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历史博物馆完成改陈升级,六份党的重要宣言和决议首次同时展出】
沈阳,望花立交桥北,“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在庄严肃穆的残历碑广场上,巨大的碑面设计成一页翻开的日历,如烙印般将时间定格在1931年9月18日。
作为国内唯一的九一八事变专题博物馆,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在九一八事变90周年之际迎来全面改陈升级,展览内容在确立九一八事变全新历史地位的同时,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儿女取得抗日战争伟大胜利的中流砥柱作用。
在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重新开馆之际,博物馆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高建通过博物馆推陈出新的展览内容和《北大营历史研究》等多部新著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入浅出地阐述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支撑起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简明扼要地讲述国难日当天沈阳城内外军民奋起抵抗侵略的悲壮故事,让真实而又立体的抗日烽火岁月从历史远处渐行渐近。
首次亮相:一面镌刻历史的“宣言墙”
改陈升级的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核心位置有一面 “宣言墙”,这面墙上摆放着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发出的6份重要宣言和决议。一个个宣言和决议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高建说,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份宣言和决议分别是1931年9月19日由中共满洲省委发出的《满洲省委为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满洲宣言》、1931年9月20日由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国共产党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1931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其中,《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为博物馆首次展出,这是中共中央在九一八事变后发出的首份决议,深刻揭露了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图谋,严厉谴责国民党政府卖国辱权的政策,率先举起武装驱逐日本侵略者的旗帜,向全党响亮提出“立刻发动与组织广大工农群众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满洲”是党的中心工作。
这份弥足珍贵的决议能够在博物馆展出,背后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寻找”故事。
在改陈升级中高建发现,馆藏的《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图片因年代久远早已模糊不清。为此,高建广泛查阅史料、多方寻找线索,力争将一直缺失的这份决议在此次改陈中展出。“沈阳没有,我们就在辽宁找,辽宁没有我们就去北京找。”功夫不负有心人,高建最终在北京有关方面找到了这份决议原件。“这份决议的展出将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战胜利的关键。”高建说。
立场鲜明:一支吹响抗战强音的号角
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是日本武装侵华的开端,也是中国人民14年抗战的起点。
民族生死存亡关头,国民党政府的错误政策压制着抗日救亡的民族热情,助长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嚣张气焰,也让民众无法看清日本侵略者的野心。
高建站在“宣言墙”前说,中国共产党是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吹响了第一声救亡图存号角,举起了第一面民族抗战旗帜,更以卓越的政治领导力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指引着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
在九一八事变的第二天,中共满洲省委立即在沈阳小西边门附近的省委机关召开常委紧急会议,发表了《满洲省委为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满洲宣言》。宣言指出“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并非偶然”,明确“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将帝国主义逐出中国”。这份由中共满洲省委发出的宣言,是中国共产党发表的第一份抗日宣言,也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第一份宣言。
就在中共满洲省委发出宣言的第二天,中共中央发出《中国共产党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并在宣言中明确指出日本帝国主义公开进兵中国,其目的是使中国完全变成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号召全中国人民迅速动员武装起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高建说,是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时间警醒国人,深刻揭露日本帝国主义殖民中国的野心;是中国共产党发出民族的共同心声,唤起中华儿女谱写壮烈不朽的英雄史诗;是中国共产党宣告血战到底的决心,开启了武装反抗日本侵略者的伟大斗争。
珍贵史料:一组不容置疑的数据
高建通过梳理史料发现,自1931年9月19日至1932年4月15日,中国共产党接连发出十多份抗日宣言、决议和号召。“这些抗日宣言、决议和号召表明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日本侵略的鲜明立场,反映了中华民族面对日本侵略决不屈服的顽强意志,宣告中国人民与日本侵略者战斗到底的坚强决心。” 高建说。
在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当天,从北大营守军出于民族义愤进行自卫还击,到“血肉长城第一人黄显声”率领警察部队顽强抵抗,辽宁打响了14年抗战的第一枪。
“九一八事变后,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和推动,激起了东北人民反抗日本侵略者的坚定决心:黄显声等人领导的辽宁地区抗日义勇军、冯占海等人领导的吉林地区抗日义勇军、马占山等人领导的黑龙江地区抗日义勇军,在抗日战争中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从九一八事变后到1932年4月,东三省抗日义勇军总数达30万人以上。”高建说。
为落实中共中央创建游击队的方针,中共满洲省委陆续派出以杨靖宇为代表的党的领导干部奔赴各地,在白山黑水之间创建游击队,以武装斗争反抗日本侵略者,给日伪军队以沉重的打击。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更是以明确的政治纲领和严明的军纪,自成立之日起就以英勇无畏的牺牲精神受到民众拥护。
“来自日伪资料中最新统计的相关数字表明,东北抗日部队在1935年就活动了39150次,1935年至1940年之间总计活动次数达到123468次。”高建对记者说。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沈阳,望花立交桥北,“九·一八”历史博物馆。
在庄严肃穆的残历碑广场上,巨大的碑面设计成一页翻开的日历,如烙印般将时间定格在1931年9月18日。
作为国内唯一的九一八事变专题博物馆,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在九一八事变90周年之际迎来全面改陈升级,展览内容在确立九一八事变全新历史地位的同时,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儿女取得抗日战争伟大胜利的中流砥柱作用。
在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重新开馆之际,博物馆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高建通过博物馆推陈出新的展览内容和《北大营历史研究》等多部新著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入浅出地阐述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支撑起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简明扼要地讲述国难日当天沈阳城内外军民奋起抵抗侵略的悲壮故事,让真实而又立体的抗日烽火岁月从历史远处渐行渐近。
首次亮相:一面镌刻历史的“宣言墙”
改陈升级的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核心位置有一面 “宣言墙”,这面墙上摆放着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发出的6份重要宣言和决议。一个个宣言和决议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高建说,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份宣言和决议分别是1931年9月19日由中共满洲省委发出的《满洲省委为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满洲宣言》、1931年9月20日由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国共产党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1931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其中,《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为博物馆首次展出,这是中共中央在九一八事变后发出的首份决议,深刻揭露了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图谋,严厉谴责国民党政府卖国辱权的政策,率先举起武装驱逐日本侵略者的旗帜,向全党响亮提出“立刻发动与组织广大工农群众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满洲”是党的中心工作。
这份弥足珍贵的决议能够在博物馆展出,背后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寻找”故事。
在改陈升级中高建发现,馆藏的《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图片因年代久远早已模糊不清。为此,高建广泛查阅史料、多方寻找线索,力争将一直缺失的这份决议在此次改陈中展出。“沈阳没有,我们就在辽宁找,辽宁没有我们就去北京找。”功夫不负有心人,高建最终在北京有关方面找到了这份决议原件。“这份决议的展出将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战胜利的关键。”高建说。
立场鲜明:一支吹响抗战强音的号角
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是日本武装侵华的开端,也是中国人民14年抗战的起点。
民族生死存亡关头,国民党政府的错误政策压制着抗日救亡的民族热情,助长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嚣张气焰,也让民众无法看清日本侵略者的野心。
高建站在“宣言墙”前说,中国共产党是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吹响了第一声救亡图存号角,举起了第一面民族抗战旗帜,更以卓越的政治领导力和正确的战略策略指引着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
在九一八事变的第二天,中共满洲省委立即在沈阳小西边门附近的省委机关召开常委紧急会议,发表了《满洲省委为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满洲宣言》。宣言指出“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并非偶然”,明确“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将帝国主义逐出中国”。这份由中共满洲省委发出的宣言,是中国共产党发表的第一份抗日宣言,也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第一份宣言。
就在中共满洲省委发出宣言的第二天,中共中央发出《中国共产党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并在宣言中明确指出日本帝国主义公开进兵中国,其目的是使中国完全变成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号召全中国人民迅速动员武装起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高建说,是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时间警醒国人,深刻揭露日本帝国主义殖民中国的野心;是中国共产党发出民族的共同心声,唤起中华儿女谱写壮烈不朽的英雄史诗;是中国共产党宣告血战到底的决心,开启了武装反抗日本侵略者的伟大斗争。
珍贵史料:一组不容置疑的数据
高建通过梳理史料发现,自1931年9月19日至1932年4月15日,中国共产党接连发出十多份抗日宣言、决议和号召。“这些抗日宣言、决议和号召表明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日本侵略的鲜明立场,反映了中华民族面对日本侵略决不屈服的顽强意志,宣告中国人民与日本侵略者战斗到底的坚强决心。” 高建说。
在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当天,从北大营守军出于民族义愤进行自卫还击,到“血肉长城第一人黄显声”率领警察部队顽强抵抗,辽宁打响了14年抗战的第一枪。
“九一八事变后,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和推动,激起了东北人民反抗日本侵略者的坚定决心:黄显声等人领导的辽宁地区抗日义勇军、冯占海等人领导的吉林地区抗日义勇军、马占山等人领导的黑龙江地区抗日义勇军,在抗日战争中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从九一八事变后到1932年4月,东三省抗日义勇军总数达30万人以上。”高建说。
为落实中共中央创建游击队的方针,中共满洲省委陆续派出以杨靖宇为代表的党的领导干部奔赴各地,在白山黑水之间创建游击队,以武装斗争反抗日本侵略者,给日伪军队以沉重的打击。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更是以明确的政治纲领和严明的军纪,自成立之日起就以英勇无畏的牺牲精神受到民众拥护。
“来自日伪资料中最新统计的相关数字表明,东北抗日部队在1935年就活动了39150次,1935年至1940年之间总计活动次数达到123468次。”高建对记者说。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
2021年_7月_26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
2021年_7月_26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朱金娣
2021年_7月_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朱金娣
2021年_7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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