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六起非法捕捞案件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经省高院统一部署,近日,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院第一法庭集中公开宣判六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灌南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月,被告人吕某亮、吕某军、吕某明、杨某龙四名被告人分别驾驶渔船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24万元、24万元、12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84万元、17.5万元、17.4万元、8.24万元并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
2017年1月、2月,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全分别驾驶渔船跨区域至山东省龙口海域,11月又至江苏省连云港外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万元、14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元、13.3万元,并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灌河环资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2件,已审结34件,结收案比80.95%,12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累积判处罚金合计20185533元。灌河法庭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集团化、组织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对非法捕捞下游犯罪的处罚。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审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修复性司法裁判方式,不断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并进行专款管理,将资金用于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的维护了灌河流域和江苏海域的生态环境。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经省高院统一部署,近日,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院第一法庭集中公开宣判六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灌南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月,被告人吕某亮、吕某军、吕某明、杨某龙四名被告人分别驾驶渔船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24万元、24万元、12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84万元、17.5万元、17.4万元、8.24万元并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
2017年1月、2月,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全分别驾驶渔船跨区域至山东省龙口海域,11月又至江苏省连云港外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万元、14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元、13.3万元,并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灌河环资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2件,已审结34件,结收案比80.95%,12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累积判处罚金合计20185533元。灌河法庭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集团化、组织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对非法捕捞下游犯罪的处罚。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审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修复性司法裁判方式,不断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并进行专款管理,将资金用于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的维护了灌河流域和江苏海域的生态环境。
【灌河环境资源法庭宣判6起非法捕捞“绿贝”案】日前,经省高院统一部署,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简称灌河法庭)集中公开宣判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6名被告人均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非法捕捞“绿贝”,分别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月,吕某亮、吕某军、吕某明、杨某龙四名被告人分别驾驶渔船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24万元、24万元、12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84万元、17.5万元、17.4万元、8.24万元。2017年1月、2月,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全分别驾驶渔船跨区域至山东省龙口海域,11月又至连云港外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万元、14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元、13.3万元。6名被告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
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笔者从灌南县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灌河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2件,已审结34件,结收案比80.95%,12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累积判处罚金合计2018万余元。灌河法庭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集团化、组织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对非法捕捞下游犯罪的处罚。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审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并进行专款管理,将资金用于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维护了灌河流域和江苏海域的生态环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月,吕某亮、吕某军、吕某明、杨某龙四名被告人分别驾驶渔船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24万元、24万元、12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84万元、17.5万元、17.4万元、8.24万元。2017年1月、2月,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全分别驾驶渔船跨区域至山东省龙口海域,11月又至连云港外海域,使用禁用渔具“耙刺网”多次非法捕捞“绿贝”,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万元、14万元,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元、13.3万元。6名被告被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耙刺网”一套。
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笔者从灌南县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灌河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2件,已审结34件,结收案比80.95%,12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累积判处罚金合计2018万余元。灌河法庭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对集团化、组织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加大对非法捕捞下游犯罪的处罚。通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审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制令制度,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并进行专款管理,将资金用于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维护了灌河流域和江苏海域的生态环境。
#FollowUp早安# 1968年8月3日杨朔逝世。他是现代著名作家、散文家、小说家。原名杨毓瑨。山东蓬莱人。中共党员。1929年毕业于哈尔滨英文学校。1939年参加八路军,转战于河北、山西抗日根据地,从事革命文艺工作,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野战军第十九兵团战地记者,1949年后随铁路工人组成的志愿军入朝,回国后历任中国作家协会外国文学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秘书长,亚非团结委员会副主席,亚非人民团结理事会常设书记处书记,中国亚非作家常设局联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作家协会第二届理事。1937年开始发表作品。195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他曾说过:人是要靠理想才能生活的,没有理想,就会失去生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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