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绿色乌审#【诚信建设】内蒙古博大实地公司:筑牢诚信基石 保障企业发展
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煤制尿素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公司多次被评为纳税人信用评价A级,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自治区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等荣誉称号,今年公司还被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诚信达标企业”。
https://t.cn/A6XjkZZu
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煤制尿素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公司多次被评为纳税人信用评价A级,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自治区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等荣誉称号,今年公司还被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诚信达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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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身边事# 【甘肃:税惠红利为餐饮行业添信心】春意阑珊,牡丹竞艳。甘肃省临夏州“花儿临夏·在河之州”第一届文化旅游节开幕,全省各地的游客们纷沓而来,“山庄梨花节”“牡丹嘉年华”等系列文旅活动项目相继推出,游客们赏花、品茶、尝美味……随着疫情防控的成果得到巩固,全省的餐饮行业也开始忙碌起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让处于疫情“寒冬”中的甘肃餐饮行业逐渐恢复了“元气”。
政策精准宣传让餐饮企业信心足
为支持餐饮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组建“陇税雷锋”宣传辅导团队,主动为餐饮行业把脉问需,及时将最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到位。通过精准宣传,全力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纳税人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为餐饮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我们餐厅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疫情带给我们的损失。积石山县税务局通过精准宣传让我们及时了解和享受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帮助我们解决了不少困难,给餐厅发展吃下了‘定心丸’。”积石山县农家乐欣悦农庄经理马正文说道。
一项项税费优惠政策让小微企业获得感满满,也让餐饮行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面对市场激烈竞争和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餐饮业很不景气。按最高幅度即50%减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普惠性政策执行,预计2022年可继续享受减免6.5万多元,对我们这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灵台县富森大酒店的负责人张伟宁表示。
政策直达快享让餐饮行业“甘味”浓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餐饮行业走出了疫情困扰,一大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餐饮企业享受到了新一轮的政策红利。只要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两年疫情对我们影响很大,作为餐饮企业,客流量大大减少,上座率降低,但人工成本、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成本仍面临不小的压力。”兰州香满楼金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卿建英感慨道,“税务部门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效率,让我感觉收获满满,这次留抵税额50.46万元的退还,对我们公司来说,就是雪中送炭,我们打算用这笔资金新建配送厨房,扩大配送规模,提高配送力度,真是帮了公司大忙了!”该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后,卿建英对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的贴心服务竖起了大拇指。
“一份糖醋里脊、一份浆水面……”在点餐区,落座的食客点着自己熟悉的菜肴,忙碌的服务员在不同的桌前来回移动,传递着一道道精心制作的美食,也让香满楼再现往日的热闹。食客们感受着熟悉的味道,品尝着自己喜爱的菜肴。
随着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紧密落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礼包如同及时雨,也为餐饮行业带来了甘霖。甘肃省税务部门为符合留抵退税餐饮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全过程跟进退税各环节审核把关,积极协调解决纳税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让企业及时享受税费优惠红利,加速了企业资金“活水回流”,让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动力。
“越来越简洁高效的办税系统很给力,从我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到收到退税信息提醒,全程网上操作,让我感受到了税务局的便捷与高效。”收到280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嘉峪关国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施岩说道。嘉峪关国泰大酒店由于企业退税账号出现问题,申请留抵退税出现问题,嘉峪关市税务局火车站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企业一起协调银行,解决了公司的账户问题,成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了留抵退税申请。
“疫情影响客流减少收入下降,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固定支出没有减少,酒店一度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280万元留抵退税一下让我们企业减轻了流动资金的压力,增添了发展的信心。”嘉峪关国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施岩说道。
不来即享让餐饮行业“烟火”旺
在疫情期间,甘肃省税务部门持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主动提供“预约办税”,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畅通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网上办税和线上咨询服务渠道,分类精准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山水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石英因疫情无法外出,只能在家办公,天水市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指导她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退税申请。收到申请后,审核岗人员第一时间受理,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3200元。
“虽然这次的退税很少,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申请,就收到退税款!但税收优惠政策和越来越人性化的便捷服务,让我们实打实地感受到了国家推进改革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决心!”石英说道。
疫情期间,武威市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逐户筛选,精准定位,积极开展点对点精确辅导,及时把各项优惠政策红利兑现给个体户和小微企业,为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及便利条件,用“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红利坚定了餐饮行业复苏的信心。
“恢复经营后,一季度企业通过‘不来即享’方式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1.2万元,自4月起企业又可以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预计全年可减免增值税6万元,各类税收减免合计70万元。”天祝县华瑞餐饮娱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建永表示,“最近防疫等级降低,生意开始好转,减免的税收优惠我们将进一步用于提升酒店的硬件环境,继续为老百姓提供舒心的住宿和温馨的就餐环境,争取恢复到往日的营业水平。”
冉冉的烟火气息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四时三餐,稳定着就业,便利着生活。根据全省税收大数据分析,甘肃省餐饮行业今年3、4两个月发票开具金额分别增长8.2%和2.6%,发票开具金额的连续增长也反映出该行业景气指数不断提升。甘肃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不折不扣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帮助和扶持餐饮行业纾困解难,让陇上“舌尖上的美食”更有味道。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甘肃频道)
政策精准宣传让餐饮企业信心足
为支持餐饮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组建“陇税雷锋”宣传辅导团队,主动为餐饮行业把脉问需,及时将最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到位。通过精准宣传,全力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纳税人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为餐饮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我们餐厅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疫情带给我们的损失。积石山县税务局通过精准宣传让我们及时了解和享受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帮助我们解决了不少困难,给餐厅发展吃下了‘定心丸’。”积石山县农家乐欣悦农庄经理马正文说道。
一项项税费优惠政策让小微企业获得感满满,也让餐饮行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面对市场激烈竞争和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餐饮业很不景气。按最高幅度即50%减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普惠性政策执行,预计2022年可继续享受减免6.5万多元,对我们这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灵台县富森大酒店的负责人张伟宁表示。
政策直达快享让餐饮行业“甘味”浓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餐饮行业走出了疫情困扰,一大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餐饮企业享受到了新一轮的政策红利。只要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两年疫情对我们影响很大,作为餐饮企业,客流量大大减少,上座率降低,但人工成本、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成本仍面临不小的压力。”兰州香满楼金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卿建英感慨道,“税务部门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效率,让我感觉收获满满,这次留抵税额50.46万元的退还,对我们公司来说,就是雪中送炭,我们打算用这笔资金新建配送厨房,扩大配送规模,提高配送力度,真是帮了公司大忙了!”该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后,卿建英对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的贴心服务竖起了大拇指。
“一份糖醋里脊、一份浆水面……”在点餐区,落座的食客点着自己熟悉的菜肴,忙碌的服务员在不同的桌前来回移动,传递着一道道精心制作的美食,也让香满楼再现往日的热闹。食客们感受着熟悉的味道,品尝着自己喜爱的菜肴。
随着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紧密落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礼包如同及时雨,也为餐饮行业带来了甘霖。甘肃省税务部门为符合留抵退税餐饮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全过程跟进退税各环节审核把关,积极协调解决纳税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让企业及时享受税费优惠红利,加速了企业资金“活水回流”,让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的发展动力。
“越来越简洁高效的办税系统很给力,从我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到收到退税信息提醒,全程网上操作,让我感受到了税务局的便捷与高效。”收到280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嘉峪关国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施岩说道。嘉峪关国泰大酒店由于企业退税账号出现问题,申请留抵退税出现问题,嘉峪关市税务局火车站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企业一起协调银行,解决了公司的账户问题,成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了留抵退税申请。
“疫情影响客流减少收入下降,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固定支出没有减少,酒店一度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280万元留抵退税一下让我们企业减轻了流动资金的压力,增添了发展的信心。”嘉峪关国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施岩说道。
不来即享让餐饮行业“烟火”旺
在疫情期间,甘肃省税务部门持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主动提供“预约办税”,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畅通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网上办税和线上咨询服务渠道,分类精准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山水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石英因疫情无法外出,只能在家办公,天水市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指导她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退税申请。收到申请后,审核岗人员第一时间受理,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3200元。
“虽然这次的退税很少,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申请,就收到退税款!但税收优惠政策和越来越人性化的便捷服务,让我们实打实地感受到了国家推进改革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决心!”石英说道。
疫情期间,武威市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逐户筛选,精准定位,积极开展点对点精确辅导,及时把各项优惠政策红利兑现给个体户和小微企业,为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及便利条件,用“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红利坚定了餐饮行业复苏的信心。
“恢复经营后,一季度企业通过‘不来即享’方式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1.2万元,自4月起企业又可以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预计全年可减免增值税6万元,各类税收减免合计70万元。”天祝县华瑞餐饮娱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建永表示,“最近防疫等级降低,生意开始好转,减免的税收优惠我们将进一步用于提升酒店的硬件环境,继续为老百姓提供舒心的住宿和温馨的就餐环境,争取恢复到往日的营业水平。”
冉冉的烟火气息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四时三餐,稳定着就业,便利着生活。根据全省税收大数据分析,甘肃省餐饮行业今年3、4两个月发票开具金额分别增长8.2%和2.6%,发票开具金额的连续增长也反映出该行业景气指数不断提升。甘肃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不折不扣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帮助和扶持餐饮行业纾困解难,让陇上“舌尖上的美食”更有味道。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甘肃频道)
操作指南|2022年留抵退税如何办理?这份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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