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能够做出无罪的比例是万分之零地八,也就是说还不到万里挑一。按照最高检统计的数据,从2021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所以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能将重点放在法院审判阶段,而是应该将无罪辩护的阶段前移。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告诉侦查机关,这不仅是律师的辩护职责,更是辩护律师的义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律师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能够按照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结果,而且可以让当事人尽早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是最佳的无罪辩护方案。如果错过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必须要守住审查起诉这道关,因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旦提起公诉,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就会太太降低。所以,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也是有效辩护的集中展示阶段。

按照当前司法实践,即使证据上存在瑕疵,要想让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也非常困难,因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因为此时对证据了解的程度并不对等。辩护律师了解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只言片语,而侦查机关看到了案卷的全部证据。即使证据上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选择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处于羁押状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就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会太多关注。鉴于辩护律师此时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一般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只是按照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从法律上论述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至于证据上是否证明能够犯罪事实发生,辩护律师因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上也就无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述。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却是看重证据,至于法律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很少有律师能够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述影响和打动司法机关。

之所以说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做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就是因为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同步展开阅卷,检察机关也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控辩双方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对立于一控一辩,统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不过辩护律师要慎做无罪辩护,一旦做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就要不存在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所有案件材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委托就忽视证据和曲解法律,而是要事实求是进行辩护。最近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就充分证明这个问题。案情很简单,三人盗窃,其中两个人被叫过去帮忙,不过在是否明知实施盗窃活动的问题上两人供述存在反复。之所以反复也是人的本能反应,担心承认知道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要被判处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知晓全部的案卷材料,除了自己的口供之外并不知道其他证据材料是什么。笔者综合全案材料后认为能够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其实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就出现了矛盾。既然辩护律师明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罪,而犯罪嫌疑人继续做无罪辩解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也不会考虑判处缓刑。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开始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不敢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是担心一旦承认有罪就要被判刑,如果不承认有罪可能还有无罪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这是正常人最朴素的观点,能够这样理解问题也不算错误,法律上的含义和日常的理解并不全部一致。笔者就开始给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种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真正的无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能提起公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两次退补之后,有罪证据仍旧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还有一种就是酌定不起诉,即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其实笔者与当事人沟通之际,并没有十足把握将案件做成不起诉。毕竟案件涉及到三个人,一旦不起诉就要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案件对两个人做出不起诉也是非常少有。另外,当事人对笔者所称的“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做不起诉的说法”也是半信半疑。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其实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违背了职业规范。但如果辩护律师不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和帮助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缺乏担当意识和丧失独立辩护权。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就是因为不懂法律而需要律师提出有利于的建议,故笔者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进行下去,于是从事实上证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笔者遂将之承办的几起酌定不起诉案件交给当事人观看,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认罪”竟然会“无罪”的事实。但是,在事实面前当事人还是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同意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提出最好是作成不起诉。其实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的要求就是无罪的要求。笔者的辩护观点也是无罪辩护,只是属于基于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于是辩护的压力瞬间出现。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有担当精神和敢于无罪辩护的勇气,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于是围绕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规定。检察机关非常负责,不但对辩护意见认真审查,而且还积极配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局,两个当事人都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并不是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大要案,更没有惊天动地和轰轰烈烈的社会影响,但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甚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参军等诸多方面。回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事人要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值得庆幸,笔者也为当时的勇气感到自豪。如果不是笔者的强烈坚持,也许案件将是另外一种走向。

综上,传统的无罪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更多的影视剧也是在渲染法庭上无罪辩护的荡气回肠和激情澎湃,但真正依靠庭审做成无罪辩护的几率太低了。虽然辩护律师更愿意在法庭上将无罪的理由公布于众,但口若悬河和铿锵有力并不一定能够换来当事人无罪。相反,那种庭前下足功夫、做足功课的无罪辩护意见反而更具有杀伤力,这样的辩护更像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音希声、大道至简,篇幅不长,逻辑紧密,字字珠玑,直接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当事人想要的只是是无罪的结论而不是过程中的花哨,唯有理解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才会将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唯有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放过,走好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最终才可能到达理想的目的地。

最后需要提醒辩护律师,每一起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都必须感谢有担当的检察官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没有他们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而仅仅依靠辩护律师的力量,案件根本不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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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医疗[超话]##医疗器械[超话]#医配淘干货分享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解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及《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通告2021年第75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将《指导原则》制定的背景、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是根据试验目的,选用符合试验要求的动物,在预先设计研究方案规定下,进行产品可行性和/或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研究,观察、记录动物的反应过程及结果,以确认医疗器械对生命活动的作用与影响。在设计开发的风险管理活动中,实施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后,需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动物试验是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手段之一,是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证据模块。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的总体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成立了动物试验研究专项工作组,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和企业研讨,编写完成了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系列指导原则,旨在减少不必要的动物试验数量,并指导申请人在最小负担下更高质量地开展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

  二、重点问题说明

  (一)《指导原则》适用范围

  《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在非活体动物、离体组织或器官上进行的研究,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动物试验研究总体原则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需符合3R+DQ原则。3R原则(Replacement, Reduction and Refinement)是对动物的福利保护,科学方案设计(Design)是3R原则实现的软件和科学基础,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下实施是硬件和工程基础。3R+DQ原则是避免过度开展动物试验,获取科学、合理、客观、可信动物试验数据和证据的原则保障。

  (三)关于是否必须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并不是所有产品均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申请人宜在设计开发阶段合理利用决策原则,优先选择非活体研究、计算机模拟等方法替代动物试验,充分利用已有的同类产品动物试验数据或通过与市售同类产品进行性能对比等证据减少动物试验数量。

  (四)关于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

  动物试验研究目的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安全性研究和有效性研究,在一项动物试验中可同时对产品的可行性、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评价。在无明确试验目的时,应避免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五)关于动物试验与生物学特性研究的关系

  《指导原则》不替代GB/T 16886系列标准等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相关的技术文件。有些生物学风险可在动物试验研究中进行评估,但评估内容需符合GB/T 16886系列标准等生物学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六)关于《指导原则》中的附页

  《指导原则》附页中列出了“可能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的产品举例”,不是必须开展动物试验研究的产品列表,申请人宜遵循“决策开展动物试验的流程图”,对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科学决策。

  (七)关于动物试验方案设计

  申请人宜以目的为导向科学设计方案,进而遵循方案严控质量实施试验,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并由专业人士对结果进行系统评价。

  1.受试器械

  受试器械应是在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样品,一般为设计定型的终产品,由于动物解剖结构等因素影响可采用替代样品。

  动物试验研究过程中可对产品进行设计更改,需分析变化情况对动物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及结论的影响,必要时重新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2.实验用动物

  实验用动物对医疗器械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至关重要,建议优先选择实验动物。实验用动物选择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满足试验目的需求;

  (2)结构(如解剖结构、尺寸)、功能、代谢及疾病特点、生物应答等方面与人体相似;

  (3)对于评价指标敏感;

  (4)动物基本要素如性别、规格等不对动物试验结果和结论造成影响。

  3.动物数量

  动物数量宜充分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靠性,且符合3R原则,可不采用统计学方法来估算数量。若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动物个体之间呈现出的评价结果具有较大的变异性,需分析变异性原因,如操作方法、产品质量等,适当时宜增加动物数量来获得更加科学和客观的结论。

  4.观察时间

  申请人宜结合产品试验目的、工作原理、预期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达到生物应答稳态所需时间等因素设置足够的、不同的观察时间点,一般可包括术前、术中、术后即刻、术后短期、术后中/长期等。

  5.评价指标

  研究方案中需明确评价指标的具体评价方法、具体评价指标的观察时间点和频次。评价指标宜有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

  (八)关于动物试验实施和质量保证

  动物试验需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实施,必要时监管部门对体系进行检查。

  应确保动物试验实施全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护,研究方案实施前需经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

  应严格按照研究方案和相应的操作规范文件,记录试验产生的所有数据,并保证数据记录及时、直接、准确、清晰和不易消除。申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保证试验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可追溯,结果可信。

  应按照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配备足够的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工作,并确保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质量保证人员需对动物试验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质量保证声明,确认是否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应当确认试验符合《指导原则》的要求。

来源:药监局

【事关停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及运行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统筹。各盟市要通过城市停车普查,摸清本地区现有城市停车设施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要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体系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坚持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由城市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的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配建停车位。鼓励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老旧楼宇等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部门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深度挖掘城市潜在停车资源,通过停车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等方式,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场站供给,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避免公交车辆夜间占道停车。(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统筹规划路内停车位,鼓励现有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进一步增加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比较便利的区域,适当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提升停车换乘衔接水平。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周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线网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出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二、提升停车设施发展水平
(五)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ETC)拓宽应用范围。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结合停车设施建设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完善城市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停车数据全部面向社会开放,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七)加快推进停车服务智能化。加快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盟市构建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开发推广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八)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公园等区域的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分时段共享。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在符合安全管理和不影响行人、车辆基本通行的条件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和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利用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等实现车位共享,加强对共享车位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效率。(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加强资金用地保障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部分中心城区停车需求大、收益好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探索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形式进行规模化开发。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进一步拓展配套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创新多元金融支持方式。争取国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边角地带、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加大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人防工程建设力度,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各盟市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租、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三)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的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四)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盟市要不断完善停车收费价格机制,强化停车收费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停车经营秩序,提升收费服务水平。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名称、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五)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盟市负责制定或修编本地区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六)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尽快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按照立法计划,制定、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规范开展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七)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取缔非法停车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可以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及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协调督促盟市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建设任务,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停车设施基本情况、专项规划、配建和收费标准等,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要大力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活动,提倡社会资源共享和绿色出行理念,增强市民停车共享和文明停车意识。要及时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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