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为这些“车”划定禁用区!】#西青看天津# 为持续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戳链接了解详细通告:https://t.cn/A66xZg2Z
#我的书生活# 《文史参考资料汇编》,民盟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小组编,第1、3、5辑。都是16开的小薄本,也非公开出版物。不过,这类资料还是有一定价值,如今比较难寻了。记得这几册还是旧书商朋友送给我的,只可惜我至今也没有办法配齐,也无从得知最后出了多少辑。类似这样的编印资料,当时出版有很多,有些后来整理后变成了公开出版物,有些仅仅至此,因此还是值得珍视的。像第一辑中的天津义和团史迹调查实录,第三辑里面的有关张伯苓之内容,都颇值得一看。
⑴《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⑵《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市场营销等商业宣传,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⑶《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⑷《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⑸《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运作、谋取利益。
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⑺《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⑻《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⑼《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⑽《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⑾《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⑿《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⒀《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⒁《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⒂《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⒃《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⒅《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⒆《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殡葬设施。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⒇《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
[嘻嘻]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⑵《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市场营销等商业宣传,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⑶《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⑷《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⑸《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运作、谋取利益。
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⑺《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⑻《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⑼《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⑽《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⑾《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⑿《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⒀《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⒁《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⒂《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⒃《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⒅《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⒆《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投资建设殡葬设施。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⒇《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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