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鼓掌][加油][围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减免房租、发放消费券…...#西安四区发布稳经济保增长措施#】据“西安商务”微信公众号消息,西安市委、市政府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稳住经济多条措施。
【碑林区】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加快制造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同时,在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6月底前基本完成13个行业及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退税。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政府采购活动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免交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将组织履约验收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纾困
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成本低于上年同期且新增贷款投放户数排名前10的辖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推动西安碑林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率由1%降至0.5%。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总量排名前3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5.加大对跨境电商支持力度
入驻碑林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国际贸易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对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海关统计,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海关统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年度产品出口额300万元及以上且实际缴纳保险费2万元及以上的我区外贸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3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落实初审及奖补。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7.加快“五上”企业入规纳统
首次纳入统计库的“五上”企业,当年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万元;已纳入统计库的“五上”企业,按照营业额、产值规模和增速,给予2-8万元的奖励。
8.用好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
对照国家支持领域,积极策划储备中央预算内及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力度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
9.加大外商投资引进力度
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区域奖励类产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通过跨国并购、股权转让、以资本公积金或留存收益转为注册资本等方式形成直接投资额且额度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直接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奖励。对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全球研发中心的,在市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的区级补助资金。
10.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对竣工重点项目,年内提前2个月完成全年投资任务且入库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在建类重点项目,提前3个月完成全年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且入库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全年超额120%的重点项目加发3万元。对新开工重点项目,年内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入库,提前1个月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未列入年内开工计划,年内实现前期转在建重点项目,且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库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满足上述竣工、在建、新开工、前期转在建的重点项目,投资体量超10亿元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加发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不重复计算。2022年提前开工的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促进消费市场回暖
11.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
对全年累计增速超过10%,且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前十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给予5-10万元不等奖励;对全年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且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前十名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不等奖励;对当年月度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12.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利用节假日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发放吃、住、行、游、购、娱等消费券500万元,用于在碑林区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消费。鼓励大型综合性商场(综合体)、大型超市采取“文化+外贸”“线上+线下”开展促消费活动,按照其实际投入促销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3.激发重点领域消费大幅回升
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商户二维码满减活动。非星级酒店可享满300元立减30元、大中型综合体可享满1000元立减100元、大型连锁超市可享满200元立减50元、小型便利店可享满20元立减5元、批发市场类可享满200元立减20元。使用数字人民币在工行商户消费,可享满31元立减30元的活动。
四、精准发力稳定就业
14.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利用“秦云伯乐稳就业精准服务平台”和“碑林云人才市场”等信息化平台,有效开展就业帮扶。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在年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5.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对2022年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6.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对在我区创业的陕西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法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同一项目可申请最高100万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期2年。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在我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创业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区级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保障民生兜牢底线
17.强化社会救助
按程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落实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推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覆盖全部一、二级残疾人。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8.完善公共服务
新建、改扩建学校2所,新增学位1270个。全力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完成区级智能办公系统与信息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推动“街道辐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养老设施社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19.守住安全底线
加强生活物资价格监测预警。及时研判粮食收购市场形势,指导企业抓好粮食收购,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防汛预警和物资储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政策措施由碑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长安区】
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 认真落实助企纾困政策
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外贸企业参加政策宣讲线上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配合省市商务部门做好审核工作,促进奖补政策落地落实。
加大限上企业帮扶力度
扎实开展限上企业包抓帮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推进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健康发展。对2022年新增入库限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2022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提振消费活力 促进汽车及家电等消费
全面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买日期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汽车消费。组织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进广场、进社区、进农村,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在我区购置汽车和家电。
鼓励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促销
出台《长安区发展夜间经济工作方案》,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地铁站点、重点商户在夜间规定时间和地段外摆经营,开展露天集市,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创建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高陵区】
鼓励大型商贸企业积极举办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
引导美道家、家福乐、都客润等大型商超,国美电器、东海商贸等家电企业,频阳酒店、宏图酒店、聚梦餐饮等企业等围绕重大节假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适时开展延时经营,扩大消费供给,拉动消费增长。
积极落实促消费稳增长奖补政策
按照市区关于促消费稳增长工作部署及要求,通过微信工作群、入企走访形式对惠企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完成稳增长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及时兑现奖补资金,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等服务,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召开限上商贸企业座谈会
2月25日、3月27日、4月21日相继召开重点限上商贸企业座谈会,与企业面对面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企业提振信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全力以赴做好促消费稳增长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抓好新增限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
按照“培育一批、纳统一批”的工作思路,区政府组织召开限上商贸企业培育纳统工作会,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调动商贸企业和“大个体”纳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部分商贸企业做好“个转企”工作。目前,梧桐树、老磨油饼、狗娃猪蹄已完成“个转企”,并初步确定 10家商贸企业作为年底重点纳统对象,为下一步纳统入库奠定坚实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容增效。
积极落实稳经济大盘会议精神
配合制定高陵区稳经济保增长若干措施,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限上企业一对一联系服务工作,指导重点商贸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积极宣传区稳经济保增长措施,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心享,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激发我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鄠邑区】
活动引领,促进消费繁荣
以市级“2022嗨购西安”促销活动和区级促销活动方案为依托,统筹全区各大商业综合体、大型餐饮连锁、家居家电卖场、汽车和成品油等销售企业,聚焦“五一劳动节”“端午节”等假日节庆,采取让利打折、团购,开业庆典等方式,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开展“户外经济”“夜间经济”等经营模式,营造浓厚消费氛围,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文旅融合,带动消费升级
鄠邑区立足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策划举办了柳泉桃花节、设施瓜果推介会和关中忙罢艺术节等大型商农文旅融合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区消费繁荣。“五一、端午”节日期间,以天桥湖国际生态区、奇迹农庄等景区和民宿,推出了景区+露营的“微度假”模式、乡村+“归园田居”模式,吸引了市民前来打卡体验,带动了周边餐饮、住宿业的消费增长。
政策支持,加强惠企助企
坚决落实各级部门制定的促消费稳外贸工作措施,制定了鄠邑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稳经济保增长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叠加效应,着力助企纾困,推动内外贸企稳回升。
下一步,鄠邑区将继续以活动引领促消费,举办“鄠邑十大名吃”评选、“关中忙罢节—绿色车展”和“葡萄推介会”等系列促销活动,鼓励辖区重点商贸企业积极参与,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提升“诗画鄠邑、品质新区”的消费活力。(华商报)
【碑林区】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加快制造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同时,在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6月底前基本完成13个行业及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退税。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政府采购活动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免交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将组织履约验收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纾困
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成本低于上年同期且新增贷款投放户数排名前10的辖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推动西安碑林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率由1%降至0.5%。为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总量排名前3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5.加大对跨境电商支持力度
入驻碑林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国际贸易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对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海关统计,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通过西安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海关统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年度产品出口额300万元及以上且实际缴纳保险费2万元及以上的我区外贸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3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落实初审及奖补。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7.加快“五上”企业入规纳统
首次纳入统计库的“五上”企业,当年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万元;已纳入统计库的“五上”企业,按照营业额、产值规模和增速,给予2-8万元的奖励。
8.用好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
对照国家支持领域,积极策划储备中央预算内及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力度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
9.加大外商投资引进力度
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区域奖励类产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通过跨国并购、股权转让、以资本公积金或留存收益转为注册资本等方式形成直接投资额且额度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直接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奖励。对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全球研发中心的,在市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的区级补助资金。
10.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对竣工重点项目,年内提前2个月完成全年投资任务且入库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在建类重点项目,提前3个月完成全年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且入库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全年超额120%的重点项目加发3万元。对新开工重点项目,年内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入库,提前1个月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未列入年内开工计划,年内实现前期转在建重点项目,且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库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满足上述竣工、在建、新开工、前期转在建的重点项目,投资体量超10亿元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加发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不重复计算。2022年提前开工的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促进消费市场回暖
11.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
对全年累计增速超过10%,且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前十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给予5-10万元不等奖励;对全年累计增速实现正增长,且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前十名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不等奖励;对当年月度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12.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利用节假日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发放吃、住、行、游、购、娱等消费券500万元,用于在碑林区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消费。鼓励大型综合性商场(综合体)、大型超市采取“文化+外贸”“线上+线下”开展促消费活动,按照其实际投入促销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3.激发重点领域消费大幅回升
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商户二维码满减活动。非星级酒店可享满300元立减30元、大中型综合体可享满1000元立减100元、大型连锁超市可享满200元立减50元、小型便利店可享满20元立减5元、批发市场类可享满200元立减20元。使用数字人民币在工行商户消费,可享满31元立减30元的活动。
四、精准发力稳定就业
14.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利用“秦云伯乐稳就业精准服务平台”和“碑林云人才市场”等信息化平台,有效开展就业帮扶。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在年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5.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对2022年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6.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对在我区创业的陕西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法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同一项目可申请最高100万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期2年。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在我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创业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区级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保障民生兜牢底线
17.强化社会救助
按程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落实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推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覆盖全部一、二级残疾人。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8.完善公共服务
新建、改扩建学校2所,新增学位1270个。全力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完成区级智能办公系统与信息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推动“街道辐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养老设施社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19.守住安全底线
加强生活物资价格监测预警。及时研判粮食收购市场形势,指导企业抓好粮食收购,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防汛预警和物资储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政策措施由碑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长安区】
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 认真落实助企纾困政策
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外贸企业参加政策宣讲线上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配合省市商务部门做好审核工作,促进奖补政策落地落实。
加大限上企业帮扶力度
扎实开展限上企业包抓帮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推进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健康发展。对2022年新增入库限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2022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提振消费活力 促进汽车及家电等消费
全面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买日期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汽车消费。组织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进广场、进社区、进农村,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在我区购置汽车和家电。
鼓励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促销
出台《长安区发展夜间经济工作方案》,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地铁站点、重点商户在夜间规定时间和地段外摆经营,开展露天集市,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创建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高陵区】
鼓励大型商贸企业积极举办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
引导美道家、家福乐、都客润等大型商超,国美电器、东海商贸等家电企业,频阳酒店、宏图酒店、聚梦餐饮等企业等围绕重大节假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适时开展延时经营,扩大消费供给,拉动消费增长。
积极落实促消费稳增长奖补政策
按照市区关于促消费稳增长工作部署及要求,通过微信工作群、入企走访形式对惠企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完成稳增长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及时兑现奖补资金,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等服务,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召开限上商贸企业座谈会
2月25日、3月27日、4月21日相继召开重点限上商贸企业座谈会,与企业面对面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企业提振信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全力以赴做好促消费稳增长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抓好新增限上企业培育纳统工作
按照“培育一批、纳统一批”的工作思路,区政府组织召开限上商贸企业培育纳统工作会,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调动商贸企业和“大个体”纳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部分商贸企业做好“个转企”工作。目前,梧桐树、老磨油饼、狗娃猪蹄已完成“个转企”,并初步确定 10家商贸企业作为年底重点纳统对象,为下一步纳统入库奠定坚实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容增效。
积极落实稳经济大盘会议精神
配合制定高陵区稳经济保增长若干措施,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限上企业一对一联系服务工作,指导重点商贸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积极宣传区稳经济保增长措施,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心享,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激发我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鄠邑区】
活动引领,促进消费繁荣
以市级“2022嗨购西安”促销活动和区级促销活动方案为依托,统筹全区各大商业综合体、大型餐饮连锁、家居家电卖场、汽车和成品油等销售企业,聚焦“五一劳动节”“端午节”等假日节庆,采取让利打折、团购,开业庆典等方式,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开展“户外经济”“夜间经济”等经营模式,营造浓厚消费氛围,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文旅融合,带动消费升级
鄠邑区立足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策划举办了柳泉桃花节、设施瓜果推介会和关中忙罢艺术节等大型商农文旅融合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区消费繁荣。“五一、端午”节日期间,以天桥湖国际生态区、奇迹农庄等景区和民宿,推出了景区+露营的“微度假”模式、乡村+“归园田居”模式,吸引了市民前来打卡体验,带动了周边餐饮、住宿业的消费增长。
政策支持,加强惠企助企
坚决落实各级部门制定的促消费稳外贸工作措施,制定了鄠邑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稳经济保增长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叠加效应,着力助企纾困,推动内外贸企稳回升。
下一步,鄠邑区将继续以活动引领促消费,举办“鄠邑十大名吃”评选、“关中忙罢节—绿色车展”和“葡萄推介会”等系列促销活动,鼓励辖区重点商贸企业积极参与,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提升“诗画鄠邑、品质新区”的消费活力。(华商报)
【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2﹞9号)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助推“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现就做好2022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县区教育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各县区要锚定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目标任务,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结构,着力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精准编制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持续化解大校额、大班额问题,确保起始年级无大班额。
二、落实责任,依法保障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要全面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完善控辍台账,落实保学举措,提高工作成效。要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结合实际,细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条件。要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三、科学划片,免试入学
各县区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规范指导各幼儿园自主开展招生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幼儿入园需求,严禁“无证园”招生。要根据学校布局规模、学龄人口分布与交通状况等,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相对就近”划分(或调整)施教区,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生。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学校均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班、课程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四、公民同招,均衡分班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在统一招生时段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争抢生源,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要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分班过程应邀请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分班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将学校施教区及招生计划等方案报属地政府审批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在当地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公开发布。所有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招生方案要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学校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脑随机派位招生录取工作须有家长代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招生对象
根据省有关规定,幼儿园须招收适龄幼儿,即小班年满3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年满4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年满5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小学一年级须招收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毕业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
招生时间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间由各县区指导幼儿园本着方便家长原则自主确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7月1—7日内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操作指南另行发布)。各学校须于8月1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8月底前完成新生入学报到和分班工作。各县区在9月15日前将新生注册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核,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携家庭户口簿、入园健康检查表等登记报名。各县区要统筹幼儿园结合办园实际做好适龄残障幼儿入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指导幼儿园及时填报省信息管理系统,严禁严查“无证园”招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1. 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遵循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和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相一致原则。学生和家长于7月1—7日期间凭6月30日前办理登记的家庭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等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确属身体状况等不可抗因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确保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有一个公办学位。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家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和与居住证住址相符并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经审核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专项工作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县区要根据学校布局与结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质量等实际,为每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确保8月底前达成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5%(市开发区15%)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计划安排和纪律要求,原则上在审批地(县区域)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要规范制定招生简章(方案),明确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时间安排、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要向社会公开“三个承诺”,即不提前组织登记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评)面试(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于7月1—7日期间接受适龄儿童少年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预报名人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校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可为具有三年以上本校学籍学生提供直升初中部机会,符合直升条件的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须以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在保证直升需求后,未招满的且余额少于预报名人数的,须一次性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补录。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被录取又放弃的,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四、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安置到位。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县区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县区教育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仲裁。
五、政策性入学
1. 烈士等优抚人员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连公局〔2018〕172号)等有关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警察等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2. 驻连部队现役军人等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24号)等,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现役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 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和《连云港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连委人才办﹝2022﹞8号)等,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实施。县区教育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各县区要锚定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目标任务,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结构,着力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精准编制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持续化解大校额、大班额问题,确保起始年级无大班额。
二、落实责任,依法保障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要全面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完善控辍台账,落实保学举措,提高工作成效。要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结合实际,细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条件。要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三、科学划片,免试入学
各县区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规范指导各幼儿园自主开展招生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幼儿入园需求,严禁“无证园”招生。要根据学校布局规模、学龄人口分布与交通状况等,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相对就近”划分(或调整)施教区,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生。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学校均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班、课程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四、公民同招,均衡分班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在统一招生时段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争抢生源,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要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分班过程应邀请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分班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将学校施教区及招生计划等方案报属地政府审批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在当地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公开发布。所有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招生方案要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学校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脑随机派位招生录取工作须有家长代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招生对象
根据省有关规定,幼儿园须招收适龄幼儿,即小班年满3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年满4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年满5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小学一年级须招收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毕业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
招生时间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间由各县区指导幼儿园本着方便家长原则自主确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7月1—7日内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操作指南另行发布)。各学校须于8月1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8月底前完成新生入学报到和分班工作。各县区在9月15日前将新生注册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核,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携家庭户口簿、入园健康检查表等登记报名。各县区要统筹幼儿园结合办园实际做好适龄残障幼儿入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指导幼儿园及时填报省信息管理系统,严禁严查“无证园”招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1. 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遵循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和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相一致原则。学生和家长于7月1—7日期间凭6月30日前办理登记的家庭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等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确属身体状况等不可抗因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确保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有一个公办学位。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家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和与居住证住址相符并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经审核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专项工作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各县区要根据学校布局与结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质量等实际,为每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确保8月底前达成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5%(市开发区15%)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计划安排和纪律要求,原则上在审批地(县区域)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要规范制定招生简章(方案),明确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时间安排、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要向社会公开“三个承诺”,即不提前组织登记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评)面试(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于7月1—7日期间接受适龄儿童少年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预报名人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校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可为具有三年以上本校学籍学生提供直升初中部机会,符合直升条件的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须以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在保证直升需求后,未招满的且余额少于预报名人数的,须一次性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补录。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被录取又放弃的,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四、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安置到位。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县区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县区教育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仲裁。
五、政策性入学
1. 烈士等优抚人员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连公局〔2018〕172号)等有关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警察等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2. 驻连部队现役军人等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24号)等,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现役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 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和《连云港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连委人才办﹝2022﹞8号)等,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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