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楼市# 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委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升桂林城市品位,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现根据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办法
(一)提供安置房方式
1、安置对象: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2、安置地点:桂林市七星区绕城高速尧山处西侧。
3、公寓房安置,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4、安置标准
①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按人均75㎡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奖励10㎡的商业用房面积份额(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按份额分配收益)和每户一个地下室车位。
②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置换,不享受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和地下车位。
5、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6、产权调换标准
①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后,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②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公寓房指标面积,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7、公寓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格
公寓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建设成本价格均暂定为2000元/㎡(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结算价格大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结算价格小于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8、自愿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补助标准
公寓房安置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放弃安置指标的按88㎡/人(含安置面积和奖励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地下车位)计算。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安置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不享受放弃指标的补助。
(三)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方式
1、对象: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
2、地点:符合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
3、标准:农房审批标准。
4、按农房建设要求、自行建设。
5、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有证房屋,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一)自拆迁费标准: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
(二)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被强制拆除的,没有任何奖励。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补助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无证房屋没有装修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自行过渡安置,临时安置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
2.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给付。公寓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50%支付。
3.选择由指挥部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4.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停付临时安置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内的空调和独立的水、电表等迁移按我区现行标准实施。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为准,即2021年 月 日。
(二)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确定安置人数是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安置人口确定时要扣除3人(60㎡÷20㎡=3人),即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300㎡(75㎡×4人)。抵扣征地拆迁范围外的有证房屋,经批准后可以在原址原面积按规定改建。
(三)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公寓房安置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其它补偿(自拆)费要与购房款抵扣,抵扣后,如有多余的款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拆迁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四)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村民在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和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三种安置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且在今后不再享受农村住房建设政策。
(五)未尽事宜由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解释。 https://t.cn/RyhplWw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委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升桂林城市品位,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现根据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办法
(一)提供安置房方式
1、安置对象: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2、安置地点:桂林市七星区绕城高速尧山处西侧。
3、公寓房安置,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4、安置标准
①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按人均75㎡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奖励10㎡的商业用房面积份额(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按份额分配收益)和每户一个地下室车位。
②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置换,不享受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和地下车位。
5、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6、产权调换标准
①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后,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②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公寓房指标面积,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7、公寓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格
公寓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建设成本价格均暂定为2000元/㎡(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结算价格大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结算价格小于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8、自愿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补助标准
公寓房安置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放弃安置指标的按88㎡/人(含安置面积和奖励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地下车位)计算。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安置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不享受放弃指标的补助。
(三)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方式
1、对象: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
2、地点:符合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
3、标准:农房审批标准。
4、按农房建设要求、自行建设。
5、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有证房屋,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一)自拆迁费标准: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
(二)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被强制拆除的,没有任何奖励。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补助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无证房屋没有装修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自行过渡安置,临时安置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
2.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给付。公寓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50%支付。
3.选择由指挥部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4.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停付临时安置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内的空调和独立的水、电表等迁移按我区现行标准实施。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为准,即2021年 月 日。
(二)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确定安置人数是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安置人口确定时要扣除3人(60㎡÷20㎡=3人),即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300㎡(75㎡×4人)。抵扣征地拆迁范围外的有证房屋,经批准后可以在原址原面积按规定改建。
(三)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公寓房安置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其它补偿(自拆)费要与购房款抵扣,抵扣后,如有多余的款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拆迁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四)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村民在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和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三种安置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且在今后不再享受农村住房建设政策。
(五)未尽事宜由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解释。 https://t.cn/RyhplWw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自愿申请加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拍辅办法》),本院拟招募3家社会机构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服务期为2年。
现将自愿申请加入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已经纳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26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在天津市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五)设有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或网络咨询,且具有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六)具备服务管理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等信息能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七)具备工作经验,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实例;
(八)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申请: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在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子女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职务的;
(四)两家以及两家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
(五)被其他法院除名的机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三、申请人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协助清点勘查拍卖财产、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等情况;
(二)协助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以及瑕疵情况;
(三)协助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煤气费等情况;
(四)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五)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起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
(七)展示拍卖财产、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等;
(八)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扩大拍卖公告范围,宣传推介拍卖财产;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交付等;
(十)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执行。
四、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委托告知书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对工作及责任不逃避、不推诿;
(三)不得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严格保守司法秘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立即报告法院;
(五)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五、派驻人员要求
驻点人员1-2人,应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估价、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有意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可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及证明符合《网拍规定》和《拍辅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请书,要求对本公告第一条的各项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明确排除存在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况;
2.承诺书,要求明确承诺遵守公告第四、五条的各项要求;
2.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住所证明复印件;
3.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电话客服、网络平台、手机APP等证明;
4.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专业人员名单,至少2名工作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
5.2019、2020、2021年三年的工作实绩报告,包括服务法院(本市法院)数量、上拍标的数量、成交标的数量、收取服务费用等,并选出2-3件具有代表性或突出性特点的典型样例提供详细信息;
6、在完成本院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的同时,如可以按照《拍辅办法》的规定:“通过推介招商等服务实质性促成拍卖财产高于评估价成交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适当收取额外工作费用。”提供服务项目的,请列明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7、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例如能证明公司有突出优势服务、特色服务的材料等。
七、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同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递交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22年2月15日。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邮寄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邮政编码3019000,联系人:徐少峰,联系电话:022-82853102,18522678381。(邮件注明:申报拍辅名单库)。
八、费用标准
我院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服务提供者数量以及具体辅助工作完成情况确定费用,费用标准不高于《拍辅办法》中相关规定。
九、申报后本院将按照《拍辅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将由我院执行局会同院督察室、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上报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评审结果将另行通知。
本次招投标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选择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请托说情等违法违纪或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拍辅办法》),本院拟招募3家社会机构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服务期为2年。
现将自愿申请加入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已经纳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26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在天津市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五)设有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或网络咨询,且具有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六)具备服务管理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等信息能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七)具备工作经验,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实例;
(八)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申请: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在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子女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职务的;
(四)两家以及两家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
(五)被其他法院除名的机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三、申请人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协助清点勘查拍卖财产、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等情况;
(二)协助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以及瑕疵情况;
(三)协助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煤气费等情况;
(四)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五)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起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
(七)展示拍卖财产、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等;
(八)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扩大拍卖公告范围,宣传推介拍卖财产;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交付等;
(十)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执行。
四、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委托告知书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对工作及责任不逃避、不推诿;
(三)不得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严格保守司法秘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立即报告法院;
(五)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五、派驻人员要求
驻点人员1-2人,应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估价、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有意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可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及证明符合《网拍规定》和《拍辅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请书,要求对本公告第一条的各项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明确排除存在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况;
2.承诺书,要求明确承诺遵守公告第四、五条的各项要求;
2.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住所证明复印件;
3.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电话客服、网络平台、手机APP等证明;
4.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专业人员名单,至少2名工作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
5.2019、2020、2021年三年的工作实绩报告,包括服务法院(本市法院)数量、上拍标的数量、成交标的数量、收取服务费用等,并选出2-3件具有代表性或突出性特点的典型样例提供详细信息;
6、在完成本院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的同时,如可以按照《拍辅办法》的规定:“通过推介招商等服务实质性促成拍卖财产高于评估价成交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适当收取额外工作费用。”提供服务项目的,请列明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7、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例如能证明公司有突出优势服务、特色服务的材料等。
七、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同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递交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22年2月15日。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邮寄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邮政编码3019000,联系人:徐少峰,联系电话:022-82853102,18522678381。(邮件注明:申报拍辅名单库)。
八、费用标准
我院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服务提供者数量以及具体辅助工作完成情况确定费用,费用标准不高于《拍辅办法》中相关规定。
九、申报后本院将按照《拍辅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将由我院执行局会同院督察室、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上报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评审结果将另行通知。
本次招投标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选择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请托说情等违法违纪或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子女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怎样既能公平公正解决又能维护亲情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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