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涉企收费“护航”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线索范围重点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领域乱收费行为。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乱收费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45、12315;电子邮箱:shengjiajingju@163.com。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涉企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记者 张茜翼)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赤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商圈商业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重点盟市、重点领域,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年至2023年,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100个,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为实现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中的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一)支持首店入驻。
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对国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新设综合商超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30%、15%资金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20%、10%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装修补助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4.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0家当年引进品牌首店达到一定数量、对促进首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引进企业授牌表扬和宣传推广支持。
5.对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租赁房产开设首店且纳入限上法人单位统计的,年营业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的,予以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50%、40%、30%予以补助,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6.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且依法纳统的各类品牌门店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对企业项目核定实际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企业支付部分予以一定支持。
7.对在自治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和总部所在盟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二)支持举办首发活动。
1.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自治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自治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2.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举办的各类新品首发活动,要进一步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三、全面提升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首店首发经济服务机制。各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首店经济发展规划、首店载体建设、知名品牌首店招引、政策制定落实等重大事项,对品牌首店入驻、开业、举办新品首发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协助解决首店企业开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开业进程。
(二)明确首店首发经济评价评估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品牌首店、旗舰店和新品首发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体系、认定流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
(三)积极搭建首店首发经济对接平台。结合自治区商业特色街区、便民生活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划,以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圈为重点,依托厦洽会、进博会、消博会、食博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洽活动,鼓励各盟市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首店首发经济专项招商活动,招引集聚各类品牌首店。对有选址需求的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
(四)优化首店首发经济监管服务措施。结合实际,采取“审慎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重点商圈和街区监管实施方案,在店招设置、周末市集、品牌展示发布等活动管理方面对首店首发活动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符合首店经济条件的国际品牌企业和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的高管人员落户内蒙古、办理工作居住证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五)全力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品牌推广。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和公交地铁移动电视屏等载体宣传品牌首店和首发活动,提高首店首发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健全新品发布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首店开展宣传发布活动。鼓励和支持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参加服贸会、广交会、进博会等会展活动。
(六)强化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作为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重要抓手,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程序,按年度对各盟市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和举办首发活动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超过2年的条款,暂时按2年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商圈商业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重点盟市、重点领域,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年至2023年,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100个,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为实现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中的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一)支持首店入驻。
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对国内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内蒙古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新设综合商超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30%、15%资金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20%、10%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装修补助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4.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0家当年引进品牌首店达到一定数量、对促进首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给予引进企业授牌表扬和宣传推广支持。
5.对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租赁房产开设首店且纳入限上法人单位统计的,年营业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的,予以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50%、40%、30%予以补助,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同时符合首店新开设奖励和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6.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且依法纳统的各类品牌门店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对企业项目核定实际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企业支付部分予以一定支持。
7.对在自治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和总部所在盟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二)支持举办首发活动。
1.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自治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自治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2.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自治区举办的各类新品首发活动,要进一步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三、全面提升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首店首发经济服务机制。各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首店经济发展规划、首店载体建设、知名品牌首店招引、政策制定落实等重大事项,对品牌首店入驻、开业、举办新品首发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协助解决首店企业开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开业进程。
(二)明确首店首发经济评价评估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品牌首店、旗舰店和新品首发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体系、认定流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
(三)积极搭建首店首发经济对接平台。结合自治区商业特色街区、便民生活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划,以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圈为重点,依托厦洽会、进博会、消博会、食博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洽活动,鼓励各盟市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首店首发经济专项招商活动,招引集聚各类品牌首店。对有选址需求的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
(四)优化首店首发经济监管服务措施。结合实际,采取“审慎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重点商圈和街区监管实施方案,在店招设置、周末市集、品牌展示发布等活动管理方面对首店首发活动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符合首店经济条件的国际品牌企业和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的高管人员落户内蒙古、办理工作居住证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五)全力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品牌推广。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和公交地铁移动电视屏等载体宣传品牌首店和首发活动,提高首店首发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健全新品发布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首店开展宣传发布活动。鼓励和支持新入驻自治区品牌首店参加服贸会、广交会、进博会等会展活动。
(六)强化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作为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重要抓手,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程序,按年度对各盟市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和举办首发活动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超过2年的条款,暂时按2年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防密室逃脱变“密室受害”监管须跟上】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
消费者体验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由谁担责?未成年人成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常客,该不该管?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商业文娱因其沉浸式的游戏形式,充满神秘刺激的感官体验,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据统计,2021年,我国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实体店铺超过10万家,市场经济规模达300亿元。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安全事故责任分配易引纠纷
蒋涵是山东青岛某密室逃脱店的经营者,800平方米的店内设有古墓科考、悬疑探险两大主题。走进游戏空间,参照剧本和电影实景打造的空间布局狭小、光线昏暗,房间角落陈列的道具和真人扮演的NPC(非玩家角色)营造出神秘、恐怖的氛围。
蒋涵依次向记者演示了仿真电锯、手铐等道具,其中房间设置的密码锁必须由玩家破解游戏环节以后才能打开。
“如果玩家突然身体不适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如何避免人员拥挤,尽快逃生?”面对记者的疑问,蒋涵表示:“会为玩家配备对讲机,每个房间装有监控,如有意外商家可以第一时间打开密码锁。”
在随后的走访中,记者发现密室逃脱主题大多以恐怖、悬疑、探险为主,为了增强沉浸式体验,商家普遍采用密闭狭小的空间,配以昏暗的灯光、恐怖音效、电子游戏道具等设备。游戏过程中,扮演NPC的工作人员会对玩家进行追逐、惊吓。
此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在对10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开展集中排查后发现,多家场所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装修工程审查不合格等问题。
蒋涵告诉记者,大部分密室逃脱经营者会在游戏之前与玩家签订免责协议,明确玩家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伤害经营者不予负责。
对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要求商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协议因排除商家的法定义务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如玩家参与游戏受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不久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与朋友体验密室逃脱过程中,因躲避工作人员扮演的NPC而受伤,要求密室逃脱经营者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剧本侵权是“成长的烦恼”
密室逃脱、剧本杀吸引消费者的核心部分在于游戏情节和机关设计。经营剧本杀店铺的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剧本分为盒装剧本、城市限量剧本和独家剧本,价格在几百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以自家店铺为例,王岩开业初期花费近10万元购买了30个剧本,两年以后又购买了可玩性更强的剧本。蒋涵则告诉记者,密室逃脱剧本购买还包括机关设计,成本投入最少几十万元。
如此高额的持续性投入,使得一些低成本运营的商家使用盗版剧本,因此引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有媒体报道,“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此前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家密室逃脱实体店在店铺打造和宣传中擅自使用了“乐乐岛”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内购买盗版剧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以一本2000元的城市限量剧本为例,复刻本售价200元,网络平台电子版99元可以购买500个。
密室逃脱的机关设计相对较难复刻,而对于剧本杀行业,一键复制即可多次销售,这给行业监管带来难题。
王岩说,目前国内没有成立官方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业内也没有规范条例可以约束盗版行为,只能通过购买前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不得二次销售,“全国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这么多,就算是同城盗用剧本,我们也很难发现,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那么维权成功的概率非常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孙宝林曾建议,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要求剧本杀等经营场所提供剧本版权登记及授权使用文件,以此证明剧本版权来源的合规性。
对此,刘冉表示,部分剧本杀作者和游戏经营者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出售、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盗版剧本经营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剧本杀虽然属于新兴行业,但也受知识产权类法律规范的约束,从业者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尊重版权,依法合理使用。
将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纳入监管
青岛姑娘晓丹是剧本杀爱好者,青岛大大小小的店铺她几乎玩了个遍。晓丹表示,密室逃脱、剧本杀已经成为00后、10后的主要娱乐方式,身边同学经常出入剧本杀场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近9000名青少年调查发现,79.3%的青少年知道密室逃脱、剧本杀,71.2%的接触过,65.2%的表示喜欢,年龄越低喜欢此类娱乐的比例越高。
密室逃脱、剧本杀剧情多以恐怖、悬疑为主,有的还涉及迷信、暴力,这些元素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王岩的剧本杀店,18岁以下消费群体占20%~30%。虽然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了“18岁以下人群需有成年人陪同”的提示牌,但王岩直言“并不会要求出示身份证,遇到学生模样的顾客虽然会口头提醒,但也不会强制禁止入内”。
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活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北城小学校长张淑琴建议,对于新型娱乐场所的管理,应打破现存监管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明确行业主管牵头部门,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APD亚太日报消息#
消费者体验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由谁担责?未成年人成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常客,该不该管?
近年来,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商业文娱因其沉浸式的游戏形式,充满神秘刺激的感官体验,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型娱乐方式。据统计,2021年,我国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实体店铺超过10万家,市场经济规模达300亿元。催生经济快速发展、带给人们崭新消费体验的同时,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分配、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规范等问题随之出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安全事故责任分配易引纠纷
蒋涵是山东青岛某密室逃脱店的经营者,800平方米的店内设有古墓科考、悬疑探险两大主题。走进游戏空间,参照剧本和电影实景打造的空间布局狭小、光线昏暗,房间角落陈列的道具和真人扮演的NPC(非玩家角色)营造出神秘、恐怖的氛围。
蒋涵依次向记者演示了仿真电锯、手铐等道具,其中房间设置的密码锁必须由玩家破解游戏环节以后才能打开。
“如果玩家突然身体不适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如何避免人员拥挤,尽快逃生?”面对记者的疑问,蒋涵表示:“会为玩家配备对讲机,每个房间装有监控,如有意外商家可以第一时间打开密码锁。”
在随后的走访中,记者发现密室逃脱主题大多以恐怖、悬疑、探险为主,为了增强沉浸式体验,商家普遍采用密闭狭小的空间,配以昏暗的灯光、恐怖音效、电子游戏道具等设备。游戏过程中,扮演NPC的工作人员会对玩家进行追逐、惊吓。
此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在对10余家密室、剧本杀场所开展集中排查后发现,多家场所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装修工程审查不合格等问题。
蒋涵告诉记者,大部分密室逃脱经营者会在游戏之前与玩家签订免责协议,明确玩家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伤害经营者不予负责。
对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要求商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协议因排除商家的法定义务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如玩家参与游戏受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不久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与朋友体验密室逃脱过程中,因躲避工作人员扮演的NPC而受伤,要求密室逃脱经营者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剧本侵权是“成长的烦恼”
密室逃脱、剧本杀吸引消费者的核心部分在于游戏情节和机关设计。经营剧本杀店铺的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剧本分为盒装剧本、城市限量剧本和独家剧本,价格在几百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以自家店铺为例,王岩开业初期花费近10万元购买了30个剧本,两年以后又购买了可玩性更强的剧本。蒋涵则告诉记者,密室逃脱剧本购买还包括机关设计,成本投入最少几十万元。
如此高额的持续性投入,使得一些低成本运营的商家使用盗版剧本,因此引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有媒体报道,“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此前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家密室逃脱实体店在店铺打造和宣传中擅自使用了“乐乐岛”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王岩告诉记者,行业内购买盗版剧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以一本2000元的城市限量剧本为例,复刻本售价200元,网络平台电子版99元可以购买500个。
密室逃脱的机关设计相对较难复刻,而对于剧本杀行业,一键复制即可多次销售,这给行业监管带来难题。
王岩说,目前国内没有成立官方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业内也没有规范条例可以约束盗版行为,只能通过购买前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不得二次销售,“全国密室逃脱、剧本杀店铺这么多,就算是同城盗用剧本,我们也很难发现,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那么维权成功的概率非常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孙宝林曾建议,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要求剧本杀等经营场所提供剧本版权登记及授权使用文件,以此证明剧本版权来源的合规性。
对此,刘冉表示,部分剧本杀作者和游戏经营者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出售、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盗版剧本经营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剧本杀虽然属于新兴行业,但也受知识产权类法律规范的约束,从业者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尊重版权,依法合理使用。
将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纳入监管
青岛姑娘晓丹是剧本杀爱好者,青岛大大小小的店铺她几乎玩了个遍。晓丹表示,密室逃脱、剧本杀已经成为00后、10后的主要娱乐方式,身边同学经常出入剧本杀场所。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近9000名青少年调查发现,79.3%的青少年知道密室逃脱、剧本杀,71.2%的接触过,65.2%的表示喜欢,年龄越低喜欢此类娱乐的比例越高。
密室逃脱、剧本杀剧情多以恐怖、悬疑为主,有的还涉及迷信、暴力,这些元素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王岩的剧本杀店,18岁以下消费群体占20%~30%。虽然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了“18岁以下人群需有成年人陪同”的提示牌,但王岩直言“并不会要求出示身份证,遇到学生模样的顾客虽然会口头提醒,但也不会强制禁止入内”。
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活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北城小学校长张淑琴建议,对于新型娱乐场所的管理,应打破现存监管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明确行业主管牵头部门,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APD亚太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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