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2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

霍东,男,1987年9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石山,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黄浩,男,1976 年8 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仁东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仁东控股2019 年年度、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 年12 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 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 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 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 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 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 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 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 至2 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 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 年底、2020 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 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 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 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 万元,到期日为2020 年11 月7 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 年1 月31 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9.2 条、第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 年4 月才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 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 年3 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 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 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 条、第9.5.2 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云发布活动正式开启】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以“数字赋能 放心消费”为主题的2022年浙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云发布活动开启。活动以网络直播形式展开,现场发布了浙江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系列成果,上线了“浙江消保在线”(“消费宝”)、“专业市场物防在线”等两项全新数字化应用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消费维权白皮书》,以及针对新兴文娱活动、医疗美容消费、免费提现等推广营销活动、线上家政服务等四个消费热点领域,与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发布了消费提示。

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改革创新突破、推进共富全面发力,以数字化手段为引领,高质量推进放心消费建设,持续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坚持把数字化改革作为引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引擎”“金钥匙”,开发上线“浙冷链”、“浙食链”、“浙江公平在线”、“浙江外卖在线”、“浙江市场在线”等11大数字应用,聚焦日常消费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围绕冷链物防、食品安全、平台监管、外卖餐饮等热点领域推出安全可控、实用好用的数字化平台,创新完善监管手段,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转变。全年累计培育放心消费单位23.4万余家,其中无理由退货单位9.1万余家、放心工厂3.4万余家,创建放心消费商圈(街区)395个,各项指标走在全国前列。全年共受理处置各类消费举报投诉149万余件,为消费者直接挽回经济损失逾3.67亿元。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为放心消费单位赋能,其中农信系统为放心消费单位提供“放心贷”等产品共计748亿,减免企业成本1.84亿元。全方位抓好疫情防控,筑牢冷链物防“四道防线”,完善集中监管等10 项制度,全年平稳处置阳性事件 118 起、排查涉疫物资1397 吨。加强防疫物资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非医用口罩抽查不合格率同比下降 11 个百分点。“浙食链”上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5.4 万家,实现1619万批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闭环管理。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1”系列综合执法行动,全年查处案件 82191 件、同比增长57.8%,各项主要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浙江连续第4 年在全国食品安全考核获得A级。

今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消保委以“数字赋能 放心消费”为主题,精心谋划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云发布活动。当天的活动现场,“浙江消保在线”(“消费宝”)、“专业市场物防在线”两项数字化应用系统全新上线。“浙江消保在线”(“消费宝”)聚焦消费维权、消费环境建设重点领域,通过数据集成、流程再造、业务优化,在实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件事”全程质控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多元化的特色服务。“专业市场物防在线”打造“1库1图1中心4场景”,针对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重塑事先申报、集中进仓、检测出仓、凭码入场、扫码销售、存码追溯等管控链条,严格全过程精密智控,构筑全覆盖、全闭环、全受控的专业市场物防数字化体系。“专业市场物防在线”数字化系统在试运行过程中,已经实现了专业市场举办方、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责任书全部网签。全省11个设区市市场监管局、90个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超过1000家专业市场、20余万家经营户及其从业人员已签订了疫情防控责任书。

当天,浙江省消保委从旅行和聚会、跨境电商购物、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购买、外卖点餐、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品储备和消费纠纷等多个消费场景和角度,倡导、提醒广大消费者该如何注意、防范风险,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坚固防线,维护好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后,收取包裹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口罩和手套,并对包裹表面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消毒,外包装消毒后要及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如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时可以分别通过扫“浙冷链”“浙食链”溯源码,查看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杀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信息,仔细核对后再行购买。

活动现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重磅发布了《2021年度浙江省消费维权白皮书》,该《白皮书》具体通过汇集全省相关信息,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对全省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网络消费监管及“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等工作具体分析,立体展现全省消费维权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新兴文娱活动、医疗美容消费、免费提现等推广营销活动、线上家政服务等四大热点消费领域,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及时规避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

记者从现场获悉,2022年是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之年,是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举办之年。建设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平安浙江建设意义重大。各级监管部门和消保委组织将以新作为新风貌,紧紧围绕共富场景,为提升消费品质、推动改革赋能、夯实消费根基持续发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具体将推进以下举措:
——推动消费行动稳进提质。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谋划推动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打造“放心消费在浙江”升级版,不断提升公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密集型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持续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率先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机制。联动实施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战略。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推进产品召回与产业提升、民生计量管理及检验检测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民生消费相关领域的集成改革。

——推动消费维权改革突破。运用数字化思维、手段和技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件事”改革为引擎,以“浙江消保在线”、“消费宝”上线为契机,全方位撬动和赋能消费者权益保障,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推进各类业务场景的贯通运用,实现实时在线全景展示、动态分析辅助决策、全面监测及时预警、消费指引和教育的全面协同。坚持以法治化为遵循,着力构建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建立完善平台经济信用体系,对平台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精准分析,开展精准画像,制定平台“体检报告”。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建设网络平台在线消费维权联络站,加强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迭代优化“浙江外卖在线”,实现“阳光厨房”、“外卖封签”基本全覆盖。聚力消费品安全领域数字化改革全面贯通、集成突破,加强“浙食链”、“浙冷链”整链、固链、增链、用链,运用食安码贯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推进“一码统管”,构建食品全链条数字化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浙品码”为核心的质量安全闭环追溯体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治理场景。

——推进投诉举报处置提能提效。出台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强化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提升消费纠纷源头处置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在重点行业、主要商圈、核心街区设立维权联络(服务)站(点)。探索建立联络(服务)站(点)星级化分类标准,分级分类抓好维权联络(服务)站(点)管理,推进消费纠纷不出商圈、不出街区、不出村。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第三方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消费维权能力建设,拓宽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新渠道。

——持续引领“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继续推进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全年创建不少于500家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大力推广实施省级乡村放心消费建设标准,在全省打造200个左右放心消费乡村,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个放心消费乡村特色精品。建立健全一体化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消费投诉举报协作平台和数据共享应用机制,策划组织长三角一体化消费维权联合行动。

——推动消费环境除险保安。全力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和商超、专业市场进口商品物防工作,落实专业市场、农批和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四个一律”“三个到位”的管控要求,严格抓好防疫产品、药械、疫苗等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秩序监管。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心工程,守好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加强重点行业和民生关切领域各项日常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消费维权工作基础。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实行重点隐患整改销号,全力保障杭州亚运、亚残运会顺利召开。(记者:赵鹏、通讯员:市闻)

仁东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先生、王石山先生、黄浩先生: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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