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处罚# 【#广告代言人应该知道这些事#】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消息,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组织力量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法律对广告的宣传发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查,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治疗、保健功能。”广东申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说:“广州某公司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但其在广告中宣称该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治疗、保健功效,明显违法。景甜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广告内容依法具有核实义务。”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景甜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的处罚,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北京工商大学设计与传媒学院广告专业副教授徐小娟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徐小娟表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很多明星来说,广告代言是除了片酬之外的最大来钱渠道。广告代言人获取高额代言费,与代言产品构成了利益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为产品负责。”律师刘健也指出:“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一定要对商品、服务的性质以及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作出虚假广告。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小娟认为,作为名人以及目前发展火热的带货主播,以自己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代言,获得可观的代言费,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名人和带货主播在进行广告代言之前要学法守法,不但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广告客户的经济利益,也要为广大消费者负责,合法进行广告代言,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千万不要超越广告法规的红线。有些代言人为了利益不负责任地过度消耗公众的信任,对代言品牌、消费者甚至自身形象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值得吸取教训。
此外,徐小娟还提醒:“广告法禁止10岁以下童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明星代言;禁止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等,这些都值得注意。”(丁珈)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组织力量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并由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法律对广告的宣传发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查,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治疗、保健功能。”广东申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说:“广州某公司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但其在广告中宣称该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治疗、保健功效,明显违法。景甜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广告内容依法具有核实义务。”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景甜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的处罚,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北京工商大学设计与传媒学院广告专业副教授徐小娟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徐小娟表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很多明星来说,广告代言是除了片酬之外的最大来钱渠道。广告代言人获取高额代言费,与代言产品构成了利益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为产品负责。”律师刘健也指出:“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一定要对商品、服务的性质以及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作出虚假广告。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小娟认为,作为名人以及目前发展火热的带货主播,以自己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代言,获得可观的代言费,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名人和带货主播在进行广告代言之前要学法守法,不但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广告客户的经济利益,也要为广大消费者负责,合法进行广告代言,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千万不要超越广告法规的红线。有些代言人为了利益不负责任地过度消耗公众的信任,对代言品牌、消费者甚至自身形象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值得吸取教训。
此外,徐小娟还提醒:“广告法禁止10岁以下童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明星代言;禁止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等,这些都值得注意。”(丁珈)
[衰][衰] 尽管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颁发实施至今已近30多年,可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对 “民告官”案件枉法裁判、违法办案却发展到了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地步。更为恶劣的是、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由此可见失去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就连流氓.土匪也不如了。
[衰][衰]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 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衰][衰] 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而他们的院长 周Z 强q 却在闭着眼睛说瞎话;"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信访来回奔波" ,如此作为尤显打脸!!!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且告状无门,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他们与影片“人民的民义”中祈同伟、陈清泉沒有二样,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 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衰][衰] 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而他们的院长 周Z 强q 却在闭着眼睛说瞎话;"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信访来回奔波" ,如此作为尤显打脸!!!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且告状无门,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他们与影片“人民的民义”中祈同伟、陈清泉沒有二样,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商标被侵权怎么办?
最怕商标被侵权,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有一堆麻烦事要处理,那么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怎么办?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侵权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最怕商标被侵权,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有一堆麻烦事要处理,那么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怎么办?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侵权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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