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来自都江堰张先生一家的遭遇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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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来自都江堰张先生一家的遭遇

来自都江堰的张先生口述,家原有宅基地217.98平方米,2008年后当时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张某钱找到自己,告知根据成都市下发的《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允许农户用自家宅基地吸纳社会资金联合建房,于是张先生与张某钱口头约定好,将我宅基地的一小部分60平方米,用于办理联建指标,剩余部分158.98平方米办理房产证,在2020年5月27号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张某钱自己的房产证怎么还没有拿到,得到回答都说正在办理当中。

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如于1984年承包了滨江村三组的河边林地,该林地有一段于2004租给了同村组的张某家使用,2008年后张某文夫妇外出泸州务工,很长一段时间不在村内。2009年村里重新对林地进行权限划分,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耳朵眼睛不太好,也没有人告知张先生其家河边林地的确权登记之事。 直到2010年春节,儿子儿媳张某文夫妇过年回家,发现张老先生新拿到的林权证上并没有河边林地。于是很快找到村里组长和村上咨询为何属于我们的林地我们的林权证上没有。后续了解到自家的林地已经被划分给了张某、张某钱、张某怀这三家人的名下。其中张某钱为村里相关工作人员。

张老先生和家人很快继续向村里协商沟通反映情况,有村组领导在帮忙调解。但是其中张某钱作为村里的管理负责人,不仅拒绝协商,在镇分管林业领导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还做出发脾气摔杯子等抵制行为。

2014年张老先生和家人来到镇上反映问题,相关管理人员有帮忙调解,出过调解处理意见:是冻结林地,双方都不要在上面有任何经营操作。但这样的调解安排,张某钱和张某怀两弟兄还是在该林地上修建了了堡坎和茶坊,完全无视安排。

(林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家林地现场进行了手绘林地实际情况确认)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和家人向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给出了调解意见,说让张某、张某钱、张某怀三家人都把先把林地确权登记变更到张先生名下,然后张先生再和他们再签订租赁合同租给他们使用。在调解现场大家都同意了,接下来张先生也把林权证交给组长说由他统一去帮我们办理,结果过了一年之久我们去问组长要我们的林权证,组长告知我说,只有张某一家把林权证交给组长了,张某钱和张某怀没有提交林权证。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得知需要先拿到相关单位的解决结果,对于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张先生又继续和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得到承诺说会帮助给其他两家张姓村民进行协商解决,直到三年多时间,仍没有下文。

2020年,张老先生再次向都江堰多个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请求撤销林权证上的错误登记。2020年8月,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找到张某钱调查此事,张某钱同意退还被林地,但要张老先生一家赔偿他在林地上砌堡坎和修建房子的费用40万元。

张老先生口述,2020年12月29号,青城山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通知我们,说通过他们的努力,张某钱答应把林地退还给我们,并约定在2021年1月6号由镇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喜陪同我们到现场确认,到了现场发现张某钱仍在林地内修建房屋。张老先生家人在现场拍摄了录像资料,但受到了张某钱的拦下和厮打,后经报案得以调停。后续又因为录像资料,持续受到张某钱及其家人的阻扰。

张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自己的林地被划分出去了,后续连宅基地也变到联建方的名下了。

张老先生表示,自家还拥有宅基地共计217.98平方米,08年后所有宅基地重新办理产证,我们组大家都拿到房产证了,张老先生没有拿到,询问组长说还没发下来,问村上领导说正在办理中,张某钱也从未告知其中缘由。直至2020年5月,张老先生才在都江堰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某钱早在2009年就已经办理了张先生的房产证。并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将张先生的宅基地以联建的方式卖给了徐某林、米某洪、王某、谢某红四人。得知实情后,张先生及时和张某钱询问沟通,后续张某钱让村长杨某洪转了一笔7万块的款给到张先生儿子张某文卡里,并称这7万块就是当时卖宅基地的钱,要张先生一家不要再向上反映问题。

在这漫长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张先生一家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同意售卖或者转让相关林地或宅基地。既然办理流程不规范,那是否应该将情况追溯回最原始的状态然后再进行分配呢。我们不得而知。张老先生一家再此呼吁:希望能够调阅当时的所有过户手续,能够进行合理的再次协商与沟通。

法律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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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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