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打篮球受的伤,责任谁来承担?】今年1月22日,朱某与蔡某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朱某的手因双方产生的激烈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第四掌骨骨裂,当即支付医疗费用646.35元。1月31日,朱某找到蔡某商量赔偿事宜,蔡某以没钱为由拒绝。4月24日,朱某前往派出所报案。(vi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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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法官拍案# 【私倒废水致土地污染超标千倍,判你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街道一瓦房内行黄金提炼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房屋内的渗坑,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经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监测,退镀槽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A)PH值为1.39,总铅为0.971mg/L,总镍为24.4mg/L,总铜为2.50mg/L,总锌为1.06 mg/L;渗坑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B)的PH值为1.00,总铅为5.2mg/L,总镍51.5mg/L,总铜为830mg/L,总锌为6.46 mg/L。监测结果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6-9,总铅1.0mg/L,总镍1.0mg/L,总铜1.0mg/L,总锌3.0mg/L),水样监测结果涉案渗坑的PH值超标,总铅超标4.2倍,总镍超标50.5倍,总铜超标829倍,总锌超标2152.3倍。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发现张某在光明区该瓦房内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当日18时16分许,将张某移交至光明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并支付清理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4260.6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铅、镍、铜、锌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部分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以及经济社会的良好持续发展,这类企业的犯罪行为主要呈现为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二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是部分化工企业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
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治理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我们日常中常见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有:废品收购行业,包括回收废机油进行提纯、过滤等,收购铅酸电池对电瓶进行破解取铅的行为;倾倒、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含有强碱性、强酸性的液体或者固体废物;非法回收医疗垃圾进行清洗、粉碎等行为;照相馆、印刷厂、包装厂利用管道排放废水。对于这类行为,为百姓所唾弃,为社会所不容,为司法所严惩。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企业是污染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人人都应提升环境保护法制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不当污染源,实现零排放,环境保护,从我做起。只有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将对美好环境的向往转化为主动作为,才能最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街道一瓦房内行黄金提炼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房屋内的渗坑,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经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监测,退镀槽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A)PH值为1.39,总铅为0.971mg/L,总镍为24.4mg/L,总铜为2.50mg/L,总锌为1.06 mg/L;渗坑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B)的PH值为1.00,总铅为5.2mg/L,总镍51.5mg/L,总铜为830mg/L,总锌为6.46 mg/L。监测结果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6-9,总铅1.0mg/L,总镍1.0mg/L,总铜1.0mg/L,总锌3.0mg/L),水样监测结果涉案渗坑的PH值超标,总铅超标4.2倍,总镍超标50.5倍,总铜超标829倍,总锌超标2152.3倍。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发现张某在光明区该瓦房内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当日18时16分许,将张某移交至光明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并支付清理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4260.6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铅、镍、铜、锌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部分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以及经济社会的良好持续发展,这类企业的犯罪行为主要呈现为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二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是部分化工企业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
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治理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我们日常中常见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有:废品收购行业,包括回收废机油进行提纯、过滤等,收购铅酸电池对电瓶进行破解取铅的行为;倾倒、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含有强碱性、强酸性的液体或者固体废物;非法回收医疗垃圾进行清洗、粉碎等行为;照相馆、印刷厂、包装厂利用管道排放废水。对于这类行为,为百姓所唾弃,为社会所不容,为司法所严惩。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企业是污染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人人都应提升环境保护法制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不当污染源,实现零排放,环境保护,从我做起。只有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将对美好环境的向往转化为主动作为,才能最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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