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在一步步走剧情的时候,会有一瞬胆战心惊,生怕走到最后又落入所谓的圆满俗套中。好在,落笔的每一个点都是对的,哪怕有那么一刻,我心里有一丝勉强地觉得,他人婚姻生活中撕扯开的罅隙并非旁人的可惜能够努力补牢的。但当左然的出发点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可以面对窘境的答案,我又释然地觉得他是对的,并且因从中窥见他的温柔诚挚而更心动了几分。
莫名的,当时当刻让我更能代入情绪的反而是江氏夫妇,过于直观地呈现了现实中常有的婚姻关系。沟通与信任其实从来不是那么简单一说的事,我或许从来不认为相爱就能抵消所有不同步的矛盾,相反,生活会消磨爱意。大多时候,总是不愿浪费时间再叙述,我以为你应该了解应该体谅。再后来,一个人扛久了,便已不再需要依靠。不是不爱了,而是不由自主地选择了岔路,再回头,总是会迟。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
(被问为什么最近要写离婚梗,我一时难以表达,万万没想到在这里寻到了一个例证[doge])
不过说来说去,我也不过是和左然一样,自扰罢了。说回左然,我已经不知道要说什么好了,就是“好”!无论未来如何,此刻走向彼此靠近彼此,总是心之所向,那便再也没有什么比遵从真心珍惜当下更重要的事了。
“我想和你一起生活。”
好像,在脑中描摹的生活画卷里,没有比这更直白更美好的诠释了。
想想就很开心。
莫名的,当时当刻让我更能代入情绪的反而是江氏夫妇,过于直观地呈现了现实中常有的婚姻关系。沟通与信任其实从来不是那么简单一说的事,我或许从来不认为相爱就能抵消所有不同步的矛盾,相反,生活会消磨爱意。大多时候,总是不愿浪费时间再叙述,我以为你应该了解应该体谅。再后来,一个人扛久了,便已不再需要依靠。不是不爱了,而是不由自主地选择了岔路,再回头,总是会迟。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
(被问为什么最近要写离婚梗,我一时难以表达,万万没想到在这里寻到了一个例证[doge])
不过说来说去,我也不过是和左然一样,自扰罢了。说回左然,我已经不知道要说什么好了,就是“好”!无论未来如何,此刻走向彼此靠近彼此,总是心之所向,那便再也没有什么比遵从真心珍惜当下更重要的事了。
“我想和你一起生活。”
好像,在脑中描摹的生活画卷里,没有比这更直白更美好的诠释了。
想想就很开心。
为自己的死亡
作好准备 ──
略论玄奘法师
临终的修持方法
如何为自己的死亡作好准备呢?
办法之一就是参考歷代高僧大德的一生行事,
特别是他们的临终经验
—— 如何面对自身的死亡?
他们在临终时生起怎样的反应?
说过些甚么话?
採取过怎样的行动?
修持哪些法门?
透过考察那些大智慧的人面对死亡的经验,
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甚至得到一些对临终有益而实用的技巧,
以帮助自己
( 或他人 )
为死亡作准备。
在众多高僧中,
玄奘法师的临终经验很值得参考,
因为其传记中详细记录了法师面对死亡时的处理方式;
其临终的修持也全面地顾及到社会、
身体、
心理与心灵各个层面;
更重要的是,
玄奘法师在死亡时能够达到身、
心安乐无苦的善终状态。
因此,
本文将探究这位一代高僧的临终情况,
以及对其临终的修持方法稍作分析。
何谓「 善终 」?
「 善终 」
( good death ),
又称作
「 好死 」
( good dying )
或「 适当死亡 」
( appropriate death )。
要对
「 善终 」
作出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定义是困难的,
原因是很难依靠
「 善 」、
「 好 」,
或是
「 适当 」
这些具有价值判断的字词,
作出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
具有普遍性的精确的定义。
然而,
若参考一些对
「 善终 」
观念的研究及调查报告,
我们却可以发现到对于何谓
「 善终 」,
还是存在着某些基本的共同看法的,
例如,
身体痛苦的减轻或解除被视为十分重要的要素;
除此之外,
死亡时心里感觉到平静与安祥,
也被看成是
「 善终 」的重要特徵。
或许可以这样说,
在临终时身体上及心理上的痛苦的减轻或解除,
就是构成
「 善终 」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玄奘法师临终的情况
在玄奘法师的传记
《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 下称《慈恩传》 )里,
详细记录了法师临终的过程及面对死亡时的处理方法。
《慈恩传》
记载着法师在临终时身体呈现善终的特徵
( 见下面8b ),
因此,
关于玄奘法师的临终情况与修持方法的内容,
相信对于想获得善终的人来说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现在,
我先把玄奘法师临终情况的资料列引出来,
然后以四个层面作出分析,
最后整理其要点,
以作为得到善终方法的参考指引。
为方便之后作出分析,
现先把
《慈恩传》里
关于玄奘法师临终情况的相关资料
按时序分段并配上编号:
麟德元年
( 664年 )
正月初一日
( 1a ) 翻经大德及玉华寺众慇懃启请翻
《大宝积经》。
法师见众情专至,
俛仰翻数行讫,
便收梵本停住,
告众曰:
「 此经部轴与
《大般若》同,
玄奘自量气力不復辨此,
死期已至,
势非赊远。
今欲往兰芝等谷礼辞俱胝佛像。」
于是与门人同出,
僧众相顾莫不澘然。
( 1b )礼讫还寺,
专精行道,
遂絶翻译。
正月八日
( 2a )有弟子高昌僧玄觉因向法师自陈所梦,
见有一浮图端严高大,
忽然崩倒,
见已惊起,
告法师。
法师曰:
「 非汝身事,
此是吾灭谢之徵。」
正月九日暮间
( 3a )于房后度渠,
脚跌倒,
胫上有少许皮破,
因即寝疾,
气候渐微。
正月十六日
( 4a )如从梦觉,
口云:
「 吾眼前有白莲花,
大于盘,
鲜净可爱。」
正月十七日
( 5a )又梦见百千人,
形容伟大,
俱着锦衣,
将诸绮绣及妙华珍宝,
从法师所卧房室以次庄严徧翻经院内外,
爰至院后山岭林木,
悉竖幢旛,
众彩间错,
并奏音乐;
门外又见无数宝轝,
轝中香食美果色类百千,
并非人中之物,
各各擎来供养于法师。
法师辞曰:
「 如此珍味,
证神通者方堪得食。
玄奘未阶此位,
何敢辄受。」
虽此推辞而进食不止。
侍人謦欬,
遂尔开目,
因向寺主慧德具说前事。
法师又云:
「 玄奘一生已来所修福慧,
准斯相貌,
欲似功不唐捐,
信如佛教因果并不虚也。」
( 5b )遂命嘉尚法师具录所翻经、
论,
合七十四部,
总一千三百三十五卷。
又录造俱胝画像、
弥勒像各一千帧;
又造素像十俱胝;
又写
《能断般若》、
《药师》、
《六门陀罗尼》
等经各一千部,
供养悲、
敬二田各万余人,
烧百千灯,
赎数万生。
( 5c )录讫,
令嘉尚宣读,
闻已合掌喜庆。
( 5d )又告门人曰:
「 吾无常期至,
意欲捨堕,
宜命有缘总集。」
( 5e )于是罄捨衣资,
更令造像,
( 5f )并请僧行道。
正月二十三日
( 6a )设斋䞋施。
( 6b )其日又命塑工宋法智于嘉寿殿竖菩提像骨已,
( 6c )因从寺众及翻经大德并门徒等乞欢喜辞别,
( 6d )云:
「 玄奘此毒身深可厌患,
所作事毕,
无宜久住,
( 6e )愿以所修福慧迴施有情,
共诸有情同生覩史多天弥勒内眷属中奉事慈尊,
佛下生时亦愿随下广作佛事,
乃至无上菩提。」
( 6f )辞讫,
因默正念,
时復口中诵
「 色蕴不可得,
受想行识亦不可得;
眼界不可得,
乃至意界亦不可得;
眼识界不可得,
乃至意识界亦不可得;
无明不可得,
乃至老死亦不可得;
乃至菩提不可得,
不可得亦不可得。」
( 6g )復口说偈教傍人云:
「 南无弥勒如来、
应、
正等觉,
愿与含识速奉慈颜;
南无弥勒如来所居内众,
愿捨命已,
必生其中。」
( 6h )时寺主慧德又梦见有千躯金像从东方来,
下入翻经院,
香华满空。
二月四日夜半
( 7a )瞻病僧明藏禅师见有二人各长一丈许,
共捧一白莲华如小车轮,
华有三重,
叶长尺余,
光净可爱,
将至法师前。
擎华人云:
「 师从无始已来所有损恼有情诸有恶业,
因今小疾并得消殄,
应生欣庆。」
法师顾视,
合掌良久;
( 7b )遂以右手而自搘颐,
次以左手申左髀上,
舒足重垒右胁而卧,
迄至命终,
竟不迴转,
不饮不食。
二月五日夜半
(8a)弟子光等问:
「 和尚决定得生弥勒内院不?」
法师报云:
「 得生。」
( 8b )言讫,
气息渐微,
少间神逝,
侍人不觉,
属纩方知,
从足向上渐冷,
最后顶暖,
颜色赤白,
怡悦胜常,
过七七日竟无改变,
亦无异气。
对玄奘法师临终修持方法的分析
上引资料是玄奘临终前的行事纪录,
现在把这些资料归纳为四个层面作出分析,
即:
( A )社会层面;
( B )身体层面;
( C )心理层面;
( D )心灵层面。
( A )社会层面
死亡,
意谓将要离别这个世间的人与物;
离别所爱就会产生痛苦。
据《瑜伽师地论》所说,
临终者在临终时会面对五种苦,
其中三种可归类为社会层面上的苦,
即
「 离别所爱的财宝 」、
「 离别所爱的朋友 」
及「 离别所爱的眷属 」。
知道自己将要离开这个世间,
玄奘法师在临终前广行布施,
如造画、
造像、
写经、
设斋,
以供养三宝及社会上有需要的人
( 见上面编号:
5b、5e、6a、6b );
此外,
他亦吩咐弟子要好好修行
( 5f ),
最后与他们欢喜辞别
( 6c )。
玄奘法师以布施对治
「 离别所爱的财宝 」,
以善意道别对治
「 离别所爱的朋友 」
及「 离别所爱的眷属 」;
这布施与善别,
正是对治因死亡而出现的
「 爱离别苦 」的方法。
作好准备 ──
略论玄奘法师
临终的修持方法
如何为自己的死亡作好准备呢?
办法之一就是参考歷代高僧大德的一生行事,
特别是他们的临终经验
—— 如何面对自身的死亡?
他们在临终时生起怎样的反应?
说过些甚么话?
採取过怎样的行动?
修持哪些法门?
透过考察那些大智慧的人面对死亡的经验,
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甚至得到一些对临终有益而实用的技巧,
以帮助自己
( 或他人 )
为死亡作准备。
在众多高僧中,
玄奘法师的临终经验很值得参考,
因为其传记中详细记录了法师面对死亡时的处理方式;
其临终的修持也全面地顾及到社会、
身体、
心理与心灵各个层面;
更重要的是,
玄奘法师在死亡时能够达到身、
心安乐无苦的善终状态。
因此,
本文将探究这位一代高僧的临终情况,
以及对其临终的修持方法稍作分析。
何谓「 善终 」?
「 善终 」
( good death ),
又称作
「 好死 」
( good dying )
或「 适当死亡 」
( appropriate death )。
要对
「 善终 」
作出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定义是困难的,
原因是很难依靠
「 善 」、
「 好 」,
或是
「 适当 」
这些具有价值判断的字词,
作出一个适用于每个人的、
具有普遍性的精确的定义。
然而,
若参考一些对
「 善终 」
观念的研究及调查报告,
我们却可以发现到对于何谓
「 善终 」,
还是存在着某些基本的共同看法的,
例如,
身体痛苦的减轻或解除被视为十分重要的要素;
除此之外,
死亡时心里感觉到平静与安祥,
也被看成是
「 善终 」的重要特徵。
或许可以这样说,
在临终时身体上及心理上的痛苦的减轻或解除,
就是构成
「 善终 」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玄奘法师临终的情况
在玄奘法师的传记
《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
( 下称《慈恩传》 )里,
详细记录了法师临终的过程及面对死亡时的处理方法。
《慈恩传》
记载着法师在临终时身体呈现善终的特徵
( 见下面8b ),
因此,
关于玄奘法师的临终情况与修持方法的内容,
相信对于想获得善终的人来说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现在,
我先把玄奘法师临终情况的资料列引出来,
然后以四个层面作出分析,
最后整理其要点,
以作为得到善终方法的参考指引。
为方便之后作出分析,
现先把
《慈恩传》里
关于玄奘法师临终情况的相关资料
按时序分段并配上编号:
麟德元年
( 664年 )
正月初一日
( 1a ) 翻经大德及玉华寺众慇懃启请翻
《大宝积经》。
法师见众情专至,
俛仰翻数行讫,
便收梵本停住,
告众曰:
「 此经部轴与
《大般若》同,
玄奘自量气力不復辨此,
死期已至,
势非赊远。
今欲往兰芝等谷礼辞俱胝佛像。」
于是与门人同出,
僧众相顾莫不澘然。
( 1b )礼讫还寺,
专精行道,
遂絶翻译。
正月八日
( 2a )有弟子高昌僧玄觉因向法师自陈所梦,
见有一浮图端严高大,
忽然崩倒,
见已惊起,
告法师。
法师曰:
「 非汝身事,
此是吾灭谢之徵。」
正月九日暮间
( 3a )于房后度渠,
脚跌倒,
胫上有少许皮破,
因即寝疾,
气候渐微。
正月十六日
( 4a )如从梦觉,
口云:
「 吾眼前有白莲花,
大于盘,
鲜净可爱。」
正月十七日
( 5a )又梦见百千人,
形容伟大,
俱着锦衣,
将诸绮绣及妙华珍宝,
从法师所卧房室以次庄严徧翻经院内外,
爰至院后山岭林木,
悉竖幢旛,
众彩间错,
并奏音乐;
门外又见无数宝轝,
轝中香食美果色类百千,
并非人中之物,
各各擎来供养于法师。
法师辞曰:
「 如此珍味,
证神通者方堪得食。
玄奘未阶此位,
何敢辄受。」
虽此推辞而进食不止。
侍人謦欬,
遂尔开目,
因向寺主慧德具说前事。
法师又云:
「 玄奘一生已来所修福慧,
准斯相貌,
欲似功不唐捐,
信如佛教因果并不虚也。」
( 5b )遂命嘉尚法师具录所翻经、
论,
合七十四部,
总一千三百三十五卷。
又录造俱胝画像、
弥勒像各一千帧;
又造素像十俱胝;
又写
《能断般若》、
《药师》、
《六门陀罗尼》
等经各一千部,
供养悲、
敬二田各万余人,
烧百千灯,
赎数万生。
( 5c )录讫,
令嘉尚宣读,
闻已合掌喜庆。
( 5d )又告门人曰:
「 吾无常期至,
意欲捨堕,
宜命有缘总集。」
( 5e )于是罄捨衣资,
更令造像,
( 5f )并请僧行道。
正月二十三日
( 6a )设斋䞋施。
( 6b )其日又命塑工宋法智于嘉寿殿竖菩提像骨已,
( 6c )因从寺众及翻经大德并门徒等乞欢喜辞别,
( 6d )云:
「 玄奘此毒身深可厌患,
所作事毕,
无宜久住,
( 6e )愿以所修福慧迴施有情,
共诸有情同生覩史多天弥勒内眷属中奉事慈尊,
佛下生时亦愿随下广作佛事,
乃至无上菩提。」
( 6f )辞讫,
因默正念,
时復口中诵
「 色蕴不可得,
受想行识亦不可得;
眼界不可得,
乃至意界亦不可得;
眼识界不可得,
乃至意识界亦不可得;
无明不可得,
乃至老死亦不可得;
乃至菩提不可得,
不可得亦不可得。」
( 6g )復口说偈教傍人云:
「 南无弥勒如来、
应、
正等觉,
愿与含识速奉慈颜;
南无弥勒如来所居内众,
愿捨命已,
必生其中。」
( 6h )时寺主慧德又梦见有千躯金像从东方来,
下入翻经院,
香华满空。
二月四日夜半
( 7a )瞻病僧明藏禅师见有二人各长一丈许,
共捧一白莲华如小车轮,
华有三重,
叶长尺余,
光净可爱,
将至法师前。
擎华人云:
「 师从无始已来所有损恼有情诸有恶业,
因今小疾并得消殄,
应生欣庆。」
法师顾视,
合掌良久;
( 7b )遂以右手而自搘颐,
次以左手申左髀上,
舒足重垒右胁而卧,
迄至命终,
竟不迴转,
不饮不食。
二月五日夜半
(8a)弟子光等问:
「 和尚决定得生弥勒内院不?」
法师报云:
「 得生。」
( 8b )言讫,
气息渐微,
少间神逝,
侍人不觉,
属纩方知,
从足向上渐冷,
最后顶暖,
颜色赤白,
怡悦胜常,
过七七日竟无改变,
亦无异气。
对玄奘法师临终修持方法的分析
上引资料是玄奘临终前的行事纪录,
现在把这些资料归纳为四个层面作出分析,
即:
( A )社会层面;
( B )身体层面;
( C )心理层面;
( D )心灵层面。
( A )社会层面
死亡,
意谓将要离别这个世间的人与物;
离别所爱就会产生痛苦。
据《瑜伽师地论》所说,
临终者在临终时会面对五种苦,
其中三种可归类为社会层面上的苦,
即
「 离别所爱的财宝 」、
「 离别所爱的朋友 」
及「 离别所爱的眷属 」。
知道自己将要离开这个世间,
玄奘法师在临终前广行布施,
如造画、
造像、
写经、
设斋,
以供养三宝及社会上有需要的人
( 见上面编号:
5b、5e、6a、6b );
此外,
他亦吩咐弟子要好好修行
( 5f ),
最后与他们欢喜辞别
( 6c )。
玄奘法师以布施对治
「 离别所爱的财宝 」,
以善意道别对治
「 离别所爱的朋友 」
及「 离别所爱的眷属 」;
这布施与善别,
正是对治因死亡而出现的
「 爱离别苦 」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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