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正式创刊发行】6月15日,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敦煌研究院主办的学术期刊《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正式创刊发行并在兰州举行创刊发布会。《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由敦煌研究院申请创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底批准,于2022年第一季度正式创刊出版发行,期刊出版单位为《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编辑部。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62—1222/K,国际刊号为2097—1370,国内发行代码54—200,海外发行代码QR9548,中文科技类期刊,季刊。《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目前设有石窟寺保护、壁画保护、土遗址保护、科技考古、文物数字化、保护材料与工艺、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保护与修复案例等栏目,涵盖了石窟寺、壁画、土遗址保护研究及科技考古、文物数字化等主要领域,并将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进展和文物科技的创新发展适时调整栏目设置。#《石窟与土遗址保护研究》# #敦煌研究院# #学术期刊#
商标申请无捷径
下面给大家说一下,为什么商标注册没有“捷径”?说到“捷径”,大家心中的捷径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功率提高,一种是时间周期压短。首先说成功率,能不能百分百下发证书?
答案是不能。
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一般来讲,谁先申请就是谁的。按照现在的商标申请量来讲,每天近3万件左右。任何人都不能给您保证,有没有人在昨天或者是前天申请过和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因为商标查询的盲期在半个月以上。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权《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个商标,他人已经申请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您再申请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产品上,是注册不成功的。其次,能不能快速下发证书?答案是不能。主要理由还是因为商标的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商标只能一件一件的审查。正常的商标审查期限,是每一个商标都要经历的,遇到驳回或者是补正等,还有可能延长。
所以,不要再问商标注册有没有什么“捷径”了?答案是没有!如果有人告诉你有,那么你要重新审视这个人以及他背后的代理机构了。
编辑:周蕊
北京金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总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3号C座2层1222A
电话:86-10-82894113
EMAIL :jinlanip@jinlanip.com
下面给大家说一下,为什么商标注册没有“捷径”?说到“捷径”,大家心中的捷径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功率提高,一种是时间周期压短。首先说成功率,能不能百分百下发证书?
答案是不能。
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一般来讲,谁先申请就是谁的。按照现在的商标申请量来讲,每天近3万件左右。任何人都不能给您保证,有没有人在昨天或者是前天申请过和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因为商标查询的盲期在半个月以上。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权《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个商标,他人已经申请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您再申请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产品上,是注册不成功的。其次,能不能快速下发证书?答案是不能。主要理由还是因为商标的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商标只能一件一件的审查。正常的商标审查期限,是每一个商标都要经历的,遇到驳回或者是补正等,还有可能延长。
所以,不要再问商标注册有没有什么“捷径”了?答案是没有!如果有人告诉你有,那么你要重新审视这个人以及他背后的代理机构了。
编辑: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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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中铁二十四局再被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22844元】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案号:(2022)豫1222执605号】(立案时间:2022年5月19日),执行标的:122844元,执行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这次被强制执行涉及租赁合同纠纷。
宋某哲、中铁二十四局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租赁水井合同,由宋某哲水井供应中铁二十四局搅拌站生产生活用水,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17年9月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年租金为12万元。前两年租井费用一次付清,第三年租井费用应在2019年9月1日前付清。但是第三年租井费用经宋某哲多次催要,中铁二十四局未给付。因此,宋某哲将中铁二十四局诉至法院。2021年8月2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支付原告宋某哲租井费用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中国质量新闻网 https://t.cn/A6XKUlns
据了解,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这次被强制执行涉及租赁合同纠纷。
宋某哲、中铁二十四局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租赁水井合同,由宋某哲水井供应中铁二十四局搅拌站生产生活用水,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17年9月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年租金为12万元。前两年租井费用一次付清,第三年租井费用应在2019年9月1日前付清。但是第三年租井费用经宋某哲多次催要,中铁二十四局未给付。因此,宋某哲将中铁二十四局诉至法院。2021年8月2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支付原告宋某哲租井费用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中国质量新闻网 https://t.cn/A6XKUl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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