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十二月初八至初九 |腊八节、天赦日】
天赦日是上天赦免众生罪过的吉日,最利消灾化煞、祈福祈寿。古人以为,天赦日是上天开赦免之门的日子是大吉之日,连过去赦免犯人都会选择在这天宣旨。
所以在这一天宜消灾解厄,偿还所欠的私债、官债,以及伤害过的婴灵。
#冤亲债主##还阴债##分手失恋挽回复合#
天赦日是上天赦免众生罪过的吉日,最利消灾化煞、祈福祈寿。古人以为,天赦日是上天开赦免之门的日子是大吉之日,连过去赦免犯人都会选择在这天宣旨。
所以在这一天宜消灾解厄,偿还所欠的私债、官债,以及伤害过的婴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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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什么方式出资?
#股东# #投资# #投资理财# #财经# #公司# #企业# #投资达人说#
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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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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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河南男子娶3个老婆,生下3个孩子,3个女人竟住在1公里之内
妻妾俱全的“齐人之福”早已经是封建社会过去式,一夫一妻才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但河南男子张路却娶了3个女人,让她们为自己怀孕生娃,更离谱的是,他将3个女人的住所安排在距离不到1公里的两个小区内。
结婚是人生大事,一定要在婚前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伴侣必要情况,如果发现存在半点隐瞒欺骗,都应该提高警惕心,调查清楚,再考虑是否步入婚姻。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如果女当事人能够多几分谨慎,或许张路这个男人的诡计就不会得逞了。
2018年4月,一个叫谢畅的女子向江苏昆山警方报案,她说自己的丈夫张路涉嫌重婚,除了她之外还跟另外两个女人领了结婚证,请求警方查明真相为她们讨还公道。
几个月后,警方在昆山的一个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张路抓获,随着张路的落网,他跟三个女人领证结婚的犯罪真相也浮出了水面。
张路是个80后,出生于河南洛阳,家境不好,从小父母在外打工,他留守在家跟着爷爷生活,或许是这段贫穷的经历让张路特别渴望过上好日子,高中毕业没几年,张路就跟一个叫做张琴的女子结婚了,婚后,夫妻有了一个儿子,并一起到江苏昆山打拼创业。
但到昆山后,张路就迷上了网络游戏,与张琴的感情也越来越差,2012年,儿子8岁大的时候,两人离婚,事实上在离婚前张路就因为玩游戏和女孩王雨认识,两人经常一起去网吧玩,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王雨怀孕,张路就和她在江苏昆山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也是那一年,张路跟几个合伙人在昆山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张路主要负责了二手房的业务。行情好的时候,张路很是赚了一些钱,后来王雨的孩子出生了,是个女儿,张路有儿有女,事业家庭都顺心,是公司所有同事羡慕的对象。
但张路却是个不知足的,2015年10月,也就是张路跟王雨结婚3个月后,在上海工作的女子谢畅找到了张路的公司,表示想在昆山买套房,她成了张路盯上的第二个女人。
谢畅是安徽阜阳人,比张路小1岁,在上海打拼多年攒下了几十万,就想着买个房,此前她从来没有考虑过结婚,但遇见张路之后便被他的甜言蜜语哄得动了心思。
原来,张路个子高,长相看着老实憨厚,话不多,但聊起房子的事显得特别专业,这就让谢畅对他很有好感,他又对谢畅说自己一直单身,家境好,有家族企业要继承,方方面面都给谢畅营造了一种“这个男人很值得、很优质”的假象。
不仅如此,张路还编造了一个父亲要他家族联姻娶一个他不认识的女孩,但他只喜欢谢畅要和家族对抗到底的谎言,让谢畅深深感动,彻底爱上了他,2016年4月,谢畅怀孕,便开始谈婚论嫁。谢畅希望到张路老家去见他的父母,张路也确实带她去了。
但两人只在洛阳待了一天,张路就急匆匆说要回昆山。就这一天也足以让谢畅了解到张路父母根本就不是生意人,所谓的家族企业也不存在,她起初很生气,可一想到两人的感情和孩子,便原谅了他,想着两人能好好过日子一起赚钱就可以。
没想到2016年6月16日两人在河南洛阳领证时,谢畅又发现了张路另一件隐瞒她的事,张路一直对她说自己从未结婚,可当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张路早年有过婚史,也就是他和张琴那段婚姻!面对这事,谢畅再次选择了原谅。
如果当时谢畅能因为张路隐瞒欺骗她的这几件事多怀疑他几分,再多调查一下,或许就可以在孩子出生前便发现张路的重婚事实,及时止损了。
但谢畅没有,这就给了张路继续犯罪的机会,由于跟谢畅相恋后,市场上二手房行情开始下滑,张路就满脑子琢磨着弄钱,2016年年底,另一个在上海工作的女客户黄倩找到他们的公司,也表示想在昆山买房,张路又盯上了这个“猎物”,用同样招数骗得她与自己相恋。
2017年2月,谢畅的孩子出生了,但她发现孩子出生后张路就前所未有地忙起来,再也不像之前那样关心自己,她不知道的是,就在她的孩子满1个月之后,黄倩也怀上了张路的孩子。
张路游走于三个女人之间,在他的安排下,王雨和黄倩住在一个小区,谢畅则住在对面的小区,相距还不到1公里。
黄倩怀孕了,自然跟张路说起结婚的事,张路坚持要去她的老家安徽阜阳领证,对此黄倩没意见,2017年6月2日,两人登记。
也就是说,张路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和王雨、谢畅、黄倩在江苏昆山、河南洛阳、安徽阜阳领了证,让三个女人为他生孩子,他长期做房产中介,对当时全国各地民政局婚姻状况没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很清楚,就抓住了这个漏洞犯罪。
张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根据本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路不仅重婚,还在此期间从谢畅、黄倩处要了不少钱。
和谢畅在一起时,张路曾劝她卖了名下的一套房,得到100多万,大部分钱都被他以要做生意为由拿走;和黄倩在一起时,张路又以各种理由问她借钱,还劝黄倩去网上贷款,骗人又骗钱不说,最可耻的是他还让每个女人都为他怀孕生孩子,让她们相信他对自己是真心的负责的。
2017年3月初,“第二位妻子”谢畅发现了张路手机上与黄倩的聊天信息,判断丈夫有外遇,顺着这条线索调查,查到了对面小区张路曾有过的一套房子,发现里面住着的王雨也和张路领了结婚证,这才逐步揭开了张路的重婚犯罪事实。
谢畅、王雨和黄倩三个女人有了联系,张路自然没法继续欺骗她们了,他躲了起来,但最终仍是被昆山警方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落网后的张路虽然承认了自己和三个女人领结婚证的事实,却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这样触犯法律,这显然是扯谎,与案情证据不符。2019年4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张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管是原《婚姻法》还是现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这3种情形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也就是说,谢畅和黄倩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她们与张路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可依法作出其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意味着她们与张路自始至终不具有婚姻关系,可恢复未婚的法律状态,而王雨,她可以以张路重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法律的规定,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王雨当然不会和这样一个男人继续在一起,2018年5月便和他离婚了。
张路不仅坐牢,还欠了一堆债,三个女子也都和他断绝了关系,三个“家”自然也都不属于他了,当然作为孩子生父,他的抚养义务是逃避不了的,但要想和这几个受害女子再续前缘是绝不可能,这个把婚姻当称游戏、肆意欺骗他人感情的狂徒最终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
张路能玩这种把戏,与三个女人结婚生孩子,甚至胆大到把三个女人安排在两个相邻的小区住,无非是利用了此前个人婚姻信息一直没能够全国联网共享的漏洞,要知道,从2019年2月开始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真正地实现了联网,像他一样想利用这点重婚的人,无隙可寻了。
妻妾俱全的“齐人之福”早已经是封建社会过去式,一夫一妻才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但河南男子张路却娶了3个女人,让她们为自己怀孕生娃,更离谱的是,他将3个女人的住所安排在距离不到1公里的两个小区内。
结婚是人生大事,一定要在婚前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伴侣必要情况,如果发现存在半点隐瞒欺骗,都应该提高警惕心,调查清楚,再考虑是否步入婚姻。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如果女当事人能够多几分谨慎,或许张路这个男人的诡计就不会得逞了。
2018年4月,一个叫谢畅的女子向江苏昆山警方报案,她说自己的丈夫张路涉嫌重婚,除了她之外还跟另外两个女人领了结婚证,请求警方查明真相为她们讨还公道。
几个月后,警方在昆山的一个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张路抓获,随着张路的落网,他跟三个女人领证结婚的犯罪真相也浮出了水面。
张路是个80后,出生于河南洛阳,家境不好,从小父母在外打工,他留守在家跟着爷爷生活,或许是这段贫穷的经历让张路特别渴望过上好日子,高中毕业没几年,张路就跟一个叫做张琴的女子结婚了,婚后,夫妻有了一个儿子,并一起到江苏昆山打拼创业。
但到昆山后,张路就迷上了网络游戏,与张琴的感情也越来越差,2012年,儿子8岁大的时候,两人离婚,事实上在离婚前张路就因为玩游戏和女孩王雨认识,两人经常一起去网吧玩,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王雨怀孕,张路就和她在江苏昆山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也是那一年,张路跟几个合伙人在昆山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张路主要负责了二手房的业务。行情好的时候,张路很是赚了一些钱,后来王雨的孩子出生了,是个女儿,张路有儿有女,事业家庭都顺心,是公司所有同事羡慕的对象。
但张路却是个不知足的,2015年10月,也就是张路跟王雨结婚3个月后,在上海工作的女子谢畅找到了张路的公司,表示想在昆山买套房,她成了张路盯上的第二个女人。
谢畅是安徽阜阳人,比张路小1岁,在上海打拼多年攒下了几十万,就想着买个房,此前她从来没有考虑过结婚,但遇见张路之后便被他的甜言蜜语哄得动了心思。
原来,张路个子高,长相看着老实憨厚,话不多,但聊起房子的事显得特别专业,这就让谢畅对他很有好感,他又对谢畅说自己一直单身,家境好,有家族企业要继承,方方面面都给谢畅营造了一种“这个男人很值得、很优质”的假象。
不仅如此,张路还编造了一个父亲要他家族联姻娶一个他不认识的女孩,但他只喜欢谢畅要和家族对抗到底的谎言,让谢畅深深感动,彻底爱上了他,2016年4月,谢畅怀孕,便开始谈婚论嫁。谢畅希望到张路老家去见他的父母,张路也确实带她去了。
但两人只在洛阳待了一天,张路就急匆匆说要回昆山。就这一天也足以让谢畅了解到张路父母根本就不是生意人,所谓的家族企业也不存在,她起初很生气,可一想到两人的感情和孩子,便原谅了他,想着两人能好好过日子一起赚钱就可以。
没想到2016年6月16日两人在河南洛阳领证时,谢畅又发现了张路另一件隐瞒她的事,张路一直对她说自己从未结婚,可当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张路早年有过婚史,也就是他和张琴那段婚姻!面对这事,谢畅再次选择了原谅。
如果当时谢畅能因为张路隐瞒欺骗她的这几件事多怀疑他几分,再多调查一下,或许就可以在孩子出生前便发现张路的重婚事实,及时止损了。
但谢畅没有,这就给了张路继续犯罪的机会,由于跟谢畅相恋后,市场上二手房行情开始下滑,张路就满脑子琢磨着弄钱,2016年年底,另一个在上海工作的女客户黄倩找到他们的公司,也表示想在昆山买房,张路又盯上了这个“猎物”,用同样招数骗得她与自己相恋。
2017年2月,谢畅的孩子出生了,但她发现孩子出生后张路就前所未有地忙起来,再也不像之前那样关心自己,她不知道的是,就在她的孩子满1个月之后,黄倩也怀上了张路的孩子。
张路游走于三个女人之间,在他的安排下,王雨和黄倩住在一个小区,谢畅则住在对面的小区,相距还不到1公里。
黄倩怀孕了,自然跟张路说起结婚的事,张路坚持要去她的老家安徽阜阳领证,对此黄倩没意见,2017年6月2日,两人登记。
也就是说,张路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和王雨、谢畅、黄倩在江苏昆山、河南洛阳、安徽阜阳领了证,让三个女人为他生孩子,他长期做房产中介,对当时全国各地民政局婚姻状况没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很清楚,就抓住了这个漏洞犯罪。
张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根据本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路不仅重婚,还在此期间从谢畅、黄倩处要了不少钱。
和谢畅在一起时,张路曾劝她卖了名下的一套房,得到100多万,大部分钱都被他以要做生意为由拿走;和黄倩在一起时,张路又以各种理由问她借钱,还劝黄倩去网上贷款,骗人又骗钱不说,最可耻的是他还让每个女人都为他怀孕生孩子,让她们相信他对自己是真心的负责的。
2017年3月初,“第二位妻子”谢畅发现了张路手机上与黄倩的聊天信息,判断丈夫有外遇,顺着这条线索调查,查到了对面小区张路曾有过的一套房子,发现里面住着的王雨也和张路领了结婚证,这才逐步揭开了张路的重婚犯罪事实。
谢畅、王雨和黄倩三个女人有了联系,张路自然没法继续欺骗她们了,他躲了起来,但最终仍是被昆山警方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落网后的张路虽然承认了自己和三个女人领结婚证的事实,却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这样触犯法律,这显然是扯谎,与案情证据不符。2019年4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张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管是原《婚姻法》还是现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这3种情形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也就是说,谢畅和黄倩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她们与张路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可依法作出其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意味着她们与张路自始至终不具有婚姻关系,可恢复未婚的法律状态,而王雨,她可以以张路重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法律的规定,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王雨当然不会和这样一个男人继续在一起,2018年5月便和他离婚了。
张路不仅坐牢,还欠了一堆债,三个女子也都和他断绝了关系,三个“家”自然也都不属于他了,当然作为孩子生父,他的抚养义务是逃避不了的,但要想和这几个受害女子再续前缘是绝不可能,这个把婚姻当称游戏、肆意欺骗他人感情的狂徒最终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
张路能玩这种把戏,与三个女人结婚生孩子,甚至胆大到把三个女人安排在两个相邻的小区住,无非是利用了此前个人婚姻信息一直没能够全国联网共享的漏洞,要知道,从2019年2月开始个人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真正地实现了联网,像他一样想利用这点重婚的人,无隙可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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