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大禹陵庙历史悠久,地位崇高,除受到历代朝廷的祭祀与修缮之外,其位于稽山鉴水的地理环境,旖旎的自然风光,也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竞相来此拜谒、雅游、赋诗作词,从而成为禹陵乃至越地历史上一道璀璨而悠远的人文风景线。宋代作为一个文化鼎盛、文人辈出的时代,在禹陵的悠久历史上自然也留下了浓重的一笔。然而毕竟时隔近千年,宋代留下的遗迹已寥寥可数,因此尽可能从禹陵至今仍存的实物、或者可身临其境的环境出发,去真切体验和感悟宋韵文化,还原一场“千回大宋”的禹陵雅游。
一、千年雅游图
北宋时期,鉴湖面积广阔,水域种植十分普遍,莲藕与菱角的种植量尤其大。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苏门四学士之一的秦观游览鉴湖时题诗,“天风吹到芰荷乡。”①关于芰荷究竟是菱与荷两种植物,还是专指荷的一种类别,当时就有人专门就此物进行辨别,陆游便是其一,“芰,菱也。今人谓卷荷为伎荷。伎,立也。卷荷出水面,亭亭植立,故谓之伎荷。或作芰,非是。”②芰,指的是菱;荷,指的是莲。因有一种卷荷长出水面之后十分笔直,便被称作伎荷。但有时被误作芰荷,以致混淆视听了。秦观称越州(今浙江绍兴)为菱与荷的故乡,足见鉴湖等水域种植了大量的菱角与莲藕。南宋绍熙元年(1190),洪迈出知绍兴府(今浙江绍兴),称“会稽镜湖,在唐日广袤三百里。后来贫民盗占为田,今之视昔,不及十分之一也”。③南宋中期的鉴湖已被侵盗得支离破碎,然而荷花的种植面积仍旧很大,“大率越多陂湖,莲最富”。④以鉴湖为代表的越州湖泊大都种有荷花,莲藕的产量极高。当然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盗湖除了种植水稻外,也用于种植莲藕等经济作物。禹陵所处的会稽山脚正是鉴湖南端的湖岸线,禹池也属于鉴湖水域,其中特产一种罗文藕,“它皆不逮,其梢纤细者,可和芥为菹,甚美。”⑤挑选比较细长的罗文藕,可以和芥菜一起制成腌菜,味道鲜美、爽口,是别的藕无法相比的。
同年,秦观游历会稽禹庙,留下了经典诗句,“碧云暮合稽山暗,红芰秋开鉴水香。”⑥时值夏秋之交,禹庙下的鉴湖禹池中正是菱花盛开的季节,傍晚时分太阳渐渐下山,会稽山也变得黯淡,湖面上盛开的菱花,阵阵清香向坐在船上的秦观扑面而来。
这已是诗中有画,这幅千年前的宋韵雅游图,试问谁人不向往呢?机缘巧合的是,千年后的大禹陵景区仍然保留了这一画面。夏季,湖面上开满了“莲叶何田田”的荷花,还有那青黄不一的莲蓬,拗一个下来,不免有辛弃疾笔下“溪头卧剥莲蓬”的悠闲自得。秋天,湖面上早已铺满了碧绿的菱叶,间或点缀着红白相间的菱花。两者竞相生长,俨然仅留下容一条乌篷船穿梭其间的水路。如果坐在乌篷船上,在会稽山的掩映之下,此情此景已然回到了千年前。
二、摩崖、石刻
“窆石”和“梅梁”分别是会稽大禹陵、庙的代名词,秦观在《谒禹庙》一诗中以“一代衣冠埋石窆,千年风雨锁梅梁。”之句将二者作为兴象,凸出了会稽大禹陵庙的悠久历史,用典也十分贴切。
窆石上曾有一处北宋晚期的题刻。“宣和中,杨时有题名。”⑦杨时(1053——1135),字中立,号龟山,世称龟山先生,北宋理学家。杨时四十多岁时,仍励志求学,专程跑到洛阳去拜理学家程颐为师。一天,他便与朋友游酢一起去拜见程颐,但恰巧遇上程老先生闭目养神。当时外面开始下雪,但二人求师心切,便恭敬地站在门外,不言不动。等了大半天之后,程颐才醒过来。这时,门外的雪已经积了一尺多厚,而二人并没有一丝疲倦和不耐烦的神情。成语“程门立雪”就源于此,表示求学者尊师重教和虔诚求学的品质。只可惜在后代不断地翻拓与摩挲间,这处题刻已无法辨识。
窆石上还保留着一处高四十四公分,宽八公分的隶书阴刻,“会稽令赵与陞来游,男孟握侍。”赵与陞,嘉兴府(今浙江嘉兴)人,宝庆二年(1226)进士;赵孟握,绍定二年(1229)进士。赵与陞是宋太祖的第十世孙,与宋理宗同一辈;其子赵孟握是宋太祖的第十一世孙,与书法大家赵孟頫同一辈。南宋中后期,当时在会稽县任职的赵与陞带着儿子游览会稽禹庙,在窆石亭驻足良久,最终写下此句刻于窆石上。
位于禹庙宰牲房旁的山脚下,有一处隶书阳刻“菲饮泉”三字的摩崖石刻,高二十六公分,宽六十二公分。“大禹寺在县南一十二里……西偏有泉名菲饮,有亭覆之。绍兴中,王编修钰题名大字刻泉上。”⑧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由负责文史修撰工作的编修官王钰题写,至今保存完好。
“菲饮”二字出自《论语·泰伯篇第八》。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孔子认为,禹是无可挑剔的:吃得很节俭,祭祀祖先却很丰盛;穿得很朴素,礼服的衣帽却很华美;住得很简陋,农田水利却尽力修好。孔子以夏禹为榜样,为后世帝王树立了标杆。
三、咸若亭
现在“大禹陵”碑一侧的咸若亭,年岁由来已久。置身青松翠柏之间,同时在蓝天绿竹的映衬之下,此处意境之高雅,实在是别处无法媲美的。
古代设立放生池的做法十分普遍,咸若亭则是其配套建筑,宋代也不例外。在越州设立放生池的历史,现最早可追溯到唐代天宝二年(743)贺知章乞求设立。随着岁月的变迁,鉴湖被不断蚕食,以致宋代重大节日期间放生没有固定场所。隆兴二年(1164),朝廷允许在绍兴府东南一十里划出二百七十顷作为放生池,并在池边修建咸若亭一座,并由陆游的老师曾几写文章记录这件事情。⑨绍兴末年,曾几迁居到绍兴府城内的大中禹迹寺,过着十分清雅朴素的生活,平时就在寺内种些竹子,看书赋诗,作诗曰:“手自栽培千箇竹,身常枕藉一床书。”此外,亭楣上还有两处题刻:一处“咸若古亭”,另一处“好生遗化”。大意是万物都能够尽享生命;牢记前人教化,爱惜生命,不杀生,转而放生。
无独有偶,淳祐八年(1248),肇庆府(今广东肇庆)也在放生池处修建了一座亭子,并撰写文章记录了这件事。“其后役起,重阳而落之,腊题曰咸若,谓万物无不蒙被帝泽,非止斯亭岁所放者也。”⑩九月初九日亭子落成,十二月题名“咸若亭”,寓意天地万物都处在皇帝的恩泽之下,不仅限于在咸若亭放生的动物。
禹陵内的这座咸若亭,从石工及保存的程度看,上层屋檐部分为清代中后期风格,宋元时期风格的六根六边形石柱以及基座部分的年代暂时无法确定。虽有一部分为后代修缮,但从历史源流的角度讲仍属于宋代建筑。这与今位于绍兴城内的八字桥、广宁桥如出一辙,虽然经过后代多次修缮,但仍将它们视作宋代桥梁。
四、禹陵宋韵传千年
宋代距今已千年,多少宋代遗迹已堙没在过往的岁月中,因此仍保留在大禹陵庙内为数不多的南宋遗迹,便显得更加弥足珍贵。既可以坐在乌篷船中,观赏禹池内的荷花与菱花,也可以到咸若亭处抚松听竹,或者观摩窆石宋刻、“菲饮泉”摩崖。禹陵宋韵的故事在古籍经典中更是俯拾皆是。大到朝廷、官府对大禹陵庙的告祭、修缮,小到乡野百姓拜禹王、逛庙会等等,不胜枚举。亲身感受之余,静静聆听那一段史实往事,不经意间使这段穿越之旅的意境得到了升华,犹如置身于那高贵典雅,又不失人间烟火气的岁月当中。正是“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这俨然是一场集可观、可玩、可品、可悟于一体的穿越千年的“禹陵宋韵游”。
[参考文献]
①(宋)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8《游鉴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38页。
②(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北京:中华书局,第126页。
③(宋)洪迈:《夷坚志》己卷8《镜湖大镜》,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64页。
④(宋)张淏:《宝庆会稽续志》卷4《果》,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139页。
⑤(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7《草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030页。
⑥(宋)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8《谒禹庙》,第340页。
⑦(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1《石》,第6909页。
⑧(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7《寺院》,第6830页。
⑨(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0《池》,第6899页。
⑩曾枣庄、刘琳等编:《全宋文》卷7943《肇庆府放生咸若亭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90页。
此文原创:柳哲霖 转发至绍兴市大禹文化研究会微信公众号#寻美绍兴# #寻美浙江# #寻美中国# #绍兴风景看不停#
一、千年雅游图
北宋时期,鉴湖面积广阔,水域种植十分普遍,莲藕与菱角的种植量尤其大。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苏门四学士之一的秦观游览鉴湖时题诗,“天风吹到芰荷乡。”①关于芰荷究竟是菱与荷两种植物,还是专指荷的一种类别,当时就有人专门就此物进行辨别,陆游便是其一,“芰,菱也。今人谓卷荷为伎荷。伎,立也。卷荷出水面,亭亭植立,故谓之伎荷。或作芰,非是。”②芰,指的是菱;荷,指的是莲。因有一种卷荷长出水面之后十分笔直,便被称作伎荷。但有时被误作芰荷,以致混淆视听了。秦观称越州(今浙江绍兴)为菱与荷的故乡,足见鉴湖等水域种植了大量的菱角与莲藕。南宋绍熙元年(1190),洪迈出知绍兴府(今浙江绍兴),称“会稽镜湖,在唐日广袤三百里。后来贫民盗占为田,今之视昔,不及十分之一也”。③南宋中期的鉴湖已被侵盗得支离破碎,然而荷花的种植面积仍旧很大,“大率越多陂湖,莲最富”。④以鉴湖为代表的越州湖泊大都种有荷花,莲藕的产量极高。当然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盗湖除了种植水稻外,也用于种植莲藕等经济作物。禹陵所处的会稽山脚正是鉴湖南端的湖岸线,禹池也属于鉴湖水域,其中特产一种罗文藕,“它皆不逮,其梢纤细者,可和芥为菹,甚美。”⑤挑选比较细长的罗文藕,可以和芥菜一起制成腌菜,味道鲜美、爽口,是别的藕无法相比的。
同年,秦观游历会稽禹庙,留下了经典诗句,“碧云暮合稽山暗,红芰秋开鉴水香。”⑥时值夏秋之交,禹庙下的鉴湖禹池中正是菱花盛开的季节,傍晚时分太阳渐渐下山,会稽山也变得黯淡,湖面上盛开的菱花,阵阵清香向坐在船上的秦观扑面而来。
这已是诗中有画,这幅千年前的宋韵雅游图,试问谁人不向往呢?机缘巧合的是,千年后的大禹陵景区仍然保留了这一画面。夏季,湖面上开满了“莲叶何田田”的荷花,还有那青黄不一的莲蓬,拗一个下来,不免有辛弃疾笔下“溪头卧剥莲蓬”的悠闲自得。秋天,湖面上早已铺满了碧绿的菱叶,间或点缀着红白相间的菱花。两者竞相生长,俨然仅留下容一条乌篷船穿梭其间的水路。如果坐在乌篷船上,在会稽山的掩映之下,此情此景已然回到了千年前。
二、摩崖、石刻
“窆石”和“梅梁”分别是会稽大禹陵、庙的代名词,秦观在《谒禹庙》一诗中以“一代衣冠埋石窆,千年风雨锁梅梁。”之句将二者作为兴象,凸出了会稽大禹陵庙的悠久历史,用典也十分贴切。
窆石上曾有一处北宋晚期的题刻。“宣和中,杨时有题名。”⑦杨时(1053——1135),字中立,号龟山,世称龟山先生,北宋理学家。杨时四十多岁时,仍励志求学,专程跑到洛阳去拜理学家程颐为师。一天,他便与朋友游酢一起去拜见程颐,但恰巧遇上程老先生闭目养神。当时外面开始下雪,但二人求师心切,便恭敬地站在门外,不言不动。等了大半天之后,程颐才醒过来。这时,门外的雪已经积了一尺多厚,而二人并没有一丝疲倦和不耐烦的神情。成语“程门立雪”就源于此,表示求学者尊师重教和虔诚求学的品质。只可惜在后代不断地翻拓与摩挲间,这处题刻已无法辨识。
窆石上还保留着一处高四十四公分,宽八公分的隶书阴刻,“会稽令赵与陞来游,男孟握侍。”赵与陞,嘉兴府(今浙江嘉兴)人,宝庆二年(1226)进士;赵孟握,绍定二年(1229)进士。赵与陞是宋太祖的第十世孙,与宋理宗同一辈;其子赵孟握是宋太祖的第十一世孙,与书法大家赵孟頫同一辈。南宋中后期,当时在会稽县任职的赵与陞带着儿子游览会稽禹庙,在窆石亭驻足良久,最终写下此句刻于窆石上。
位于禹庙宰牲房旁的山脚下,有一处隶书阳刻“菲饮泉”三字的摩崖石刻,高二十六公分,宽六十二公分。“大禹寺在县南一十二里……西偏有泉名菲饮,有亭覆之。绍兴中,王编修钰题名大字刻泉上。”⑧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由负责文史修撰工作的编修官王钰题写,至今保存完好。
“菲饮”二字出自《论语·泰伯篇第八》。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孔子认为,禹是无可挑剔的:吃得很节俭,祭祀祖先却很丰盛;穿得很朴素,礼服的衣帽却很华美;住得很简陋,农田水利却尽力修好。孔子以夏禹为榜样,为后世帝王树立了标杆。
三、咸若亭
现在“大禹陵”碑一侧的咸若亭,年岁由来已久。置身青松翠柏之间,同时在蓝天绿竹的映衬之下,此处意境之高雅,实在是别处无法媲美的。
古代设立放生池的做法十分普遍,咸若亭则是其配套建筑,宋代也不例外。在越州设立放生池的历史,现最早可追溯到唐代天宝二年(743)贺知章乞求设立。随着岁月的变迁,鉴湖被不断蚕食,以致宋代重大节日期间放生没有固定场所。隆兴二年(1164),朝廷允许在绍兴府东南一十里划出二百七十顷作为放生池,并在池边修建咸若亭一座,并由陆游的老师曾几写文章记录这件事情。⑨绍兴末年,曾几迁居到绍兴府城内的大中禹迹寺,过着十分清雅朴素的生活,平时就在寺内种些竹子,看书赋诗,作诗曰:“手自栽培千箇竹,身常枕藉一床书。”此外,亭楣上还有两处题刻:一处“咸若古亭”,另一处“好生遗化”。大意是万物都能够尽享生命;牢记前人教化,爱惜生命,不杀生,转而放生。
无独有偶,淳祐八年(1248),肇庆府(今广东肇庆)也在放生池处修建了一座亭子,并撰写文章记录了这件事。“其后役起,重阳而落之,腊题曰咸若,谓万物无不蒙被帝泽,非止斯亭岁所放者也。”⑩九月初九日亭子落成,十二月题名“咸若亭”,寓意天地万物都处在皇帝的恩泽之下,不仅限于在咸若亭放生的动物。
禹陵内的这座咸若亭,从石工及保存的程度看,上层屋檐部分为清代中后期风格,宋元时期风格的六根六边形石柱以及基座部分的年代暂时无法确定。虽有一部分为后代修缮,但从历史源流的角度讲仍属于宋代建筑。这与今位于绍兴城内的八字桥、广宁桥如出一辙,虽然经过后代多次修缮,但仍将它们视作宋代桥梁。
四、禹陵宋韵传千年
宋代距今已千年,多少宋代遗迹已堙没在过往的岁月中,因此仍保留在大禹陵庙内为数不多的南宋遗迹,便显得更加弥足珍贵。既可以坐在乌篷船中,观赏禹池内的荷花与菱花,也可以到咸若亭处抚松听竹,或者观摩窆石宋刻、“菲饮泉”摩崖。禹陵宋韵的故事在古籍经典中更是俯拾皆是。大到朝廷、官府对大禹陵庙的告祭、修缮,小到乡野百姓拜禹王、逛庙会等等,不胜枚举。亲身感受之余,静静聆听那一段史实往事,不经意间使这段穿越之旅的意境得到了升华,犹如置身于那高贵典雅,又不失人间烟火气的岁月当中。正是“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这俨然是一场集可观、可玩、可品、可悟于一体的穿越千年的“禹陵宋韵游”。
[参考文献]
①(宋)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8《游鉴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38页。
②(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北京:中华书局,第126页。
③(宋)洪迈:《夷坚志》己卷8《镜湖大镜》,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64页。
④(宋)张淏:《宝庆会稽续志》卷4《果》,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139页。
⑤(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7《草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030页。
⑥(宋)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8《谒禹庙》,第340页。
⑦(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1《石》,第6909页。
⑧(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7《寺院》,第6830页。
⑨(宋)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0《池》,第6899页。
⑩曾枣庄、刘琳等编:《全宋文》卷7943《肇庆府放生咸若亭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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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图门江出海口是有通航权的,由于俄朝铁路大桥,桥底至常水位仅高9.6米,其中仅3孔可作为通航孔。大型船舶无法通过该桥,只能通航体积较小的捕渔船,中国商贸船只从此处驶入日本海的通道被完全锁死。一直好奇图们江下游到底适不适合通行,能多个出海口总比没有好,趁着中朝俄三国目前友好邻居邦交还正常的背景下,合理提出能否改造一下铁路桥,疏通河道,恢复正常出行。
借款40多万致10套房产被查封,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站台?
文 / 张磊
近日,据鄂尔多斯企业家郭兰英反映,他们为一家化工企业做担保人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借款为40多万元,此笔借款有砍头息)后,导致自己的10套优质房产被查封。
在国家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背景下,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简单粗暴地站台,他们这样的做法,上级监管部门是否知晓?
2006年6月9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化工”)法定代表人范继先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彦商议借款,二人商定,范继先向李某彦借款50万元。随后,李某彦安排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柳江(柳江为李某彦公司员工,实际出借人为李某彦)与范继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点一。担保人为范继先(金亿化工股东、法人代表)、韩玉凤(范继先妻子,金亿化工股东)郭兰英、乔梁。
借贷关系发生后,金亿化工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且借款时还有几万元的砍头息。2008年之后,金亿化工不再履行还款,柳江于2008年7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写明了被申请人金亿化工、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的地址和乔梁、郭兰英的住宅电话,可刘江还同时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递交了一份“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申请公告送达”的申请。
郭兰英及丈夫乔梁的现住址、办公地址、从未改变,家中固定电话前两年才注销,柳江也知晓郭兰英夫妻二人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柳江提供的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的公告申请,直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郭兰英常用住址和联系电话从未收到呼和浩特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公告送达刊登在极不显眼的报纸中缝,后又在同一报纸公告送达裁决书,且公告送达没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成员、仲裁权利义务、举证、应诉等相关内容,严重损害了郭兰英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呼和浩特仲裁委以“被申请人经本会公告送达仍未出庭”为由,仲裁庭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审理结案。
在呼和浩特市仲裁委下达的【(2008)呼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中,裁决金亿化工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675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日利息千分之一点一,核算成年利率为40.15%。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如逾期则向甲方即柳江支付日5‰的违约金。但呼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判决书中,将借款违约金裁决为月利率5.5%,折算年利率高达66%,远远超过“高利贷”的最低标准,呼市仲裁委斗胆为柳江的高利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此外,金亿化工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已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并没有依法查明,在裁决书中依旧裁决金亿公司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只听取柳江一面之词,便草率结案。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呼和浩特仲裁委作出裁决的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执行最后期限应为2010年12月2日。而柳江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已超法定执行申请一月有余。鄂尔多斯中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是因其工作人员王志浪在柳江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右上角写有“申诉人于2009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暂不立案。王志浪,2009年12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以此作为执行时效延续,受理了柳江的强制执行申请。
而鄂尔多斯中院始终未将执行裁定送达本案所有被执行人,乔梁知道此事的时间是2017年,乔梁夫妇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时,才知道所有房产被鄂中院查封。而郭兰英的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公司、范继先夫妇至今未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
2011年1月6日,柳江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该法院查封了郭兰英及其丈夫乔梁名下的10处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在郭兰英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依旧不予解封房屋。
随后,郭兰英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郭兰英夫妇被查封的房产总价值为7344972元,而债权额为967500元,证实“鄂尔多斯中院查封超标,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发回重审。”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根据【(2018)内06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解封4套房屋,而鄂中院未予解封,后因查封日期已到,除郭兰英位于赛罕区春雨小区的独栋别墅继续查封外,其余房产自动解封。
2021年初,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小军,助理韩法官来呼和浩特找郭兰英了解情况。在谈话中,郭兰英强烈要求对金亿化工和第一责任担保人范继先、韩玉凤(金亿化工法人和股东)进行资产查控,并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是否给金亿化工、范继先和韩玉凤送达了执行裁定。其实都没有送达,是郭兰英夫妇得知该案后,自己或委托律师领取的相关文书。随后,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查到范继先在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7号街坊神华公寓-A-A7C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421782。
郭兰英了解到鄂尔多斯中院查封了范继先的房产后,经常与韩法官进行沟通,询问下一步的执行方案,韩法官先是说,既然找到范继先的房子不行就先拍他的,随后又说“看领导什么意思”。
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先拍卖主借款人(金亿化工股权结构为,范继先股权占比90%,妻子韩玉凤股权占比10%。)范继先的房子。但鄂尔多斯中院却不顾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将郭兰英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徐家沙梁的别墅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期间,郭兰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多次与执行局沟通,依然无济于事。
无奈之下,郭兰英直接写信给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反映执行局违法拍卖的事实。后拍卖标的在2021年8月9日10点开拍前20分钟中止了拍卖。
2022年3月22日,郭兰英的房产被重新挂在淘宝拍卖网上,4月23日流拍。因范继先同意承担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如果此处房产拍卖后不够偿还债务,剩下的债务由郭兰英的房产拍卖后进行补充偿还。
2022年4月22日,即本次拍卖的前一天,郭兰英、范继先去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找韩法官,范继先承认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或者直接以房产一次性抵顶欠柳江的所有借款。韩法官说,程序已至此,须和当事人柳江商议,如柳江不同意,只能拍卖郭兰英的房子。
郭兰英表示,如果鄂尔多斯中院可以先拍卖范继先的房子,我的房子可先不解封,如果范继先的房子拍卖款不足以处理本案的案款,她可以将剩余欠款结清。
目前,郭兰英的房产马上面临二拍。
文 / 张磊
近日,据鄂尔多斯企业家郭兰英反映,他们为一家化工企业做担保人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借款为40多万元,此笔借款有砍头息)后,导致自己的10套优质房产被查封。
在国家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背景下,呼市仲裁委与鄂尔多斯中院为套路贷简单粗暴地站台,他们这样的做法,上级监管部门是否知晓?
2006年6月9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化工”)法定代表人范继先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彦商议借款,二人商定,范继先向李某彦借款50万元。随后,李某彦安排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柳江(柳江为李某彦公司员工,实际出借人为李某彦)与范继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点一。担保人为范继先(金亿化工股东、法人代表)、韩玉凤(范继先妻子,金亿化工股东)郭兰英、乔梁。
借贷关系发生后,金亿化工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且借款时还有几万元的砍头息。2008年之后,金亿化工不再履行还款,柳江于2008年7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写明了被申请人金亿化工、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的地址和乔梁、郭兰英的住宅电话,可刘江还同时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递交了一份“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申请公告送达”的申请。
郭兰英及丈夫乔梁的现住址、办公地址、从未改变,家中固定电话前两年才注销,柳江也知晓郭兰英夫妻二人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柳江提供的被申请人现住址无法确认的公告申请,直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郭兰英常用住址和联系电话从未收到呼和浩特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公告送达刊登在极不显眼的报纸中缝,后又在同一报纸公告送达裁决书,且公告送达没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成员、仲裁权利义务、举证、应诉等相关内容,严重损害了郭兰英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呼和浩特仲裁委以“被申请人经本会公告送达仍未出庭”为由,仲裁庭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审理结案。
在呼和浩特市仲裁委下达的【(2008)呼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中,裁决金亿化工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675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日利息千分之一点一,核算成年利率为40.15%。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如逾期则向甲方即柳江支付日5‰的违约金。但呼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判决书中,将借款违约金裁决为月利率5.5%,折算年利率高达66%,远远超过“高利贷”的最低标准,呼市仲裁委斗胆为柳江的高利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此外,金亿化工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已向柳江支付过利息,而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并没有依法查明,在裁决书中依旧裁决金亿公司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只听取柳江一面之词,便草率结案。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呼和浩特仲裁委作出裁决的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执行最后期限应为2010年12月2日。而柳江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已超法定执行申请一月有余。鄂尔多斯中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是因其工作人员王志浪在柳江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右上角写有“申诉人于2009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暂不立案。王志浪,2009年12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以此作为执行时效延续,受理了柳江的强制执行申请。
而鄂尔多斯中院始终未将执行裁定送达本案所有被执行人,乔梁知道此事的时间是2017年,乔梁夫妇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时,才知道所有房产被鄂中院查封。而郭兰英的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公司、范继先夫妇至今未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
2011年1月6日,柳江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该法院查封了郭兰英及其丈夫乔梁名下的10处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在郭兰英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依旧不予解封房屋。
随后,郭兰英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郭兰英夫妇被查封的房产总价值为7344972元,而债权额为967500元,证实“鄂尔多斯中院查封超标,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发回重审。”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根据【(2018)内06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解封4套房屋,而鄂中院未予解封,后因查封日期已到,除郭兰英位于赛罕区春雨小区的独栋别墅继续查封外,其余房产自动解封。
2021年初,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小军,助理韩法官来呼和浩特找郭兰英了解情况。在谈话中,郭兰英强烈要求对金亿化工和第一责任担保人范继先、韩玉凤(金亿化工法人和股东)进行资产查控,并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是否给金亿化工、范继先和韩玉凤送达了执行裁定。其实都没有送达,是郭兰英夫妇得知该案后,自己或委托律师领取的相关文书。随后,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查到范继先在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7号街坊神华公寓-A-A7C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421782。
郭兰英了解到鄂尔多斯中院查封了范继先的房产后,经常与韩法官进行沟通,询问下一步的执行方案,韩法官先是说,既然找到范继先的房子不行就先拍他的,随后又说“看领导什么意思”。
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先拍卖主借款人(金亿化工股权结构为,范继先股权占比90%,妻子韩玉凤股权占比10%。)范继先的房子。但鄂尔多斯中院却不顾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将郭兰英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徐家沙梁的别墅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期间,郭兰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多次与执行局沟通,依然无济于事。
无奈之下,郭兰英直接写信给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反映执行局违法拍卖的事实。后拍卖标的在2021年8月9日10点开拍前20分钟中止了拍卖。
2022年3月22日,郭兰英的房产被重新挂在淘宝拍卖网上,4月23日流拍。因范继先同意承担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如果此处房产拍卖后不够偿还债务,剩下的债务由郭兰英的房产拍卖后进行补充偿还。
2022年4月22日,即本次拍卖的前一天,郭兰英、范继先去鄂尔多斯中院执行局找韩法官,范继先承认此笔债务,也同意先拍卖他的房产,或者直接以房产一次性抵顶欠柳江的所有借款。韩法官说,程序已至此,须和当事人柳江商议,如柳江不同意,只能拍卖郭兰英的房子。
郭兰英表示,如果鄂尔多斯中院可以先拍卖范继先的房子,我的房子可先不解封,如果范继先的房子拍卖款不足以处理本案的案款,她可以将剩余欠款结清。
目前,郭兰英的房产马上面临二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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