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交30万,以后保险账户可滚到几百万?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公平,正义,何在?
赠: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
顽瘴痼疾何时清除?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邪恶的衙门,贪腐的官。
沈阳于洪公安不一般。
上梁不正,下梁歪。
沈阳的百姓,冤,冤,冤!
单说此案拖N年,犯罪分子自悠闲。
黑恶势力太猖狂,保护伞下好乘凉。
违法办案,坑百姓。沈阳就是这环境。
沈阳于洪公安有胆量,改变案件的原样。
沈阳于洪公安就认钱,进门得先掏美元。
沈阳于洪公安有特权,践踏法律的尊严。
欺骗组织和领导,于洪分局,胆不小?
保驾护航,恶势力,违反原则能怎滴?
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贪赃枉法的工具。
铲除贪污和腐败,中国的法治才存在。
百姓有苦无处说,造成信访群众多。
门难进,脸难看。说出话来,还不算。
于洪公安就是“牛”,欺骗百姓属一流。
推诿扯皮不作为,贪赃枉法又一回。
谁能来管百姓苦,百姓只有靠政府。
全国扫黑又除恶,于洪分局有对策。
扫黑除恶在开展,沈阳还有保护伞。
于洪分局“苍蝇”多,“害群之马”一火车。
苍蝇老虎一起打,可惜错过这旮旯。
钉钉子,马上办。其实都是在扯蛋。
堵锁,砸车,喷脏字。拖他几年能怎滴?
压案不办,有罪不纠,残害人命。
视频证据全都有,违法办案,任我走。
教育整顿在开展,百姓的事谁来管?
入党誓言记心里,对照检查重做起。
恳请领导下基层,要以法律为准绳。
当官要为民做主,解决百姓的疾苦。
秉公执法办实事,铲除黑恶人心快。
切实解决百姓苦,百姓才能得幸福。
赠: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
顽瘴痼疾何时清除?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邪恶的衙门,贪腐的官。
沈阳于洪公安不一般。
上梁不正,下梁歪。
沈阳的百姓,冤,冤,冤!
单说此案拖N年,犯罪分子自悠闲。
黑恶势力太猖狂,保护伞下好乘凉。
违法办案,坑百姓。沈阳就是这环境。
沈阳于洪公安有胆量,改变案件的原样。
沈阳于洪公安就认钱,进门得先掏美元。
沈阳于洪公安有特权,践踏法律的尊严。
欺骗组织和领导,于洪分局,胆不小?
保驾护航,恶势力,违反原则能怎滴?
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贪赃枉法的工具。
铲除贪污和腐败,中国的法治才存在。
百姓有苦无处说,造成信访群众多。
门难进,脸难看。说出话来,还不算。
于洪公安就是“牛”,欺骗百姓属一流。
推诿扯皮不作为,贪赃枉法又一回。
谁能来管百姓苦,百姓只有靠政府。
全国扫黑又除恶,于洪分局有对策。
扫黑除恶在开展,沈阳还有保护伞。
于洪分局“苍蝇”多,“害群之马”一火车。
苍蝇老虎一起打,可惜错过这旮旯。
钉钉子,马上办。其实都是在扯蛋。
堵锁,砸车,喷脏字。拖他几年能怎滴?
压案不办,有罪不纠,残害人命。
视频证据全都有,违法办案,任我走。
教育整顿在开展,百姓的事谁来管?
入党誓言记心里,对照检查重做起。
恳请领导下基层,要以法律为准绳。
当官要为民做主,解决百姓的疾苦。
秉公执法办实事,铲除黑恶人心快。
切实解决百姓苦,百姓才能得幸福。
想起前段时候短视频平台上很多发乙游相关视频的乙游玩家被一些人恶语相向,说什么“乙女都是现实世界没人爱”、“搞不懂为什么要给虚拟人物充钱”、“自娱自乐、自我欺骗”………那些话是真的不知道伤了多少人的心,我们不懂为什么对游戏玩家恶意如此之大,但大家都为自己发声、为游戏发声、为大家自己独一无二的“他”发声,你现在这个操作无非就是告诉当时那些人:看啊没错 这群人多蠢多可笑,为他人做嫁衣还以为自己是被爱的那个并为此深信不疑。#光与夜之恋##光与夜之恋[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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