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的草药被毒死,我没罪!”福建厦门,一男子顺手偷走他人的晾晒的一根草药泡酒喝,不幸中毒身亡,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店主进行赔偿。
店主名叫岳某,2016年的时候,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主要治疗跌打损伤,由于药效不错,岳某也算是在当地小有名气,毕竟在西医盛行的年代,一家不错的老中医还是能够获得不少人的青睐。
同年7月份的某一天,岳某将草药放在店铺不远的路口处晾晒,因为都是街坊邻居,店铺又离不开人,将草药晾晒后,岳某便匆匆离去,没有留专门人看守。
岳某晾晒的草药名叫草乌,如果未经专门处理,会有一定的毒性,但岳某也没在意,毕竟谁会没事偷药?
可恰巧不巧,男子付某当天路过此地,误以为是治疗腰伤的中药,便未经允许,偷偷拿了一些。
回家后的几天,因为腰伤发作,付某便拿出草乌泡酒喝,不料毒性发作,身体痛苦难耐,付某告诉妻子,系吃了岳某的草药,妻子怒气冲冲的找到岳某后,岳某立刻将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
事后,付某妻子打电话报警,岳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年,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多万元。
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让付某妻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最终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
之后,付某妻子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进行赔偿,2020年,一审法院判赔岳某赔偿25万,岳某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岳某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付某本身,遂判决赔偿付某4万多元。
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对于本案中的岳某,民间多数人认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事情的起因是付某偷盗在先,怎么能让无辜的岳某承担责任呢?
无疑,这种观点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细细分析,确是有失偏颇的,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没有争议的是,岳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可以直接排除的是,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岳某对付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具过失,就成了判断岳某是否构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虽然付某偷盗是致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岳某作为成年人,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晒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确实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可是岳某却出于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付某声亡,所以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本案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事,并不是说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付某泡酒用的草乌,就是岳某晾晒的草乌。
所以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岳某做了存疑不起诉。
综上,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罪,而非确实不属于犯罪。
2.既然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属于存疑不构罪,为何在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岳某赔偿?
关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刑、民证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刑事方面的证据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方面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本案中,在民事方面,依据现有的证据标准来看,足以证实付某就是误食了岳某晾晒的草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岳某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晾晒在公共场所,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付某的偷盗行为,本来就具有严重过错,所以岳某的这种责任也是有限度的。
3.最后,对于本案,网友们议论纷纷,但无论怎样,我们都需要明白,任何时候,都不要在公共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的物品,这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店主名叫岳某,2016年的时候,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主要治疗跌打损伤,由于药效不错,岳某也算是在当地小有名气,毕竟在西医盛行的年代,一家不错的老中医还是能够获得不少人的青睐。
同年7月份的某一天,岳某将草药放在店铺不远的路口处晾晒,因为都是街坊邻居,店铺又离不开人,将草药晾晒后,岳某便匆匆离去,没有留专门人看守。
岳某晾晒的草药名叫草乌,如果未经专门处理,会有一定的毒性,但岳某也没在意,毕竟谁会没事偷药?
可恰巧不巧,男子付某当天路过此地,误以为是治疗腰伤的中药,便未经允许,偷偷拿了一些。
回家后的几天,因为腰伤发作,付某便拿出草乌泡酒喝,不料毒性发作,身体痛苦难耐,付某告诉妻子,系吃了岳某的草药,妻子怒气冲冲的找到岳某后,岳某立刻将付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
事后,付某妻子打电话报警,岳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年,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多万元。
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让付某妻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最终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
之后,付某妻子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进行赔偿,2020年,一审法院判赔岳某赔偿25万,岳某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岳某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付某本身,遂判决赔偿付某4万多元。
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对于本案中的岳某,民间多数人认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事情的起因是付某偷盗在先,怎么能让无辜的岳某承担责任呢?
无疑,这种观点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细细分析,确是有失偏颇的,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没有争议的是,岳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可以直接排除的是,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岳某对付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具过失,就成了判断岳某是否构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中对过失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虽然付某偷盗是致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岳某作为成年人,将具有毒性的草乌晒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确实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险,可是岳某却出于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付某声亡,所以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本案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事,并不是说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付某泡酒用的草乌,就是岳某晾晒的草乌。
所以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岳某做了存疑不起诉。
综上,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罪,而非确实不属于犯罪。
2.既然在刑事方面,岳某的行为属于存疑不构罪,为何在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岳某赔偿?
关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刑、民证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刑事方面的证据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方面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本案中,在民事方面,依据现有的证据标准来看,足以证实付某就是误食了岳某晾晒的草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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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商 品毫无认识,毫无审美的所谓陈列师来指导我的工 作当然是不 服的,连笔台的笔都不会按颜色归类放置的人凭 什么教 育我。好歹小时候作品也是被美术老师夸过的人。我是那种家里可以乱成狗窝,但不接受卖 场环境混 乱的人,毕竟顾 客体验不好直接影响销 售。当然也不会对此过于苛刻,我们只是卖 原创产 品的,而不是设计工作室,不需要达到专 业 级水准。人不 犯 我,我不犯 人是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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