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耗材将分类挂网,集采中选耗材不议价
江苏将对医用耗材实施分类采购,联动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并明确,集采中选耗材不得议价,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同时将分类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集采中选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确定,非中选耗材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耗材的最高中选价。
2月25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耗材实施分类采购管理,分类制定挂网规则,公开挂网、应上尽上,并对阳光挂网要求、议价采购方式、应急采购、强化阳光采购监测监管等操作进行了细化。
阳光挂网,分类采购
意见指出,经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已在省平台挂网的联动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最低挂网价,未挂网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挂网,供省内医疗机构采购。
创新等特殊程序注册医用耗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国家批准的,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省级批准的,按产地省挂网价格挂网,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
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国家及我省组织或参与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按中选价格挂网。
首次批准注册医用耗材:近2年内,经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注册的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3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3家,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其他医用耗材:其他未挂网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6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6家(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可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以上申报价格均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议价采购:集采中选品种不议价
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价。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开议价,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完整呈现。
自主议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采购量与企业自主议价,并按议定价格采购。
联合议价。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议价。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联合议价。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不得议价,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
应急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3%
因临床诊疗或疫情防控急需等情况,医疗机构可先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并在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上传应急采购信息。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采购医用耗材总金额的3%。
挂网价格监管: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
动态监测省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况,促进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适宜价格采购。
1. 动态调整。对已挂网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阳光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每年联动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注销、超过1年无销售的医用耗材,予以暂停或撤销挂网。
2. 价格预警。对带量采购未中选医用耗材进行价格预警,明确价格预警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并逐步扩大预警品种范围。
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5倍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2倍(含)-5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医用耗材,重点开展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医用耗材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实施医保支付政策联动
联动医保总额管理: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时,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专项预算。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挂钩。
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的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符合应急采购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不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次年度医用耗材专项预算编制的基数。
联动医保支付标准:分类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医用耗材的最高中选价格。对于阳光挂网医用耗材,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情况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落实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专项评价,对专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医用耗材费用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通过省平台采购的医用耗材费用占比未达年度目标的,年终清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医用耗材总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采购医用耗材议价节约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改革红利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
对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做好激励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江苏将对医用耗材实施分类采购,联动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并明确,集采中选耗材不得议价,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同时将分类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集采中选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确定,非中选耗材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耗材的最高中选价。
2月25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耗材实施分类采购管理,分类制定挂网规则,公开挂网、应上尽上,并对阳光挂网要求、议价采购方式、应急采购、强化阳光采购监测监管等操作进行了细化。
阳光挂网,分类采购
意见指出,经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已在省平台挂网的联动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最低挂网价,未挂网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挂网,供省内医疗机构采购。
创新等特殊程序注册医用耗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国家批准的,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省级批准的,按产地省挂网价格挂网,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
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国家及我省组织或参与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按中选价格挂网。
首次批准注册医用耗材:近2年内,经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注册的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3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3家,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其他医用耗材:其他未挂网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6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6家(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可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以上申报价格均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议价采购:集采中选品种不议价
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价。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开议价,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完整呈现。
自主议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采购量与企业自主议价,并按议定价格采购。
联合议价。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议价。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联合议价。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不得议价,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
应急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3%
因临床诊疗或疫情防控急需等情况,医疗机构可先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并在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上传应急采购信息。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采购医用耗材总金额的3%。
挂网价格监管: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
动态监测省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况,促进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适宜价格采购。
1. 动态调整。对已挂网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阳光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每年联动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注销、超过1年无销售的医用耗材,予以暂停或撤销挂网。
2. 价格预警。对带量采购未中选医用耗材进行价格预警,明确价格预警品种、“红、黄”等级标识和相应处置措施,并逐步扩大预警品种范围。
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5倍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2倍(含)-5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价格预警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范围。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医用耗材,重点开展议价和采购监测;对采购预警医用耗材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实施医保支付政策联动
联动医保总额管理: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时,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专项预算。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挂钩。
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的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符合应急采购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不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次年度医用耗材专项预算编制的基数。
联动医保支付标准:分类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医用耗材的最高中选价格。对于阳光挂网医用耗材,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情况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落实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专项评价,对专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医用耗材费用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通过省平台采购的医用耗材费用占比未达年度目标的,年终清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医用耗材总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采购医用耗材议价节约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改革红利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
对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做好激励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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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网售处方药试点落地深圳,可对接互联网医院、医保、商保,连接海南电子处方中心
网售处方药继乐城试点后,再次在深圳启动试点,同时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相信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逐步推广。
今日(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涉及六大领域、24条特别措施。
其中在医药领域,《意见》提出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试点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优化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准入服务、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等4条措施。
《意见》明确要建立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明确在互联网禁售的药品外,其他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此外,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深圳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广东省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
此前,2021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在海南博鳌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
这意味着,酝酿并争议多年的处方药网售政策,以在乐城先行区建立电子处方中心的方式得以落地。而此次深圳也纳入试点范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逐步推开。
此外,《意见》提出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产品、技术研发。
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
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
试点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
建立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明确在互联网禁售的药品外,其他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深圳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广东省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及深圳市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优化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准入服务
提升深圳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服务能力,探索设立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平台,支持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产品、技术研发,优化临床实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对出入境的人体组织、血液等科研样本、实验室试剂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给予通关便利并在使用、流向及用后销毁等环节做好档案登记。
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
下放深圳受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办医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鼓励有优秀临床经验或同行认可度高的境外医疗技术骨干按规定来深执业。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
支持在深圳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探索开展国际远程会诊。
按照医药研究国际标准建立区域伦理中心,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鼓励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CRO)合作,提升医疗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支持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评价试点,鼓励建设现代化研究型中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优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标准,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需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网售处方药继乐城试点后,再次在深圳启动试点,同时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相信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逐步推广。
今日(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涉及六大领域、24条特别措施。
其中在医药领域,《意见》提出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试点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优化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准入服务、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等4条措施。
《意见》明确要建立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明确在互联网禁售的药品外,其他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此外,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深圳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广东省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
此前,2021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在海南博鳌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
这意味着,酝酿并争议多年的处方药网售政策,以在乐城先行区建立电子处方中心的方式得以落地。而此次深圳也纳入试点范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逐步推开。
此外,《意见》提出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产品、技术研发。
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
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
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
试点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
建立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明确在互联网禁售的药品外,其他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深圳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广东省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
深圳电子处方中心及深圳市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优化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准入服务
提升深圳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服务能力,探索设立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平台,支持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产品、技术研发,优化临床实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对出入境的人体组织、血液等科研样本、实验室试剂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给予通关便利并在使用、流向及用后销毁等环节做好档案登记。
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
下放深圳受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办医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鼓励有优秀临床经验或同行认可度高的境外医疗技术骨干按规定来深执业。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
支持在深圳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探索开展国际远程会诊。
按照医药研究国际标准建立区域伦理中心,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鼓励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CRO)合作,提升医疗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支持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评价试点,鼓励建设现代化研究型中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优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标准,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需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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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117种高值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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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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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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