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 【 最高法判例:养殖场因被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通过法院的一些判例,知道更多维权方案。
01
裁判要点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养殖场系合法建筑,对其不予赔偿或补偿。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平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赔终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赔申69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12月21日编立再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行政赔偿纠纷。被诉涉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由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2018)粤07行初60号行政判决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惠卿要求开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即赔偿请求主体适格、行政行为违法、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国家才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行政赔偿遵循赔偿直接损失原则。同时,黄某某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015年10月8日,开平市政府办公室制作的开府办(2015)47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的通知》,将马降龙等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禽畜禁养区。现有的证据显示,黄某某经营的养猪场地点位于上述禁养区内,且该经营的养猪场不具有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并经百合镇政府通知后,仍旧继续经营,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禁养的规定,理应要责令拆除或关闭。本案中,虽然(2018)粤07行初60号行政判决确认开平市政府涉案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是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亦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对于生猪的赔偿问题,从强拆之前的视频可见,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在强拆之前已经将生猪转移到安全的猪栏舍,并无证据显示涉案的行政行为对生猪造成损害。至于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等的赔偿问题,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相应财产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应的损失不能认定为开平市政府的涉案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黄某某赔偿请求主体虽适格,但因猪栏舍等养殖设施不合法及其他合法财产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请求开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赔偿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平市政府在本案中仅对黄某某的猪舍实施了部分拆除,黄某某请求赔偿猪栏舍成本,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猪栏舍属于合法建筑,其要求赔偿猪栏舍成本缺乏法律依据。黄某某请求赔偿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和开平市政府强制拆除部分畜禽舍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请求开平市政府赔偿其损失200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黄某某上诉主张,其合法承包土地养殖,其地上建筑物均属于合法建设,开平市政府强制拆除造成了其损失,一审判决忽略重要事实导致错判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因理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所修建的禽畜栏舍是在依法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2.其养殖行为是在被申请人划定禁养区以前,属合法养殖。3.被申请人违法强拆和限期关停、拆除通知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与其损失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开平市政府赔偿损失200万元。
开平市政府答辩称:1.开平市政府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专项整治行为,执行该专项整治行为是黄某某的义务。2.开平市政府对黄某某涉案禽畜栏舍的强拆行为与黄某某所主张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黄某某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猪场,开平市政府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开平市政府办印发的开府办(2016)60号文件《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对禁养区内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禽畜养殖场设定了具体奖补标准。百合镇政府对黄某某作出的2016年12月1日《关于百合镇禁养区禽畜养殖场限期关停拆迁的通知》和2017年5月12日《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拆除及逾期强拆通知书》以及开平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初60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针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开平市政府应参照《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黄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原审判决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完全不予支持,理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赔终27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通过法院的一些判例,知道更多维权方案。
01
裁判要点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养殖场系合法建筑,对其不予赔偿或补偿。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平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赔终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赔申69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12月21日编立再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行政赔偿纠纷。被诉涉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由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2018)粤07行初60号行政判决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惠卿要求开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即赔偿请求主体适格、行政行为违法、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国家才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行政赔偿遵循赔偿直接损失原则。同时,黄某某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015年10月8日,开平市政府办公室制作的开府办(2015)47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的通知》,将马降龙等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禽畜禁养区。现有的证据显示,黄某某经营的养猪场地点位于上述禁养区内,且该经营的养猪场不具有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并经百合镇政府通知后,仍旧继续经营,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禁养的规定,理应要责令拆除或关闭。本案中,虽然(2018)粤07行初60号行政判决确认开平市政府涉案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是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亦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对于生猪的赔偿问题,从强拆之前的视频可见,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在强拆之前已经将生猪转移到安全的猪栏舍,并无证据显示涉案的行政行为对生猪造成损害。至于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等的赔偿问题,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相应财产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应的损失不能认定为开平市政府的涉案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黄某某赔偿请求主体虽适格,但因猪栏舍等养殖设施不合法及其他合法财产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请求开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赔偿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平市政府在本案中仅对黄某某的猪舍实施了部分拆除,黄某某请求赔偿猪栏舍成本,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猪栏舍属于合法建筑,其要求赔偿猪栏舍成本缺乏法律依据。黄某某请求赔偿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和开平市政府强制拆除部分畜禽舍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请求开平市政府赔偿其损失200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黄某某上诉主张,其合法承包土地养殖,其地上建筑物均属于合法建设,开平市政府强制拆除造成了其损失,一审判决忽略重要事实导致错判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因理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所修建的禽畜栏舍是在依法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2.其养殖行为是在被申请人划定禁养区以前,属合法养殖。3.被申请人违法强拆和限期关停、拆除通知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与其损失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开平市政府赔偿损失200万元。
开平市政府答辩称:1.开平市政府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专项整治行为,执行该专项整治行为是黄某某的义务。2.开平市政府对黄某某涉案禽畜栏舍的强拆行为与黄某某所主张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3.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黄某某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猪场,开平市政府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开平市政府办印发的开府办(2016)60号文件《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对禁养区内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禽畜养殖场设定了具体奖补标准。百合镇政府对黄某某作出的2016年12月1日《关于百合镇禁养区禽畜养殖场限期关停拆迁的通知》和2017年5月12日《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拆除及逾期强拆通知书》以及开平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初60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针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开平市政府应参照《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黄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原审判决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完全不予支持,理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赔终27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个股分析#
亿利洁能引战投参与治沙 实际控制人王文彪套现18亿积极风控
12月7日,王文彪实际控制的A股公司亿利洁能(600277.SH)发布公告,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拟将所持公司约3.98亿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三峡鄂尔多斯。本次交易后,三峡鄂尔多斯将成为亿利洁能第二大股东。其称,认可亿利洁能的光伏治沙战略。
三峡鄂尔多斯系三峡能源控股子公司,今年9月,三峡能源联手亿利洁能在内蒙古共同推进光伏治沙项目。
本次股权转让,对王文彪而言,将是一举两得。一方面,亿利洁能将借助三峡能源实现以“光伏治沙新能源”为主业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则是亿利集团将套现18亿元,应对一年内到期的160亿元债务。
截至目前,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亿利洁能股份的质押率高达98.85%,占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07%,其中,部分股份还被司法冻结。
今年以来,亿利集团多次领受罚单,包括信披违规、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等。年初,公司还曾被国际评级机构下调信用等级。
引入央企战投共同治沙
号称中国光能治沙领跑者的亿利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亿利洁能将迎来实力股东。
公告显示,12月6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与三峡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鄂尔多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亿利集团拟将持有的公司39780万股股份转让给三峡鄂尔多斯。
本次交易前,亿利集团持有亿利洁能股份数量为17.5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其一致行动人聚盈 30 号(2017 年 9 月至 12 月,亿利集团通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聚赢 30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从二级市场增持亿利洁能公司股票,简称“聚盈 30 号”)持股比例约为0.49%,二者合计持股比为49.65%。三峡鄂尔多斯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合计为38.47%。三峡鄂尔多斯的持股比为11.17%,跃升为亿利洁能第二大股东。
本次交易标的存在被质押情形,不存在冻结情况。公告称,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取得质权人同意,后续将按照本协议内容办理解除质押并过户手续。
受让方三峡鄂尔多斯成立于今年8月10日,注册资本2亿元,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其经营范围为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等。
三峡鄂尔多斯由2名股东,即A股三峡能源、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二者均受央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控制。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4.55元/股,签订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前一个交易日,亿利洁能的收盘价为4.82元/股,折价率约为5.60%。交易总价款约为18.10亿元。
针对本次交易,亿利洁能称,此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此次交易完成后,三峡鄂尔多斯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通过此次权益变动,公司将树立“央企+民企”合作新标杆,助力公司实现以“光伏治沙新能源”为主业的战略目标。
未来,公司将联手三峡能源,依托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在中国西部沙区的资源优势,立足“黄河大保护”国家重大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黄河沿线实施固沙光伏、风电、氢能、储能、光热和生态绿化治沙的保护黄河“双向碳中和”工程。
三峡能源此前已与亿利洁能牵手。今年9月,三峡能源、亿利洁能以及内蒙古当地国资共同投资设立的内蒙古库布其光氢治沙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开发蒙西基地库布其2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
就入股亿利洁能一事,三峡能源称,亿利洁能依托其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多年治沙成果储备的大量土地资源,结合现有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维经验技术积累等优势,具备发展大规模光伏治沙项目的基础条件。通过控股子公司入股亿利洁能,公司与亿利洁能建立股权纽带关系,充分利用和依托亿利集团在黄河流域的产业优势,有助于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拓展合作空间,创新合作开发新能源商业模式。
受股权结构变动影响,二级市场上,12月6日至8日的三个交易日,亿利洁能的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0%。
亿利集团股权质押率98.85%
转让股权、引进战投,王文彪既是在为亿利洁能的发展打算,也是在为其自身眼前的财务压力考虑。
曾经,亿利洁能及其大股东亿利集团备受市场质疑,这源于较为频繁、规模较大的关联交易。
10多年来,亿利洁能与控股股东亿利集团之间的关联并购高达百亿。通过并购,亿利洁能形成了化工、煤炭、清洁能源等三大产业生态圈。大规模的关联并购不乏高溢价,但收购过程中或无业绩承诺,或标的业绩不达标。与此同时,亿利洁能还频频出售资产给亿利集团。
市场上,关于亿利集团资金链紧绷的消息一直在流传。
目前来看,将亿利集团定性为财务压力较大并不为过。
截至目前,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聚盈 30 号合计所持亿利洁能股份累计质押状态的有17.47亿股,质押率约为98.85%,占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07%。此外,这些股权中还存在约1.36亿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高比例质押、少部分被司法冻结,足以说明亿利集团资金紧张。
亿利洁能公告称,亿利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原因系民营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时以股票质押作为综合增信担保。亿利集团目前经营、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同时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实际上,亿利集团的债务压力较大。
根据亿利洁能披露,截至目前,亿利集团一年内到期债务为160 亿元,其中已发行债券余额 33亿元。亿利集团经营运作正常,尚无到期未还贷款和到期债券,未来到期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授信循环使用续作、经营性净现金流、资产变现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偿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未发生影响其不能按时偿付到期有息负债的重大不利事件。亿利集团不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去年底,亿利集团总资产1085.58亿元,所有者权益435.05亿元。当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43.6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5亿元。
亿利集团创立于1988年,是中国光能治沙领跑者、城市生态康养服务商,联合国认定的全球治沙领导者。
2017年以来,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一直备受关注。亿利集团一期债券“14亿利集MTN002”曾出现技术性违约,王文彪曾将持有的亿利集团股权质押给内蒙古国资,并在2018年提出“进稳退”经营战略,要求在生态环保洁能主业上积极进取、全力推进,发展求质量、求稳健、求经营含金量,退出不符合生态环保洁能的非主要业务,处置“小、亏、非”业务,去重资产重负债。2019年,亿利集团将生态修复业务和洁能环保业务整合给亿利洁能。
但是,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今年初,公司被大公资信将亿利集团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亿利集团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今年7月,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因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机制,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190万元,并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今年8月,因为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交所对亿利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今年10月,王文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或许,随着本次大笔转让股权成功,王文彪的财务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缓解。本次交易,亿利集团将一次性变现18.10亿元。近半年内,王文彪还通过聚盈 30 号减持,套现约0.70亿元。
不过,大幅转让股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尚有待观察。
亿利洁能引战投参与治沙 实际控制人王文彪套现18亿积极风控
12月7日,王文彪实际控制的A股公司亿利洁能(600277.SH)发布公告,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拟将所持公司约3.98亿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三峡鄂尔多斯。本次交易后,三峡鄂尔多斯将成为亿利洁能第二大股东。其称,认可亿利洁能的光伏治沙战略。
三峡鄂尔多斯系三峡能源控股子公司,今年9月,三峡能源联手亿利洁能在内蒙古共同推进光伏治沙项目。
本次股权转让,对王文彪而言,将是一举两得。一方面,亿利洁能将借助三峡能源实现以“光伏治沙新能源”为主业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则是亿利集团将套现18亿元,应对一年内到期的160亿元债务。
截至目前,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亿利洁能股份的质押率高达98.85%,占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07%,其中,部分股份还被司法冻结。
今年以来,亿利集团多次领受罚单,包括信披违规、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等。年初,公司还曾被国际评级机构下调信用等级。
引入央企战投共同治沙
号称中国光能治沙领跑者的亿利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亿利洁能将迎来实力股东。
公告显示,12月6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与三峡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鄂尔多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亿利集团拟将持有的公司39780万股股份转让给三峡鄂尔多斯。
本次交易前,亿利集团持有亿利洁能股份数量为17.5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其一致行动人聚盈 30 号(2017 年 9 月至 12 月,亿利集团通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聚赢 30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从二级市场增持亿利洁能公司股票,简称“聚盈 30 号”)持股比例约为0.49%,二者合计持股比为49.65%。三峡鄂尔多斯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合计为38.47%。三峡鄂尔多斯的持股比为11.17%,跃升为亿利洁能第二大股东。
本次交易标的存在被质押情形,不存在冻结情况。公告称,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取得质权人同意,后续将按照本协议内容办理解除质押并过户手续。
受让方三峡鄂尔多斯成立于今年8月10日,注册资本2亿元,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其经营范围为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等。
三峡鄂尔多斯由2名股东,即A股三峡能源、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二者均受央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控制。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4.55元/股,签订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前一个交易日,亿利洁能的收盘价为4.82元/股,折价率约为5.60%。交易总价款约为18.10亿元。
针对本次交易,亿利洁能称,此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此次交易完成后,三峡鄂尔多斯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通过此次权益变动,公司将树立“央企+民企”合作新标杆,助力公司实现以“光伏治沙新能源”为主业的战略目标。
未来,公司将联手三峡能源,依托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在中国西部沙区的资源优势,立足“黄河大保护”国家重大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黄河沿线实施固沙光伏、风电、氢能、储能、光热和生态绿化治沙的保护黄河“双向碳中和”工程。
三峡能源此前已与亿利洁能牵手。今年9月,三峡能源、亿利洁能以及内蒙古当地国资共同投资设立的内蒙古库布其光氢治沙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开发蒙西基地库布其2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
就入股亿利洁能一事,三峡能源称,亿利洁能依托其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多年治沙成果储备的大量土地资源,结合现有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维经验技术积累等优势,具备发展大规模光伏治沙项目的基础条件。通过控股子公司入股亿利洁能,公司与亿利洁能建立股权纽带关系,充分利用和依托亿利集团在黄河流域的产业优势,有助于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拓展合作空间,创新合作开发新能源商业模式。
受股权结构变动影响,二级市场上,12月6日至8日的三个交易日,亿利洁能的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0%。
亿利集团股权质押率98.85%
转让股权、引进战投,王文彪既是在为亿利洁能的发展打算,也是在为其自身眼前的财务压力考虑。
曾经,亿利洁能及其大股东亿利集团备受市场质疑,这源于较为频繁、规模较大的关联交易。
10多年来,亿利洁能与控股股东亿利集团之间的关联并购高达百亿。通过并购,亿利洁能形成了化工、煤炭、清洁能源等三大产业生态圈。大规模的关联并购不乏高溢价,但收购过程中或无业绩承诺,或标的业绩不达标。与此同时,亿利洁能还频频出售资产给亿利集团。
市场上,关于亿利集团资金链紧绷的消息一直在流传。
目前来看,将亿利集团定性为财务压力较大并不为过。
截至目前,亿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聚盈 30 号合计所持亿利洁能股份累计质押状态的有17.47亿股,质押率约为98.85%,占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07%。此外,这些股权中还存在约1.36亿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高比例质押、少部分被司法冻结,足以说明亿利集团资金紧张。
亿利洁能公告称,亿利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原因系民营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时以股票质押作为综合增信担保。亿利集团目前经营、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同时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实际上,亿利集团的债务压力较大。
根据亿利洁能披露,截至目前,亿利集团一年内到期债务为160 亿元,其中已发行债券余额 33亿元。亿利集团经营运作正常,尚无到期未还贷款和到期债券,未来到期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授信循环使用续作、经营性净现金流、资产变现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偿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未发生影响其不能按时偿付到期有息负债的重大不利事件。亿利集团不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去年底,亿利集团总资产1085.58亿元,所有者权益435.05亿元。当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43.6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5亿元。
亿利集团创立于1988年,是中国光能治沙领跑者、城市生态康养服务商,联合国认定的全球治沙领导者。
2017年以来,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一直备受关注。亿利集团一期债券“14亿利集MTN002”曾出现技术性违约,王文彪曾将持有的亿利集团股权质押给内蒙古国资,并在2018年提出“进稳退”经营战略,要求在生态环保洁能主业上积极进取、全力推进,发展求质量、求稳健、求经营含金量,退出不符合生态环保洁能的非主要业务,处置“小、亏、非”业务,去重资产重负债。2019年,亿利集团将生态修复业务和洁能环保业务整合给亿利洁能。
但是,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今年初,公司被大公资信将亿利集团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亿利集团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今年7月,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因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机制,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190万元,并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今年8月,因为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交所对亿利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今年10月,王文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或许,随着本次大笔转让股权成功,王文彪的财务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缓解。本次交易,亿利集团将一次性变现18.10亿元。近半年内,王文彪还通过聚盈 30 号减持,套现约0.70亿元。
不过,大幅转让股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亿利集团的财务压力,尚有待观察。
95岁高龄的老党员,农用田被法院吊销,判给有钱的人民教师。老党员一家五口怎么吃饭,是国家还是政府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三个法院己证人的假证词,法院也不下乡调查。
95分地是原村委会书记易风刚分,是按照国家政策分给95岁的老党员。为什么,耕种了25年之久。法院还能把老党员农用田吊销,判给有钱的人民教师,没有钱、没有权的老百姓怎么办。了
农用田是村委书记分的,都说政府帮老百姓做主,先在政府都是帮有钱、有权的做事, 这社会还有没有公道、请国家和政府给老党员一家一口饭吃,请大家帮帮忙转发、谢谢 https://t.cn/ROdiR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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