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希望这是个梦,一点都不敢相信这是个事实,他年纪轻轻的,为什么老天这么不公平,连一点他要活下去的机会都不给他,满心的话无处可说也不敢说,内心压抑的要死,我怎么办,我要坚强,我怎么坚强,我的天都塌了,我要怎么面对老人孩子,我要怎么办,我也不敢给他说,最后的时光里不想打击他的精神,我的三个孩子,怎么办,最小的才三周岁,我的孩子怎么办,终于感受到了无助,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灵,
杭州2岁女童坠楼案,历经1年半,终于在2022年5月9日等来了一审判决,判决保姆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保姆过失致2岁幼童坠亡案一审宣判# 杭州#保姆过失致2岁幼童坠亡案一审宣判#
对于案件,从2021年11月5日被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来成功申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否定钱检决定,决定公诉。2022年2月9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9日开庭并当庭宣判。
结局从不起诉到判刑,我们应该是欣慰的。但是,缓刑仍让我们倍感悲痛:
1.事发至今,保姆只被采取了7天强制措施,理由是之前公检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起诉。判决缓刑,她依然可以继续逍遥过日子。7天换我女儿2岁稚嫩的生命,我心难安。
2.保姆当庭翻供,案件从始至终公检法定性的她就是保姆,从没有过异议,但是开庭她说是因为做饭好吃才被雇的,后来顺带带孩子,保姆做得少。这样当庭翻供,这也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吗?
3.保姆当庭说电话给我时,我说不要紧,我要工作。当庭造谣不犯法吗?颠倒事实,污蔑一个母亲,诽谤一个母亲,我为女儿申冤一年半,女儿是我生活的全部,她说这样的话,我感觉她在侮辱母亲这个词?这样枉顾事实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吗?我会依法追究保姆的侮辱诽谤罪。
4.保姆家家境优渥,却一味哭穷,这是认罪认罚、态度吗?拿出了低保证,残疾证,自始至终保姆没有赔过我们一分钱。
钱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情节较轻,我依然不能理解…
宝宝还在殡仪馆,保姆却靠着一个接一个的脱罪理由,已经成为了自由人。
女儿以生命为代价,敲醒保姆行业的警钟。我们注定一辈子活在悔恨里!
希望天下孩子都平安长大,希望天下父母都能亲自带孩子,希望世间保姆都多点敬畏心,希望人世间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愿天堂没有保姆。
对于案件,从2021年11月5日被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来成功申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否定钱检决定,决定公诉。2022年2月9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9日开庭并当庭宣判。
结局从不起诉到判刑,我们应该是欣慰的。但是,缓刑仍让我们倍感悲痛:
1.事发至今,保姆只被采取了7天强制措施,理由是之前公检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起诉。判决缓刑,她依然可以继续逍遥过日子。7天换我女儿2岁稚嫩的生命,我心难安。
2.保姆当庭翻供,案件从始至终公检法定性的她就是保姆,从没有过异议,但是开庭她说是因为做饭好吃才被雇的,后来顺带带孩子,保姆做得少。这样当庭翻供,这也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吗?
3.保姆当庭说电话给我时,我说不要紧,我要工作。当庭造谣不犯法吗?颠倒事实,污蔑一个母亲,诽谤一个母亲,我为女儿申冤一年半,女儿是我生活的全部,她说这样的话,我感觉她在侮辱母亲这个词?这样枉顾事实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吗?我会依法追究保姆的侮辱诽谤罪。
4.保姆家家境优渥,却一味哭穷,这是认罪认罚、态度吗?拿出了低保证,残疾证,自始至终保姆没有赔过我们一分钱。
钱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情节较轻,我依然不能理解…
宝宝还在殡仪馆,保姆却靠着一个接一个的脱罪理由,已经成为了自由人。
女儿以生命为代价,敲醒保姆行业的警钟。我们注定一辈子活在悔恨里!
希望天下孩子都平安长大,希望天下父母都能亲自带孩子,希望世间保姆都多点敬畏心,希望人世间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愿天堂没有保姆。
“我只是来劝架的,这也要判刑?”广东广州,一男子得知同学因妻子出轨问题发生争吵后,遂前往劝阻。夫妻俩在楼梯口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失手导致同学滚下楼梯后身亡,事后男子赔偿80万给同学妻子,仍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