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车辆遇袭致中国人9死,央媒严正发声:如巴方需要中方可派部队
据历史侦查处报道:
作家 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
巴基斯坦通勤车遇袭事件已经过去有一段时间了。据权威消息显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案件。
何以见得?
我们先从事件的始末来捋捋这起非同寻常的案件的来龙去脉。
7月14日,当地时间上午7时左右,由中方企业承建的开普省达苏水电站项目的出勤班车,从驻地赶赴达苏水电站的施工现场,可通勤车刚走了约一公里,就发生了爆炸,然后坠入了山谷,又造成了次生伤害。
这起事件截至到目前,共造成至少13人死亡,包括9名中国公民,2名巴基斯坦士兵,2名当地人。另有39人受伤,而死亡人数有可能再攀升。
事件发生后,巴基斯坦方面第一时间对外公布的解释是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从而引发的爆炸。
如果单纯这样看,似乎到此为止,载有大半中国人的巴基斯坦通勤车爆炸坠崖,不过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事故。
但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吗?其实,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综合国内权威媒介给出的消息,巴基斯坦通勤车爆炸坠崖发生前,去往达苏水电站是一个车队,这个车队大概有6辆车,其中就包括了遇袭的那辆车。
而更为蹊跷的是,整个车队的前后车辆都没有发生任何突发状况,却唯独只有车队中间的第三辆车遭到了袭击,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偏偏是第三辆车子里,装载着大量的中国人,而且这些人都是咱们的优秀工程师。
除此之外,车子才刚刚开出驻地仅仅只有一公里就发生了爆炸,如果车队再向前行驶8-10公里就是中企承建的达苏水电站了。
诡异的远不止如此。通勤车爆炸坠崖后,巴基斯坦第一时间对外公布的初步调查的事故起因是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从而引发的通勤车爆炸坠崖。
当然,我相信,巴基斯坦的通报没有恶意,更不是推脱责任,因为从事故现场初步勘验的结果来看,确实与“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引发的爆炸现象非常吻合,否则,巴基斯坦断然不会如此“谎报”,以中巴的关系,他们也不至于这样做。
因为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巴基斯坦开始倒向新中国,尤其是在第二次印巴战争以后,巴基斯坦在见识到了新中国爆锤印度的强悍军力和在印巴战争中,新中国对巴基斯坦的大力支持,使得巴基斯坦终于彻底抛弃了投靠美国的不切实际想法,转而全面倒向了新中国,并与中国确立“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也许有人不明白,“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什么含义?有什么分量?简单来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大哥,我跟定你了,无论是风里来雨里去,我都会死心塌地跟你走下去!你不要丢下小弟就行!”
正是因为这种风里来雨里去,九死无悔的执着追随,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关系完全堪称是对外关系中的极致模范。
这种友好程度不仅仅是停留在中巴两国官方层面,即便是普通民间交流,中巴两国人民的友谊也几乎超越了国界、民族、文化、肤色、信仰和种族等。
比如,中国人去巴基斯坦,无论你是个人旅游,还是外派公干,但凡只要是中国人入境,巴基斯坦的军警都会主动给您保驾护航;中国人下榻巴基斯坦的旅馆,没有军警保护的旅店,老板不接待,问及理由,老板会说:“中国人是远方来的贵客,必须住有军警保卫的旅馆,否则太不安全了!”;甚至,中国人在巴基斯坦,很多巴基斯坦人都乐于给中国人购物打折,有时候,常常会把东西白送给中国人。
正因为从官方到民间,中国人民与巴基斯坦人民几乎已经是如胶似漆、血脉相连的地步了,因此,中国人称呼中巴关系为“巴铁”。
想来,世界上除了“巴铁”以外,从对外关系上来看,再也很难找出第二个超过“巴铁”的国家吧?
就是因为中巴关系钢板一块,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巴基斯坦断然不会“谎报”通勤车爆炸的真相,更不会推脱责任,因为中巴两国的友谊是实打实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时间的考验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么,综合种种迹象来分析,显然,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袭击活动,试想一下,谁能知道班车上坐的什么人?谁能清楚通勤车的行进路线?谁能如此精准地对着装载有中国人的通勤车发动袭击?谁又能把对通勤车的袭击,高明地伪装成意外,差点就让巴基斯坦相信了?
这一切的一切,不言而喻,就是一起事先严格踩点布控,事中瞅准时机下手毒辣的袭击活动。
但问题是,这次针对中国人实施的阴谋,究竟谁才是幕后黑手?截至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对此事宣布负责。
与以往国外其它组织前面搞事,后面立即宣布对此事负责的情况所不同的是,这次野蛮的袭击发生后,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宣布对此事负责。
根据以往的惯例,别有用心的个人或组织在成功实施了既定的阴谋后,往往都会宣布对此事负责,因此,他们宣称“负责”,并不是真的要对死难者的家属或者国家作出合理的交代,而是为了通过实施袭击造成人财物等方面的损失和伤亡,来制造恐慌,借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可这次的袭击却出奇的安静,没有任何个人与组织主动站出来宣布“负责”。为什么?很有可能是组织策划此次事件的组织明白,中国人从此以后再也不会任由他们胡来了。
为何?我们来看看以下的数据:
2018年,在巴基斯坦最大城市卡拉奇,三名武装分子对中国驻卡拉奇领事馆发动恐怖袭击。幸亏巴基斯坦警方迅速赶到,中国外交官和家属无一伤亡。激烈的交火过后,在付出了两名巴基斯坦警察英勇殉职的代价,三名武装分子最终被击毙。
2019年,在中国人承建的瓜达尔港,不明武装分子对一家五星级酒店发起了突然袭击,当时酒店内至少有70人,其中,中国人有40人,袭击发生前,由于巴基斯坦方面保卫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提前转移了酒店内的所有人员,因此酒店无人在此次袭击中丧生,只有一名军警在与不明武装分子战斗中不幸殉职。
以上是巴基斯坦国内不明武装分子针对中国人的袭击,当然,鉴于篇幅所限,还有很多事实无法一一列举,列举出这些就是要告诉大家:巴基斯坦人民虽然对中国人非常友好,但其国内仍旧活跃着部分针对中国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组织。
这些组织和个人,见不得巴基斯坦一日比一日好,更见不得巴基斯坦在中国的帮助下,逐步从贫困和萎靡不振的现状中脱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巴关系不断得到加强,中巴友谊不断得到巩固和升华,对于这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来说,实在不是什么好消息。
因此,中国人遇袭频率和数量正在不断上升,遇袭的规模与阵容也愈演愈烈。
尽管巴基斯坦方面每次也都非常重视,但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样长此以往的后果就是,不仅中国人的人身安全在巴基斯坦得不到保障,巴基斯坦人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整个巴基斯坦的社会治安秩序长此以往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
作为中国人的亲密朋友,我们断然不会放任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袭击,制造一轮又一轮的混乱,搞乱巴基斯坦,搞得留守巴基斯坦的中国人惶惶不安。
因为,无论是从牵制印度,向南亚次大陆施展影响力,进军中东,打破美国的封锁等角度上来说,毫无疑问,巴基斯坦于中国有着无可替代的地缘战略位置,甚至毫不夸张地说,一个稳定、富裕、安宁的巴基斯坦不仅是巴基斯坦人期盼的愿景,更符合中国自身战略利益的诉求,故此,中国不会容忍巴基斯坦内部生乱,中国人民也不会答应。
鉴于这些因素,巴基斯坦的通勤车遇袭,造成9名中国人丧生后,中央罕见地发声表示,要派特种部队,在巴基斯坦杀一儆百,以彻底帮助巴基斯坦根绝内部祸患。
素有中央媒介报刊《环球时报》,在阐述这个意思时,原文如下:
中国要用行动明确告诉巴国内反政府力量:无论他们谁对中国人员和项目实施袭击,就等于把自己摆到了中国敌人位置上,中国一定会坚决支持巴政府剿灭他们。如果巴基斯坦需要支持和帮助,中国还可以派出特种部队等力量参与联合行动,铲除巴国内对中国目标的威胁,杀一儆百(来源于2021-07-16 20:52 环球时报《环时锐评:对中国人实施恐袭者,虽远必诛》)。
透过这则信息,我们可以洞见,素来谨言慎行的中国式外交作风,至此,画风为之一转,变成了“战狼”式的海外战略布局了。以前我们总是为了避免西方国家掀起“中国威胁论”等涉华污蔑论调,不仅选择谨言慎行,而且能不向外派驻军队也极少派驻了。
而如今,我们不仅敢于对外“亮剑”,还敢于公开亮明自己的对外派驻军队的战略意图,反映的不光是日渐强大的中国已经傲然屹立于东方的船头,更是凸显出了,我们对危害中巴关系的“奇生虫”已经是到了忍无可忍,必须清除的地步了,只要巴基斯坦向中国提出请求,我们必然会以雷霆万钧之势,将那些盘踞在巴基斯坦境内的“牛鬼蛇神”连根拔起,还巴基斯坦人民一个朗朗乾坤。
老金:中巴可以结盟,因为中巴长廊,中印关系,巴基斯坦的战略地位太重要了!!!
据历史侦查处报道:
作家 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
巴基斯坦通勤车遇袭事件已经过去有一段时间了。据权威消息显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案件。
何以见得?
我们先从事件的始末来捋捋这起非同寻常的案件的来龙去脉。
7月14日,当地时间上午7时左右,由中方企业承建的开普省达苏水电站项目的出勤班车,从驻地赶赴达苏水电站的施工现场,可通勤车刚走了约一公里,就发生了爆炸,然后坠入了山谷,又造成了次生伤害。
这起事件截至到目前,共造成至少13人死亡,包括9名中国公民,2名巴基斯坦士兵,2名当地人。另有39人受伤,而死亡人数有可能再攀升。
事件发生后,巴基斯坦方面第一时间对外公布的解释是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从而引发的爆炸。
如果单纯这样看,似乎到此为止,载有大半中国人的巴基斯坦通勤车爆炸坠崖,不过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事故。
但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吗?其实,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综合国内权威媒介给出的消息,巴基斯坦通勤车爆炸坠崖发生前,去往达苏水电站是一个车队,这个车队大概有6辆车,其中就包括了遇袭的那辆车。
而更为蹊跷的是,整个车队的前后车辆都没有发生任何突发状况,却唯独只有车队中间的第三辆车遭到了袭击,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偏偏是第三辆车子里,装载着大量的中国人,而且这些人都是咱们的优秀工程师。
除此之外,车子才刚刚开出驻地仅仅只有一公里就发生了爆炸,如果车队再向前行驶8-10公里就是中企承建的达苏水电站了。
诡异的远不止如此。通勤车爆炸坠崖后,巴基斯坦第一时间对外公布的初步调查的事故起因是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从而引发的通勤车爆炸坠崖。
当然,我相信,巴基斯坦的通报没有恶意,更不是推脱责任,因为从事故现场初步勘验的结果来看,确实与“机械故障导致气体泄漏”引发的爆炸现象非常吻合,否则,巴基斯坦断然不会如此“谎报”,以中巴的关系,他们也不至于这样做。
因为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巴基斯坦开始倒向新中国,尤其是在第二次印巴战争以后,巴基斯坦在见识到了新中国爆锤印度的强悍军力和在印巴战争中,新中国对巴基斯坦的大力支持,使得巴基斯坦终于彻底抛弃了投靠美国的不切实际想法,转而全面倒向了新中国,并与中国确立“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也许有人不明白,“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什么含义?有什么分量?简单来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大哥,我跟定你了,无论是风里来雨里去,我都会死心塌地跟你走下去!你不要丢下小弟就行!”
正是因为这种风里来雨里去,九死无悔的执着追随,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关系完全堪称是对外关系中的极致模范。
这种友好程度不仅仅是停留在中巴两国官方层面,即便是普通民间交流,中巴两国人民的友谊也几乎超越了国界、民族、文化、肤色、信仰和种族等。
比如,中国人去巴基斯坦,无论你是个人旅游,还是外派公干,但凡只要是中国人入境,巴基斯坦的军警都会主动给您保驾护航;中国人下榻巴基斯坦的旅馆,没有军警保护的旅店,老板不接待,问及理由,老板会说:“中国人是远方来的贵客,必须住有军警保卫的旅馆,否则太不安全了!”;甚至,中国人在巴基斯坦,很多巴基斯坦人都乐于给中国人购物打折,有时候,常常会把东西白送给中国人。
正因为从官方到民间,中国人民与巴基斯坦人民几乎已经是如胶似漆、血脉相连的地步了,因此,中国人称呼中巴关系为“巴铁”。
想来,世界上除了“巴铁”以外,从对外关系上来看,再也很难找出第二个超过“巴铁”的国家吧?
就是因为中巴关系钢板一块,因此,我有理由相信,巴基斯坦断然不会“谎报”通勤车爆炸的真相,更不会推脱责任,因为中巴两国的友谊是实打实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时间的考验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么,综合种种迹象来分析,显然,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袭击活动,试想一下,谁能知道班车上坐的什么人?谁能清楚通勤车的行进路线?谁能如此精准地对着装载有中国人的通勤车发动袭击?谁又能把对通勤车的袭击,高明地伪装成意外,差点就让巴基斯坦相信了?
这一切的一切,不言而喻,就是一起事先严格踩点布控,事中瞅准时机下手毒辣的袭击活动。
但问题是,这次针对中国人实施的阴谋,究竟谁才是幕后黑手?截至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对此事宣布负责。
与以往国外其它组织前面搞事,后面立即宣布对此事负责的情况所不同的是,这次野蛮的袭击发生后,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宣布对此事负责。
根据以往的惯例,别有用心的个人或组织在成功实施了既定的阴谋后,往往都会宣布对此事负责,因此,他们宣称“负责”,并不是真的要对死难者的家属或者国家作出合理的交代,而是为了通过实施袭击造成人财物等方面的损失和伤亡,来制造恐慌,借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可这次的袭击却出奇的安静,没有任何个人与组织主动站出来宣布“负责”。为什么?很有可能是组织策划此次事件的组织明白,中国人从此以后再也不会任由他们胡来了。
为何?我们来看看以下的数据:
2018年,在巴基斯坦最大城市卡拉奇,三名武装分子对中国驻卡拉奇领事馆发动恐怖袭击。幸亏巴基斯坦警方迅速赶到,中国外交官和家属无一伤亡。激烈的交火过后,在付出了两名巴基斯坦警察英勇殉职的代价,三名武装分子最终被击毙。
2019年,在中国人承建的瓜达尔港,不明武装分子对一家五星级酒店发起了突然袭击,当时酒店内至少有70人,其中,中国人有40人,袭击发生前,由于巴基斯坦方面保卫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提前转移了酒店内的所有人员,因此酒店无人在此次袭击中丧生,只有一名军警在与不明武装分子战斗中不幸殉职。
以上是巴基斯坦国内不明武装分子针对中国人的袭击,当然,鉴于篇幅所限,还有很多事实无法一一列举,列举出这些就是要告诉大家:巴基斯坦人民虽然对中国人非常友好,但其国内仍旧活跃着部分针对中国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组织。
这些组织和个人,见不得巴基斯坦一日比一日好,更见不得巴基斯坦在中国的帮助下,逐步从贫困和萎靡不振的现状中脱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巴关系不断得到加强,中巴友谊不断得到巩固和升华,对于这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来说,实在不是什么好消息。
因此,中国人遇袭频率和数量正在不断上升,遇袭的规模与阵容也愈演愈烈。
尽管巴基斯坦方面每次也都非常重视,但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样长此以往的后果就是,不仅中国人的人身安全在巴基斯坦得不到保障,巴基斯坦人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整个巴基斯坦的社会治安秩序长此以往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
作为中国人的亲密朋友,我们断然不会放任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袭击,制造一轮又一轮的混乱,搞乱巴基斯坦,搞得留守巴基斯坦的中国人惶惶不安。
因为,无论是从牵制印度,向南亚次大陆施展影响力,进军中东,打破美国的封锁等角度上来说,毫无疑问,巴基斯坦于中国有着无可替代的地缘战略位置,甚至毫不夸张地说,一个稳定、富裕、安宁的巴基斯坦不仅是巴基斯坦人期盼的愿景,更符合中国自身战略利益的诉求,故此,中国不会容忍巴基斯坦内部生乱,中国人民也不会答应。
鉴于这些因素,巴基斯坦的通勤车遇袭,造成9名中国人丧生后,中央罕见地发声表示,要派特种部队,在巴基斯坦杀一儆百,以彻底帮助巴基斯坦根绝内部祸患。
素有中央媒介报刊《环球时报》,在阐述这个意思时,原文如下:
中国要用行动明确告诉巴国内反政府力量:无论他们谁对中国人员和项目实施袭击,就等于把自己摆到了中国敌人位置上,中国一定会坚决支持巴政府剿灭他们。如果巴基斯坦需要支持和帮助,中国还可以派出特种部队等力量参与联合行动,铲除巴国内对中国目标的威胁,杀一儆百(来源于2021-07-16 20:52 环球时报《环时锐评:对中国人实施恐袭者,虽远必诛》)。
透过这则信息,我们可以洞见,素来谨言慎行的中国式外交作风,至此,画风为之一转,变成了“战狼”式的海外战略布局了。以前我们总是为了避免西方国家掀起“中国威胁论”等涉华污蔑论调,不仅选择谨言慎行,而且能不向外派驻军队也极少派驻了。
而如今,我们不仅敢于对外“亮剑”,还敢于公开亮明自己的对外派驻军队的战略意图,反映的不光是日渐强大的中国已经傲然屹立于东方的船头,更是凸显出了,我们对危害中巴关系的“奇生虫”已经是到了忍无可忍,必须清除的地步了,只要巴基斯坦向中国提出请求,我们必然会以雷霆万钧之势,将那些盘踞在巴基斯坦境内的“牛鬼蛇神”连根拔起,还巴基斯坦人民一个朗朗乾坤。
老金:中巴可以结盟,因为中巴长廊,中印关系,巴基斯坦的战略地位太重要了!!!
《书博鸡者事》明代 高启
博鸡者,袁人,素无赖,不事产业,日抱鸡呼少年博市中。任气好斗,诸为里侠者皆下之。
元至正间,袁有守多惠政,民甚爱之。部使者臧,新贵,将按郡至袁。守自负年德,易之,闻其至,笑曰:“臧氏之子也。”或以告臧。臧怒,欲中守法。会袁有豪民尝受守杖,知使者意嗛守,即诬守纳已赇。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袁人大愤,然未有以报也。
一日,博鸡者遨于市。众知有为,因让之曰:“若素民勇,徒能凌藉贫孱者耳!彼豪民恃其资,诬去贤使君,袁人失父母;若诚丈夫,不能为使君一奋臂耶?”博鸡者曰:“诺。”即入闾左,呼子弟素健者,得数十人,遮豪民于道。豪民方华衣乘马,从群奴而驰。博鸡者直前捽下,提殴之。奴惊,各亡去。乃褫豪民衣自衣,复自策其马,麾众拥豪民马前,反接,徇诸市。使自呼曰:“为民诬太守者视此!”一步一呼,不呼则杖,其背尽创。豪民子闻难,鸠宗族童奴百许人,欲要篡以归。博鸡者逆谓曰:“若欲死而父,即前斗。否则阖门善俟。吾行市毕,即归若父,无恙也。”豪民子惧遂杖杀其父,不敢动,稍敛众以去。袁人相聚从观,欢动一城。郡录事骇之,驰白府。府佐快其所为,阴纵之不问。日暮,至豪民第门,捽使跪,数之曰:“若为民不自谨,冒使君,杖汝,法也;敢用是为怨望,又投间蔑污使君,使罢。汝罪宜死,今姑贷汝。后不善自改,且复妄言,我当焚汝庐、戕汝家矣!”豪民气尽,以额叩地,谢不敢。乃释之。
博鸡者因告众曰:“是足以报使君未耶?”众曰:“若所为诚快,然使君冤未白,犹无益也。”博鸡者曰:“然。”即连楮为巨幅,广二丈,大书一“屈”字,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台臣弗为理。乃与其徒日张“屈”字游金陵市中。台臣惭,追受其牒,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方是时,博鸡者以义闻东南。
高子曰:余在史馆,闻翰林天台陶先生言博鸡者之事。观袁守虽得民,然自喜轻上,其祸非外至也。臧使者枉用三尺,以仇一言之憾,固贼戾之士哉!第为上者不能察,使匹夫攘袂群起,以伸其愤,识者固知元政紊弛,而变兴自下之渐矣。
——选自《四库全书》本《凫藻集》
译文
博鸡者是袁州人,一向游手好闲,不从事劳动生产,每天抱着鸡召唤一帮年轻人,在街市上斗鸡赌输赢。他任性放纵,喜欢与人争斗。许多乡里的侠义好汉,都对他很服从、退让。
元代至正年间,袁州有一位州长官颇多仁爱、宽厚的政绩,百姓很喜欢他。当时上级官署派下的使者姓臧,是一个新得势的权贵,将要巡察各州郡到袁州来。太守依仗着自己年资高有德望,看不起这位新贵,听说他到了,笑着说:“这是臧家的小子啊。”有人把这话告诉了姓臧的。臧大怒,想用法律来中伤陷害太守。正巧袁州有一个土豪,曾经受过太守的杖刑,他得知姓臧的使者心里怀恨太守,就诬陷太守接受过自己的贿赂。使者于是逮捕了太守,威逼其认罪,革掉了太守的官职。袁州人非常愤慨,但是没有什么办法来对付他。
一天,博鸡者在街市上游荡。大家知道他有能力有作为,因而责备他说:“你向来以勇敢出名,但只能欺压贫弱的人罢了。那些土豪依仗他们的钱财,诬陷贤能的使君,使他罢了官,袁州人失去了父母官。你果真是男子汉大丈夫的话,就不能为使君出一把力吗?”博鸡者说:“好。”就到贫民聚居的地方,召来一批向来勇健的小兄弟,共有几十个人,在路上拦住那个土豪。土豪正穿着一身华丽的衣服,骑着马,后面跟随了一群奴仆,奔驰而来。博鸡者一直向前把他揪下马,又提起来加以殴打。奴仆们惊恐万分,各自逃去。博鸡者于是剥下土豪的衣服,自己穿着,又自己鞭打着土豪的马,指挥众子弟簇拥着土豪在马的前面,把他的双手反绑着,游街示众。命令土豪自己大声叫道:“作老百姓的要诬陷太守,就看看我的样子!”走一步叫一声,不叫就用杖打,打得土豪的背上全部是伤。土豪的儿子听说有此祸殃,就聚集了同宗本家的奴仆一百人左右,想拦路夺回他的父亲。博鸡者迎面走上去说:“如果想要你父亲死,那就上前来斗。否则还是关起门来在家里好好地等着。我游街结束,就归还你的父亲,不会有危险的。”土豪的儿子害怕博鸡者会因此用棍杖打死他的父亲,不敢动手,匆匆约束招拢了奴仆们而离去。袁州的百姓相互追随着聚集在一起观看,欢呼声振动了整个袁州城。郡中掌管民事的官吏非常惊惧,骑马奔告州府衙门。府里的副官对博鸡者的所作所为感到痛快,暗中放任他而不过问。天黑,博鸡者和游街队伍来到土豪家门口,揪着他命他跪下,列数他的罪状说:“你做老百姓,不能自己检点,冒犯了使君,用杖打你,这是刑法的规定。你竟敢因此而怨恨在心,又趁机诬陷使君,使他罢了官。你的罪行当死,现在暂且饶恕你。今后如果不好好改过自新,并且再胡言乱语,我就要烧掉你的房屋,杀掉你的全家!”土豪气焰完全没有了,用额头碰地,承认自己有罪,表示再不敢了。这才放了他。
博鸡者于是告诉大家说:“这样是否足够报答使君了呢?”大家说:“你所作所为确实令人痛快,但是使君的冤枉没有伸雪,还是没有用的。”博鸡者说:“对。”立即用纸连成一个巨幅,宽有二丈,大写了一个“屈”字,用二根竹竿夹举起来,奔走到行御史台去诉讼,行御史台的官吏不受理。于是便和他的一帮小兄弟,每天张着这个“屈”字游行于金陵城中。行御史台的官吏感到惭愧,追受了他们的状纸,为他们恢复了太守的官职而罢免了姓臧的使者。当时,博鸡者由于他的`侠义行为而闻名于东南一方。
高启说:我在史馆,听翰林官天台人陶先生说起博鸡者的事。看来袁州太守虽然能得民心,但是沾沾自喜,轻视上级,他的遭祸不是外来的原因造成的。姓臧的使者,滥用法律权力,用来报复一句话的怨恨,本来就是一个凶残的人!但做上级的人不能察明下情,致使百姓捋起袖子,一起奋起,发泄自己的愤慨。有见识的人本就知道元代的政治混乱松弛,因而变乱的兴起已经从下面慢慢形成了。
博鸡者,袁人,素无赖,不事产业,日抱鸡呼少年博市中。任气好斗,诸为里侠者皆下之。
元至正间,袁有守多惠政,民甚爱之。部使者臧,新贵,将按郡至袁。守自负年德,易之,闻其至,笑曰:“臧氏之子也。”或以告臧。臧怒,欲中守法。会袁有豪民尝受守杖,知使者意嗛守,即诬守纳已赇。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袁人大愤,然未有以报也。
一日,博鸡者遨于市。众知有为,因让之曰:“若素民勇,徒能凌藉贫孱者耳!彼豪民恃其资,诬去贤使君,袁人失父母;若诚丈夫,不能为使君一奋臂耶?”博鸡者曰:“诺。”即入闾左,呼子弟素健者,得数十人,遮豪民于道。豪民方华衣乘马,从群奴而驰。博鸡者直前捽下,提殴之。奴惊,各亡去。乃褫豪民衣自衣,复自策其马,麾众拥豪民马前,反接,徇诸市。使自呼曰:“为民诬太守者视此!”一步一呼,不呼则杖,其背尽创。豪民子闻难,鸠宗族童奴百许人,欲要篡以归。博鸡者逆谓曰:“若欲死而父,即前斗。否则阖门善俟。吾行市毕,即归若父,无恙也。”豪民子惧遂杖杀其父,不敢动,稍敛众以去。袁人相聚从观,欢动一城。郡录事骇之,驰白府。府佐快其所为,阴纵之不问。日暮,至豪民第门,捽使跪,数之曰:“若为民不自谨,冒使君,杖汝,法也;敢用是为怨望,又投间蔑污使君,使罢。汝罪宜死,今姑贷汝。后不善自改,且复妄言,我当焚汝庐、戕汝家矣!”豪民气尽,以额叩地,谢不敢。乃释之。
博鸡者因告众曰:“是足以报使君未耶?”众曰:“若所为诚快,然使君冤未白,犹无益也。”博鸡者曰:“然。”即连楮为巨幅,广二丈,大书一“屈”字,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台臣弗为理。乃与其徒日张“屈”字游金陵市中。台臣惭,追受其牒,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方是时,博鸡者以义闻东南。
高子曰:余在史馆,闻翰林天台陶先生言博鸡者之事。观袁守虽得民,然自喜轻上,其祸非外至也。臧使者枉用三尺,以仇一言之憾,固贼戾之士哉!第为上者不能察,使匹夫攘袂群起,以伸其愤,识者固知元政紊弛,而变兴自下之渐矣。
——选自《四库全书》本《凫藻集》
译文
博鸡者是袁州人,一向游手好闲,不从事劳动生产,每天抱着鸡召唤一帮年轻人,在街市上斗鸡赌输赢。他任性放纵,喜欢与人争斗。许多乡里的侠义好汉,都对他很服从、退让。
元代至正年间,袁州有一位州长官颇多仁爱、宽厚的政绩,百姓很喜欢他。当时上级官署派下的使者姓臧,是一个新得势的权贵,将要巡察各州郡到袁州来。太守依仗着自己年资高有德望,看不起这位新贵,听说他到了,笑着说:“这是臧家的小子啊。”有人把这话告诉了姓臧的。臧大怒,想用法律来中伤陷害太守。正巧袁州有一个土豪,曾经受过太守的杖刑,他得知姓臧的使者心里怀恨太守,就诬陷太守接受过自己的贿赂。使者于是逮捕了太守,威逼其认罪,革掉了太守的官职。袁州人非常愤慨,但是没有什么办法来对付他。
一天,博鸡者在街市上游荡。大家知道他有能力有作为,因而责备他说:“你向来以勇敢出名,但只能欺压贫弱的人罢了。那些土豪依仗他们的钱财,诬陷贤能的使君,使他罢了官,袁州人失去了父母官。你果真是男子汉大丈夫的话,就不能为使君出一把力吗?”博鸡者说:“好。”就到贫民聚居的地方,召来一批向来勇健的小兄弟,共有几十个人,在路上拦住那个土豪。土豪正穿着一身华丽的衣服,骑着马,后面跟随了一群奴仆,奔驰而来。博鸡者一直向前把他揪下马,又提起来加以殴打。奴仆们惊恐万分,各自逃去。博鸡者于是剥下土豪的衣服,自己穿着,又自己鞭打着土豪的马,指挥众子弟簇拥着土豪在马的前面,把他的双手反绑着,游街示众。命令土豪自己大声叫道:“作老百姓的要诬陷太守,就看看我的样子!”走一步叫一声,不叫就用杖打,打得土豪的背上全部是伤。土豪的儿子听说有此祸殃,就聚集了同宗本家的奴仆一百人左右,想拦路夺回他的父亲。博鸡者迎面走上去说:“如果想要你父亲死,那就上前来斗。否则还是关起门来在家里好好地等着。我游街结束,就归还你的父亲,不会有危险的。”土豪的儿子害怕博鸡者会因此用棍杖打死他的父亲,不敢动手,匆匆约束招拢了奴仆们而离去。袁州的百姓相互追随着聚集在一起观看,欢呼声振动了整个袁州城。郡中掌管民事的官吏非常惊惧,骑马奔告州府衙门。府里的副官对博鸡者的所作所为感到痛快,暗中放任他而不过问。天黑,博鸡者和游街队伍来到土豪家门口,揪着他命他跪下,列数他的罪状说:“你做老百姓,不能自己检点,冒犯了使君,用杖打你,这是刑法的规定。你竟敢因此而怨恨在心,又趁机诬陷使君,使他罢了官。你的罪行当死,现在暂且饶恕你。今后如果不好好改过自新,并且再胡言乱语,我就要烧掉你的房屋,杀掉你的全家!”土豪气焰完全没有了,用额头碰地,承认自己有罪,表示再不敢了。这才放了他。
博鸡者于是告诉大家说:“这样是否足够报答使君了呢?”大家说:“你所作所为确实令人痛快,但是使君的冤枉没有伸雪,还是没有用的。”博鸡者说:“对。”立即用纸连成一个巨幅,宽有二丈,大写了一个“屈”字,用二根竹竿夹举起来,奔走到行御史台去诉讼,行御史台的官吏不受理。于是便和他的一帮小兄弟,每天张着这个“屈”字游行于金陵城中。行御史台的官吏感到惭愧,追受了他们的状纸,为他们恢复了太守的官职而罢免了姓臧的使者。当时,博鸡者由于他的`侠义行为而闻名于东南一方。
高启说:我在史馆,听翰林官天台人陶先生说起博鸡者的事。看来袁州太守虽然能得民心,但是沾沾自喜,轻视上级,他的遭祸不是外来的原因造成的。姓臧的使者,滥用法律权力,用来报复一句话的怨恨,本来就是一个凶残的人!但做上级的人不能察明下情,致使百姓捋起袖子,一起奋起,发泄自己的愤慨。有见识的人本就知道元代的政治混乱松弛,因而变乱的兴起已经从下面慢慢形成了。
#男子酒驾致朋友死亡同桌7人被判#春节聚餐请注意同饮者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2月4日,湖北武汉江夏区法院审理一起酒驾致死案件。王某邀请多个朋友吃饭,之后醉酒驾驶同饮者李某车辆,载李某、陈某离开,期间发生车祸导致陈某死亡。王某对事故负主责,死者家属将11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李某、陈某(死者)明知王某醉酒驾驶却不阻拦,并且乘坐其驾车辆,在应付的70%的交通责任中,王某、李某共同承担60%的责任,陈某行承担10%。另外聚餐的9人,2人未饮酒不承担责任,7名饮酒者分别给予人道主义赔偿450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法院在进行以上的判决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一是陈某系乘坐,王某酒后驾驶李某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所以王某、李某均要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与王某系同饮者,知道其醉酒的事实,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允许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亦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就是侵权责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对于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其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其过错的原应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某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两人构成连带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1168条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就是王某、李某对事故承担60%责任的原因。注意王某与李某不是简单的分摊,一人承担30%,而是如果王某不能承担30%,只能承担10%。甚至更少,李某就要承担剩余的全部,反之亦然。二是,陈某既然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承担1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对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同饮者,明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但没有阻止,反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车祸事故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具有过错。三是,其他9名共饮者中2名没有喝酒的不承担责任。剩余7人每人承担4500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责任。我们看到法院对7名同饮者适用的赔偿责任是人道主义赔偿责任,这就证明其他共饮的7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适用《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项规定也被称之公平分担责任原则,结合本案,无法证明其同饮的7人有劝酒的行为,但是事故的发生与其在一起聚餐饮酒有关联,虽然聚餐饮酒没有过错,但是因受害人死亡,所以出于公平责任与人道主义考虑,其7人承担部分责任。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大体归纳出同饮者的主要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共同饮酒不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与扶助、照顾、护送义务。以上义务表现的形式主要有,提醒同饮者不能过量饮酒,更不能积极劝酒。特别是对于明知对方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酒后的伤亡,同饮者想证明没有进行劝酒、履行过规劝义务,难度很大,只要对方提出诉讼、同饮者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在有人酒后想驾驶机动车辆时,同饮者不进行规劝,不阻止,后发生车祸,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有当有人酒后意志不清,同饮者没有将其护送回家或到一个安全的环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例,即使把人放在楼下没有送其上楼,发生事故,同饮者同样承担责任。二、组织、召集者义务,无论组织者是否饮酒,都需要对参与的所有人提供适当的照顾,也就是说,组织、召集往往承担最重的责任。所以作为组织者,一定不能过分饮酒,最好饮酒前就要考虑到同饮者的照顾、护送等责任的如何履行。三、自己要对自己负责,量力而为,作为成年人,能够认识到饮酒后,一些特定的行为,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其个人放任该行为,导致伤害,自己要承担部分责任。
再过几日就是新春佳节了,亲朋好友聚会难免觥筹交错,但是我希望看过这篇文章的人,能够在醉意朦胧中保持一份清醒,为自己更为家人。
根据媒体报道,2月4日,湖北武汉江夏区法院审理一起酒驾致死案件。王某邀请多个朋友吃饭,之后醉酒驾驶同饮者李某车辆,载李某、陈某离开,期间发生车祸导致陈某死亡。王某对事故负主责,死者家属将11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李某、陈某(死者)明知王某醉酒驾驶却不阻拦,并且乘坐其驾车辆,在应付的70%的交通责任中,王某、李某共同承担60%的责任,陈某行承担10%。另外聚餐的9人,2人未饮酒不承担责任,7名饮酒者分别给予人道主义赔偿450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法院在进行以上的判决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一是陈某系乘坐,王某酒后驾驶李某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所以王某、李某均要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与王某系同饮者,知道其醉酒的事实,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允许其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亦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就是侵权责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对于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其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其过错的原应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某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两人构成连带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1168条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就是王某、李某对事故承担60%责任的原因。注意王某与李某不是简单的分摊,一人承担30%,而是如果王某不能承担30%,只能承担10%。甚至更少,李某就要承担剩余的全部,反之亦然。二是,陈某既然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承担1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对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同饮者,明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但没有阻止,反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车祸事故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具有过错。三是,其他9名共饮者中2名没有喝酒的不承担责任。剩余7人每人承担4500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责任。我们看到法院对7名同饮者适用的赔偿责任是人道主义赔偿责任,这就证明其他共饮的7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适用《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项规定也被称之公平分担责任原则,结合本案,无法证明其同饮的7人有劝酒的行为,但是事故的发生与其在一起聚餐饮酒有关联,虽然聚餐饮酒没有过错,但是因受害人死亡,所以出于公平责任与人道主义考虑,其7人承担部分责任。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大体归纳出同饮者的主要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共同饮酒不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与扶助、照顾、护送义务。以上义务表现的形式主要有,提醒同饮者不能过量饮酒,更不能积极劝酒。特别是对于明知对方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酒后的伤亡,同饮者想证明没有进行劝酒、履行过规劝义务,难度很大,只要对方提出诉讼、同饮者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在有人酒后想驾驶机动车辆时,同饮者不进行规劝,不阻止,后发生车祸,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有当有人酒后意志不清,同饮者没有将其护送回家或到一个安全的环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例,即使把人放在楼下没有送其上楼,发生事故,同饮者同样承担责任。二、组织、召集者义务,无论组织者是否饮酒,都需要对参与的所有人提供适当的照顾,也就是说,组织、召集往往承担最重的责任。所以作为组织者,一定不能过分饮酒,最好饮酒前就要考虑到同饮者的照顾、护送等责任的如何履行。三、自己要对自己负责,量力而为,作为成年人,能够认识到饮酒后,一些特定的行为,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其个人放任该行为,导致伤害,自己要承担部分责任。
再过几日就是新春佳节了,亲朋好友聚会难免觥筹交错,但是我希望看过这篇文章的人,能够在醉意朦胧中保持一份清醒,为自己更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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