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眼镜店设计效果图赏析
人能做到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自是经过了一番奇妙的领悟;在此空间首尝配镜体验,卸下一身疲惫,开始享受美妙的配镜之路,懂得与这个空间温柔相待……
若是没有近视的烦恼,哪怕进店休息会也会感到非常的温暖吧。
光之与人来说,能够在平常的日子里,在低落迷茫的时候,带去光亮与希望。
对于眼镜店装修而言,光之与空间的意义,同样尤为重要。
本组案例中,设计师特别重视灯光对于空间的作用,空间虽大,如何放大它的光芒,增加空间亮度,正是我们要呈现出来的效果。
层次布局的高低柜,温柔细腻的吸塑工艺,散发着时代的气息;灰调的大理石地面将墙面的质感进行了视觉的延伸,浑然一体。
皎洁的天花板配合灯光的映射,照应着大理石的通透、明亮非凡的眼镜店空间焕然眼前。
而作为眼镜店空间的主体:眼镜展柜。主要以白色、米白色调为主,采用吸塑工艺,点缀着些许金色喷塑铁艺工艺于其中,呼应了空间的整体色调,也将精致的轻奢感流露的恰如其分。
身处整个店铺空间中,时光静好、温润如阳,是一种对于空间、对于眼镜展柜至真至美的品质感受。
哪怕岁月变迁,时光流淌,空间的影像也会在心中历久弥新。
眼镜店空间当如此,不重不淡,舒服、优雅!
郑州德尚装饰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眼镜店装修设计、眼镜展柜设计的品牌公司。
公司拥有100多名员工,300㎡办公环境,8000㎡国内最具规模的现代化展柜生产基地,50余名行业资深设计师,为您的店面提供强大的设计保障。
近年来,德尚更是凭着过硬的品牌质量成为配副眼镜、法狮龙眼镜等众多知名眼镜连锁企业战略合作伙伴,以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展柜产品为全国10000多家眼镜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眼镜店柜台设计、眼镜店整体装修服务!18339225975
人能做到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自是经过了一番奇妙的领悟;在此空间首尝配镜体验,卸下一身疲惫,开始享受美妙的配镜之路,懂得与这个空间温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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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眼镜店装修而言,光之与空间的意义,同样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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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布局的高低柜,温柔细腻的吸塑工艺,散发着时代的气息;灰调的大理石地面将墙面的质感进行了视觉的延伸,浑然一体。
皎洁的天花板配合灯光的映射,照应着大理石的通透、明亮非凡的眼镜店空间焕然眼前。
而作为眼镜店空间的主体:眼镜展柜。主要以白色、米白色调为主,采用吸塑工艺,点缀着些许金色喷塑铁艺工艺于其中,呼应了空间的整体色调,也将精致的轻奢感流露的恰如其分。
身处整个店铺空间中,时光静好、温润如阳,是一种对于空间、对于眼镜展柜至真至美的品质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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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设计的5平L型奶油小厨房 白色小厨房 干净是头等大事!
厨房尺寸3.2*1.6,真的是5平! 本来想做成u型小厨房,但是宽度太窄了,作罢
厨房全部用了浅色系,色系统一,不花花绿绿
墙上瓷砖选择柔光瓷砖,所以美缝用的哑光色,地面用的水磨石哑光,不打滑。
厨柜 柜门吸塑板,柜体多层实木,台面是大理石,想要岩板,但是口袋不太给力。 下柜650一平,上柜550一平。高低台面没有另外收费。
对于小户型来说,厨房的收纳面积尤为重要。独居的厨房,厨房收纳都只有两格空缺,所以小户型的宝宝们,还是要做厨房上柜的。
厨房台面的话,能上墙的统统上墙。
是时候亮出让厨房保持干净的清洁神器——flipped怦然心动清洁剂
我家原来的清洁剂效果还可以,但是味道太冲了,忍了它好久。这次换了这个小柚子,粉粉的,少女心爆棚,味道是淡淡的果香。可以轻松清洁让我头疼的油烟机,关键我本来是用烂抹布擦的,想着可以丢掉。但是勤俭持家的家长舍不得昂,没办法,试着用这个清洁剂喷了一下,没想到它的乳化效果这么棒,抹布都洗白回来了。
好了,这就是我的小厨房干净,显大的小秘密,都告诉你们了~
感谢怦友 一碗饭饭子 的掏心窝子分享
#秋天第一份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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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第一份安利#
#廊坊身边事# #廊坊[超话]# 针对2019年度环境违法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现将第一批12件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3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9年5月23日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2号生产线布袋除尘器下部存在破损现象,粉尘溢出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
【香河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6月1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河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香环责改字【2019】E8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外排。并处罚款40万元。目前问题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吸塑车间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及钛板沾满附着物,已没有处理能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10月14日,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8月21日至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固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临时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8月22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核查,制作了《环境监察现场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对其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四小项第二小项的规定,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
【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验收制度案】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发现,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改造四台(8吨)燃气锅炉,至今未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5万元。
【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大城县南魏村,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2019年10月2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实情况,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该公司voc治理设施光氧催化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情况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立案调查。
【永清县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9月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清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目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四-029号),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2019年5月1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四-029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已经整改了违法行为。
【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2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组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有机废气的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文安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于2019年4月21日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文环责改字【2019】LJS5号),要求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文环罚【2019】LJS5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1月8日,省厅检查组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安环责改字【2019】110803号),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安环罚【2019】68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
【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废水及清洗地面废水外排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将此问题交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交办件,办案人员认为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广阳区分局于5月8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5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被广阳区分局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8日被我局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广环罚告字【2019】5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广环罚听告字【2019】51号),告知该单位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该单位未向广阳区分局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9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1号),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整。
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将罚款缴纳到位。
该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已执行广阳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阳区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管理,不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固安县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7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本年度第三次违反该条款,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三小项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该公司当年度第三次按照《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是多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典型案例。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1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塑料钢丝软管抽至清水池,在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东段乡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中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万元。(来源:廊坊都市报)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3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9年5月23日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2号生产线布袋除尘器下部存在破损现象,粉尘溢出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
【香河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6月1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河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香环责改字【2019】E8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外排。并处罚款40万元。目前问题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吸塑车间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及钛板沾满附着物,已没有处理能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10月14日,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8月21日至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固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临时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8月22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核查,制作了《环境监察现场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对其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四小项第二小项的规定,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
【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评验收制度案】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发现,城建三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改造四台(8吨)燃气锅炉,至今未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5万元。
【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大城县南魏村,大城县中昌挤塑制品有限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2019年10月2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实情况,现场负责人承认省委省政府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该公司voc治理设施光氧催化灯管损坏,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即排放污染物情况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立案调查。
【永清县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9月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清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目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廊坊柱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四-029号),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2019年5月1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四-029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已经整改了违法行为。
【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2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组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有机废气的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文安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于2019年4月21日对文安县君阳塑料制品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文环责改字【2019】LJS5号),要求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文环罚【2019】LJS5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11月8日,省厅检查组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廊坊市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安环责改字【2019】110803号),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1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安环罚【2019】68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
【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废水及清洗地面废水外排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将此问题交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交办件,办案人员认为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广阳区分局于5月8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5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被广阳区分局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8日被我局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19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广环罚告字【2019】5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广环罚听告字【2019】51号),告知该单位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该单位未向广阳区分局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9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1号),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整。
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将罚款缴纳到位。
该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已执行广阳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阳区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管理,不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固安县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7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本年度第三次违反该条款,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三小项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该公司当年度第三次按照《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是多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典型案例。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19年4月1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塑料钢丝软管抽至清水池,在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东段乡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中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万元。(来源:廊坊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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