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十五条意见 助力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今天,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日前制定的十五条意见,助力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01

优化线上司法服务,
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
 全市两级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统提供网上诉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项网上办理。畅通对外联络渠道,统一公布全市法院立案、执行电话,增开12368服务热线,满足企业查询案件信息等司法需求。

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普陀模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前移纠纷化解关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好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ODR)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推广网上司法确认模式,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完善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加大诉讼费、执行费缓、减、免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02

审慎适用司法措施,
依法稳妥处理破产案件

加大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方式,适当降低担保数额或采取保函担保、保全保险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的船舶修造、油品运输、港口物流企业,尽量适用“活封”等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执行措施、信用修复等申请的,在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坚持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可依法作出紧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

03

依法高效化解纠纷,
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及相关行政协议案件时,加强与发改、经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趁机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开展司法研判,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发布法律服务指南,指导自贸区企业及时取得市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必要时配合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及时与外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强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切实维护涉外商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04

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及时回应企业涉诉需求
 
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办案、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涉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通过个案的审判解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维权意识,助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提升。

梳理排查涉诉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指派专人接听、记录、转办企业反映涉诉、执行问题,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
(浙江之声周珈伊 通讯员王雄军)
#关注新冠肺炎##武汉加油,浙里挺你#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十五条意见 助力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今天,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日前制定的十五条意见,助力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01

优化线上司法服务,
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
 全市两级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统提供网上诉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项网上办理。畅通对外联络渠道,统一公布全市法院立案、执行电话,增开12368服务热线,满足企业查询案件信息等司法需求。

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普陀模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前移纠纷化解关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好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ODR)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推广网上司法确认模式,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完善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加大诉讼费、执行费缓、减、免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02

审慎适用司法措施,
依法稳妥处理破产案件

加大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方式,适当降低担保数额或采取保函担保、保全保险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的船舶修造、油品运输、港口物流企业,尽量适用“活封”等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执行措施、信用修复等申请的,在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坚持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可依法作出紧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

03

依法高效化解纠纷,
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及相关行政协议案件时,加强与发改、经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趁机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开展司法研判,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发布法律服务指南,指导自贸区企业及时取得市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必要时配合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及时与外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强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切实维护涉外商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04

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及时回应企业涉诉需求
 
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办案、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涉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通过个案的审判解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维权意识,助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提升。

梳理排查涉诉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指派专人接听、记录、转办企业反映涉诉、执行问题,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
(浙江之声周珈伊 通讯员王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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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身边事##共同战疫# 焦作所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详情(2020.02.10 09:44 更新 )

2020年2月9日0-24时,焦作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武陟1例)。新增疑似病例7例,排除疑似病例1例。

确诊病例详情:

确诊病例1:
贺某某,男,29岁,示范区阳庙乡人。长期在武汉市工作。在武汉发热3天,当地治疗热退。1月15日晚返回焦作市。于2020年1月21日因发热、咳嗽就诊于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0年1月22日和1月23日两次由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为明确诊断,1月24日由省疾控中心再次进行核算检测为阳,经市专家组会诊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给予规范治疗。2月3日上午,经过13天的精心治疗,达到出院标准,成为我市首例治愈出院的患者。

确诊病例2:
患者司某某,男,汉族,35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人。长期在武汉工作,居住于武汉市。2020年1月16日晚从武汉自驾返回,17日返至沁阳市。患者1月24日以发热咳嗽为主诉到沁阳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经沁阳市人民院专家组联合会诊,考虑高度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于当天下午入住隔离病区,1月25日和1月26日分别两次经焦作市专家组会诊意见:诊断患者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

确诊病例3:
患者张某某,男,32岁,户籍武汉市,武陟县大封镇大屯村一组,居住在温县赵堡南平皋村。1月21日自驾返乡。1月22日开始发热,1月29日晚上收治于武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重症,入院3天,1月31日晚市级专家会诊制定治疗方案,目前病情比较稳定。

确诊病例4:
患者郑某某,女,33岁,户籍郑州,定居武汉,居住温县赵堡镇南平皋村,张某妻子,1月21日自驾车返乡。1月29日晚上随张某收治于武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轻症, 1月31日晚市级专家会诊制定治疗方案,目前病情比较稳定。

确诊病例5:
患者孙某某,男,26岁。现住址:修武县。1月20日由武汉返家,24日出现发热、流鼻涕,1月27日收治于修武县人民医院,测体温37.8℃,影像学检查两肺纹理增强,右下肺可见片状高密度影,根据核酸检测结果及专家会诊意见为新冠肺炎轻症,目前病情稳定。

确诊病例6:
患者张某某,女,26岁,温泉镇太行路,在武汉工作3年,1月29日患者出现发热,最高38度,咽部疼痛,于1月30日收治于温县人民医院,经核酸检测结果和专家会诊意见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稳定,密切观察病情。

确诊病例7:
患者王某某,女,69岁,地址:焦作市七百间办事处,患者于2020年1月31日0点收治于第三人民医院,结合核酸检测结果及专家组意见为新冠肺炎轻症,有转重症的趋势。患者年龄较大,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确诊病例8:
患者贾某某,男,54岁,武汉从事服装销售10余年,现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小董乡,1月21日从武汉回焦作,1月28日市二院首诊,1月30日晚转诊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2日确诊,为新冠肺炎重症。

确诊病例9:
患者郭某某,男 68岁,地址:焦作市七百间办事处,患者1月30日17时测量体温为37℃,1月30日19时由七百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用专车送至焦煤集团中央医院,经医院专家组医生初步会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随即转至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观察,2月3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确诊病例10:
患者吴某某,女,47岁,家住山阳区东方红办事处远大南苑11号楼。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到广西旅游,期间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1月21日从广西南宁返回焦作。1月26日发病,1月30日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确诊。

确诊病例11:
患者刘某某(系患者吴某某婆母),女,83岁,家住焦作市第二干休所家属楼(山阳区周庄西路北侧)。2020年1月31日因发热、乏力等症状,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3日确诊,现住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7日晚,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确诊病例12:
患者韩某某,女,42岁,长期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舒家街79号,现居住于马村区玉泉南街3号楼。1月21日由武汉乘列车返家,1月27日出现发热,1月31日晚10时收治于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核酸检测结果和专家会诊意见,于2月3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普通型。目前患者病情稳定。

确诊病例13:
患者邢某,男,1992年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艺新办事处工字路中孚小院。1月21日下午从信阳自驾车返焦。2月1日因发热于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晚转诊至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4:
患者邢某某,男,1962年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艺新办事处工字路中孚小院,系患者13父亲。2月1日因发热于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晚转诊至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5:
患者毕某某(确诊患者吴某某丈夫),男,1968年生,住山阳区东方红办事处远大南苑11号楼。1月21日自广西南宁返焦作家中,以“发热乏力伴咳嗽8天”为主诉于1月31日留观在市人民医院,后转至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6:
患者王某某,女,1979年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光亚街道铁十五局二公司小区14号楼,常年定居在上海。其丈夫林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至19日在上海参加会议,参会人员中有一人为确诊病例。王某某为林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020年1月20日从上海返焦。2月1日开始发热,2月3日就于诊市人民医院,后转院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5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7:
患者周某某,男,1989年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办事处五十间一号院,系我市确诊患者刘某某的亲戚。2020年1月31日出现发热症状,在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3日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5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8:
患者郑某某,男,1994年生,户籍地为焦作市温县赵堡镇,在武汉工作,系我市确诊患者郑某某的家人。2020年1月21日从武汉返焦。1月30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3日在温县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19:
患者易某某,男,1968年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2020年1月23日在驻马店与武汉人有接触史,1月26日从驻马店返焦后即自行隔离。2月1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晚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重症。

确诊病例20:
患者商某某,女,1969年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系确诊患者易某某的家人。2020年1月23日在驻马店与武汉人有接触史,1月26日同易某某从驻马店返焦后即自行隔离。2月2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与易某某一起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晚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7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21:
患者李某某,女,1983年生,现住址为山阳区东风花园16号楼。自诉近期无武汉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例无接触史。1月30日出现干咳症状,2月1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8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22:
患者刘某某,男,1984年生,现住址为山阳区东风花园16号楼,系患者1李某某的家人。自诉近期无武汉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例无接触史。2月3日喉部疼痛,2月5日与家人李某某一同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8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病例23:
患者易某某,女,1980年生,现住址为山阳区亿祥东郡E10号楼。1月23日-25日与驻马店已确诊病例易某某有接触史,1月27日返焦,2月5日出现发热症状,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转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8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患者24:
患者朱某某,男,1980年生,现住址祥云镇大玉兰村。1月16日到广东省送货,1月20日返焦,途中在湖北省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就餐。1月25日出现发热,到本村卫生室就诊,2月2日入住温县人民医院,2月8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轻症。

确诊患者25:
患者秦某某,男,53岁,现住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2020年1月24日-25日,秦某某两次往返于原焦高速武陟县服务区和家里,每次回家停留约2小时左右。1月25日至2月7日期间一直在原焦高速武陟县服务区工作。1月21日至2月5日期间,秦某某与工友程某某(新乡卫辉人)一同食宿,程某某于2月7日在新乡确诊为新冠肺炎。秦某某2月5日出现头晕伴流涕,2月7日出现发热伴咽干、咳嗽、乏力,随即到武陟县人民医院入院就诊,2月9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目前病情为普通症。

截至2月9日24时,我市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5例(沁阳市1例、武陟县2例、修武县1例、温县5例、山阳区11例、解放区3例、马村区1例、示范区1例)。现有疑似病例2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例(示范区1例)、死亡1例(山阳区1例)。

截至2月9日24时,全市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781人,已解除医学观察277人,尚有50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注:数据来源于河南省卫健委、焦作日报等官方媒体公开报道,如有疏漏,请指正。 https://t.cn/RpeS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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