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违停 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还原:2022年04月04日19时50分许,阿凉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3***9电动二轮摩托车,由凉山州普格县往云南昭通市巧家县方向驾驶,行驶至原省道212县(西昌市--巧家县)75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同向胜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TS***6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驾驶人阿凉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原因:当事人阿凉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小客车车主胜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阿凉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胜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四川交警 @凉山公安 @普格交警
交通事故原因:当事人阿凉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小客车车主胜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阿凉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胜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四川交警 @凉山公安 @普格交警
【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安全生产# #泛西南六省联合整治货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为全力做好“两客一危一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凉山公安交警走进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防风险、除隐患”检查工作。
检查中,要求车站负责人、驾驶员要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加强客运车辆日常检测,注重源头管理,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杜绝隐患车辆出站上路,同时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法律法规,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酒后驾驶,并严格排查客运车辆的年检、保险情况,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四川交警 @凉山公安 @西昌交警
检查中,要求车站负责人、驾驶员要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加强客运车辆日常检测,注重源头管理,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杜绝隐患车辆出站上路,同时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法律法规,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酒后驾驶,并严格排查客运车辆的年检、保险情况,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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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为全力做好“两客一危一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近期西昌公安交警走进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防风险、除隐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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