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多措并举,高质量完成“三调”工作
自2018年7月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启动以来,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宿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克服机构改革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先后安排135人次参与调查,累计投入经费800余万元。历时3年,完成了全县1857平方公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及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各项工作,对65461个图斑进行了举证,汇集了199905个调查图斑数据。
回望3年多的“三调”历程,泗县三调人在各种困难险阻中砥砺前行,谱写了国土调查全新华章,实现了“三调”成果广泛应用,为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精心组织,确保 “三调”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做好组织保障,确保“三调”顺利开展。2018年7月6日,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泗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后调整为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县国土资源局(现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办公室负责全县“三调”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单位抽调精兵强将,全力以赴投入“三调”工作。建库技术负责人许韬在赶工期时,创造了连续工作70多个小时不离开工作岗位的记录,质检和建库空闲时间,就趴在桌子上“眯瞪”一会儿,最终按照省厅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成果提交。
图为县政府三调工作推进会会场
二是做好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泗县共筹措调查工作经费800余万元,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开进行招标。2019年1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甲级测绘单位,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为我县调查单位。同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中,泗县根据“三调”项目进度任务和工作质量,分批拨付资金,实现了“以资金促进度、以资金管项目、以资金保成果”的目的。另外,泗县还实现了从项目技术方案和作业方案的起草、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内业矢量化预处理、外业调查举证到内业建库、数据统计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和整理建库、统一时点更新以及管理系统建设等的全流程管理。
图为作业单位外业调查人员开展外业调查
三是做好技术保障,确保调查人员业务水平。自2018年7月“三调”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泗县三调办组织人员参加部级、省级和市级培训8次,县三调办、各乡镇所、作业单位、监理单位累计超过280余人次参加。县三调办、作业单位自行组织大小培训50多次,确保了所有参与泗县“三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吃透弄懂国家调查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图为调查单位技术人员商讨“三调”内业处理问题
四是做好安全保障,确保作业安全及数据安全。一方面,抓安全生产管理。在进行外业调查举证阶段,由于受到高温和阴雨天气影响,外业调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安全问题。为确保“三调”外业调查人员安全,县三调办要求在进行外业调查时,分小组开展外业调查,每个小组至少要有两名队员,并且定时向县三调办汇报作业地点和人员安全状况。同时,建立镇村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另一方面,抓好数据安全,做好保密工作。数据安全是“三调”工作的生命线。泗县一直高度重视“三调”数据保密工作,切实把保密工作贯穿于日常调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工作伊始,县三调办就与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数据保密协议》,并要求这两家单位参与我县“三调”工作人员全部签订《保密承诺书》,层层压实保密责任,确保不留死角、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同时,县三调办安排专人负责调查数据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保密自检工作,确保了三调数据安全。
严格要求,确保“三调”成果质量
一是严格落实分阶段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泗县在“三调”开展过程中,严格落实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对阶段成果进行100%自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业,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和核查,对成果质量负责。泗县“三调”成果经国家级核查,全图斑检查差错率仅为0.18%。
图为市三调办到泗县指导“三调”外业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库,确保数据完整。泗县“三调”数据库采用的是苍穹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1057-2020)要求而建。按照国家数据库汇交规范,建设了包含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以及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正射影像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实现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用地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图为市三调办到泗县检查“三调”内业成果质量
三是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管理系统,确保满足数据共享要求。依托“三调”数据库成果,基于主流的GIS平台管理体系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泗县建立了市“三调”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充分挖掘国土调查各类时空大数据价值,针对高精度、大体量、多专题图层的数据,有效满足“三调”数据管理及共享要求,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管理决策支撑。
瞄准方向 ,拓展“三调”成果的应用
一是瞄准耕地保护红线,为耕地保护提供保障。泗县三调办开展了2009年“二调”成果数据库与“三调”成果数据库的比对分析工作,全面深入分析“三调”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各地类的变化情况与原因,对异常流量数据进行核实,重点分析耕地、园地、林地和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流量,对变化较大的地类,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查找原因,分析变化合理性。特别是在落实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中,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落实到具体地块,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提供了保障。
二是瞄准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的数据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中,“三调”成果的“统一底图、统一标准”对于如何统筹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满足“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对调查数据深层次需求,泗县对“三调”可恢复潜在耕地数据、不稳定耕地数据、存量耕地数据、建设用地和林地二级类图斑数据,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进行了深度分析和提取,开展规划数据转换,实现了与“三调”成果数据融合,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
三是瞄准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三调”成果共享应用。2021年以来,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泗县共办理“三调”成果提供事项33批次,为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规划编制、水利工程综合治理等专项工作提供了数据基底。下一步,泗县将继续在深挖“三调”成果应用价值上下功夫,积极推进“三调”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机制,主动服务县委县政府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及自然资源管理各项需求。同时,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开展多项专题分析研究,充分发挥调查成果的综合效应,实现成果广泛应用,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泗县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现代化新泗县提供有力保障。
自2018年7月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启动以来,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宿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克服机构改革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先后安排135人次参与调查,累计投入经费800余万元。历时3年,完成了全县1857平方公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及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各项工作,对65461个图斑进行了举证,汇集了199905个调查图斑数据。
回望3年多的“三调”历程,泗县三调人在各种困难险阻中砥砺前行,谱写了国土调查全新华章,实现了“三调”成果广泛应用,为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精心组织,确保 “三调”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做好组织保障,确保“三调”顺利开展。2018年7月6日,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泗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后调整为泗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县国土资源局(现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办公室负责全县“三调”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单位抽调精兵强将,全力以赴投入“三调”工作。建库技术负责人许韬在赶工期时,创造了连续工作70多个小时不离开工作岗位的记录,质检和建库空闲时间,就趴在桌子上“眯瞪”一会儿,最终按照省厅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成果提交。
图为县政府三调工作推进会会场
二是做好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泗县共筹措调查工作经费800余万元,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开进行招标。2019年1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甲级测绘单位,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为我县调查单位。同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中,泗县根据“三调”项目进度任务和工作质量,分批拨付资金,实现了“以资金促进度、以资金管项目、以资金保成果”的目的。另外,泗县还实现了从项目技术方案和作业方案的起草、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内业矢量化预处理、外业调查举证到内业建库、数据统计分析、成果质量检查和整理建库、统一时点更新以及管理系统建设等的全流程管理。
图为作业单位外业调查人员开展外业调查
三是做好技术保障,确保调查人员业务水平。自2018年7月“三调”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泗县三调办组织人员参加部级、省级和市级培训8次,县三调办、各乡镇所、作业单位、监理单位累计超过280余人次参加。县三调办、作业单位自行组织大小培训50多次,确保了所有参与泗县“三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吃透弄懂国家调查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图为调查单位技术人员商讨“三调”内业处理问题
四是做好安全保障,确保作业安全及数据安全。一方面,抓安全生产管理。在进行外业调查举证阶段,由于受到高温和阴雨天气影响,外业调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安全问题。为确保“三调”外业调查人员安全,县三调办要求在进行外业调查时,分小组开展外业调查,每个小组至少要有两名队员,并且定时向县三调办汇报作业地点和人员安全状况。同时,建立镇村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另一方面,抓好数据安全,做好保密工作。数据安全是“三调”工作的生命线。泗县一直高度重视“三调”数据保密工作,切实把保密工作贯穿于日常调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工作伊始,县三调办就与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数据保密协议》,并要求这两家单位参与我县“三调”工作人员全部签订《保密承诺书》,层层压实保密责任,确保不留死角、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同时,县三调办安排专人负责调查数据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保密自检工作,确保了三调数据安全。
严格要求,确保“三调”成果质量
一是严格落实分阶段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泗县在“三调”开展过程中,严格落实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对阶段成果进行100%自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业,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和核查,对成果质量负责。泗县“三调”成果经国家级核查,全图斑检查差错率仅为0.18%。
图为市三调办到泗县指导“三调”外业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库,确保数据完整。泗县“三调”数据库采用的是苍穹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1057-2020)要求而建。按照国家数据库汇交规范,建设了包含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以及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正射影像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实现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用地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图为市三调办到泗县检查“三调”内业成果质量
三是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管理系统,确保满足数据共享要求。依托“三调”数据库成果,基于主流的GIS平台管理体系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泗县建立了市“三调”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充分挖掘国土调查各类时空大数据价值,针对高精度、大体量、多专题图层的数据,有效满足“三调”数据管理及共享要求,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管理决策支撑。
瞄准方向 ,拓展“三调”成果的应用
一是瞄准耕地保护红线,为耕地保护提供保障。泗县三调办开展了2009年“二调”成果数据库与“三调”成果数据库的比对分析工作,全面深入分析“三调”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各地类的变化情况与原因,对异常流量数据进行核实,重点分析耕地、园地、林地和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流量,对变化较大的地类,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查找原因,分析变化合理性。特别是在落实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中,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落实到具体地块,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提供了保障。
二是瞄准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的数据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中,“三调”成果的“统一底图、统一标准”对于如何统筹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满足“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对调查数据深层次需求,泗县对“三调”可恢复潜在耕地数据、不稳定耕地数据、存量耕地数据、建设用地和林地二级类图斑数据,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进行了深度分析和提取,开展规划数据转换,实现了与“三调”成果数据融合,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
三是瞄准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三调”成果共享应用。2021年以来,围绕各项中心工作,泗县共办理“三调”成果提供事项33批次,为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规划编制、水利工程综合治理等专项工作提供了数据基底。下一步,泗县将继续在深挖“三调”成果应用价值上下功夫,积极推进“三调”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机制,主动服务县委县政府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及自然资源管理各项需求。同时,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开展多项专题分析研究,充分发挥调查成果的综合效应,实现成果广泛应用,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泗县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现代化新泗县提供有力保障。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035年线网规划意见采信通告》中答复了哪些干货?
原创 京铁爆料君 地铁规划建设观察
2022-05-20 08:00 发表于北京
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0年-2035年)》方案在市规自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8986条。
由于这份规划涉及到至少上千万北京市民交通出行的切身利益,反馈意见数量十分庞大,4个多月后终于整理出了这样一份采信通告。
毫不意外地,这篇答复没有涉及到具体线路、车站位置描述,而是以套话和照抄原文为主,让大家有些失望,不过作者还是从中找到了一些干货为大家解读:
1、每条线路、车站位置何时公布?
2、这份规划的完成年限真的是2035年么?
3、市域层面“半环+放射”、中心城区“双环棋盘+放射”、副中心“环+放射”分别指哪些?
4、对于轨道交通未覆盖区域,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5、提出的加站诉求,是如何处理的?
6、如何优化换乘体验,减少换乘次数?
一、详细规划
Q:示意图中线路和站点不清晰,希望公布高清图、标注站点及名称等意见。
A:本次线网规划稳定后还将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等深化工作。公众关注的线路、车站位置等将在线路规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深化研究。
现在只是线网规划,所以就公示了这样一张模糊的图,每条线路的规划和设站是我们慢慢研究梳理才逐渐清晰的。
再往后依次是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也就是说第三期规划公布的时候依然没有具体设站方案,要等到下一步才会确定,所以大家不能太着急。
二、完成年限
Q:线网规划应分近期中期远期时间节点。
A:本次线网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线网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
之前的文章讲过,根据线网规模测算至少需要204X年才能完全建设完毕:为什么说2035年建不成“2035线网规划”,哪些线路上岸无望?
现在进一步明确了这份规划是展望2050年的,尤其是预留廊道部分的目的不是真的要建设,而是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所以三期以后、2035年之前真正有希望的也就是下边这张图中的一部分。
三、线网结构
Q:线网结构优化建议,如设置对角线和环线。
A:线网按照“中心城加密度,外围提速度,跨界留联通度”的思路,形成了“内面外廊、以快为先、跨界联动、枢纽锚固”的布局。
在市域层面线网呈现“半环+放射”形态,
在中心城区呈现“双环棋盘+放射”形态,副中心为“环+放射”式服务。
市域:半环=S6,放射=其他区域快线和市郊铁路
中心城区:双环=M2+M10,棋盘=东西线和南北线,放射=郊区线
副中心:环=M102,放射=其余3条内部线路
四、未覆盖区域
Q:重点区域加强轨道交通服务(如南北向区域快线、郊区与中心城区、重点功能区、环路及环路之间增加轨道交通线路等)。
A:对于轨道交通未覆盖区域,我委将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合理规划公交接驳系统,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交通出行环境。
这里明确表示了地铁未覆盖的区域不是继续加线,而是通过公交接驳解决。政府从来也没指望让所有人出家门就坐上地铁,这是不现实也不经济的。
至于为什么这样,之前的文章有分析,3类人群直接坐不上地铁:2035年,北京依然有一半人坐不上地铁
五、快线能否加站
Q:轨道交通线路延伸、增加某地轨道交通线路服务、建议选择某路由、不建议选择某路由等线路走向类意见。
A:轨道交通应保障市民出行效率,快速轨道交通为尽可能提高线路平均旅行速度,实现快速功能,相应需要加大平均站间距,较普通轨道交通减少设站数量。
以志新桥为代表的居民呼吁快线加站,作者能理解地铁经过家门口但不停车的失落感,不过线网分层才是新时代的目标,仅仅解决有无已经满足不了现在的市民出行了。
从回复能看出来这次是铁了心搞快线,不被一切因素左右,拒绝一切不合理的加站诉求,坚守住规划的底线。
图片
六、提升换乘体验
Q:提升换乘体验、优化换乘线路、缩短换乘距离等建议。
A:本次线网规划通过补缺对角廊道,补强直径廊道,既有线延伸、既有线出支等提高线网的直达性,并做好预留衔接。
现在北京地铁的高换乘系数已经成为了制约轨道交通“门到门通勤时间”旅行速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减少换乘次数刻不容缓。
本次规划通过布局对角型地铁快线,设置环线,完善线网结构,提升了线网直达性及出行效率。另外跨线运行的效果也十分明显:
昌平线支线是如何规划的,是否会取代北部联络线?
简析大兴线-9号线、亦庄线-5/10号线增设联络线运营方式
四网融合切勿过度:八通线加站、平谷线与市郊铁路跨线为哪般?
鉴于这份通告内容只有这些,也无法更深入分析。本文的价值更多在于提问,作者会尽量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回答。
原创 京铁爆料君 地铁规划建设观察
2022-05-20 08:00 发表于北京
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0年-2035年)》方案在市规自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8986条。
由于这份规划涉及到至少上千万北京市民交通出行的切身利益,反馈意见数量十分庞大,4个多月后终于整理出了这样一份采信通告。
毫不意外地,这篇答复没有涉及到具体线路、车站位置描述,而是以套话和照抄原文为主,让大家有些失望,不过作者还是从中找到了一些干货为大家解读:
1、每条线路、车站位置何时公布?
2、这份规划的完成年限真的是2035年么?
3、市域层面“半环+放射”、中心城区“双环棋盘+放射”、副中心“环+放射”分别指哪些?
4、对于轨道交通未覆盖区域,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5、提出的加站诉求,是如何处理的?
6、如何优化换乘体验,减少换乘次数?
一、详细规划
Q:示意图中线路和站点不清晰,希望公布高清图、标注站点及名称等意见。
A:本次线网规划稳定后还将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等深化工作。公众关注的线路、车站位置等将在线路规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深化研究。
现在只是线网规划,所以就公示了这样一张模糊的图,每条线路的规划和设站是我们慢慢研究梳理才逐渐清晰的。
再往后依次是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也就是说第三期规划公布的时候依然没有具体设站方案,要等到下一步才会确定,所以大家不能太着急。
二、完成年限
Q:线网规划应分近期中期远期时间节点。
A:本次线网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线网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
之前的文章讲过,根据线网规模测算至少需要204X年才能完全建设完毕:为什么说2035年建不成“2035线网规划”,哪些线路上岸无望?
现在进一步明确了这份规划是展望2050年的,尤其是预留廊道部分的目的不是真的要建设,而是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所以三期以后、2035年之前真正有希望的也就是下边这张图中的一部分。
三、线网结构
Q:线网结构优化建议,如设置对角线和环线。
A:线网按照“中心城加密度,外围提速度,跨界留联通度”的思路,形成了“内面外廊、以快为先、跨界联动、枢纽锚固”的布局。
在市域层面线网呈现“半环+放射”形态,
在中心城区呈现“双环棋盘+放射”形态,副中心为“环+放射”式服务。
市域:半环=S6,放射=其他区域快线和市郊铁路
中心城区:双环=M2+M10,棋盘=东西线和南北线,放射=郊区线
副中心:环=M102,放射=其余3条内部线路
四、未覆盖区域
Q:重点区域加强轨道交通服务(如南北向区域快线、郊区与中心城区、重点功能区、环路及环路之间增加轨道交通线路等)。
A:对于轨道交通未覆盖区域,我委将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合理规划公交接驳系统,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交通出行环境。
这里明确表示了地铁未覆盖的区域不是继续加线,而是通过公交接驳解决。政府从来也没指望让所有人出家门就坐上地铁,这是不现实也不经济的。
至于为什么这样,之前的文章有分析,3类人群直接坐不上地铁:2035年,北京依然有一半人坐不上地铁
五、快线能否加站
Q:轨道交通线路延伸、增加某地轨道交通线路服务、建议选择某路由、不建议选择某路由等线路走向类意见。
A:轨道交通应保障市民出行效率,快速轨道交通为尽可能提高线路平均旅行速度,实现快速功能,相应需要加大平均站间距,较普通轨道交通减少设站数量。
以志新桥为代表的居民呼吁快线加站,作者能理解地铁经过家门口但不停车的失落感,不过线网分层才是新时代的目标,仅仅解决有无已经满足不了现在的市民出行了。
从回复能看出来这次是铁了心搞快线,不被一切因素左右,拒绝一切不合理的加站诉求,坚守住规划的底线。
图片
六、提升换乘体验
Q:提升换乘体验、优化换乘线路、缩短换乘距离等建议。
A:本次线网规划通过补缺对角廊道,补强直径廊道,既有线延伸、既有线出支等提高线网的直达性,并做好预留衔接。
现在北京地铁的高换乘系数已经成为了制约轨道交通“门到门通勤时间”旅行速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减少换乘次数刻不容缓。
本次规划通过布局对角型地铁快线,设置环线,完善线网结构,提升了线网直达性及出行效率。另外跨线运行的效果也十分明显:
昌平线支线是如何规划的,是否会取代北部联络线?
简析大兴线-9号线、亦庄线-5/10号线增设联络线运营方式
四网融合切勿过度:八通线加站、平谷线与市郊铁路跨线为哪般?
鉴于这份通告内容只有这些,也无法更深入分析。本文的价值更多在于提问,作者会尽量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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