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质量建设年 | “小案”中“求极致”的“绣花功夫”——检察官断清了这桩“家务事”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们通过利用公开听证把这两起刑事案件背后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竟然妥善解决了。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张(女)原系夫妻,202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期间,小张因财产问题与小王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小张的殴打行为造成小王母亲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小王得知后,气愤之下与其姨父李某寻至小张家,二人共同对小张进行了殴打,并造成小张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对小王、李某和小张立案,并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此前积累的各种家庭矛盾,加之此次大打出手后矛盾升级,双方互不让步,民事赔偿方面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两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审查到研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起案件虽为独立的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特殊,且为关联案件,同步办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经审查,这两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张、小王、李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三人分别讯问后,双方依然秉持互不赔偿、互不谅解的态度。如果就此审结,提起公诉对检察官来说无疑是相对简单、省事的处理方法,但这明显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三人并无违法犯罪前科,如果简单起诉,则原来的夫妻、亲戚也就此结下仇恨,再难化解,而原来的“家庭矛盾”最终变成了“社会矛盾”。且经过承办人深入了解,小王和小张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二人不满三周岁的婚生子由父亲小王抚养。本案,如果双方既不赔偿又不谅解,提起公诉后法院可能判处实体刑,服刑期间这孩子将没有父母抚养,父母的“结”也越结越“死”,最后受伤害最大的无疑是这个未成年的孩子。因此,检察官决定无论从案结、事了、人和的角度,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两起案件绝不能这样简单的“一诉了之”。

从训诫到调解

“这件事情你们双方都有过错,到现在你们这样的态度说明你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你们行为的性质,你的行为已经是犯罪了......”

“无论什么理由你也不应该对老人动手......”

“再怎么样你们两个男人不该对一个女人下那么狠的手,而且还是你的妻子 .......”

“外人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更何况一个锅里吃过饭的人,能有多大的仇恨,难道你们要带着对过去的怨气,开始你们以后的新生活吗......”

首先得让他们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都有悔过之心,才有可能促成矛盾化解、真正认罪认罚。经过承办检察官几番教育训诫、释法说理之后,双方终于都低下了头,不再“理直气壮”地给自己的行为开脱。时机成熟后,检察官试着让双方达成和解,但为了避免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再起争执,检察官只能分别谈话。

“我也不是不能给她赔偿,但我现在也没有多少钱.....”

“我同意调解,但是他之前还......”“不行就算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

一次,两次......果然没有那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是一肚子家长里短的不满与委屈。“虽然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只要有机会我们就要尽力促成和解。只要有足够的耐心,检察官未必断不了这家务事。”几轮“传话调解”后,双方终于开始松口了,检察官们乘热打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双方沟通。

“孩子还这么小,如果你们一直揪着彼此的过错不放,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孩子怎么办,谁来照顾?父母离异对孩子来说已经是伤害,你们就这样僵持着,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吗?”

提到孩子,双方都沉默了,终于放下了成见,决定面对面坐下来解决这件事情。最终,两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均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谅解。

从认罪认罚到公开听证

和解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也通过积极的态度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并对这两起案件同时组织进行公开听证,针对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除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特别邀请了旗妇联的副主席担任听证员。

“对不起,面对带给你的伤害,我真心感到抱歉,对不起……”

“我希望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对他的爱,也希望我们都可以各自过好以后的生活……”

“谢谢检察官、听证员,我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互相道歉,希望对我们的行为从轻处理。”

虽然案情简单但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听证会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已一改之前的“剑拔弩张”,在听证员们的询问下,双方也道出了此前矛盾累积的深层原因,彻底打开心结,真诚的互相道歉。最后,听证员们经过合议,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侦查机关也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及处理结果表示赞同。

从案内和解到案外调解

鉴于听证会上,小张、小王均提出二人在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上有些争议,为了防止上述问题成为双方新的矛盾隐患。听证会后,检察官和听证员们又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最终在听证员的的见证下,双方就孩子探视权、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最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这起“家务事”引发的案件彻底得到解决。

据统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2022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80%是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坚持惩罚与治理并重,本着“小案不简办”“小案要精办”的工作理念,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求极致”的“绣花功夫”办理好每一件“小案”。2022年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已成功促成5起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3起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并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占相对不起诉案件30%。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坚持践行张军检察长“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求,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持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展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办案情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余生,请多指教
(声明:纯路人观剧,只谈个人感受,没有优美的文采,不黑不吹,只聊剧,不上升演员本身,喜欢可看,不喜欢请忽略,谢谢[握手])
2019年,cql 的爆,注定了《余生》的坎坷。从拍摄、杀青到定档,历经三年,不管谣传如何,对一部付诸那么多人心血的剧来说,播出,就已是完美的结局。
说说这部剧吧,作为我个人来说,暂时没有二刷的冲动,但偶尔视频平台刷到其中片段,也会觉得那些片段是有美好的,有好的也有不好的吧,如果要评分,十分制,那我给7分吧。先说减分项。
1、最初光看剧名和预告,高级感满满,而且医生和音乐家这两个职业,其实各自是可以有很多故事的,或激励,或感动,或体现人性的复杂。但是,整部剧下来,虽然剧中也设置了一些这样的情节,可我始终觉得那些情节说服力不强,似是为了存在而存在,很多时候没办法让人代入自己的情绪,比如顾魏差点被吊销行医执照那个事,他前面那么多集,都体现他是一个多么有担当有责任感的医生,结果,明知道医院因为他陷入舆论漩涡,自己也有各种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合理合法的流程做的,结果,他,一声不吭跑了???三十岁的人了,这个解决事情的逻辑,我不太能理解,特别是在女主莫名其妙骂了他一顿后又幡然醒悟,我……脑回路实在跟不上……当然,剧中还有不少其他地方也是存在逻辑问题的,就不一一列举了。
2、人物角色(特别是配角)不够饱满,故事情节不够丰富,这应该就是我没有二刷冲动的原因之一吧,没有让我想要再去细细回味一下。比如顾肖莫名其妙的回国(难道对他出国和回国,不能更有深度一点的圆回来?),学霸闺蜜和男友之间莫名其妙的矛盾爆发和后来莫名其妙的复合,之前那么多集我这个观众真的是没有觉得那个学霸男友对女朋友的要求有不满情绪的,直到他们矛盾爆发我才不得不被迫接受那些“伏笔”……
3、女主的服化道……嗯……可能,是2019年的剧吧,这部剧的服装,让我看到了当年另一部爆火的小甜剧中的影子……难道因为女主的设定都是大学时期?说真的,我不太能理解,作为音乐系高材生,对服装的审美和对音乐的审美有这么大的差距吗?女主是我一直很喜欢的一个演员,她的剧我基本都看了,这部剧过程中,除了第一点会让我暂停下来吐槽之外,就是女主偶尔的服装搭配了。(但是男主和女配的衣品都很棒。)
好了,现在来说说得分的点吧。
1、首先,必须认可的就是,男女主的颜,是很可的,很搭,当然,能够让人觉得搭,最主要的还是在于两个人的演技。女主的演技不用说,娱乐圈的“前辈”了,不管是什么样的情绪,都能切换自如,让人惊喜的是男主,2019年,是cql播出的那一年,可这两部剧放在一起,演出来确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余生里的顾魏,是沉稳的,生人勿近的气场,后期掉入恋爱的小漩涡,那种略显稚嫩的小表情,让剧外的我们觉得真实又有趣,印象最深刻的是因为误会疏远女主,出门撞到女主假装打电话,进电梯后情绪立马转换,那个场景,让我深有感触(可能年少时期,有过同样的经历吧,哈哈哈)。
2、剧尾的小剧场,加分!不是说内容如何,而是两个人的表现形式很自然,就跟真正的情侣间打闹一样,你在笑她在闹,那样的感觉,特别的美好,每次的小剧场,都可以让屏幕前的我,不自觉的露出姨母笑……
3、最让我有感触的,应该是剧中的林老师和李女士,确切来说,是他们一家人之间的亲情。年轻时的爱情固然轰轰烈烈,但中年时的依赖和守护更让人羡慕。林老师再固执再强势,也抵挡不住李女士的眼泪,李女士再是柔弱,也用自己的方式撑起这个家。李老师,表面上对自己女儿从事的行业无比抵触,希望她可以踏踏实实的当个老师,其实也只是简单的希望自己的女儿可以安安稳稳的过这一生,但是,不管当着女儿的面有多反对,背后对自己女儿还是非常认可和骄傲的。我的眼泪,也全部奉献给了他们一家人之间的亲情。刚得知自己患癌偷偷从医院跑出来,被校校找到时固执的要吃肯德基、不肯去国外治病只是不想掏空了这个家,要给母女俩以后的生活最基本的保障、为了女儿有个真心相待的人好好照顾,在双方父母见面时放下自己以前的清高和骄傲,说出心底里对女儿从未表达过的肯定,让亲家父母接受和认可这门婚事、结婚前的试婚纱吃冰淇淋、每年一封的信……每个点都狠狠的戳中我。甚至让我幻想,男女主就算不在一起,也行,但是,林老师能不能身体康复呀?当然,我不是编剧,我就想想而已,如果编剧真改成我想的这样,可能,这部剧就没多少观众看了吧。
4、提到编剧,确实得夸夸,我不是书粉,只大致了解过一点,整体来说,剧版相比原著,还是成功的。
好啦,好好利用我这难得的颓废时间,继续追剧,五一快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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