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市场营销等商业宣传,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运作、谋取利益。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殡葬设施。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
[嘻嘻]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市场营销等商业宣传,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运作、谋取利益。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殡葬设施。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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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明今日荐书# 《人间烟火》以建筑工人葛全德及其儿女的事业、爱情、人生轨迹为线索,葛全德对“四化”目标的追求、一代干部为国家的无私奉献为关键转折,用深刻的笔触还原了20世纪中期城市建设、返城青年就业问题的真实景象,通过众多人物的视角和层次描写出社会发展的巨大变迁,老一辈对集体、国家利益的无私与忠贞,场面宏大,体现了浓厚的时代感。 https://t.cn/A6X1p8bL
#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方案
设计:Oyler Wu
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选择了来自洛杉矶的 Oyler Wu Collaborative 设计威斯康星州的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以向冷战期间服役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致敬。该方案是国际设计竞赛的胜出方案,名为轨道(Orbits),体现了“作为退伍军人不朽精神象征的奉献、乐观和希望品质”。该结构从地面冒出,作为对退伍军人的建筑性致敬。芝加哥的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在 2021 年 4 月发布了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的国际设计竞赛,其是普利兹克档案馆和纪念公园中心项目的一部分。竞赛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开的设计概念征集,而第二阶段则是为了让决赛选手进一步发展各自的设计概念,以形成完整的设计方案。竞赛的指导性愿景是希望打造一个永久性结构,以彰显对冷战时期(1945-1991)服役和牺牲的美国军人和平民表以纪念的思想和研究。同时,与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愿景一致的是,该纪念碑旨在加强公众对军事历史的了解,并突出军事历史对现代时期的贡献。设计挑战在于为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提供一个概念设计,继而“拥抱竞赛的使命宣言、体现指导愿景、并完成冷战退伍军人纪念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设计目标”。Oyler Wu Collaborative 的创始人 Dwayne Oyler 和 Jenny Wu 这样解释道,获胜方案从冷战时期的一系列文物和图像中汲取灵感,营造了一种身临其境的体验,试图借由一组穿过景观地形的圆形“轨道”唤起人们的认知与记忆。竞赛的最终决定是艰难的,但在数次讨论自后,我们相信“轨道”方案将真正成为每个为冷战做出贡献的人都会受到尊重的场所。这座纪念碑对许多人来说特别且珍贵,因为在这个时代牺牲的人们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我们的目标就是确保这个项目可以表达我们对这些人的感激之情。-Col. Jennifer Pritzker, 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创始人。
#建筑设计案例##建筑速写lu##建筑设计[超话]#
设计:Oyler Wu
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选择了来自洛杉矶的 Oyler Wu Collaborative 设计威斯康星州的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以向冷战期间服役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致敬。该方案是国际设计竞赛的胜出方案,名为轨道(Orbits),体现了“作为退伍军人不朽精神象征的奉献、乐观和希望品质”。该结构从地面冒出,作为对退伍军人的建筑性致敬。芝加哥的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在 2021 年 4 月发布了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的国际设计竞赛,其是普利兹克档案馆和纪念公园中心项目的一部分。竞赛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开的设计概念征集,而第二阶段则是为了让决赛选手进一步发展各自的设计概念,以形成完整的设计方案。竞赛的指导性愿景是希望打造一个永久性结构,以彰显对冷战时期(1945-1991)服役和牺牲的美国军人和平民表以纪念的思想和研究。同时,与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愿景一致的是,该纪念碑旨在加强公众对军事历史的了解,并突出军事历史对现代时期的贡献。设计挑战在于为冷战退伍军人纪念碑提供一个概念设计,继而“拥抱竞赛的使命宣言、体现指导愿景、并完成冷战退伍军人纪念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设计目标”。Oyler Wu Collaborative 的创始人 Dwayne Oyler 和 Jenny Wu 这样解释道,获胜方案从冷战时期的一系列文物和图像中汲取灵感,营造了一种身临其境的体验,试图借由一组穿过景观地形的圆形“轨道”唤起人们的认知与记忆。竞赛的最终决定是艰难的,但在数次讨论自后,我们相信“轨道”方案将真正成为每个为冷战做出贡献的人都会受到尊重的场所。这座纪念碑对许多人来说特别且珍贵,因为在这个时代牺牲的人们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我们的目标就是确保这个项目可以表达我们对这些人的感激之情。-Col. Jennifer Pritzker, 普利兹克军事博物馆和图书馆创始人。
#建筑设计案例##建筑速写lu##建筑设计[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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