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丨依法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网络文明传播#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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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遛狗拴绳 爱护环境!】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但有些犬主不文明的养犬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干扰了居民生活。犬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2021年,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举办“文明养犬,从我做起”主题活动,借助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实施的契机,进一步传播文明养犬理念,规范养犬行为,增强养犬人的公共文明意识。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让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美好辽宁欢迎您##百年风华连心向党#
2021年,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举办“文明养犬,从我做起”主题活动,借助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实施的契机,进一步传播文明养犬理念,规范养犬行为,增强养犬人的公共文明意识。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让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美好辽宁欢迎您##百年风华连心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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