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1分钱 企业不服 检察机关抗诉 原判撤销#
  消费者郑某网购了一款夹心枣产品,因脂肪含量与标识不符,将相关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且只要求赔偿0.01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后,食品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检察院的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发现判决确有不当并依法抗诉,该法院经再审后,于近日撤销了原判决。

食品公司被判赔1分钱

  2018年12月,郑某在网上购买某食品公司夹心枣产品若干,产品包装上分别注明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郑某以南京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某食品质量检测站分别对案涉枣夹核桃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2.4克/100克、芝麻枣夹核桃脂肪含量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5日,郑某以食品实际脂肪含量与包装袋注明的脂肪含量相差较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赔偿其0.01元及食品检测费400元。食品公司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应产品的自检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符合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含量。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脂肪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食品公司虽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权威性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自检记录及检测报告等与案涉食品均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足以推翻郑某的检测报告,法院因此对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因案涉枣夹核桃及芝麻枣夹核桃检测出的脂肪含量超过标示值的120%,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含量标准,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郑某0.01元。

检察机关介入发现端倪

  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食品公司仍然不服,向原审法院所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的判决主要是基于郑某提供的证据,即检测报告。从表面上看,检测数据与食品包装袋上成分含量的标注数据确实不符,似乎食品公司理亏,况且郑某只要求1分钱的赔偿,对食品公司的惩罚也只是象征性的。但食品公司不服判决,表示要坚持维护公司的权益。”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姚俊峰表示,食品公司申请监督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用于判决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查明,郑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缺乏证明力。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增加检测批次,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对抽样量也有相应的最低标准。食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系基于上述方法的检测结果。而由原告郑某提交的某食品质量检测站所做检测报告和双方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均无法确定送检样品是否为原物、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包装袋上列明的贮藏条件,且系单次检测,检材量也不足,故该检测报告脂肪含量数值的准确性不能认定。

  审查还发现,原告没有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其起诉时,涉案食品已经超出食品保质期,无法在诉讼中再次检测相应营养成分,原审将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判由食品公司承担有失公平。

  检察官认为,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受许多因素影响,比如农作物生长的地理维度、光照、土壤、雨水、生长时间等,故而不可能要求每个批次的产品实际含量与标示含量完全一致。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考虑,应尽量要求真实客观,我国采用了允许误差范围的“具体数值”形式表达营养成分含量。根据相关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释义,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在营养成分发生争议时,有必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说明明确标示值的依据,并依据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直接根据一次抽检报告即认定案涉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显然不妥,更何况产品样本的保存方法亦极有可能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2021年4月15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以原审检材是否真实及符合明示的贮藏条件存在疑问、检测方法不对等理由,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虽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很小,但支持判决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且当事公司当时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当事公司信用,对其后续的经营必将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英姿介绍说,原告的诉求其实并非只有赔偿1分钱那么简单。经查,郑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产品脂肪标识问题,已在全国各地投诉、起诉达40余次,虽然本案起诉仅要求赔偿1分钱,但当事公司正准备上市,郑某在起诉前曾向食品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以换取“和解”。因而,郑某的“打假”动机也值得怀疑。

  接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认为,郑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枣夹核桃中脂肪含量超过其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郑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安全性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郑某主张案涉产品可能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症状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法院认为郑某本人并未受到这种损害,也无权代表不特定的其他消费者主张赔偿权利,因此诉讼主体不适格。

  近日,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打假”需要规范的证据支持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涉案产品系由红枣、核桃、芝麻这些自然作物制成,这些自然作物所含脂肪本质上是无毒、无害的,通常是以是否腐败、变质作为食品卫生标准。核桃、芝麻均属于高脂肪食品,食用后容易过多摄入脂肪属于一般常识,即便脂肪实际含量超过标识含量,但只要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根本上的损害。

  当前,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食品生产厂家都会在产品说明、食品标签上作出产品质量标识,承诺的质量标准一般都高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营养成分的正确标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作出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对于食品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深入调查原因,若是生产经营者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若是由原料质量波动、工艺参数控制不够等偶发、客观因素所引发,则属于一般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具体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加强证据意识。本案中,郑某诉前对涉案产品自行委托检测,难以保证鉴定样本取样的科学性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怀疑食品成分标识不准确时,应妥善保管食品样本,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尽量选择法院委托检测的方式,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公民“打假”虽对促进生产经营者提升食品安全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仅针对标签、说明等食品包装外观形式上的瑕疵,而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分危害程度地起诉追责,不仅会挫伤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本案中,郑某的诉讼虽然只主张1分钱赔偿,象征意义大于经济处罚,但其胜诉结果势必会对并未发现有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对于正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

  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应以监管部门为主,消费者监督为辅,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从而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检察机关在受理此类诉讼监督申请、依法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对在案证据严格把关、仔细甄别,在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经营环境之间,做好统筹兼顾。

  

周岩

#西安一小区两业主遭开发商一房两卖#【西安一小区两业主遭开发商“一房两卖”,却又遇“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竟然在同一个小区、同一个基层法院、同一个中级法院内被演绎得淋漓尽致。

西安两位女士,同一天在同一个小区签订了购房协议 。交完大部分房款后,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他人。而随后解除合同的诉讼中,两人遭遇却是天壤之别:一个一审法院不支持开发商赔偿,二审的中级法院却判开发商赔偿业主20万元。另外一个一审法院判开发商赔偿业主30万元,二审的中级法院却改判撤销赔偿。

同案不同判,竟然在同一个小区、同一个基层法院、同一个中级法院内被演绎得淋漓尽致。

房子被装修才知道一房两卖

今年63岁的麻女士,是西安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在2011年6月20日,她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星置业)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凤城三路凤鸣华府二期(现名颐和郡)的一套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单元房,房款为57万元。房款分四次付清,首款是签订之日付款35%,主体工程建成时付款20%,房屋封顶付款30%,房屋交付时付款13%,剩余2%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付清。约定交房期限是2013年12月1日以前。

麻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房子一直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房,在2016年11月初,煜星置业突然通知麻女士将房屋契税和大修基金打到开发商账户上。麻女士说,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9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她担忧这些钱会被挪用,于是就没有给开发商交。

2018年5月份,麻女士突然接到小区物业一位贺姓女子打来的电话,说麻女士的房子在装修时破坏了地暖。麻女士很纳闷,自己就没有收房子,怎么能装修房子呢?于是她跑到自己房子查看,发现里面已经有人在装修。

按照装修男子陈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显示,在2016年12月24日,开发商已经将房子卖给了陈先生,房款是76万元,也就是开发商将房多卖了19万元。

一审判开发商赔偿30万二审撤销赔偿

竟出现“一房两卖”,对此2019年麻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麻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48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9万元,并要求开发商给予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麻女士认为开发商违反这条规定,所以提出索要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煜星置业认为,房屋土地无任何手续亦未有任何审批手续,该房屋属于团购房。原告是用别人名义购房的,对此事实也是知晓的。煜星置业还说在2014年8月18日,其公司向原告通知交房,但是根据原告在合同提供的电话及住址均未联系到原告。2016年10月12日邮政快递向原告送达解除函,其公司在2016年10月25日通过《华商报》进行公告,双方合同已经解除。

煜星置业愿意退房款,但是不愿意承担原告损失以及一倍购房款。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煜星置业与西安市工商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合同标明该项目为煜星置业实施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经政府部门批准用于对外开发出售的正规商品房。法院也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条‘出卖方经批准建设住宅楼’的约定,被告出售的房屋理应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用于对外开发出售的正规商品房,即具有五证的商品房”。

法院最终认定煜星置业未按照规定向麻女士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案涉协议中使用虚假陈述,该陈述足以诱使买房人作出错误理解。

对此法院认定煜星置业符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煜星置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也认定其违约。2020年5月20日,法院判决煜星置业返还已交房款48万元,赔偿麻女士已交房款一倍以内罚金30万元,同时支付相关利息。

煜星置业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签订购房合同不足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事实。因为煜星置业从未以书面或者麻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煜星置业向麻女士以口头形式承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而麻女士主张的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问题,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央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煜星置业构成欺诈并判令煜星置业向麻女士支付赔偿款裁处有误”。而麻女士出示的煜星置业“商品房宣传单”的证据也没有被法院采信。

2020年10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撤销30万元的赔偿款,一审法院的其它判决基本未变。

就在麻女士申请再审以及申请检察院监督无果后,她发现了另外一件和她同案不同判的判决。

同一性质的案件判决却天壤之别

2011年6月20日,就在麻女士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当天,西安市南郊一位王女士也和煜星置业签订了和麻女士同一个小区的住房。

随后,王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两期房款28万元。2016年11月,王女士说她接到煜星置业电话通知收房的时候,煜星置业以其未交尾款并已经向其邮寄书面告知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将房屋转卖给他人。

而王女士要求煜星置业退还支付款,开发商要求王女士在他们格式条款签字才能退款,对于这种不平等条约,2017年6月6日,王女士向西安市工商局经检分局投诉。2018年5月28日,煜星置业返还了购房款。

2018年9月,王女士将煜星置业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王女士认为煜星置业故意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要求对方赔偿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煜星置业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且王女士在购买房屋时亦未尽到谨慎的义务,最终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王女士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煜星置业作为商品房开发企业,仅仅取得涉案房屋的城改批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均未取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煜星置业与西安市工商局服务总公司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团购协议》“煜星置业实施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经政府部门批准用于对外开发出售的正规商品房”,以及煜星置业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出卖方经批准建设住宅楼”的约定,法院认为煜星置业出售的应该是五证齐全的商品房。

法院还认为,煜星置业与王女士签署买卖房屋合同时,未按照规定向王女士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案涉协议中使用虚假陈述,该陈述足以诱使买房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煜星置业“符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2019年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改判煜星置业支付王女士赔偿款20万元。

煜星置业不服判决到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煜星置业在两起案件中都是同一个律师。

房价上涨与资金链断裂考验开发商诚信

《2016年西安经济运行调查指标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西安楼市新建住宅市场量价齐升。西安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环比双双上扬。从同比看,自1月份结束了之前连续16个月的下跌局面,同比一路上扬,12月份上涨7.2%为年内同比涨幅高点。

在这个背景下,开发商一房二卖就不难找到答案了。上述案件中麻女士的房屋被开发商二次售出多卖19万元就是鲜明的事例。

正观新闻记者调查发现,煜星置业不但和西安市工商局签订团购协议还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也签订团购协议,而且都是以商品房形式进行团购,但是最后都没有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导致业主诉讼、信访不断。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西安业主蒋女士与煜星置业也曾经存在“业主不将大修基金打入煜星置业和小区物业公司就不给交房”的情况,在蒋女士将大修基金打入煜星置业和西安仲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二单位并没有将这笔钱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最终法院判二被告将这笔资金返还蒋女士。

据天眼查显示,煜星置业牵扯到的法律诉讼高达174件之多。而以业主不给开发商和物业交大修基金就不给交房为由,非法收取大修基金的案例颇多。有业界人士分析,这可能与开发商资金链走到断裂边缘有关。

在法律裁判文书网还显示一起刑事犯罪案件,2012年底,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工会主席张凡与煜星置业对接团购房“聚福苑”小区事宜,后来为了感谢张凡在组织宣传、矛盾调解、房款催缴方面的帮助,煜星公司卖给张凡的住房少收取了12万元,后来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听到风声的张凡主动给煜星公司补交了12万元,最终法院还是认定该12万元受贿成立,张凡和此前其它地方的受贿行为一起,领刑3年。

而判决书一些细节曝出,当时煜星置业法定代表人马辉等人找到西安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某,张某安排张凡和马辉对接,团购项目原共2345户,但是只有1000户交了首付。通过张凡组织宣传动员,最终调整成2610户。2015年前后,由于房价低迷和证件不全,许多人要求退房和不再交款,在张凡的协调下事情得以解决。

根据网上一些煜星置业开发楼盘业主爆料,很多业主其实都不是西安市工商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职工,他们都是缘于对上述政府两职能部门公信力的信赖,最终被套牢。

工商税务在团购的时候,也是因为对于自己单位的信任,没想到,起初团购的是商品房,结果10年过去了,也没有拿到房产证。

2022年3月29日,正观新闻记者致电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树宏,并将上述两起案件简单信息发给他表示要对此进行采访。截止发稿前,再次联系李处长仍未得到回复。(正观新闻特约记者 念桐亭)#洞见计划#

民生银行贷款疑云:借款人变担保人,80万元去哪儿了? [复制链接]四川省宜宾市市民曹福梅,最近遇上了一桩令她怎么都想不通的官司。3月24日,曹福梅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6.SH)宜宾分行(以下简称“宜宾分行”)告上了法院。源由,为装修宾馆,曹福梅曾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签订合同申请80万元贷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促她签字摁手印,连合同内容都没看。不过,她不仅没有拿到贷款,反而成了为他人借款的担保人。而曹福梅表示,借款人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用三套房,为不认识的人借款来提供担保呢?”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曹福梅及借款人还款。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发回重审。红星资本局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多位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认为,该案件疑点较多,建议警方介入调查,再经过法院审判,或许真相才会水落石出。民生银行宜宾分行80万贷款有74万未还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根据曹福梅提供给红星资本局的裁判文书,2019年4月26日,周韦、雷庆中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填写并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向宜宾分行申请授信金额93万元,曹福梅为担保人,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抵押物为曹福梅的三处房产抵押,申请表中有三人签字。同时,曹福梅与宜宾分行也填写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在抵押栏处,三人手写签字摁手印。在该表的声明授权部分,曹福梅在担保人一栏处单独签字摁手印。裁判文书2019年5月17日,宜宾分行与上述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并“划定到指定交易对象高焕杰的账户”,周韦是此次借款的还款人。 借款合同同日,曹福梅与宜宾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福梅愿意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合同载明,曹福梅以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三栋房屋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曹福梅还分别在三份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人处签字摁手印。同日,曹福梅提交了房产交易(抵押)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不动产担保具结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三处不动产,建筑面积共255.76平方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贷款作抵押担保,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曹福梅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2019年5月20日,涉案房屋取得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债务人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担保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同日,宜宾分行向收款人高焕杰转账80万元,完成了此次借款的出借。之后,周韦通过其银行账户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1月6日,宜宾分行向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应偿还贷款金额本金749215.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32888.83元。 贷款提前到期通随后,宜宾分行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还款。担保人提出三大疑问银行未提醒催促签订合约庭审中,周韦对宜宾分行的诉求未异议。据了解,周韦和雷庆中是夫妻关系。裁判文书显示,曹福梅曾到宜宾分行以个人名下三套房产办理个人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装修宾馆,并签订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不过,最终她没有申请到一分钱。2021年1月29日,红星资本局曾前往曹福梅的宾馆内,看见装修工人仍在忙碌着装修。“现在宾馆装修所用的东西都是赊的。”曹福梅称。 2021年1月29日,曹福梅的宾馆内还在装修对于该案件,曹福梅提出了三大疑问:第一、签订合约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天中午12点左右,银行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曹福梅称,“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在催促我,尽快签字摁手印,整个过程并未提醒。”曹福梅称,当时签订约有10多份合约,“那么多文件,即使细看也不可能看过来!”第二、申请的个人贷怎么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10月21日,她收到了宜宾分行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才知道申请的该笔贷款在2019年5月20日已经放贷。2020年11月26日,她拿到贷款合同原件。不过,从贷款合同来看,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我当初申请的是个人贷,可为何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呢?”第三、为何要为陌生人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周韦、雷庆中、高焕杰三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为他们的借款提供担保呢?”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签合约时,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为何最终出现了上述不认识人的名字呢?曹福梅认为,所有的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未提醒下催促签订而成,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从而背上了80万债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庭审中,她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抵押。此外,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讼,认为自己装修宾馆一事耽搁,损失了64万元,请求法院判定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承担。一审:判决偿还贷款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裁判文书显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合同中,三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小额授信申请书,也签订了相关文件,且曹福梅认可合同或者文件上其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曹福梅未提供基础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中存在胁迫等情形,从证据链上能够印证涉案金融进款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宜宾分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40000元和利息等,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对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上述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曹福梅表示,“我承认在签合约的过程中,因没有看合同内容,我自身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不过,一审的判决结果却让我承担得太多、太重了。”为此,她期待法院重审能够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曹福梅看来,由于该案疑点太多,她希望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判。
二审驳回一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曾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为保证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证据材料暂无法提供。对于法院二审裁定重审问题,截至发稿时,宜宾分行暂未给予最新的回应。律师:案件疑点较多最好由警方介入调查截至发稿时,红星资本局一直未联系上案件当事人雷庆中和高焕杰。对于此案,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各环节需要签字照相合影等。如果曹福梅所说的是事实,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同时,在陆青青看来,曹福梅既然签字摁手印了,无论是否看合同内容,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曹福梅说谎,不排除其为第三方担保、吃高利息的可能。”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如果曹福梅说谎,借款人及高焕杰都认识,只是事后不承认。那么,银行就可找相关的客户经理及证据出来指证。另外,如果曹福梅所说是事实,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其内控存在重大问题。“包括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张卫平主任律师指出,“如果曹福梅在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被银行工作人员催促,致使自己根本没有时间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从而不知道签订了什么,从民事角度而言,可能存在着欺诈、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可以反诉撤销担保合同。同时,从刑事方面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套路贷的可能性。”上述律师均认为,该案件由于存在诸多疑点,最好的方式是由警方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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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麼,至於什麼叫做凡夫的執念,我們要如何轉化它,這我們就不細講,簡略來講,它指的就是你的一種承擔、一種勇敢的心,你承擔說:我就是度母,我的自性、我的心性,它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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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的很对不起各位[苦涩],离寮居然有这种双面人[哆啦A梦害怕](别骂,骂就是你对)来点喜剧小段子:危险倒装句 最近肖盏的工作群里新来了个山东的同事,于是“太饿
  • #任嘉伦[超话]# ✨升咖13小小记录签到365天(刚好一年)虽然但是嗯………我升13级啦(绎世为期)没有太多的语言,只用浅浅的超话等级来表达对嘉伦的支持和喜欢
  • 同时老师也不在这里教了,他走了,我也不再念了。她说那你太辛苦了,不要跳了 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