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群需要充补蛋白粉?
A.生长发育期的儿和童青少年
B.工作忙碌、压力山的大上班族
C.手术后复恢群体
D.体弱多病中的老年人
E.想要健康瘦身人的群
F.想要肉长肉的人群
USANA三款同不功效的白蛋粉
一定有一款适合您或您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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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全民反诈║警惕!专坑老人!
包治百病
免费旅游
以房养老
……
这些都是诈骗老人的
惯用话术
诈骗套路层出不穷
而老年人的防范意识薄弱
常常成为诈骗分子的“下手对象”
在影视剧中
我们经常能看到
老人被诈骗的画面
为大家盘点一下
高息诱惑,理财被骗
电视剧《都挺好》
苏大强在同事老聂
“理财收益比银行高”的撺掇下
追求高利息回报
背着子女将辛苦攒下的六万块钱
投资买了理财产品
前期小资金的试探收益不错
却不料
一心坐等“发大财”的苏大强
等到的却是理财公司的人去楼空
连美女“首席顾问”的电话成了空号
情感缺失,黄昏恋被骗
刚刚吸取了投资被骗的教训
又掉进了情感骗局这个新“坑”
照顾苏大强生活的保姆小蔡
用套路获取了苏大强的信任
最后不顾儿女反对
打算在房产证上加上小蔡的名字
最后,因子女要断绝其经济来源
小蔡就果断拒绝了他
苏大强才意识到自己被欺骗
天价保健品骗局
电视剧《小欢喜》中
方圆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
依然没逃过诈骗分子的魔爪
因为方圆失业
方圆的父母想要出一份力
于是开始了“投资”
投资的是一款保健鞋垫
有排毒的功效
颈椎病都不是事儿了
不法分子会编造各种高大上的项目
所谓的“新技术”“新政策”
让人产生“机不可失、不容错过”的错觉
有的还组织现场参观
伪造各种获奖证书
打消群众疑虑
当警察打电话给方圆时
他才知道爸妈被骗去80万元
“AI”换脸诈骗
电视剧《猎罪图鉴》里
空巢老人遭遇嫌疑人利用“AI”换脸技术
摇身一变成为他们的子女
以“爱”之名实施电信诈骗
“儿子”声称缺钱
管老人要钱帮忙
老人虽然和儿子关系不好
但是还是给儿子汇款
多次以后发现不对劲
知道上当了
而这时已经把全部积蓄都给了骗子
作为老年人
应当如何防诈骗呢
这一份防诈骗指南请收好
总编:刘志远
审稿:晏利红
编辑:南木加普尺
来源:人民公安报、江苏网警
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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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
……
这些都是诈骗老人的
惯用话术
诈骗套路层出不穷
而老年人的防范意识薄弱
常常成为诈骗分子的“下手对象”
在影视剧中
我们经常能看到
老人被诈骗的画面
为大家盘点一下
高息诱惑,理财被骗
电视剧《都挺好》
苏大强在同事老聂
“理财收益比银行高”的撺掇下
追求高利息回报
背着子女将辛苦攒下的六万块钱
投资买了理财产品
前期小资金的试探收益不错
却不料
一心坐等“发大财”的苏大强
等到的却是理财公司的人去楼空
连美女“首席顾问”的电话成了空号
情感缺失,黄昏恋被骗
刚刚吸取了投资被骗的教训
又掉进了情感骗局这个新“坑”
照顾苏大强生活的保姆小蔡
用套路获取了苏大强的信任
最后不顾儿女反对
打算在房产证上加上小蔡的名字
最后,因子女要断绝其经济来源
小蔡就果断拒绝了他
苏大强才意识到自己被欺骗
天价保健品骗局
电视剧《小欢喜》中
方圆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
依然没逃过诈骗分子的魔爪
因为方圆失业
方圆的父母想要出一份力
于是开始了“投资”
投资的是一款保健鞋垫
有排毒的功效
颈椎病都不是事儿了
不法分子会编造各种高大上的项目
所谓的“新技术”“新政策”
让人产生“机不可失、不容错过”的错觉
有的还组织现场参观
伪造各种获奖证书
打消群众疑虑
当警察打电话给方圆时
他才知道爸妈被骗去80万元
“AI”换脸诈骗
电视剧《猎罪图鉴》里
空巢老人遭遇嫌疑人利用“AI”换脸技术
摇身一变成为他们的子女
以“爱”之名实施电信诈骗
“儿子”声称缺钱
管老人要钱帮忙
老人虽然和儿子关系不好
但是还是给儿子汇款
多次以后发现不对劲
知道上当了
而这时已经把全部积蓄都给了骗子
作为老年人
应当如何防诈骗呢
这一份防诈骗指南请收好
总编:刘志远
审稿:晏利红
编辑:南木加普尺
来源:人民公安报、江苏网警
签了《养老服务合同》
想要安心过个晚年
却没想到
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本”
陷入了窘境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本”,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基本案情
缴纳16.7万元
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老太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在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24日,黄老太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老太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老太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老太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老太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普遍会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一次性费用及每月固定费用,对于未办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支持,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签订合同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及是否经家属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时间及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对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法排除原告确系陷入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故认定养老机构对条款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想要安心过个晚年
却没想到
攒了大半辈子的“养老本”
陷入了窘境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本”,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在一起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以合理方式就合同的重要条款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亦未提醒老年人注意,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基本案情
缴纳16.7万元
仅获得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老太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24日前报名入住养老机构即可优惠2万元。为享受该优惠,黄老太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在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24日,黄老太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老太及其他子女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老太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老太的子女认为,黄老太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老太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老太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老太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考虑黄老太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老太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老太主张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
养老机构在签约过程中
需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
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
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一方面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另一方面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目前市场上养老机构普遍会向老年人收取如“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一次性费用及每月固定费用,对于未办理入住的老年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一次性费用能否支持,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签订合同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及是否经家属陪同、付款方式、要求退款的时间及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对不予退费的格式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无法排除原告确系陷入错误认识才签订合同,故认定养老机构对条款无效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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