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为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律师兼顾用人单位长远发展和谐解决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40万遍的金刚萨埵心咒念诵起来

——索达吉堪布
能清净业障的原因:

此心咒为什么能清净业障呢?《金刚萨埵威猛三调伏续》中云:“若持诵此心咒十万遍,则破根本誓言亦得清净。”法王如意宝在解释这个教证时说:“以前念诵十万遍的话,现在是末法时代,必须要乘以四倍,即念诵四十万遍。”在密宗当中,最严重的罪是破誓言,既然这种罪业都能清净,其他罪业就更不用说了。佛经中亦云:“何人千劫中,若造严重罪,一次极力忏,诸罪得清净。”

有些人说:“我以前在家时,造的业太可怕了,杀生、打架、谤佛法、生邪见,现在有没有忏悔的机会啊?”只要有信心,一定就有这种机会。心的意念非常关键,不仅佛法中如此承认,很多心理学家和医学家也都这样认为,比如大家共同念诵吉祥偈,对万物有增上吉祥的作用。美国有个科学家,经多年的研究发现,对同样一个事物,如一朵鲜花,用恶语来谩骂它,它很快就凋谢枯萎了;若用爱语来赞叹它,它的存活时间特别长。日本也有人研究发现,对同样的水,如果竭力赞叹它,里面会有莲花状的结晶;倘若使劲诽谤它,结晶就是非常丑恶的形状。所以大家若以强烈的忏悔心来念诵,什么样的罪业都可以清净,这个应该没有问题。

还有一个原因,金刚萨埵是一尊佛陀,他在因地时曾发过宏愿:“愿我住于罪业深重者面前,若有众生持诵我的心咒而无法净除一切罪障,我决不成佛。”后来金刚萨埵的愿力已经实现了,因此他成佛现前清净刹土。

可见,金刚萨埵心咒与其他如来名号不同,虽然阿弥陀佛、释迦牟尼佛、药师佛的名号都很殊胜,但每尊佛陀的发愿有别,就像同样是大学毕业,各自的专业不同一样。消除业障最殊胜的佛陀,非金刚萨埵莫属,因此我们要祈祷金刚萨埵,原因也在这里。

总之,以有关经典的教证可了知,念诵四十万遍金刚萨埵心咒,往昔所造的罪业会得以清净;另一个原因是,金刚萨埵曾亲自承诺过,故以其发愿力定会净除罪障,就像依靠阿弥陀佛的发愿力,念其名号会往生极乐世界一样。每个人务必要记住金刚萨埵这个殊胜的誓言!

——索达吉堪布

【《心经》直解】(五)

己五、(抉择四谛为空性):
【无苦集灭道】:
苦集灭道,也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四谛,也叫四圣谛。“谛”的意思,是指真实无虚。
名言中的苦集灭道,大家应该清楚,释迦牟尼佛在初时说法中,主要就是宣说四谛法门。首先我们知道,三界轮回都是痛苦的,这叫了知苦谛;这个痛苦的来源是什么呢?就是集谛,也就是业和烦恼。苦谛和集谛,是轮回的因和果,苦谛是轮回的果,集谛是轮回的因。后面的灭谛和道谛,又包括在涅槃中,灭谛是涅槃的果,道谛是涅槃的因。
所有这些,都只是名言中的显现。在我们的现相、名相中,应该有这样的取舍;在胜义中对道谛、苦谛等等的本体进行--观察时,就根本不可能找到。
无苦集灭道的道理,四谛在名言中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在名言中不存在,那我们现在所谓的修行也没办法修,修了也没什么意义,但胜义中这些法是不存在的,这就是抉择实相的真理。

戊三、(了知果般若):
【无智亦无得】:
智慧可分为法身智慧、报身智慧、化身智慧;或者法界性智、大圆镜智、平等性智、妙观察智、成所作智;或者尽所有智、如所有智;或者是佛陀的智慧、菩萨的智慧、阿罗汉的智慧,甚至还有凡夫的各种智慧;或者还有六度的智慧,如布施度的智慧、持戒度的智慧等等。
在名言中,所有的智慧和得法都存在,但从最究竟的般若空性角度分析时,这些智慧也只不过是如幻如梦的一种显现而已,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
此处的“得”,指获得的功德或菩提,名言中可以说获得声闻、缘觉、菩萨的果位,或者说获得佛陀的果位,这些得法都是有的,所得的法存在,能得的补特伽罗也是存在的,果位的功德也全部俱足。
但这些由修行所得到的成就,也只是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成立的,真正以般若空性不可言说的境界,或一切万法的实相来衡量时,所得的一切果位都是没有的。在这种境界前,我们可以这样说:所谓的佛果没有,佛的智慧也没有。
以上所剖析的,是所获得的智慧和佛果,也即果般若。在空性中,所谓的智慧和果位都是没有的。
至此,“广说般若之本体”科判中的抉择基、道、果般若的内容就全部圆满了。

丁三、(证悟空性之功德):
【以无所得故】:
这句话一方面是指上文所讲的智慧、佛果这些功德的所得;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在般若波罗蜜多空性的境界中观察时,前文所讲的有为法、无为法、五蕴、十二处等等都没有任何所得。菩萨真正到达一定境界时,在他的境界中,有、无、有无二俱、非有非无这四边都是不存在的,在菩萨的境界中,不可能真正获得一种实有的法相。
【菩提萨埵】:
菩提萨埵也即菩萨,指“具有觉悟的很勇敢的众生”。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菩萨要在无量劫中,依靠行持六种波罗蜜多来度化无量众生,不惧怕轮回世间的种种苦难,这只有大智大勇的人才能做得到,一般胆小如鼠的人是根本做不到的。
【依般若波罗蜜多故】:
因为在般若空性中一切法都没有所得,所以,诸大菩萨依靠般若波罗蜜多。怎样依靠呢?将《心经》作为自己观想的主要法门,以它的空性精神来引导自己,经常听闻、思维它的法义,有缘时经常给别人讲授。
【心无罣碍】:
挂碍即牵挂、障碍,凡夫追逐外境、执取外境,时时处处都背负着沉重的牵挂、障碍,生生世世、终无了期。
宇宙的森罗万象,都是心的变现与游戏。一切现象如同一场梦,只是心的反射而已。我们的修行须臾也不能离开心的修行,心才是修行的主要方向,心解脱了,一切就解脱了;心不解脱---枝枝节节、千头万绪、杂乱无章,剪不断理还乱,众生就无从解脱。如果不通达这些道理,就会把眼所见、耳所闻鼻所嗅、舌所尝、身所触、意所思等纷纭无实的情节,当作千真万确的事实。认为得失鲜明、高下迥异、美丑不同、尊卑有别,这些都是因为我们轻信了自己的眼耳鼻舌身意,上了它们的当,才会如此患得患失。
若能依靠般若空性来如理如法地对治,则不会被迷乱所障,相续中的各种烦恼障或所知障也可遣除无余。身为佛子的我们,务必精进、精进,再精进,以期早日抵达一丝不罣的超凡入圣之解脱境界。
【无罣碍故,无有恐怖】:
通达了般若空性,则可断除自相续中患得患失的种种分别念之障碍;如果障碍断除,则依靠障碍所产生的恐怖就不会存在。
如果能了达万法皆空,就是心无罣碍之人。这种人深深懂得:世间的一切变化,都只不过是一场终须谢幕的戏,三千大千世界的芸芸众生,也只不过是这个梦幻舞台的临时角色,一切都是假的,一切都可以放下,无论天气晴朗阴冷,家境富裕贫困,别人赞叹诋毁,都是镜花水月,又何必作茧自缚呢?既然一切都是一场戏,又何必太在意情节的起伏跌宕呢?如果心中了无罣碍,就完全摆脱了一切是非对错,心中必定安然自在、随遇而安,没有得失的不安与恐惧,没有是非的焦虑或迷惑,没有高下的惊忧与惶恐,这样的人,已经完全从恐惧的阴影中走了出来,他的生命,已不再是痛苦的囚笼、恐怖的监狱,而成为无尽的幸福与喜悦。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关键在于修心。
【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槃】:
远离,即永远离开、彻底离弃之义。颠倒,即违背实相、本末混淆、倒置是非之义。以无常为常,以苦为乐,以无我为我,以不净为净。此等颠倒,都是无明烦恼所引发的。
众生各有其颠倒梦想:天人做的是安逸闲散梦,阿修罗做的是争强好斗梦,人类做的是富贵名利梦,旁生做的是吃苦受役梦,饿鬼做的是忍饥挨渴梦,地狱众生做的是受苦受刑梦……唯有佛陀,方能远离颠倒梦想而成就大觉。
人世如幻、浮生若梦,如果不能认知实相,就会在黑白颠倒、不明真假的轮回困境中不得自拔。作为修行人,就必须依靠般若空性,看破世间的一切,了知万法皆如梦幻泡影,绝不去贪爱执取,当心完全解脱妄念纠缠之后,一切才会显现其本来面目,我们自相续中的障碍和执著才会得以遣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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