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读案例[超话]#Day28
#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借款合同|保证人变更
===================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借款合同|保证人变更
===================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石先广简介/石先广电话/石先广联系方式/石先广视频/石先广内训/石先广公开课/石先广论坛/石先广微博/石先广博客/石先广微信/石先广讲座/石先广手机
石先广2020年12月10日北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全实操技巧》
https://t.cn/A6ZzAfEj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3年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行为法学会 法律培训特聘讲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 委员
专注于企业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事务
出版近20本法律专著: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操作全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等著近20本。
编著近10套企业用工管理工具书:编著上海、浙江、江苏、新疆等地的《企业用工管理法律指引、典型案例与实务精要》等HR实操工具书近10套。
石先广2020年12月10日北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全实操技巧》
https://t.cn/A6ZzAfEj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3年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行为法学会 法律培训特聘讲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 委员
专注于企业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事务
出版近20本法律专著: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企业用工法律指引与操作全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等著近20本。
编著近10套企业用工管理工具书:编著上海、浙江、江苏、新疆等地的《企业用工管理法律指引、典型案例与实务精要》等HR实操工具书近10套。
#天天读案例[超话]##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①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②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外第三人向合同中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271);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V7-2012:170)。
===================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加入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①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②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外第三人向合同中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271);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V7-2012:170)。
===================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