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面对职场“咸猪手”,用人单位不能再“和稀泥”】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引发社会热议
发生职场性骚扰,企业要担责吗?到底哪些行为涉嫌性骚扰?反性骚扰权只局限于女性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被提请审议。其中,涉及“性骚扰”内容的第1010条引发热议。
细化法律条款避免司法真空
很多人认为只有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甚至有认为只有接触敏感部位才是性骚扰。
那么,职场性骚扰到底该如何认定?此次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就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章晓琳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那些实施未被允许、引发他人不适的性行为或有性动机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言行举止超出恰当距离,给相对人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引发他人反感并让他人感到羞辱,给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场性骚扰。
不过,在审判中,这类案件有着不小的难点。“主要是取证难、认定难、影响恶劣,被骚扰者基于多种因素考虑会选择沉默并拒绝作证。”章法官提醒,一旦发生性骚扰,被骚扰者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证据,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改成“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章法官表示,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承担,给予被骚扰者进一步保护,消除其维护权益的心理顾虑。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也特别关注到了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里关于“用人单位”的细分化。“很多人碍于种种原因,就算明知道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往往也敢怒不敢言,甚至直接‘打闷包’把亏吃进了肚子里。”他说。而且,当事人往往因为怕受到外界的压力和上级的报复,容易对是否告发这一行为举棋不定。
“比如说学校里,医院里,因为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肢体接触,如何界定哪些行为涉嫌职场性骚扰将来可能就会更加明确。”在曹可凡代表看来,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将原有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修改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就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
曹可凡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对一些容易发生职场性骚扰的高危领域行业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那些原本碍于上下级关系,不能举报、不敢举报的当事人有了底气,这将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各个社会组织中的公民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司法真空。
不闻不问谎报隐瞒 企业将担责
那么,企业内部若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会担责?担什么责、怎样才会“免责”?
劳动法专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杨宏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若得到通过,则企事业单位将会有明确义务预防、制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性骚扰。如若依然“不闻不问”,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关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杨宏芹强调指出,“应当”二字,已经点明了单位的义务所在。
长期以来,职场性骚扰被认为是“不能启齿的秘密”,少数单位也将其视为“职工私事”,和稀泥、不管不顾者并不少见,从而凉了受害职工的心。
“第1010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审议,那这些主体要注意了。”杨宏芹表示,首先,一旦出现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单位不能视而不见,一方面需要启动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务、工会等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进行直接联系,“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
其次,应更关心职工的精神、生活状况。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可能会遭遇“二次伤害”,从而导致极端案例出现。
重要的是,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视频、文字、聊天记录、邮件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交证据。
那么,单位能否“免责”呢?在杨宏芹看来,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做好了预防及相关措施,那就不用担心自己会承担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示:员工不得实施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宏芹指出,对于目前存在“空白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及时“补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受理相关投诉的渠道、人员等,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公示,让所有员工知晓。
不仅如此,在员工的入职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增加对员工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行为的调查,特别是学校,更要加大筛查力度。
“反性骚扰权”不再专属女性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性骚扰的对象只针对女性吗?对此,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思远直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或许,以后“性骚扰”三个字将不再专属于女性。
田思远告诉记者,“反性骚扰条款”原规定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文件名称本身就不难看出,“反性骚扰权”具有专属于女性的特征。“从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往往理解女性会受到性骚扰。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形同样存在,也需要予以保护。”他说。
田思远指出,在实际情况中甚至还存在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甚至他人对幼童的性骚扰等情况。
在田思远看来,相比以往规定,本次民法典(草案)不再将“反性骚扰权”视为女性的专属权利。男女受到性骚扰的,均可平等适用本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报首席记者 包璐影 罗菁 记者 郭娜)
防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须担责?
即将在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出,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措施,以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有一种声音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两个人之间说不清的事”,单位无法预测到其发生,也不宜在事发后介入到这样隐秘的私事中。“这是个人品行、私欲的问题,与单位何干?”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根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是由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属性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过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一般指职业病。随着我国产业转型、经济步入新形态,一些新的“职业危害”日益凸显,诸如职场心理压力、职场性骚扰等。
在“大工厂时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在新的产业常态下,用人单位“劳防”工作的内涵也应当适应社会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免受身体和心灵的侵害,这是企业永恒不变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也是由性骚扰这一行为产生的诱因、环境决定的。从此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上级利用手中职务职权胁迫被害者。而在这样的单位,多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有的被害者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向单位揭发后,不仅没有获得及时的保护,甚至反而被要求“不能声张”;有的企业还倒过来掩盖事实、消灭证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落实这一责任,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借口、不容推卸。《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律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具体实践。
要落实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上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让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制度温床。
首先,要将遵法守法意识落实到企业员工守则中,对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予以事前警戒;
其次,规范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提任、考核流程,将有过性骚扰前科的员工列入不予提拔的“黑名单”,实施一票否决制;
再者,严格监管职务职权行为,规范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的尺度,谨防挟私报复现象,要让受害者敢说话、能说话、有地方说话;
最后,要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设置“制度障碍”,譬如限制异性共同出差,职工岗位考核及调动要确保公开公平,不能让个别人“说了算”。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根治“难言之隐”,企业“义”不容“辞”! (来源:劳动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引发社会热议
发生职场性骚扰,企业要担责吗?到底哪些行为涉嫌性骚扰?反性骚扰权只局限于女性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被提请审议。其中,涉及“性骚扰”内容的第1010条引发热议。
细化法律条款避免司法真空
很多人认为只有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甚至有认为只有接触敏感部位才是性骚扰。
那么,职场性骚扰到底该如何认定?此次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就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章晓琳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那些实施未被允许、引发他人不适的性行为或有性动机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言行举止超出恰当距离,给相对人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引发他人反感并让他人感到羞辱,给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场性骚扰。
不过,在审判中,这类案件有着不小的难点。“主要是取证难、认定难、影响恶劣,被骚扰者基于多种因素考虑会选择沉默并拒绝作证。”章法官提醒,一旦发生性骚扰,被骚扰者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证据,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改成“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章法官表示,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承担,给予被骚扰者进一步保护,消除其维护权益的心理顾虑。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也特别关注到了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里关于“用人单位”的细分化。“很多人碍于种种原因,就算明知道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往往也敢怒不敢言,甚至直接‘打闷包’把亏吃进了肚子里。”他说。而且,当事人往往因为怕受到外界的压力和上级的报复,容易对是否告发这一行为举棋不定。
“比如说学校里,医院里,因为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肢体接触,如何界定哪些行为涉嫌职场性骚扰将来可能就会更加明确。”在曹可凡代表看来,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将原有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修改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就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
曹可凡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对一些容易发生职场性骚扰的高危领域行业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那些原本碍于上下级关系,不能举报、不敢举报的当事人有了底气,这将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各个社会组织中的公民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司法真空。
不闻不问谎报隐瞒 企业将担责
那么,企业内部若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会担责?担什么责、怎样才会“免责”?
劳动法专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杨宏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若得到通过,则企事业单位将会有明确义务预防、制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性骚扰。如若依然“不闻不问”,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关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杨宏芹强调指出,“应当”二字,已经点明了单位的义务所在。
长期以来,职场性骚扰被认为是“不能启齿的秘密”,少数单位也将其视为“职工私事”,和稀泥、不管不顾者并不少见,从而凉了受害职工的心。
“第1010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审议,那这些主体要注意了。”杨宏芹表示,首先,一旦出现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单位不能视而不见,一方面需要启动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务、工会等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进行直接联系,“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
其次,应更关心职工的精神、生活状况。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可能会遭遇“二次伤害”,从而导致极端案例出现。
重要的是,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视频、文字、聊天记录、邮件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交证据。
那么,单位能否“免责”呢?在杨宏芹看来,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做好了预防及相关措施,那就不用担心自己会承担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示:员工不得实施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宏芹指出,对于目前存在“空白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及时“补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受理相关投诉的渠道、人员等,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公示,让所有员工知晓。
不仅如此,在员工的入职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增加对员工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行为的调查,特别是学校,更要加大筛查力度。
“反性骚扰权”不再专属女性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性骚扰的对象只针对女性吗?对此,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思远直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或许,以后“性骚扰”三个字将不再专属于女性。
田思远告诉记者,“反性骚扰条款”原规定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文件名称本身就不难看出,“反性骚扰权”具有专属于女性的特征。“从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往往理解女性会受到性骚扰。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形同样存在,也需要予以保护。”他说。
田思远指出,在实际情况中甚至还存在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甚至他人对幼童的性骚扰等情况。
在田思远看来,相比以往规定,本次民法典(草案)不再将“反性骚扰权”视为女性的专属权利。男女受到性骚扰的,均可平等适用本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报首席记者 包璐影 罗菁 记者 郭娜)
防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须担责?
即将在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出,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措施,以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有一种声音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两个人之间说不清的事”,单位无法预测到其发生,也不宜在事发后介入到这样隐秘的私事中。“这是个人品行、私欲的问题,与单位何干?”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根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是由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属性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过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一般指职业病。随着我国产业转型、经济步入新形态,一些新的“职业危害”日益凸显,诸如职场心理压力、职场性骚扰等。
在“大工厂时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在新的产业常态下,用人单位“劳防”工作的内涵也应当适应社会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免受身体和心灵的侵害,这是企业永恒不变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也是由性骚扰这一行为产生的诱因、环境决定的。从此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上级利用手中职务职权胁迫被害者。而在这样的单位,多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有的被害者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向单位揭发后,不仅没有获得及时的保护,甚至反而被要求“不能声张”;有的企业还倒过来掩盖事实、消灭证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落实这一责任,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借口、不容推卸。《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律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具体实践。
要落实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上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让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制度温床。
首先,要将遵法守法意识落实到企业员工守则中,对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予以事前警戒;
其次,规范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提任、考核流程,将有过性骚扰前科的员工列入不予提拔的“黑名单”,实施一票否决制;
再者,严格监管职务职权行为,规范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的尺度,谨防挟私报复现象,要让受害者敢说话、能说话、有地方说话;
最后,要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设置“制度障碍”,譬如限制异性共同出差,职工岗位考核及调动要确保公开公平,不能让个别人“说了算”。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根治“难言之隐”,企业“义”不容“辞”! (来源:劳动报)#民法典(草案)#
#维权时间#【面对职场“咸猪手”,用人单位不能再“和稀泥”】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引发社会热议
发生职场性骚扰,企业要担责吗?到底哪些行为涉嫌性骚扰?反性骚扰权只局限于女性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被提请审议。其中,涉及“性骚扰”内容的第1010条引发热议。
细化法律条款避免司法真空
很多人认为只有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甚至有认为只有接触敏感部位才是性骚扰。
那么,职场性骚扰到底该如何认定?此次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就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章晓琳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那些实施未被允许、引发他人不适的性行为或有性动机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言行举止超出恰当距离,给相对人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引发他人反感并让他人感到羞辱,给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场性骚扰。
不过,在审判中,这类案件有着不小的难点。“主要是取证难、认定难、影响恶劣,被骚扰者基于多种因素考虑会选择沉默并拒绝作证。”章法官提醒,一旦发生性骚扰,被骚扰者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证据,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改成“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章法官表示,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承担,给予被骚扰者进一步保护,消除其维护权益的心理顾虑。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也特别关注到了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里关于“用人单位”的细分化。“很多人碍于种种原因,就算明知道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往往也敢怒不敢言,甚至直接‘打闷包’把亏吃进了肚子里。”他说。而且,当事人往往因为怕受到外界的压力和上级的报复,容易对是否告发这一行为举棋不定。
“比如说学校里,医院里,因为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肢体接触,如何界定哪些行为涉嫌职场性骚扰将来可能就会更加明确。”在曹可凡代表看来,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将原有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修改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就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
曹可凡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对一些容易发生职场性骚扰的高危领域行业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那些原本碍于上下级关系,不能举报、不敢举报的当事人有了底气,这将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各个社会组织中的公民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司法真空。
不闻不问谎报隐瞒 企业将担责
那么,企业内部若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会担责?担什么责、怎样才会“免责”?
劳动法专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杨宏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若得到通过,则企事业单位将会有明确义务预防、制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性骚扰。如若依然“不闻不问”,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关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杨宏芹强调指出,“应当”二字,已经点明了单位的义务所在。
长期以来,职场性骚扰被认为是“不能启齿的秘密”,少数单位也将其视为“职工私事”,和稀泥、不管不顾者并不少见,从而凉了受害职工的心。
“第1010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审议,那这些主体要注意了。”杨宏芹表示,首先,一旦出现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单位不能视而不见,一方面需要启动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务、工会等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进行直接联系,“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
其次,应更关心职工的精神、生活状况。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可能会遭遇“二次伤害”,从而导致极端案例出现。
重要的是,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视频、文字、聊天记录、邮件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交证据。
那么,单位能否“免责”呢?在杨宏芹看来,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做好了预防及相关措施,那就不用担心自己会承担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示:员工不得实施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宏芹指出,对于目前存在“空白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及时“补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受理相关投诉的渠道、人员等,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公示,让所有员工知晓。
不仅如此,在员工的入职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增加对员工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行为的调查,特别是学校,更要加大筛查力度。
“反性骚扰权”不再专属女性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性骚扰的对象只针对女性吗?对此,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思远直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或许,以后“性骚扰”三个字将不再专属于女性。
田思远告诉记者,“反性骚扰条款”原规定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文件名称本身就不难看出,“反性骚扰权”具有专属于女性的特征。“从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往往理解女性会受到性骚扰。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形同样存在,也需要予以保护。”他说。
田思远指出,在实际情况中甚至还存在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甚至他人对幼童的性骚扰等情况。
在田思远看来,相比以往规定,本次民法典(草案)不再将“反性骚扰权”视为女性的专属权利。男女受到性骚扰的,均可平等适用本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报首席记者 包璐影 罗菁 记者 郭娜)
防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须担责?
即将在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出,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措施,以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有一种声音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两个人之间说不清的事”,单位无法预测到其发生,也不宜在事发后介入到这样隐秘的私事中。“这是个人品行、私欲的问题,与单位何干?”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根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是由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属性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过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一般指职业病。随着我国产业转型、经济步入新形态,一些新的“职业危害”日益凸显,诸如职场心理压力、职场性骚扰等。
在“大工厂时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在新的产业常态下,用人单位“劳防”工作的内涵也应当适应社会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免受身体和心灵的侵害,这是企业永恒不变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也是由性骚扰这一行为产生的诱因、环境决定的。从此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上级利用手中职务职权胁迫被害者。而在这样的单位,多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有的被害者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向单位揭发后,不仅没有获得及时的保护,甚至反而被要求“不能声张”;有的企业还倒过来掩盖事实、消灭证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落实这一责任,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借口、不容推卸。《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律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具体实践。
要落实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上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让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制度温床。
首先,要将遵法守法意识落实到企业员工守则中,对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予以事前警戒;
其次,规范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提任、考核流程,将有过性骚扰前科的员工列入不予提拔的“黑名单”,实施一票否决制;
再者,严格监管职务职权行为,规范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的尺度,谨防挟私报复现象,要让受害者敢说话、能说话、有地方说话;
最后,要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设置“制度障碍”,譬如限制异性共同出差,职工岗位考核及调动要确保公开公平,不能让个别人“说了算”。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根治“难言之隐”,企业“义”不容“辞”! (来源:劳动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引发社会热议
发生职场性骚扰,企业要担责吗?到底哪些行为涉嫌性骚扰?反性骚扰权只局限于女性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被提请审议。其中,涉及“性骚扰”内容的第1010条引发热议。
细化法律条款避免司法真空
很多人认为只有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甚至有认为只有接触敏感部位才是性骚扰。
那么,职场性骚扰到底该如何认定?此次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就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章晓琳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那些实施未被允许、引发他人不适的性行为或有性动机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言行举止超出恰当距离,给相对人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引发他人反感并让他人感到羞辱,给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场性骚扰。
不过,在审判中,这类案件有着不小的难点。“主要是取证难、认定难、影响恶劣,被骚扰者基于多种因素考虑会选择沉默并拒绝作证。”章法官提醒,一旦发生性骚扰,被骚扰者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留证据,并于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改成“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章法官表示,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承担,给予被骚扰者进一步保护,消除其维护权益的心理顾虑。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也特别关注到了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里关于“用人单位”的细分化。“很多人碍于种种原因,就算明知道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往往也敢怒不敢言,甚至直接‘打闷包’把亏吃进了肚子里。”他说。而且,当事人往往因为怕受到外界的压力和上级的报复,容易对是否告发这一行为举棋不定。
“比如说学校里,医院里,因为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肢体接触,如何界定哪些行为涉嫌职场性骚扰将来可能就会更加明确。”在曹可凡代表看来,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将原有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修改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就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
曹可凡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对一些容易发生职场性骚扰的高危领域行业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使得那些原本碍于上下级关系,不能举报、不敢举报的当事人有了底气,这将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各个社会组织中的公民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司法真空。
不闻不问谎报隐瞒 企业将担责
那么,企业内部若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用人单位究竟是否会担责?担什么责、怎样才会“免责”?
劳动法专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杨宏芹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若得到通过,则企事业单位将会有明确义务预防、制止、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性骚扰。如若依然“不闻不问”,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关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杨宏芹强调指出,“应当”二字,已经点明了单位的义务所在。
长期以来,职场性骚扰被认为是“不能启齿的秘密”,少数单位也将其视为“职工私事”,和稀泥、不管不顾者并不少见,从而凉了受害职工的心。
“第1010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审议,那这些主体要注意了。”杨宏芹表示,首先,一旦出现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单位不能视而不见,一方面需要启动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务、工会等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进行直接联系,“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
其次,应更关心职工的精神、生活状况。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可能会遭遇“二次伤害”,从而导致极端案例出现。
重要的是,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相关视频、文字、聊天记录、邮件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交证据。
那么,单位能否“免责”呢?在杨宏芹看来,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做好了预防及相关措施,那就不用担心自己会承担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示:员工不得实施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宏芹指出,对于目前存在“空白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及时“补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受理相关投诉的渠道、人员等,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公示,让所有员工知晓。
不仅如此,在员工的入职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增加对员工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行为的调查,特别是学校,更要加大筛查力度。
“反性骚扰权”不再专属女性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性骚扰的对象只针对女性吗?对此,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思远直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或许,以后“性骚扰”三个字将不再专属于女性。
田思远告诉记者,“反性骚扰条款”原规定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文件名称本身就不难看出,“反性骚扰权”具有专属于女性的特征。“从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往往理解女性会受到性骚扰。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形同样存在,也需要予以保护。”他说。
田思远指出,在实际情况中甚至还存在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甚至他人对幼童的性骚扰等情况。
在田思远看来,相比以往规定,本次民法典(草案)不再将“反性骚扰权”视为女性的专属权利。男女受到性骚扰的,均可平等适用本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报首席记者 包璐影 罗菁 记者 郭娜)
防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须担责?
即将在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出,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措施,以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有一种声音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两个人之间说不清的事”,单位无法预测到其发生,也不宜在事发后介入到这样隐秘的私事中。“这是个人品行、私欲的问题,与单位何干?”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根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是由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属性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过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一般指职业病。随着我国产业转型、经济步入新形态,一些新的“职业危害”日益凸显,诸如职场心理压力、职场性骚扰等。
在“大工厂时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在新的产业常态下,用人单位“劳防”工作的内涵也应当适应社会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免受身体和心灵的侵害,这是企业永恒不变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也是由性骚扰这一行为产生的诱因、环境决定的。从此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上级利用手中职务职权胁迫被害者。而在这样的单位,多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有的被害者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向单位揭发后,不仅没有获得及时的保护,甚至反而被要求“不能声张”;有的企业还倒过来掩盖事实、消灭证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落实这一责任,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借口、不容推卸。《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律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具体实践。
要落实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上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让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制度温床。
首先,要将遵法守法意识落实到企业员工守则中,对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予以事前警戒;
其次,规范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提任、考核流程,将有过性骚扰前科的员工列入不予提拔的“黑名单”,实施一票否决制;
再者,严格监管职务职权行为,规范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的尺度,谨防挟私报复现象,要让受害者敢说话、能说话、有地方说话;
最后,要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设置“制度障碍”,譬如限制异性共同出差,职工岗位考核及调动要确保公开公平,不能让个别人“说了算”。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根治“难言之隐”,企业“义”不容“辞”! (来源:劳动报)#民法典(草案)#
长湘头条 威兰达拼的价格还是实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汽丰田为了保障威兰达这款战略性的全新中型SUV顺利上市,针对发布会的时间已经做了几次调整。
从年初发布消息告知4月份上市,到确定在2月28日提前举行发布会,再到改为2月28日线上公布价格,可谓是一波三折。
但不论怎样,没有变的,依旧是广汽丰田认真对待新产品的信心和决心。
其实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新车,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还是价格。威兰达的官方售价——17.18-24.18万元,基本卡在预售价(17-25万元)公布的范围以内。甚至,顶配车型的价格比预售价公布的还要低8200元。
从价格体系能看出来,威兰达是2020年广汽丰田寄予厚望的重点SUV车型,因为威兰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广汽丰田全年的运营成果能否再上一个新台阶。
回顾过去的2019年,凭借着凯美瑞、雷凌、汉兰达以及致炫系列的热销,广汽丰田全年以682,008辆的销售成绩收官。
如果算上威兰达这款全新SUV,基本可以预判,2020年广汽丰田的总销量在70万辆以上。
尽管说中型SUV市场已经日趋成熟,但对于广汽丰田来说,这块市场基本上属于蓝海领域——以前未曾涉足,现在才一切刚刚开始。
而且威兰达的出现也填补了汉兰达和C-HR之间的空白地带,能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实际上,威兰达的推出还有另一层意义,就是和汉兰达组成一道“马奇诺”防线,覆盖17-33万元的超长产品区间,收获更多的客户。
当然不可否认,威兰达因为名字与汉兰达同属“兰达”字辈,所以大有蹭热度的感觉。
其实这恰巧也是广汽丰田的一种营销策略,用汉兰达的成功来形成一种虹吸效应,将那些喜欢丰田品牌,看中汉兰达的综合品质,却又不需要七个座椅和大车身的年轻用户吸过来,埋单威兰达。
找准对手是关键
大概会有人疑问,为什么说威兰达是一款中型SUV?关于这个话题,说来话长……
国产版本的RAV4
针对威兰达这款新车,毫不避讳地说,它就是一款Redesign版本的RAV4,这也是目前主机厂普遍流行的“一鸡两吃”模式。
如果说RAV4是国际化的丰田车型,那么威兰达几乎就是RAV4的中国“兄弟”。因为除了前脸有一定差异,其余部分两款车基本大同小异。
实际上,威兰达借助丰田全新的TNGA-K中大型平台推出,这也就预示着这款SUV有一些高于传统紧凑型SUV的性能参数和表现。例如更大的内部空间,更有竞争力的驱动系统和四驱系统,以及更丰富的安全装备。
因为有一种说法是,按照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VDA)制定的空间测量标准,新一代RAV4的标准行李厢容积为580升,已经达到了中型SUV的评价标准,甚至超过GLC和Q5的550升。再加上RAV4基于TNGA-K中大型平台制造,所以归入中型SUV领域。
基于兄弟车型RAV4的判断模型,在任何时候似乎也都适用于具有“血缘”联络的威兰达。
不论是中型SUV也好,还是高端紧凑型SUV也罢,其实在这方面广汽丰田比较务实。在官方给出的新闻稿中,广汽丰田已经将威兰达的竞争对手做成了表格
与这些车型对标,威兰达的优势十分明显,其起售价17.18万元比上述车型的起售价都要低。
其实对比顶配车型的售价,威兰达同样也具备优势。因为相比起来,24.18万元的价格不仅比“兄弟”RAV4要便宜,比其德国对手更是拉开了差距。
因为依照传统理论,上述车型其实在中国市场都处于紧凑型SUV阵营,而且售价基本都集中在16-28万元区间。
毫无疑问,买合资车的消费者基本都卡在这一区间里。价格有时候并非关键因素,但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已经见过太多因为价格因素而失利的车型。因此,把价格也看作“产品力”一部分的威兰达,的确是用了一个妙招。
有三种四驱系统可以选择
在价格之外,性能和装备部分也都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广汽丰田在威兰达上下足了功夫。
按照车型配置级别划分,威兰达分为领先版、豪华版、尊贵版和科技版四个等级,每个配置级别都有燃油版和混动版、两驱版和四驱版区别。
价格则根据车型不同,形成梯级落差。而在四个配置级别中,豪华版则是官方主推的车型。
诸如像电动真皮座椅、双区自动空调、10.1英寸屏幕 导航系统 车联网、一键启动、电动天窗、18英寸轮圈、TSS智行安全系统、倒车影像、LED大灯、四门车窗一键升降、7个气囊以及8探头雷达等都在豪华版的配置上出现了。
实际上广汽丰田在做车型配置时候也多方收集了数据,在预订反馈的信息中也对配置需求有数据方面的支持。
比如说,豪华版及以上中高配车型占订单量的95%;四驱版本的订单占到了40%;双擎混合动力版本的订单比例则有32%。所以也不难看出,威兰达为何要在价格上做文章了。
针对动力系统,威兰达提供两款TNGA发动机供选择。燃油动力版本为2.0升Dynamic Force发动机,热效率为40%,匹配模拟10速Direct Shift-CVT变速箱,综合油耗在5.7L/100km。
另一款是混合动力系统,由2.5升Dynamic Force阿特金森发动机和电动机组成THS II混动系统,热效率达到41%,综合油耗4.6L/100km,续航能力1000公里。
DTC智能四驱系统
与动力系统搭配的四驱系统其实是最大看点,因为在威兰达上根据不同的配置,装备了三种模式的四驱系统,分别是DTC智能四驱系统、DTV动态矢量四驱系统以及E-Four电子四驱系统。
每一种四驱系统根据机械结构不同,表现也有很大差别。比如DTC的扭矩分配为100:0-50:50,更多是前后轮转换;在DTV上,则可以对左右后轮做100:0-0;100的扭矩分配。
而所谓的E-Four比较有意思,它的后桥是电机驱动,所以前后扭矩可以实现100:0-20:80的分配,也就是说可以给威兰达带来一定的后驱车特性。
DTV动态矢量四驱系统
E-Four电子四驱系统
针对四驱车型,威兰达还装备了丰田的AIM四驱综合管理系统,其控制逻辑是对发动机、变速箱、刹车、转向进行综合把控,以此提升平顺性,提高动态行驶品质。
不可否认,威兰达在机械部分有诸多吸引消费者的硬件设施,但别忘了,基于TNGA架构打造的“新丰田”在安全方面也很有看点,尤其是高装备特性刷新了我们的传统认知。
在威兰达上,具备L2级自动驾驶辅助的TSS 2.0智行系统除了领先版欠奉,其余配置级别均有装备。
所谓TSS 2.0系统,包括带行人监测的PCS预碰撞安全系统、支持多种速度区间的DRCC动态雷达巡航控制系统、带跟车行驶功能的LTA车道循迹辅助系统和AHB自动调节远光灯系统,这些装备基本也是目前行业内的主流应用。
威兰达买哪款最划算?
在前面我们提到,广汽丰田主推的威兰达配置级别是豪华版,而在豪华版中,两驱2.0升燃油车型的起售价格为19.78万元,而四驱版本(DTC)只多了9000元;混合动力两驱价格22.78万元,四驱(E-Four)为24.08万元。
不过从四驱车型来看,20.68万的起售价仍然在豪华版(2.0升燃油)上,混动版本的起售价则为20.58万元,出自领先版双驱。
比较有意思的是,豪华版作为中间档的配置级别,其混合动力车型却装备了E-Four四驱,而恰恰级别更高的尊贵版和科技版混动车型却并不提供四驱车型。可见在配置策略上,广汽丰田把天平倾斜在了走量的豪华版上面,而且细究配置表会发现,每款车型之间也有紧密的衔接。
根据统计,威兰达依照配置不同,能提供多达12款车型供选择,其中有四款都集中在豪华版上。所以毫无疑问,官方也希望消费者埋单豪华版。还有个原因是,这个版本的2.0升燃油版比较划算,价格低于20万元,且与竞品比较,配置也非常丰富。
就威兰达的配置和价格结构来看,其奥秘就在于燃油版本和双擎混合动力版本已经成为了平行关系,不再是以前那种混动为高端车的模式。实际从入门级到顶配车型,每一个级别都能提供燃油和混动两种动力系统。
而低价高配,则是威兰达的体现价格优势的重点,这似乎是在重新定义该级别的定价模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汽丰田为了保障威兰达这款战略性的全新中型SUV顺利上市,针对发布会的时间已经做了几次调整。
从年初发布消息告知4月份上市,到确定在2月28日提前举行发布会,再到改为2月28日线上公布价格,可谓是一波三折。
但不论怎样,没有变的,依旧是广汽丰田认真对待新产品的信心和决心。
其实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新车,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还是价格。威兰达的官方售价——17.18-24.18万元,基本卡在预售价(17-25万元)公布的范围以内。甚至,顶配车型的价格比预售价公布的还要低8200元。
从价格体系能看出来,威兰达是2020年广汽丰田寄予厚望的重点SUV车型,因为威兰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广汽丰田全年的运营成果能否再上一个新台阶。
回顾过去的2019年,凭借着凯美瑞、雷凌、汉兰达以及致炫系列的热销,广汽丰田全年以682,008辆的销售成绩收官。
如果算上威兰达这款全新SUV,基本可以预判,2020年广汽丰田的总销量在70万辆以上。
尽管说中型SUV市场已经日趋成熟,但对于广汽丰田来说,这块市场基本上属于蓝海领域——以前未曾涉足,现在才一切刚刚开始。
而且威兰达的出现也填补了汉兰达和C-HR之间的空白地带,能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实际上,威兰达的推出还有另一层意义,就是和汉兰达组成一道“马奇诺”防线,覆盖17-33万元的超长产品区间,收获更多的客户。
当然不可否认,威兰达因为名字与汉兰达同属“兰达”字辈,所以大有蹭热度的感觉。
其实这恰巧也是广汽丰田的一种营销策略,用汉兰达的成功来形成一种虹吸效应,将那些喜欢丰田品牌,看中汉兰达的综合品质,却又不需要七个座椅和大车身的年轻用户吸过来,埋单威兰达。
找准对手是关键
大概会有人疑问,为什么说威兰达是一款中型SUV?关于这个话题,说来话长……
国产版本的RAV4
针对威兰达这款新车,毫不避讳地说,它就是一款Redesign版本的RAV4,这也是目前主机厂普遍流行的“一鸡两吃”模式。
如果说RAV4是国际化的丰田车型,那么威兰达几乎就是RAV4的中国“兄弟”。因为除了前脸有一定差异,其余部分两款车基本大同小异。
实际上,威兰达借助丰田全新的TNGA-K中大型平台推出,这也就预示着这款SUV有一些高于传统紧凑型SUV的性能参数和表现。例如更大的内部空间,更有竞争力的驱动系统和四驱系统,以及更丰富的安全装备。
因为有一种说法是,按照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VDA)制定的空间测量标准,新一代RAV4的标准行李厢容积为580升,已经达到了中型SUV的评价标准,甚至超过GLC和Q5的550升。再加上RAV4基于TNGA-K中大型平台制造,所以归入中型SUV领域。
基于兄弟车型RAV4的判断模型,在任何时候似乎也都适用于具有“血缘”联络的威兰达。
不论是中型SUV也好,还是高端紧凑型SUV也罢,其实在这方面广汽丰田比较务实。在官方给出的新闻稿中,广汽丰田已经将威兰达的竞争对手做成了表格
与这些车型对标,威兰达的优势十分明显,其起售价17.18万元比上述车型的起售价都要低。
其实对比顶配车型的售价,威兰达同样也具备优势。因为相比起来,24.18万元的价格不仅比“兄弟”RAV4要便宜,比其德国对手更是拉开了差距。
因为依照传统理论,上述车型其实在中国市场都处于紧凑型SUV阵营,而且售价基本都集中在16-28万元区间。
毫无疑问,买合资车的消费者基本都卡在这一区间里。价格有时候并非关键因素,但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已经见过太多因为价格因素而失利的车型。因此,把价格也看作“产品力”一部分的威兰达,的确是用了一个妙招。
有三种四驱系统可以选择
在价格之外,性能和装备部分也都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广汽丰田在威兰达上下足了功夫。
按照车型配置级别划分,威兰达分为领先版、豪华版、尊贵版和科技版四个等级,每个配置级别都有燃油版和混动版、两驱版和四驱版区别。
价格则根据车型不同,形成梯级落差。而在四个配置级别中,豪华版则是官方主推的车型。
诸如像电动真皮座椅、双区自动空调、10.1英寸屏幕 导航系统 车联网、一键启动、电动天窗、18英寸轮圈、TSS智行安全系统、倒车影像、LED大灯、四门车窗一键升降、7个气囊以及8探头雷达等都在豪华版的配置上出现了。
实际上广汽丰田在做车型配置时候也多方收集了数据,在预订反馈的信息中也对配置需求有数据方面的支持。
比如说,豪华版及以上中高配车型占订单量的95%;四驱版本的订单占到了40%;双擎混合动力版本的订单比例则有32%。所以也不难看出,威兰达为何要在价格上做文章了。
针对动力系统,威兰达提供两款TNGA发动机供选择。燃油动力版本为2.0升Dynamic Force发动机,热效率为40%,匹配模拟10速Direct Shift-CVT变速箱,综合油耗在5.7L/100km。
另一款是混合动力系统,由2.5升Dynamic Force阿特金森发动机和电动机组成THS II混动系统,热效率达到41%,综合油耗4.6L/100km,续航能力1000公里。
DTC智能四驱系统
与动力系统搭配的四驱系统其实是最大看点,因为在威兰达上根据不同的配置,装备了三种模式的四驱系统,分别是DTC智能四驱系统、DTV动态矢量四驱系统以及E-Four电子四驱系统。
每一种四驱系统根据机械结构不同,表现也有很大差别。比如DTC的扭矩分配为100:0-50:50,更多是前后轮转换;在DTV上,则可以对左右后轮做100:0-0;100的扭矩分配。
而所谓的E-Four比较有意思,它的后桥是电机驱动,所以前后扭矩可以实现100:0-20:80的分配,也就是说可以给威兰达带来一定的后驱车特性。
DTV动态矢量四驱系统
E-Four电子四驱系统
针对四驱车型,威兰达还装备了丰田的AIM四驱综合管理系统,其控制逻辑是对发动机、变速箱、刹车、转向进行综合把控,以此提升平顺性,提高动态行驶品质。
不可否认,威兰达在机械部分有诸多吸引消费者的硬件设施,但别忘了,基于TNGA架构打造的“新丰田”在安全方面也很有看点,尤其是高装备特性刷新了我们的传统认知。
在威兰达上,具备L2级自动驾驶辅助的TSS 2.0智行系统除了领先版欠奉,其余配置级别均有装备。
所谓TSS 2.0系统,包括带行人监测的PCS预碰撞安全系统、支持多种速度区间的DRCC动态雷达巡航控制系统、带跟车行驶功能的LTA车道循迹辅助系统和AHB自动调节远光灯系统,这些装备基本也是目前行业内的主流应用。
威兰达买哪款最划算?
在前面我们提到,广汽丰田主推的威兰达配置级别是豪华版,而在豪华版中,两驱2.0升燃油车型的起售价格为19.78万元,而四驱版本(DTC)只多了9000元;混合动力两驱价格22.78万元,四驱(E-Four)为24.08万元。
不过从四驱车型来看,20.68万的起售价仍然在豪华版(2.0升燃油)上,混动版本的起售价则为20.58万元,出自领先版双驱。
比较有意思的是,豪华版作为中间档的配置级别,其混合动力车型却装备了E-Four四驱,而恰恰级别更高的尊贵版和科技版混动车型却并不提供四驱车型。可见在配置策略上,广汽丰田把天平倾斜在了走量的豪华版上面,而且细究配置表会发现,每款车型之间也有紧密的衔接。
根据统计,威兰达依照配置不同,能提供多达12款车型供选择,其中有四款都集中在豪华版上。所以毫无疑问,官方也希望消费者埋单豪华版。还有个原因是,这个版本的2.0升燃油版比较划算,价格低于20万元,且与竞品比较,配置也非常丰富。
就威兰达的配置和价格结构来看,其奥秘就在于燃油版本和双擎混合动力版本已经成为了平行关系,不再是以前那种混动为高端车的模式。实际从入门级到顶配车型,每一个级别都能提供燃油和混动两种动力系统。
而低价高配,则是威兰达的体现价格优势的重点,这似乎是在重新定义该级别的定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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