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急性发作行肺感染救治导致患者死亡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日,原告之妻李某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经某市中医院急救后,于2月2日到被告处继续治疗并诊断为“肺部感染、精神分裂症、心肌缺血、心肌酶谱异常”。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被告主治医生仅以“肺部感染”对症处置,对“广泛心脏前壁心肌缺血改变”等症状未予处置。在辅助检查发现“有急性缺血性心脏病高度可能”情况下,未及时行冠脉造影及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谱等进一步检査措施,亦未行心内科会诊,以致错失确诊急性冠心病时机。2月3日,家属眼见症状无任何改善遂要求转院,但在此过程中李某未出被告病房楼即大汗淋漓,手捂胸口趴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未对李某病患行对症治疗,且未及时采取必要辅助检査措施,以致错失确诊冠心病最佳时机,误将冠心病急性发作行肺感染救治,贻误抢救时机。故对于李某的死亡,被告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鉴于被告存在误诊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本案需要先处理本案的主体和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第一,关于主体问题,通过法院的调解书内容可知,死者李某与前夫张某抚养有一养女“张某1”,但是目前无法查明“张某1”的具体信息,考虑李某与前夫张某早在1998年离婚,且养女“张某1”由前夫张某抚养,在目前情形下,判决暂由蔡某一人行使权利,如日后“张某1”主张权利,由其向蔡某主张。第二,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问题,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存在诊疗经过表述的瑕疵,但是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书面说明,并且对异议人即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异议事项做出了解释说明,相当于已经接受质询。因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精神病医院在对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结合李某的诊疗过程和鉴定意见结论,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5%的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健康#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日,原告之妻李某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经某市中医院急救后,于2月2日到被告处继续治疗并诊断为“肺部感染、精神分裂症、心肌缺血、心肌酶谱异常”。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被告主治医生仅以“肺部感染”对症处置,对“广泛心脏前壁心肌缺血改变”等症状未予处置。在辅助检查发现“有急性缺血性心脏病高度可能”情况下,未及时行冠脉造影及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谱等进一步检査措施,亦未行心内科会诊,以致错失确诊急性冠心病时机。2月3日,家属眼见症状无任何改善遂要求转院,但在此过程中李某未出被告病房楼即大汗淋漓,手捂胸口趴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未对李某病患行对症治疗,且未及时采取必要辅助检査措施,以致错失确诊冠心病最佳时机,误将冠心病急性发作行肺感染救治,贻误抢救时机。故对于李某的死亡,被告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鉴于被告存在误诊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本案需要先处理本案的主体和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第一,关于主体问题,通过法院的调解书内容可知,死者李某与前夫张某抚养有一养女“张某1”,但是目前无法查明“张某1”的具体信息,考虑李某与前夫张某早在1998年离婚,且养女“张某1”由前夫张某抚养,在目前情形下,判决暂由蔡某一人行使权利,如日后“张某1”主张权利,由其向蔡某主张。第二,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问题,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存在诊疗经过表述的瑕疵,但是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书面说明,并且对异议人即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异议事项做出了解释说明,相当于已经接受质询。因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精神病医院在对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结合李某的诊疗过程和鉴定意见结论,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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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家论坛】本周六八点半,北京和睦家医院#骨坏死# 治疗专题研讨会视频图片直播链接开放[鲜花]
和睦家骨科系列研讨会专注于大骨科医疗、骨科康复、护理等闭环医疗链,囊括了骨科诸多亚专科及相关服务。同时,和睦家骨科致力于传播骨科新技术、新理念,并为之做出不懈努力。北京和睦家医院第五届国际骨科研讨会将于2022年5月28日在北京和睦家医院隆重召开,诚挚邀请各位医疗同道,业界专家莅临分享交流。
#医疗科普有力量#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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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 桂林市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牙科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核心团队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国里昂第三大学、清华大学等名校,且在齿科超声波设备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产品研发、注册认证、生产制造和销售经验。
公司拥有专利共61项,主要产品包括牙周治疗仪、超声洁牙机、超声骨刀机、热熔牙胶充填机、根管预备机等,超声波手柄和工作尖等核心部件100%自产。
公司获得了ISO 9001、ISO 13485质量体系标准认证,产品获得了中国NMPA、美国FDA、欧盟CE、俄罗斯EAC、加拿大MDEL、澳大利亚TGA等国内外的注册认证。2020年,公司销售额突破2亿元,已销往中国、欧洲、美洲、亚洲、非洲等105个国家(地区),深受广大牙医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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