了旗妇联的副主席担任听证员。
“对不起,面对带给你的伤害,我真心感到抱歉,对不起……”
“我希望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对他的爱,也希望我们都可以各自过好以后的生活……”
“谢谢检察官、听证员,我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互相道歉,希望对我们的行为从轻处理。”
虽然案情简单但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听证会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已一改之前的“剑拔弩张”,在听证员们的询问下,双方也道出了此前矛盾累积的深层原因,彻底打开心结,真诚的互相道歉。最后,听证员们经过合议,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侦查机关也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及处理结果表示赞同。
从案内和解到案外调解
鉴于听证会上,小张、小王均提出二人在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上有些争议,为了防止上述问题成为双方新的矛盾隐患。听证会后,检察官和听证员们又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最终在听证员的的见证下,双方就孩子探视权、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最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这起“家务事”引发的案件彻底得到解决。
据统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2022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80%是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治理并重,本着“小案不简办”“小案要精办”的工作理念,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求极致”的“绣花功夫”办理好每一件“小案”。2022年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已成功促成5起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3起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并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占相对不起诉案件30%。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坚持践行张军检察长“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求,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持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展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办案情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vai.人民法院报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vai.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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