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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时代》(2014)

2022-04-17 二刷,距离2014-11-18第一次看,七年多了!
或许正是电影的琐碎,让我后来在听《hero》的时候,我都努力的想《少年时代》的情节,可是能想起来的真的太少!今天花了近三个小时又看了一遍!

导演拍了12年,一个孩子6岁到18岁,小学到大学,从孩童到青年,妈妈也是瘦了胖胖了瘦。

依旧很喜欢他们在乡间小屋外一起弹琴唱歌的情景。 从一个天真的孩子长到对世界对自己充满困惑的青年,并没有惊心动魄的成长,普普通通的就这样,他们长大,父母变老!

那个只是周末来一下或者寒暑假聚一下的爸爸,一直像是一个人生导师一样的存在,可是妈妈的付出才是让人敬佩的。结婚,生子,离婚,考试拿学位找到好工作,结婚,离婚…在儿子上大学临走时,她跟儿子说今天是她悲伤的一天,跟他说起她养育他的这些年!儿子回答说:你怎么就一下子快进了40年!我和老婆都笑了……40年,儿子远行了,留给自己的大概真只剩下葬礼了……虽说也真不至于如此。
从Coldplay的《Yellow》到Family of the year 的《Hero》,我也是听了一年又一年…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江苏苏州,陈某的妻子把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存放在车后备箱。不曾想,陈某驾车外出时被烟草局查到,445条香烟全部被没收。陈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没偷没抢,合法财产凭啥没收?”

(来源:苏州中院案例)

陈某和妻子经营了一家烟酒店,平常会大批量购进一些香烟。

这次又订购了950条香烟,陈某妻子把一半香烟放在店里售卖,因担心店里遭贼,另一半便放在了车的后备箱里。但是,陈某的妻子没有告诉陈某把烟放在车里的事情。

事发当日,陈某驾车往返于南通和常熟之间,途中遇到了民警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陈某也没多想,老老实实地接受了检查。

不曾想,这一查没有查出什么交通违章,但民警却发现了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

陈某一看就马上反映过来,肯定是自家老婆干的好事,赶紧向民警解释,说自己是做烟酒生意的,这些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存货,是合法财产。

民警听后,说烟草实行的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他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需要相关部门来核实。随后,民警便通知了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违法,便扣留了香烟进一步开展调查。

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决定没收了陈某价值21万元的445条苏烟。

这20多万的烟,说没收就没收了,做了多年生意的陈某也非常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便一纸诉状把烟草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香烟。

那么,陈某的烟是合法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

这是因为国家对于烟草,无论是买卖,还是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跨县市运输烟草要先取得准运证。

注意这里的运输没有限定烟草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帮别人运,还是运自己的,都需要按规定申请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某拉着烟草往返于南通和常熟,烟草价值21万元,超过了上述规定的5万元。陈某没有准运证,运输行为被人赃俱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烟草局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陈某长期从事烟草生意,对于烟草运输的相关规定自己心里也应当清楚。

因此,到了法庭上后,他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做什么辩解,而是希望通过程序法出奇制胜。

陈某在法庭上诉称,首先,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之所以会把烟草存放在车上,是因为店里曾经遭过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他老婆未告诉他把烟存放在了车上,他并不知情,不是故意要违法运输。

那么,陈某为什么要这么辩解呢?这么辩解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之所以如此辩解,言外之意就是想要证明,在此事中,自己是无心之失,并不是故意违法,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意触犯了法律,主观上没有过错,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举证责任在陈某,而不是处罚机关,即使事实真如陈某所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陈某一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陈某提出自己无主观过错的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陈某老婆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对于这点理由,陈某也没有提供其确不知情的证据,只是口头辩解。

根据一般人的标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加以判断的话,陈某夫妻二人长期从事烟酒生意,熟悉烟草管理制度,知道烟草不能到处乱拉着跑。

陈某老婆把价值高达21万元的烟草放在车后备箱,还不告诉陈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二点理由,是因为遭贼,害怕丢失才存放在车里。但他同样没有提供比如报警记录等加以证明,也只是口头辩解。

这一点理由从生活经验上进行判断,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因为,如果真的是以前遭过贼,才把烟存在在车上。那么就说明,这并不是第一次把烟放在车里,而是经常采取这种方式防盗。

这样的话,陈某就不可能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存放的情况,但他又辩解称老婆没说,他不知道车里会有香烟,显然其前后陈述是矛盾的。

而且,即使要防盗,放车里未必就比放店里安全,放车里还有违法的风险,为什么不放在家中等更安全的地方呢?

综上,陈某想证明自己不知情而违法,主观上无过错的辩解理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陈某的理由,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有人说,如果真的是因为老婆没有及时告诉陈某,导致21万的烟草被没收,那这教训可就太惨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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