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浙江杭州,男子老潘请家人和朋友吃饭,结果买单时被告知消费7854元!老潘虽然觉得有点贵,但还是硬着头皮把单给买!可是买完越想越不对劲,让收银员打印了消费清单看看,结果发现很多菜压根没点!于是老潘报案,认为餐馆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老潘比较好面子,请亲朋好友吃饭,特地找了一家有名气的餐馆!服务员把他们12个人带到了301包厢,老潘也舍得花钱,点了一桌好菜!大家酒足饭饱以后,老潘就下去买单。当时结完账老潘觉得不可能这么贵,就想核对下菜品,结果还真的发现了猫腻!
首先,菜量和他们吃得不符,消费清单上有9道菜没点,而且老潘自带酒水,上面却有一瓶小酒!
发现账单被算错,老潘就跟服务员反应了这个问题,说这些菜都没有上,为什么要多收这些钱呢?
可服务员却连核对也没去核对,坚持称菜已经上过了!老潘连续问了3遍,服务员都表示不可能出错!那语气还有点嫌弃老潘身为一个男人,还这么爱斤斤计较!老潘气不过,就当场报案了。
警方来到现场后,收银员又重新打印了一份清单,说刚才打错了清单。老潘看了一下新的清单,上面显示6777元,菜品相对正确,差距应该不是很大。不过,对于为什么会打错菜单,收银员并没有给出解释!
等到晚上12点的时候,店里的负责人回来,她了解事情后,说这是一个失误。愿意退还多收的1000多块钱,再补偿老潘200元!
但老潘可没有这么好打发,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让全额退款,二是向他们道歉,三是赔偿3倍损失!因为在老潘看来,餐馆就是欺诈,他们点的菜本来就贵,多算几百块钱不容易察觉。酒楼可能是故意想多赚钱!
而酒店负责人说,这是一个误会,那天晚上大厅有桌客人,结账的时候说自己和301包厢一起来的,把账单并到301一起算。但实际上,是大厅的客人搞错了,和他们一起来的人是坐在303包厢!
老潘不认可这个解释,他说大厅客人让并到301,你们服务员有跟我确认过吗?为什么我问了她三次,她都说没有问题?如果我不报案,你们会改正吗?是不是就多收了钱!
负责人承认管理有问题,但这只是员工的失误,并不是欺诈。所以,他们把多收的1077块钱全部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进行补偿,并让当晚的工作人员向老潘道歉。但老潘还是没有接受,他表示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那么,这种情况下,老潘能否要求餐馆退一赔三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14条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的过程中,应当与消费者确认菜品及其价钱。如果说未经确认产生争议,应该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来处理。现在餐馆承认自己没有向老潘确认菜品,且在老潘提出质疑的时候,也不查证,可视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55条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综上,老潘要求赔偿3倍的要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没有被顾客发现这钱就挣了,发现了就推脱工作失误,这招是不 良商家的惯用招数!说把别的桌的账单算到老潘这边了,这么大的餐馆会不确认下客人是不是认识的吗?所以,这就是一个借口!
也有网友说,其实就是故意的,看你喝完酒再在朋友面前,有时不好意思看帐单,趁机多算钱,你一马虎他就得逞了,你看出来,他说算服务员新来的不明白,或是算错桌了,真得注意!
还有网友说,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餐馆现在愿意赔多收部分的3倍,也有3000多元了,老潘见好就收吧!说不定人家真的是失误呢?那6000多元是你自己吃的,总要给钱吧?
我认为,这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是老潘故意去为难餐馆!如果每个顾客都想老潘这样知法,懂得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以后餐馆会做小动作吗?哪怕退一步去说,这次餐馆是个失误,那这样的失误如果没被发现,会有多少顾客受到损失!
只有把餐馆重罚了,他们以后才会在工作当中更加谨慎,也不会再乱搞手脚,所以我支持老潘!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老潘该息事宁人吗?
老潘比较好面子,请亲朋好友吃饭,特地找了一家有名气的餐馆!服务员把他们12个人带到了301包厢,老潘也舍得花钱,点了一桌好菜!大家酒足饭饱以后,老潘就下去买单。当时结完账老潘觉得不可能这么贵,就想核对下菜品,结果还真的发现了猫腻!
首先,菜量和他们吃得不符,消费清单上有9道菜没点,而且老潘自带酒水,上面却有一瓶小酒!
发现账单被算错,老潘就跟服务员反应了这个问题,说这些菜都没有上,为什么要多收这些钱呢?
可服务员却连核对也没去核对,坚持称菜已经上过了!老潘连续问了3遍,服务员都表示不可能出错!那语气还有点嫌弃老潘身为一个男人,还这么爱斤斤计较!老潘气不过,就当场报案了。
警方来到现场后,收银员又重新打印了一份清单,说刚才打错了清单。老潘看了一下新的清单,上面显示6777元,菜品相对正确,差距应该不是很大。不过,对于为什么会打错菜单,收银员并没有给出解释!
等到晚上12点的时候,店里的负责人回来,她了解事情后,说这是一个失误。愿意退还多收的1000多块钱,再补偿老潘200元!
但老潘可没有这么好打发,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让全额退款,二是向他们道歉,三是赔偿3倍损失!因为在老潘看来,餐馆就是欺诈,他们点的菜本来就贵,多算几百块钱不容易察觉。酒楼可能是故意想多赚钱!
而酒店负责人说,这是一个误会,那天晚上大厅有桌客人,结账的时候说自己和301包厢一起来的,把账单并到301一起算。但实际上,是大厅的客人搞错了,和他们一起来的人是坐在303包厢!
老潘不认可这个解释,他说大厅客人让并到301,你们服务员有跟我确认过吗?为什么我问了她三次,她都说没有问题?如果我不报案,你们会改正吗?是不是就多收了钱!
负责人承认管理有问题,但这只是员工的失误,并不是欺诈。所以,他们把多收的1077块钱全部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进行补偿,并让当晚的工作人员向老潘道歉。但老潘还是没有接受,他表示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那么,这种情况下,老潘能否要求餐馆退一赔三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14条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的过程中,应当与消费者确认菜品及其价钱。如果说未经确认产生争议,应该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来处理。现在餐馆承认自己没有向老潘确认菜品,且在老潘提出质疑的时候,也不查证,可视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55条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综上,老潘要求赔偿3倍的要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没有被顾客发现这钱就挣了,发现了就推脱工作失误,这招是不 良商家的惯用招数!说把别的桌的账单算到老潘这边了,这么大的餐馆会不确认下客人是不是认识的吗?所以,这就是一个借口!
也有网友说,其实就是故意的,看你喝完酒再在朋友面前,有时不好意思看帐单,趁机多算钱,你一马虎他就得逞了,你看出来,他说算服务员新来的不明白,或是算错桌了,真得注意!
还有网友说,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餐馆现在愿意赔多收部分的3倍,也有3000多元了,老潘见好就收吧!说不定人家真的是失误呢?那6000多元是你自己吃的,总要给钱吧?
我认为,这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是老潘故意去为难餐馆!如果每个顾客都想老潘这样知法,懂得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以后餐馆会做小动作吗?哪怕退一步去说,这次餐馆是个失误,那这样的失误如果没被发现,会有多少顾客受到损失!
只有把餐馆重罚了,他们以后才会在工作当中更加谨慎,也不会再乱搞手脚,所以我支持老潘!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觉得老潘该息事宁人吗?
#我的解放日志[超话]#
我想说这文案真的害人不浅,也可以说是一种假性长大。
消化你个鬼哦,有情绪就得找途径释放,这可是有心理学依据的,相信科学。
内耗怎么来的?郁郁怎么来的?不要向内攻击自己,如果可以发泄就不要憋着,如果可以倾诉,浅骂骂骂咧咧也可,如果能通过写的方式描述出来,也写出来,但是别憋着,会出大事的。
enfp快乐小狗天天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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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复制格格心理学老师的分享:
“自知、觉察自己的情绪,掌控自己的情绪!精准自我暗示!情绪语言化,不要向内对抗!”
“调动自己的能量,精准自我暗示!”(这可不是自己消化的意思)
“有情绪必然会产生消耗,就需要途径把它放出去!”
我想说这文案真的害人不浅,也可以说是一种假性长大。
消化你个鬼哦,有情绪就得找途径释放,这可是有心理学依据的,相信科学。
内耗怎么来的?郁郁怎么来的?不要向内攻击自己,如果可以发泄就不要憋着,如果可以倾诉,浅骂骂骂咧咧也可,如果能通过写的方式描述出来,也写出来,但是别憋着,会出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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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自己的能量,精准自我暗示!”(这可不是自己消化的意思)
“有情绪必然会产生消耗,就需要途径把它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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